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訪客   登錄/注冊

國家審計促進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踐機制研究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近年來,教育事業高速發展,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得到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也紛紛響應國家機關的號召,實現地方教育服務供給的公平。目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審計存在審計對象模糊不清及審計工作權責不明晰等一系列問題,要想真正發揮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就應從多個角度實現國家審計促進。
  【關鍵詞】國家審計;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
   引言
   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應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基本原則,面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審計中存在的審計報告欠規范、審計效果不夠明顯等問題,國家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提高對地方教育服務的重視,通過供給公平審計工作的開展,努力實現地方教育公平。
   一、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原則。
   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應遵循政府主導原則,由政府主導,實現地方教育服務的系統供給。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教育事業日益得到政府部門越來越多的重視,教育部門對教育事業的重視并不僅局限于政策支持,相關資金及資源的扶持也不在少數。要想真正實現國家教育事業的穩健發展,就應該從地方教育服務著手,真正強化政府部門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各大事業發展的正面導向作用,形成政府主導下的事業發展。而政府主導原則并不是指政府部門絕對性的干涉各大行業發展。
   2.各方參與原則。
   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并不能單一憑借政府主導,而是應當實現各方積極參與。在發展地方教育事業過程中,國家政府部門及地方政府部門應結合地方教育事業的實際發展需求,判斷地方教育事業面臨的困境,并以此為突破口,確定不同社會主體對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的參與。而在努力實現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時,各大部門更應明確個人的身份及權利義務,以積極主動的心態參與其中,盡可能遵循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基本原則,實現政府主導下的各方參與。
   3.綜合施策原則。
   所謂綜合施策原則,主要是指,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現并不能依賴單一機構,各方參與時,也應通過綜合施策的方式,促成地方教育事業的穩定發展,地方教育服務供給的相關單位應當在實施策略時,根據各地教育水平及教育需求,確定原有的教育服務是否高度適應當地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綜合施策原則下,地方政府及各方機構都應該綜合考慮地方教育服務供給的影響因素,在綜合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后,形成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的教育公平策略。
   4.標本兼治原則。
   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并不僅局限于教育機構的增設及教育設備的購買,還應結合各地教育服務供給的公平性與否,確定如何從政府角度,實現地方教育的公正公平性。現階段發展時,部分地方政府對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認知存在限制,相關教育事業發展決策也出現治標不治本的問題,這極大的限制了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保證。為此,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必須遵循標本兼治原則,盡可能剔除治標不治本決策對地方教育事業穩健發展的負面影響,努力促成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
   二、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審計存在的問題
   1.教育審計對象模糊不清。
   地方教育事業的審計對象通常是使用國家資金或公共資源的教育機構,在努力實現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時,地方教育事業中的各個教育機構都需要根據黨中央領導人的相關要求,努力實現地方教育公平的相關審計工作,促成教育審計下的服務供給公平。但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教育審計對象模糊不清,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教育服務供給的效果,部分地方教育服務的供給未能實現高度公平。盡管地方教育審計工作正逐步開展,教育審計對象的模糊性也或多或少的限制了教育審計的結果。
   2.教育審計工作權責不明晰。
   基層審計人員所需承擔的審計工作同樣重要,在地方教育事業方面,教育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涉及多個方面,他們需要根據國家資金及國家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目前的資金資源配置是否符合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需求。但由于現階段發展時,教育審計工作的權責還不夠明晰,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審計的效果差強人意。在教育審計工作的權力與責任并未高度對等時,審計工作的權責是不夠明晰的,部分教育審計人員就可能在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出現逃避責任的情況。
   3.教育審計報告欠缺規范性。
   審計報告是對審計工作開展過程的記錄,也是教育審計工作的重要構成,目前的教育審計報告欠缺規范性,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現。根據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地方教育審計人員已逐步提高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關注,供給公平相關的審計工作也逐步開展。由于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參差不齊,教育審計報告的撰寫因部門而異,部分審計人員能根據國家審計要求將相關審計工作落實到位,但部分工作人員所撰寫的審計報告卻缺少核心要素。
   4.教育審計效果不夠明顯。
