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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博弈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王洪力

  貿易通則調整
  
  國際商會(Internal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發布了2010年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n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被全球商界廣泛接受的關于貨物運輸、合同項下買賣雙方責任界定、海關通關以及相關進出口責任的規范,自1936年問世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經過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2010年的修訂下作綜合了全球2000多家國際貿易實體的意見,對一些重要概念做出了調整:
  所有術語規范被分為兩組,包括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規范和僅適用于水路運輸的規范。而2000年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則以貨運地點對術語規范進行分類。
  術語規范數目由13個減為11個,刪去了“D系列”中的“邊境交貨”(DAF,delivered at frontier)、“目的港船上交貨”(DES,delivered ex-ship)、“目的港碼頭交貨”(DEO,delivered ex―qua)r)和“未完稅交貨”(DDU,delivered duty unpaid),代之以“終點交貨”(DAT,delivered a1 terminal)和“目的地交貨”(DAP,delivered at place)。
  新規范同時適用于國際和國內貿易。這一變動考慮到了成員國海關關境實際上已經消失的貿易區域(如歐盟)內的貨物流動,修訂后的規范或可適用于美國境內的船運。
  新規范引入r安全文件信息收集責任,如美國“進口安全申報”(1mporttet Security Filing,又稱“10+2”)和歐盟新版“貨物預先申報法規”。一般來說,在使用“c系列”術語規范時,賣方應對買方在獲取此類文件信息方面的額外成本予以補償。
  新規范修訂或更換了某些定義和概念。例如。在使用“離岸價格”相關術語規范時,“交貨”(delivery)這一被通行會計準則作為財產確認的重要術語,應以裝貨時間而非貨物越過船舷的時間作為發生基準。
  此外,規范的修訂工作綜合了海關角度的考量,企業可利用新規范掌控通關進程中的具體問題,例如海關稅負、海關合規操作、相關上報責任(如出口控制)由哪方承擔等。
  新規范發布后,商業組織應當仔細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版本,并考慮選擇不同版本可能帶來的通關差異。此外,在草擬國際貿易合同時,商業組織應注明使用的是哪一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注明買賣雙方責任轉移的具體地點。
  
