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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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宇霞
摘要: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正式施行,新法與舊法在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企業面對這一重大變革,迫切需要尋找新的納稅籌劃方法,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本文以新Ⅸ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革為線索,進行了相關的納稅籌劃點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納稅籌劃
企業開展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依法進行納稅籌劃是企業的正當權利之一,是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成熟的市場主體行為。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使得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環境和條件都發生了變化,在實踐方面需要研究新的理論來指導。企業應在充分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1.統一并適當調低稅率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20%的預提稅率。多檔優惠稅率的規定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2.對納稅人和征收地規定的變化
新法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法稅法以“獨立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而是直接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也即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
在征收地點方面,新稅法對居民企業的界定采取了公司組建地(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的雙重標準。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注冊登記地為納稅地點。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費用扣除方面取消了以前的嚴格限制,很多成本費用都可以據實扣除,限額扣除的比例也作了較大的變動。具體來說,主要有:(1)取消對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限制,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2)統一捐贈的扣除辦法,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其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3)統一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標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不受增幅比例的限制;(4)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規定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5)統一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傊?,對內資企業而言,由于《新所得稅法》出臺導致的稅負下降絕不僅僅是8個百分點,稅前扣除標準的放寬使大量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稅基)將有大幅度的下降。
4.轉變了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并且不再按資本的來源給予稅收優惠。產業優惠將替代原來的區域優惠成為主要的優惠方式,而產業優惠的范圍涵蓋了農林牧漁、公共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高新技術等多個領域。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還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在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等企業經營行為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定使過去只有少數企業才能享受的稅收優惠以更靈活的方式被更多的企業享有,為更多企業實施所得稅籌劃開辟了空間。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點分析
1.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F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企業所得稅,只按各個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
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如果分支機構能夠單獨享受低稅率的優惠(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則盈利期間宜選擇子公司形式,以獲得低稅率的好處。
2.從稅率上進行納稅籌劃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本稅率25%,三檔優惠稅率分別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
(1)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
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指標有: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等,體現了新稅法稅收優惠向自主創新性企業傾斜。據此規定,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
(2)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
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分為小型微利工業企業和小型微利其他企業。前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三個條件;后者同時滿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個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
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3.利用稅前扣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1)公益性捐贈
新所得稅法規定扣除的基數是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原所得稅法則為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而企業的年度利潤總額根據會計方法的不同會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如存貨計價、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攤銷或減值損失的確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損益調整等。例如,某公司2008年公益性捐贈為400萬元,若當年利潤為3000萬,則可予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360萬;若企業改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攤銷的方法,通過對金融資產重新估值,調整增加價值,假設使利潤上升為3500萬,此時400萬元(3500×12%=420)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全額扣除。
(2)廣告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統一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梢?,上述兩項費用都是以年度銷售收入作為扣除限額的計算標準,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廣告宣傳費或業務招待費發生較多時進行賒銷或成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增加扣除基數。
(3)研發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一方面可加大研發力度并單獨核算研發支出,足額申報扣除,另一方面可以適當強化貲用化的研發支出,弱化資本化的研發支出,以獲得及早扣除、遞延納稅的收益。
4.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
現行稅法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些規定都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
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主要指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未就業人員)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3)一些經營行為的納稅籌劃
現行所得稅法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及基礎設施建設等行為給予了較大的優惠。對于購置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直接白應納稅額中抵免;對于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減計10%的應納稅所得額,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總之,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對于加強企業財務管理,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具有重大的意義。企業應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條件而不斷調整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努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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