   在促進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時,政府部門會對地方教育事業提供必要的資金及資源輔助,審計人員也會根據國家資金或公共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目前的資金或資源配置是否高度適應地方教育供給公平的實際需求,但由于審計人員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認知存在限制,部分審計人員在地方教育事業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教育審計效果是不太明顯的。尤其是在教育審計人員缺少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的職稱時,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會與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初衷有較大的分歧。
   三、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
   1.能進一步明確教育審計對象。
   國家審計工作區別于基層審計,能夠呈現出審計人員的最高水平,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為,能進一步明確教育審計對象,確保地方教育事業的審計工作開展更為規范。由于地方教育事業是社會公共事業,需要政府部門投入大量的國家資金和公共資源,國家審計工作的開展,能夠進一步明確地方教育事業的審計對象,確定國家資金及公共資源的應用情況。而在強化教育審計過程中,國家審計工作的開展,有助于實現地方教育服務的高度公平。    2.能促使教育審計工作權責統一。
   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會有相應的權力和責任,只有實現審計工作的權責統一,方能最大化地發揮教育審計的作用。在國家審計機關加強對地方教育審計的重視后,他們會根據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現,做出進一步的國家審計規劃,相關審計工作的開展能夠確保教育審計工作的權力與責任高度對應。盡管在部分區域地方教育事業的發展受限因素過多,但在國家審計機關強有力的教育審計下,教育審計工作權責統一的實現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3.能提升教育審計報告的專業性。
   基層審計人員屬于對地方教育工作的系統認知,審計人員只是參照傳統的審計報告,將教育審計報告交付給相關部門,此時撰寫的教育審計報告專業性一般。國家審計部門的審計專業知識儲備較富足,國家審計部門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體現為,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教育審計報告的專業性,國家審計人員所撰寫的教育審計報告,能夠簡單清晰的將地方教育事業及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相關的審計內容進行逐一說明,教育審計報告內容清晰明了。
   4.能優化教育公平審計的效果。
   不同審計人員所做的審計工作效果也有所不同,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還體現為,能優化教育公平審計的效果。一方面,國家審計人員得到國家審計機關強有力的支持,國家審計機關會定期的為國家審計人員提供相應的培訓指導,國家審計人員在參與地方教育事業的審計工作時,能夠充分應用個人的專業知識儲備。另一方面,國家審計,是從國家層面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審計工作做全局性審計,審計范圍及審計事業相對寬泛,教育公平審計工作的開展更為系統。
   四、國家審計促進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踐機制
   1.明確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對象。
   要想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就應該明確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對象,確保國家資金及公共資源的應用能夠與地方教育服務的供給直接掛鉤。對于國家資金的使用,應當確定地方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各大地方教育機構是否按照地方教育發展的實際需求合理配置國家資源,對于過度占用國家資金的教育機構,應通過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嚴加懲罰。而對于公共資源的配置,則應該通過國家審計工作的開展,根據不同教育機構所配置的公共資源量,確定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是否得以實現。
   2.制定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權責制度。
   為確保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應當制定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權責制度,真正實現地方教育服務權力與責任的關聯。由于現階段發展時,部分地方教育機構未能實現權責統一,這極大的限制了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及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后續發展就應由國家審計機構出面制定審計權責制度,結合各地教育審計工作開展效果,確保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能夠最終促進與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實現。
   3.確定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報告模板。
   考慮到目前的地方教育審計報告欠缺規范性,國家審計又能提升審計報告的專業性,后續發展就應該根據國家審計工作的開展,需要努力確定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報告模板,確保地方教育服務的供給,能夠盡可能實現多個教育機構的公平公正性。無論是國家資金的發放,還是公共資源的配置,都應該在審計報告模板中有所呈現。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審計區別于基層審計和社會審計,是有較強的專業性的官方審計,審計報告模板應簡明扼要。
   4.構建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績效體系。
   現階段的地方教育審計效果參差不齊,部分地方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更是存在諸多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國家審計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的促進作用,真正實現國家審計與地方教育間的關聯,就應該構建教育與供給公平的審計績效體系,強化國家審計人員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審計的參與。對于教育供給公平的審計績效體系的構建,既需要結合國家審計部門的要求,確定初步的審計績效指標,也應結合地方教育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時調整績效體系以滿足教育審計的需求。
   結語
   地方教育服務的供給可能會存在不公平現象,面對地方教育服務供給公平存在的問題,國家審計應充分發揮對地方教育服務審計公平的促進作用,通過明確教育公平審計對象,制定教育公平審計權責制度,確定審計報告模板并構建審計績效體系的方式,真正實現國家審計部門及地方審計部門對教育服務供給的參與。
  參考文獻
  [1]孫東.學前教育機會公平的實證研究——基于南京市學前教育審計調查[J].上海教育科研,2013,(2):10-13.
  [2]李靜.公共服務均等化視角下欠發達地區消費審計研究[J].金融經濟,2018,(14):99-101.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3/view-14904436.htm

?
99久久国产综合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