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上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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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婷婷
摘要:人類進入社會化大生產時期,經濟法上知情權開始產生。它包括投資者知情權、直接勞動者知情權、消費者知情權和國家經濟信息知情權。經濟法上知情權是勞動力權的權能之一,具有經濟法的特性。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確立對經濟法上知情權的保護對保障社會個體勞動力權的實現、企業財富的創造和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知情權;勞動力權
中圖分類號:D9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2-0115-03
一、經濟法上知情權的緣起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或稱知悉權、了解權、得知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獲取信息的權利。作為一項法定權利,知情權于工業時代中后期開始興起,它作為公眾對工業時代統治階級信息壟斷的反叛工具而產生。20世紀中后期?熏工業時代逐漸接近尾聲,以美國的信息高速公路計劃為首,全球正拉開以互聯網信息技術為核心的信息革命的序幕,信息時代開始到來,信息在政治、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和價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信息被作為一種可以生產創造財富的物質,甚至與能源、材料并列,被科學家們稱為組成世界的三種基本物質,整個世界正在信息技術產生的巨大的生產力的推動下,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人人都希望及時準確地獲得應有的信息,而信息技術的發達又使信息的傳播更通暢,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獨立性日益凸現。
知情權作為一個獨立的權利概念,首先是作為一種憲法和行政法上的權利進入人們的視角的。一般認為,它是由美國的肯特?庫珀(Kent Cooper)在1945年1月23日的一次演講中首先提出。在當時的語境中,它是指民眾通過新聞媒體了解政府信息的權利。二戰之后,許多國家在人權法案、憲法層面上確認、解釋知情權?熏并通過制定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以落實憲法所確認的知情權。20世紀以來,知情權開始在國際范圍內得到確認,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中先后確立了知情權的人權地位。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境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薄堵摵蠂駲嗬c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款)、《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等也通過各種方式確認了知情權的基本人權地位。
而民法領域的知情權,從古至今一直存在于合同等債的關系以及婚姻家庭關系中,如合同中的告知義務、瑕疵擔保義務、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等等。這些權利正逐漸從一項從權利,從附隨于債權、家庭權、繼承權的民事權利向法定的獨立權利轉變。在理論研究上,民法學者開始對民法知情權開始進行歸納,研究。在立法實踐上,各國也開始對知情權進行明確地保護,如《德國民法典》第444條清楚地規定了出賣人的告知義務:“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告知有關出賣標的物的法律關系的必要情況?!蔽覈逗贤ā?02條也明確規定了貸款人的知情權:“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經濟法上的知情權產生于社會化大生產時期,它的產生與生產的社會化,協作化、信息的生產力作用以及經濟生活中信息分布不均的現象密不可分。在個體小生產中,財富的生產、收獲、消費和再生產都是單個個體自身的循環。其中用創造財富所需要的信息也是自己進行采集,為自己所有,和其生產成果一樣,都是自給自足的,因此,這一時期并不存在經濟法上的知情權。工業革命之后,社會分工開始細化,機器大生產促使了勞動的社會化。在微觀經濟中,人們首先共同參與到企業這個法律擬制實體進行分工合作,擔任投資決策者、直接生產者和經營管理者,共同勞動,創造財富。在得到剩余的分配后,人們開始將一部分用作生活消費以彌補勞動的消耗,進行再生產的積累。在這一循環生產過程中,信息作為決策依據的基礎作用貫穿始終并擔當著與財富創造密切相關的角色,各個參與者對這些信息都應當享有知情權。在企業協同創造財富的進程中,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是企業中經營管理者提供給投資者報告其經營狀況及資本增值、保值或減值狀況的數據資料,它同時起到了證明經營管理者是否已盡善管的勞動義務和成為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勞動的依據兩方面的作用。投資者的知情權是企業中投資決策者和經營管理者協同合作創造剩余價值的重要條件,同時,企業財務會計信息是企業分配剩余價值的基礎。眾所周知,財務會計信息是對企業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計量報告。無論是資本投入者,還是勞動力投入者,他們對于分配利潤的基數都應享有知曉的權利。而在消費領域,商品信息是消費者進行消費決策的依據,生活消費直接關系到人們勞動生產能力、創造財富能力的維持和再生長。而虛假、引人誤解或者被隱瞞的商品信息容易造成消費者消費行為的失敗,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勞動生產能力的保存和發展。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消費者進行消費行為,促進自身創造財富能力生長的基礎。在宏觀經濟中,經濟國家進行統籌計劃、市場監管、宏觀調控等調控反思性勞動,制止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對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的過度濫用,以保障國民經濟財富的可普遍、可持續生產和增長。在這一過程中,國家需要獲取大量的國民經濟信息,占有充分的信息資源,以保證調控反思性勞動的順利進行。