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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調查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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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在農村中失地農民也越來越多,這一新出現的社會群體亟需法律的保障,為了更好地保護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建設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文章通過對失地農民的現狀分析,從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具體方面進行闡述,分析得出失地農民對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具體要求以及對社會保障制度中滿意率較低的方面,并結合社會保障相關知識對這一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意見。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法;法律制度;社會保障
  一、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發展
  作為農業大國的中國,在五千年的歷史文明發展中,土地都是農民生存的根基和發展的基礎,土地和農民之間存在著最大的利益關系,土地也對農民的個人及家族發展有著巨大的意義。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下,失地農民就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不斷出現,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經歷了較長的發展時期。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得到較大的關注,當時的中國政府對失地農民采用招工安置的方法,把大多數的失地農民安置到國有企業中工作,實現了從農民到工人的轉變,之后通過對國有企業工人的社會保障,保護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得以實現。但長期的發展造成人數的滯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量的失地農民得不到合理的安置,同時我國公共設施和房地產等非生產項目的發展又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也對此類的安置保障方法造成巨大的沖擊,目前我國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主要采用了一次性的貨幣安置方法,但是這一方法仍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依照我國目前出現的失地現象觀察,失地的原因主要分為三種城市化的進程被征地,在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過程中,二元化戶籍制度已不復存在,住在城市郊區離城市距離較近的農民,他們的農村戶口逐漸變為城市戶口,在被征地的過程中,他們往往會得到較高的補償款,因此這一部分失地農民選擇城市務工或者轉為經商者,且大多數人仍然保留著自己的宅基地。公共設施建造被征地,為了建設道路,發展社會公共設施,通過不多的補償金被置換的農民,他們往往居住的地方離城市較遠,信息交流不便捷,往往都只具備少量的謀生方式和手段,勞動模式單一,生活狀況也比較困難,因此他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巨大的。工業的發展被征用,在工廠的發展中被征用土地的失地農民,大多數可以作為占地工,這一方式可以對他們的土地被征用后,繼續穩定生活有一定的幫助。三類失地農民進行比較,城市近郊的農民在失地后,他們對新生活的適應和家庭穩定都能比其他兩類失地農民情況好,也會有少量的失地農民因此變得生活富裕。
  對于失地農民來說,生存的社會保障也是非常必要的,在很多情況下,失地農民的生存條件和環境都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其次,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也十分需要,部分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在失地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援助等都需要社會保障制度的關注和保護。在這些社會保障曾出現問題的國家中可以看出,對失地農民進行再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能夠很好地解決他們繼續生活的問題,同時也可以更好的發揮非物質性的社會保障的意義。在美國的社會救濟發放中,接受社會救濟者往往會被問到是否曾接受過某種職業培訓,從而對他進行判斷評定。通過這一經驗的學習,可以大面積的解決失地農民失地失業的問題,為他們的穩定生活創造必要的條件。但是就我國失地農民的發展現狀看來,在這一方面的努力還遠遠不夠,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還要不斷地探索和堅持。在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中 ,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內容安排的選擇上,主要采取的是“一攬子”安置模式,也就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內容安排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在內的“一攬子”保障體系??墒蔷臀覈F階段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看來,平均主義的“一攬子”保障體系的建設似乎是非常不明智,同時結合各個地區的失地農民生活現狀來觀察,各地區時期農民的社會保障需求有著不同,失地農民對于社會保障需求需要一個分等級和層次的安排和實施。
  二、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根據現階段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來看,在專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方面出臺的法律只有2007年出臺的《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這一《通知》中及規定五個部分 :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嚴格征地中對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規范被征地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加強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這種籠統性的規范并不能具體實際的保障征地農民的問題,而且制定時間較早,和當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也不相適應。
 ?。ㄒ唬B老方面
  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是失地農民最關注的問題,在傳統的養老思想的禁錮下,失地農民往往保持著最初的“養兒防老”的思想,家庭養老是失地農民養老的首要選擇,在我國的養老保險發展過程中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雖然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對于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的利益群體,國家還是缺乏關注,應當在失地農民的征地所得時,對他們的養老保險進行統一收納管理,采用這樣的模式需要社會保障法的支持,需要負責任的政府和社會保險機構的支持,從理論上講,這樣的措施才能對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后的養老保險發揮作用,從而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目前失地農民進入城市后進入城鎮養老保險,需要補繳大量的金錢,往往超過了這一群體和保護機構的承受范圍,現階段二元化的社會保險繳納措施是造成這一復雜情況的根本原因,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醫療方面
  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險都是進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中,在新農合的醫保中,一般的籌資模式都是個人繳費加上各級財政的補貼構成,在各個地方的具體籌資水準又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參保人群的醫療消費以及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能力而制定 。“無差異參?!睍Φ褪杖肴后w造成更大的困難,政府人員在對失地農民制定參保方式時,應該綜合考慮參保人員的繳費能力和繳費意愿的差異性。   根據國務院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中規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助是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或者是住院醫療費用。一般在全國有些能夠提供補助的地區,一般實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與小額醫療費用補助相結合的方法,兩者相結合的方法既能提高抗風險能力又可以顧忌到農民的利益。但是目前全國整體的新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相對較低,在制度建立之初將保障目標都設定為“保住院”或“保大病”,集中有限的基金用于化解較大的疾病風險和較重的經濟負擔上來,最終醫療保障制度的目標是維護健康。目前,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這兩個部門進行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是由衛生部門管理的,這種分割管理格局導致諸多問題產生。如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的重復設置、信息網絡的重復建設、管理服務標準的不統一、參保人數統計口徑存在差異等,不利于城鄉醫療保障體系的統籌考慮與協調推進。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失地農民農村醫療和城鎮醫療轉化的問題,造成看病難問題。
  三、城中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建議
  我國現階段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土地管理法》等多種類的法律法規,但是在高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下,這樣的征地法律已不適應當前的經濟狀況,法律制度不夠完善,法律條目不夠清晰,也由此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從立法的角度來看主要是由于立法中的許多不合理之處,從執法的角度來看是由于執法會出現不嚴謹的地方,從司法的角度來看是由于司法機關的力度不夠造成的,從守法的角度來看普遍守法的可能性較小。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就要從土地征用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規范,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的角度對他們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土地征用上的公平公正。
  首先,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土地一般只有在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它們時才可以被征收征用,土地所有權在司法上是受保護的 。因此,當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時候,政府行使權利與土地受到保護的權利就構成了法理學上的矛盾,所以各地方政府部門在行使征用權利的同時也是存在局限性的,重點強調的是各地方政府部門在行使權利時是否會存在濫用權利這個問題也受到了很大的非議。由于《土地管理法》規定 ,排除鄉鎮企業、村民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時候,則必須要將農村土地先征收為國有的土地,失地農民一旦成為國有土地之后,也就不需要用公益性的理由去征地,這也客觀解釋了目前的現實,我國還是存在許多非公共利益性質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因此,為了確保土地征用制度合法合理,則有必要把《土地管理法》的非公益性征地的相關規定做出明確規劃,在法律程序上進行嚴格規定,因地制宜的實施補償標準。最后,要構建一個科學、合理地計算農地的價格補償標準,這樣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更有利于征地補償的標準化。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農產品價格、農地產值都有著不斷地變化,積極應對市場的變化,準確地預測土地收益和建立合理補償機制,都對經濟發展起到很好地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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