  定價規則變動
  
  2010年,世界海關組織(WCO)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TCCV)批準了一項議案,同意對關聯方銷售適用轉移定價方法。此議案經世界海關組織委員會(WCO Council)批準后,將以《TCCV議案23.1》的名義發布。這是TCCV近5年來最主要的議題,該委員會的公開表態將對跨國企業產生深遠影響。
  盡管所得稅轉移定價規則與海關關聯方估價規則的目標一致――實現獨立企業間價格(arm's length price),但二者的具體規則并不相同,因此多年來各國海關一直就所得稅轉移定價相關文件能否適用于海關估價存在爭議。
  目前大部分進口商都使用基于交易價格方法(即商品的已付或應付價格)的進口價值報關,目的是提高處理文件和記錄的簡易性。但在進口商從關聯方購買貨物時,出于使用交易價格的目的,他們會采用一些特殊的規則。具體而言,關聯方使用交易價格估價見于以下情況:交易環境檢驗認定關聯方關系不會影響到實際的已付或應付價格,或是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某些測試價格相近。實際上,測試價格并未得到普遍使用,進口商通常傾向于在交易測試環境下闡明交易價格的可用性。
  交易環境測試的目的是考察交易的各個方面,以確定買賣雙方的關聯關系有,否影響到價格。《WTO估價協定》(WTO Valuation Agreement)的附錄列舉了此種關系未影響到價格的三種情況:一是價格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與所涉行業普遍的定價實踐相一致;二是價格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與賣方對非相關方的賣價相一致;三是價格足以保證所有成本和利潤的回收,且這些成本、利潤與企業在特定時段中由同類或同級商品買賣所得的整體收益相當。
  這三種情況并不具備排他性,但由于這是WTO迄今僅有的具體例證,因此很多國家的海關將其作為參考框架。這三種情況與轉移定價概念均無直接關聯,但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發布政策稱:承認轉移定價所含信息與交易環境測試相關。而在全球范圍內,對海關估價與轉移定價之間的關聯認可依然存在大量的不確定性。
  為此,世界海關組織和經合組織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綜合處理各方意見,分析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該小組舉出兩項具體建議:第一,《WTO估價協定》的覆蓋面足以使所得稅轉移定價對關聯方定價的獨立企業間價格形成支持,尤其是在對交易環境進行檢驗以確定買賣雙方的關聯關系并未對價格形成影響時,因此建議TCCV推出適當的政策,允許將經合組織轉移定價方法用于交易環境論證;第二,建議制定標準,允許以調整后的進口后價格向海關報關,以適應轉移定價的相關規定,因為很多國家并未針對價格調整出臺相關處理措施,當轉移定價政策需要周期性、追溯性的價格調整時,這種政策缺位將為便利化整合帶來障礙。
  《TECV議案23.1》引述上述第一條建議并指明了問題關鍵所在:出于稅收目的的轉移定價方法能否被海關用于檢驗關聯方交易環境?其所提出的應對建議是:盡管必須對轉移定價方法的相關內容予以慎重評鑒,但海關應將其作為考慮問題的適當信息源。此外,《TCCV議案23.1》并未引述《WTO估價協定》關于轉移定價適用范圍三種情況,即便是在美國,其海關部門近期出臺的法規也未提出此方面的要求,盡管在很多時候,進口商希望在符合此三種情況的環境下主張轉移定價信息的關聯性。
  對商業組織而言,世界海關組織支持以轉移定價作為交易環境評估的基礎無疑會帶來利好。但在此之前,他們應在海關相關文本中對轉移定價報告所含信息的關聯性做出解釋。至于各國如何評估具體的轉移定價方法、處理進口后價格的追溯性轉移定價調整,則需TCCV進一步討論,其中仍存在不確定因素。版權規則爭議
  《WTO估價協定》主張,進口商而非賣方向相關人支付的版稅須被計入商品價格,以便在下列情況中確定轉移定價:版稅與進口商品相關聯;進口商給付版稅后方可出售相關進口商品。
  各國海關尚未就上述第二種情形的處理方法達成一致意見。盡管他們都認為,若交易協議中列有此類合同條款,則其確為進口商銷售相關商品的前提。但在相關法律要件缺失的情況下,各國海關對該前提的有效性和執行方式意見不一,大部分爭議的焦點在于:在版權執照頒發人能夠對生產商形成控制的情況下,如何執行此前提。其中一種典型的情況是,版權執照持有人未向版權執照頒發人給付版稅,而版權執照頒發人能夠阻止生產商向版權執照持有人出售相關商品。
  TCCV多年來就此問題開展了很多個案調查。為確定分析框架+TCCV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負責擬定影響銷售前提形成的相關因素。各方面就一些因素達成了一致意見:版權執照和交易協議中的連帶違約條款構成銷售前提;對生產、銷售過程形成實際控制(與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行為除外,如質量管理)的版權執照頒發人須在版稅給付構成銷售前提方面做出明示。各方對另一些因素依然存在爭議。
  盡管各國海關存在爭議,但商業組織仍應在交易構架過程中實施多樣化安排,因為TCCVt在考慮的某些因素可能會進入立法。已經進入討論程序的因素包括:版權執照頒發人能否指定商品的銷售商;版權執照頒發人能否指定生產商必須售予的版權執照持有人:版權執照持有人能否向版權執照頒發人而非生產商提交訂單;版權執照頒發人能否批準交易協議相關條款。
  上述因素經常是普通商業協議的組成部分。依照這些因素得出的政策傾向是:即便未收到版稅,版權執照頒發人也不能阻止相關方面向版權執照持有人銷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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