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規劃、計劃、監管以及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來引導和協調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和快速地發展。國民經濟信息提供了關于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的系統而詳細的數據,是制定這些規劃、計劃、政策和實施監管行為的重要依據,經濟信息知情權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反思性勞動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實踐中,由于信息對經濟的基礎作用,經濟法上知情權的產生和發展幾乎是與協作勞動和社會化大生產同步進行的。英國是最早進行資產階級革命的,也是最早進行工業革命的,對經濟法上知情最早的立法保護也是源于英國。由于英國當時的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只是股東的受托人,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當時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也是基于財產所有權。如1702年英國法院在Gery v. Hopkins判決中認為,公眾公司的那些涉及公眾利益的交易文件記錄,根據議會制定的法令,是以公司股份購買者的名義保存下來的,因此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股東應該獲取這些文件資料。隨著公司法理論的進步,1745年的另一個判例―Rex v. Fraternity of Hostman,該案判決認為,作為法律所承認的集合體的共有財產,集合體的賬簿對集合體成員來說也是一種利益,因為它能夠作為證據表明成員在集合體中有自己的財產權或者法律賦予他們的一些特權,或者曾指引他們正確地行使那些特權,公司的賬簿同樣地對公司的投資者(股東)來說也具有上述利益。所以,公司的每一成員有權為了任何與其有關的緣由來查閱公司的賬簿,即使這些緣由和公司的其他事項之間存在沖突也不受影響。隨著工業革命在世界各國展開,股東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也在各國的公司法中得到普遍確立。人類社會進入到20世紀后,經濟生產領域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狀況進一步加劇,企業取得了絕對的強勢地位,信息的不對稱現象日益嚴重,這一變化催生了消費者知情權的產生。消費者知情權源于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的《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咨文中首次提出消費者的四大權利,獲得消費安全的權利,取得消費咨詢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和合法申訴的權利。之后,各國都紛紛確立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20世紀60年代以來,以經濟學家米切爾(Mitchell)為首的學者們開始倡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他們認為,在人力資本是企業價值增值的重要資源,因此,職工也就是直接勞動者也應當參與對公司的治理。而德國也頒布了規定職工享有決策參與權的《共同決定法》,設立了職工監事。直接勞動者既然享有了對企業的決策參與權,當然也應當享有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否則也無法真正行使決策的權利。如韓國的《工人參與及合作促進法案》中就規定,雇主應在勞資咨詢會上報告下列事項:經營計劃、執行中的問題、季度生產計劃和執行狀況、認識計劃和公司整體的財務狀況。從另一個層面而言,直接勞動者憑借自己的勞動創造財富,應享有對剩余的索取權。對于剩余的索取也需要了解企業剩余計量和整體財務狀況,直接勞動者在這一意義上也應享有對公司信息的知情權?!秶H會計準則第26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都規定了職工對于退休金計劃及職工福利的知情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和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也規定了對裁員補償標準和職工薪酬有關信息的披露,從而保障了直接勞動者對其所應享有的剩余的知情權。而國家的經濟信息知情權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左右,由于頻繁的經濟危機的出現,再加上受凱恩斯干預論的影響,國家開始作為經濟國家登上歷史舞臺。國家進行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的反思性勞動,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可普遍地發展,需要獲取國民經濟的整體信息,相繼地西方各國建立了國家核算體系和官方統計機構。建國之初,我國即于1962年即頒布《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決定》, 1963年,國務院又發布了《統計工作試行條例》。我國現行的《統計法》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二、經濟法上知情權的內涵及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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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上知情權是指在社會化大生產過程中參與創造、實現和分享財富的自然人、組織和國家享有的獲取各類與生產勞動和消費有關的信息的權利。經濟法上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權利:投資者知情權、直接勞動者知情權、消費者知情權和國家經濟信息知情權。其中,投資者知情權和直接勞動者知情權都存在于企業內部,是指雙方在企業創造財富和分享財富時所應獲取的有關企業信息的權利。投資者知情權是物力資本股東在進行投資決策勞動和分享剩余時所應享有的權利,而直接勞動者知情權是人力資本股東在進行參與共同經營企業勞動和分享剩余時所應享有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進行消費行為,維持和發展自身勞動能力以繼續創造財富的過程中應享有的獲取用于生活消費的商品信息的權利。