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分析與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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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營改增”政策的實施能有效促進企業轉型并能輔助企業做好內控工作,本文主要針對這一政策對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的影響及其對應的稅務籌劃辦法進行研究,以期能為相關企業及財務人員提供理論上的參考。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9)013-0216-01
在市場經濟逐漸取代計劃經濟占據主導地位的背景之下,國家也出臺了更多的政策來進行調控,而對于本文所討論的問題來說,“營改增”政策推進和實施的目的不僅在于減稅,同時也將更進一步促進各類企業的轉型發展。結合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狀況來看,“營改增”政策已經對建筑企業運轉過程中涉及到的項目管理成本、會計核算、資金管理等帶來了一定影響,建筑企業必須能基于這一政策對原有的會計辦法及管理辦法等進行調整,本文主要針對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進行分析。當無法及時取得進項稅票、發票在途時間過長等狀況出現時,建筑企業稅負都將會因為“營改增”政策而受到一定影響。在對這些狀況進行探討的基礎之上,本文將在后續內容中提出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的稅收籌劃措施。
一、“營改增”政策影響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的體現
1.進項稅票無法及時取得
這一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兩點因素所導致的:首先,受不同項目所處地區不同稅收環境的影響,部分物資在采購過程中可能只能通過市場零星采購的方式來獲得,取得進項發票的難度相對較高,而在“營改增”政策的影響之下,這一項目對應的稅負自然也會相應升高。其次,當進項稅扣除額與銷項稅額無法同步匹配時,那么就會出現某一納稅時點過高或過低的問題,進而導致項目稅負過高的問題出現。
2.預收款導致項目稅負過高
當前部分“一般計稅”項目施工合同有預付款條款,建設方支付預付款前要求施工方開具10%銷項票,該工程在開具該銷項票當月因沒有進項票或進項票很少導致稅負大幅度提高,同時也導致貨幣流支出增加,最終增加實際稅負、降低利潤。
3.發票在途時間過長
這一問題并不難理解,若專用發票在途時間過長,那么進項稅無法及時抵扣的問題就會直接導致企業稅負上升。結合現有數據來看,這一問題是導致建筑企業整體稅負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會對企業自身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
二、稅收籌劃措施
1.對納稅時點進行選擇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納稅時點的選擇是影響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相關財務人員可以參考以下幾點內容來保障納稅時點選擇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的時點完成應納增值稅籌劃工作。其次,可以利用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間完成應納增值稅籌劃工作。在上述兩種方法的輔助之下,增值稅銷項稅額將能更好的與進項稅額同步匹配起來,進而實現降低成本、提升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2.對計稅方法進行選擇
這一點主要是針對建筑企業運轉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同類別的項目而言的。對于“營改增”政策的推進來說,部分地方政府為了避免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狀況,出臺了對應的指導性文件,應用于建筑行業的“簡易計稅方法”就是其中之一,但對于建筑企業自身來說,這一計稅方法并不適用于所有項目。以部分稅收環境較好、管理水平較高、自身能獲得較多進項抵扣的項目為例,一般計稅方法能輔助項目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而對于PPP項目來說,這一類項目自身復雜性相對較高,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那么企業稅負反而會因此而有所上漲。結合這些內容,在對計稅方法進行選擇的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應能首先對項目特點及項目所在地等內容進行分析,盡量選擇與項目特征相符的計稅方法,以此來最大程度的達到合理降低稅負的目的。
3.結合稅負問題對供應商進行選擇
為了避免供應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項目稅負所造成的影響,相關工作人員在對供應商進行選擇時首先應盡量選擇資質齊全、具備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以此來從根本上解決物資采購不能抵扣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采購工作開展過程中,部分小規模供應商自身雖然不具備納稅人資格,但卻能提供較為低廉的價格,那么企業采購人員或項目部則應將此類供應商所提供的優惠與無法抵扣的增值稅額進行比較,進而結合比較結果做出選擇。結合上述內容來看,在選擇供應商的過程中,項目部既不能一味只關注物資價格,也不能只關注抵扣增值稅額,而應能結合這兩方面綜合的進行考量,確定最優的采購方案,輔助建筑企業達到經濟效益最大化。
4.重視預收款對應的稅務籌劃
為了避免因為預收款增加稅負的問題,建筑企業可以結合以下幾點內容來進行處理:首先,應針對預付款提前做好采購計劃,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好付款方式,并要求供應商在企業收到預付款、工程未開始之前向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此來平衡項目前期與后期的稅負情況,從而避免項目整體稅負過高的問題。其次,根據財稅2017年58號公告中關于建筑業收取預收款稅務處理的條款,建筑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僅需要預交增值稅,不開銷項票不違反稅法規定,企業可以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協商,暫時只預交增值稅并開具不征稅發票和收據,從而避免收到預付款但工程仍未開始這一時間段內所產生的稅負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企業應與業主或發包方展開深入交流,做好溝通工作,以此來保障后續項目建設過程的有效開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針對“營改增”對建筑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的影響進行分析的基礎之上,本文主要通過對納稅時點進行選擇、對計稅方法進行選擇、針對預收款做好稅收籌劃工作、合理選擇供應商四點內容論述了針對上述問題的稅務籌劃辦法。在后續發展過程中,建筑企業必須能進一步將“營改增”政策對自身稅負情況的影響重視起來,并結合不同項目特點對稅務籌劃辦法進行研究,以此來避免因為“營改增”而導致稅負增加的問題出現,最終達到建筑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的,輔助此類企業在市場上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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