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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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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要:本文從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含義和特點著手,分析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進一步探討我國關于因果關系研究的現狀,最后提出應當正確區分因果關系中的原因與條件,區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
  關鍵詞:因果關系;特點;學說
  中圖分類號:D911.01
  文獻標識碼:A
  
  因果關系。是我國刑法理論研究中爭論不休的課題。自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因受馬克思主義哲學因果關系理論和前蘇聯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我國刑法關于因果關系的研究,囿于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偶然性以及內因、外因的爭論中,各種學說和觀點自有其合理性,也有不能自圓其說之處。對司法實踐形成一定影響,造成理解和適用上的混亂。筆者將從刑法立法目的的角度,借鑒英美法系因果關系理論,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研究現狀展開探討。
  
  一、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及其特點
  
  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其中的“引起”是原因,“被引起”是結果。原因與結果是哲學上的一對范疇。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研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行為與該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就為追究該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因果關系對解決定罪與量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均為客觀存在,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不以行為是否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危害行為為根據。如,兩青年在公共場所謾罵一位批評他們不講文明禮貌的老人,致使老人心臟病發而死。這里,老人犯心臟病死亡的結果是由兩位青年人的謾罵行為引起的,客觀上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兩青年不能以不知道老人有心臟病為借口,來否認謾罵與犯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因果關系的順序性
  客觀事物是不斷更替變化著的,原因是作用于結果而引起結果發生的現象。原因一定先于結果出現,司法機關只能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的行為中來尋找原因。如夜間趕路的卡車司機車速較快,發現前方有一物,未及時停車而筆直軋過。司機下車看到一具尸體,誤以為自己軋死的遂自首。經法醫鑒定,死亡時間是被軋前2小時。這里,死亡結果在車輪碾過之前出現,因此,司機的超速行為與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司機對死亡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三)因果關系的相對性
  不斷變化的客觀現象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形成了無數個因果鏈條。一種現象相對于由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由另一種現象引起的結果。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時,要善于從無數因果鏈條中抽出行為與結果這對聯系,還要防止割斷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不僅要查明該行為是否由他人的行為引起,而且要查明該結果是否導致另外的結果。
  
  (四)因果關系的復雜性
  客觀事物之間聯系的多樣性決定了原因與結果的聯系形成的復雜性,表現為直接的或間接的,內在的或外在的,必然的或偶然的等多種類型的因果關系。
  
  二、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特別是必然因果關系和偶然因果關系,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較為棘手的難題。大陸法系國家的因果關系理論主要有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
  條件說主張,只要原因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這種必然條件關系,就認為屬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行人甲被乙的汽車撞傷,甲被送到醫院救治,住院期間醫院發生火災,甲不幸遇難。按大眾的常識判定,甲的死亡結果是由醫院火災造成。而按條件說的觀點,乙撞人的行為和甲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為如果乙不撞甲,甲就不會住院治療,甲不住院,就不會在火災中喪身。所以,乙的行為和甲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后果的必然條件關系。條件說的缺陷是把因果關系的范圍無限擴大,無論從常識還是社會公正的角度看,都是不妥當的。
  鑒于條件說的弊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學界又提出原因說。其主張,從造成危害結果的眾多條件中,篩選出決定性的一個條件作為原因,只在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承認因果關系。其它條件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這種觀點確實起到了對條件說不當擴大原因范圍的限制作用,但要從對結果有影響的眾多條件中挑選其中之一作為原因是非常困難的?,F實生活中,犯罪結果的發生,往往是多個條件競合、相互作用導致的結果。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一般公眾認為是相當合情合理的,則該行為與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這就是說,只要結果的出現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就存在因果關系。但是,關于相當性的判斷,應站在誰的立場去判斷。以行為人的立場為準還是以受害人、第三人或者立法者的立場為準。因此相當因果關系說本身也有不少問題,難以起到指導司法實踐、解決實際問題的作用。
  英美法系國家的刑法因果關系采用雙層次原因理論,即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第一層次原因為事實原因,即如果沒有前面的條件就不會有后面的結果出現,前面的所有必要條件就是后面那個結果發生的事實原因。在事實原因的基礎上,再進行第二層次原因“法律原因”的確定。所謂法律原因就是在法律上有價值的原因,也就是在事實原因中能夠被法律認定讓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責任的原因。英美法的雙層次原因理論注重實用,對司法實踐中棘手問題具有切實有效的指導意義。
  
  三、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今后發展的探討
  
  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受前蘇聯刑法學的影響存在著必然性因果關系和偶然性因果關系之爭,使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認識比較混亂。必然性因果關系說認為,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與其所產生的必然的結果之間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偶然性因果關系說認為,因果關系是極其復雜的,當行為本身并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危害結果時,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系。也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必然因果關系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成為共識,那么偶然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是否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各學派爭論至今仍無定論。
  刑法因果關系并不關注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符合規律和普遍性,而是注重在具體案件中,當某一特定危害結果發生時,什么人的行為或事件對結果發生了作用,起多大作用,行為人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鑒于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現狀,有學者提出要切換研究視角,走出哲學迷思,借鑒雙層次原因理論來構建我國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體系。首先針對發生的危害結果,尋找一切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然后根據社會經驗法則,篩選出有法律價值的事實原因;再從有法律價值的事實中尋找相當因果關系,決定結果責任的歸屬。

刑法的目的和任務要求我們在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時,要擺脫哲學因果關系中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糾纏,從實際出發,加強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使之更趨于合理和科學。
  
  四、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中應注意的問題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刑法因果關系的應用應著重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一)不能把刑法因果關系同刑事責任等同起來,它們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密切相關的兩個問題,在研究和應用刑法因果關系時,應當特別注意。刑法因果關系的存在只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前提下,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要與行為的主觀方面的條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聯系起來分析才能確定。
  (二)在處理存在偶然因果聯系的具體案件時,不能以行為人的主觀預見能力作為判斷因果關系存在與否的標準,而應根據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實事求是原則,才能正確認定和解決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刑法中的必然因果聯系和偶然因果聯系都是不依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不管人們是否預見,都客觀地存在著。對于必然因果聯系,行為人在任何情況下并不都能預見到的,如意外事件即是,但其存在是客觀的;同樣,偶然因果聯系也是客觀存在的,行為人對這種因果聯系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預見的,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利用偶然因果關系犯罪的人存在。
  (三)在刑法中區分必然因果聯系與偶然因果聯系,也不意味著偶然因果聯系存在的案件中,行為人一定要負較輕的刑事責任,這問題也要具體分析。在存在偶然因果聯系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應當按故意犯罪論處;如果存在過失,應當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屬于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也應考慮到,在必然因果聯系與偶然因果聯系兩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是不完全一樣,并且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偶然結果不易預見,對此,在定罪量刑時應謹慎從事。
  總之,因果關系只是刑事責任的一個必備條件,沒有它,刑事責任就無從談起;有了它,不一定就有刑事責任。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并非出于故意或過失,該行為構不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正如沒有房子,地基仍然存在,沒有刑事責任,并不能改變該行為與危害結果存在著客觀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并不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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