國家經濟信息知情權是指國家在進行市場監管、宏觀調控等反思性勞動時所應享有的獲取有關國民經濟整體狀況信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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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上的知情權,具有經濟法的屬性。它是人類社會進入社會化大生產時期,開始大規模的協作勞動,共同分享剩余價值之后產生的一種新的知情權,與民法上因合同之債、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知情權有著重大的區別。經濟法上的知情權是自然人和國家因財富創造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本質上屬于勞動力權,是勞動力權的一項重要權能。而民法上知情權是因契約這一存量財產交易關系或人身關系而產生的權利,本質是債權或者身份權,二者在本質上的區別也使得法律制度對兩種權利的保護機制也呈現出重大的差別,這在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中呈現得尤為明顯。眾所周知,各國一般都確立了對消費者權益的請求增加賠償權,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價款的一倍?!边@表明了,在經營者的一個欺詐行為同時侵犯消費者在民法上知情權和其在經濟法上的知情權時,兩種責任同時存在。在消費者獲得民法上補償性損害賠償之后,還可以取得經濟法上的增加的雙倍賠償。這是因為經營者的這種欺詐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勞動力的維持和再生長,而消費者的勞動能力沒有得到恢復和發展,就無法再進行財富創造,最終會損害社會整體的生產力和消費者的消費力,因此需要對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具體而言,經濟法上知情權具有以下幾個特性:
首先,經濟法上知情權是在社會化大生產時期生成的,在當今的信息時代更凸顯其重要價值。在人類進入社會化大生產時期之前,在小農經濟時期和手工作坊階段,不存在或只存在短期、少量、簡單的協作勞動,在生產過程中信息可以自給自足。這一時期,國內外市場也尚未形成,社會分工剛剛開始,人們之間的交易范圍比較狹小,交易雙方信息阻隔的狀況也出現得較少,因此,只需要用民法上的知情權就可以保護買方的權益。而當人類社會進入社會化大生產時期,人們之間的協作勞動增多,但信息總是掌握在直接經營者的手中,這就造成了信息資源占用的不均衡和勞動的協作性的矛盾,使得信息弱勢方的勞動能力無法得到充分地發揮。同時,這一時期的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國內外市場開始形成,交易的種類和地域范圍都空前地擴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信息阻隔也隨之擴大,經營者掌握了對商品信息給予是否的絕對權力。而到了20世紀30年代,由于市場經濟本身的不足,經濟國家理論又開始風靡全球。在這樣的形勢下,經濟法上知情權應運而生。當今世界正經歷著以國際互聯網技術為核心的信息革命,人類社會正在邁向一個嶄新的時代。信息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資源,它使生產力得到飛速的發展,使企業生產方式、管理組織與體制等方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同時也引起整個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在這一時期,信息的傳播變得更加便捷,同時信息的獲取也更加迫切,經濟法上知情權在當今時代更需得到重視。
其次,經濟法上知情權是有關財富創造的基礎性權利,是勞動力權實現的首要輔助性權利。如在企業這一財富創造的實體中,信息是各個參與者進行勞動的必需資源,也是協調各個參與者協同勞動的黏合劑。在企業中,投資者和直接勞動者是信息的弱勢方,企業信息主要由管理經營者及相關財務人員掌握,這是由其勞動性質決定的。倘若企業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地傳達給股東、證券投資者和普通職工,企業就像一盤散沙,股東無法作出正確的決策,職工亦無企業主人翁理念,證券市場無法正常運行。信息時代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信息需求的快速增長,信息資源成為決定企業創造財富的重要因素之一。對投資者和直接勞動者企業信息知情權的保護,是保障其勞動力權的順利實現,是保證企業財富創造目標實現的基礎性權利。而在消費領域,經營者是商品信息的持有者,消費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但對商品信息的知悉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保障安全權的前提。通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可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勞動能力維持和再生長,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生產力和消費力的實現。在宏觀經濟方面,經濟信息反映了國民經濟的運行狀態,是國家進行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決策依據。國家經濟知情權的確立一方面可以促進國家監管勞動和反思性調控勞動的順利進行,也可以促進國家經濟行為的法治化進程。
第三,經濟法上知情權并不單純是私權,也不單純是公權,根據其主體和所維護的法益,它既有經濟法私權的方面,又有經濟法公權的方面。經濟法私權(勞動力―所有權)是指人對自己內物(勞動力)的天然所有權。經濟法公權是指國家在對國民經濟進行反思性勞動時所取得的規制和調控的權利。經濟法上知情權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國家。投資者知情權、直接勞動者知情權和消費者知情權屬于經濟私權,這幾種權利為創造個體增量利益,是保障個體勞動力權實現的輔助性權利。而國家經濟信息知情權是為保障社會整體增量利益的可持續、可普遍地發展,是國家監管、調控勞動權的輔助性權利。
人類獲得財富的途徑有兩種,一是以勞動創造財富的途徑獲得;二是以非勞動創造能力,如戰爭、暴力掠奪、不正當競爭等其他手段獲得。人類進入社會化大生產之后,信息日益成為一種重要生產力,到了信息時代,信息已經成為人們在勞動創造過程中的必要條件。但在經濟生活中,股東、職工對企業信息的知情權、消費者對商品信息的知情權、甚至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知情權都沒有得到切實的保護。對經濟法上知情權侵害實際上是對社會個體勞動力權和國家調控權的侵害,是社會中非勞動創造財富者對勞動創造財富者的掠奪。因此,確立對經濟法上知情權的保護對保障社會個體勞動力權的實現、企業財富的創造和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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