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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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調節市場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對于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穩定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在實際的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要做好民商法與經濟法兩者之間關系的探究工作,注重把握分析兩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從而為我國各行各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經濟法;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3;D922.2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9)016-0388-01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系
1.內容上存在重疊部分
民商法與經濟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兩者在內容上存在重疊和交叉部分。民商法作為維護民事主體合法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據,比較注重對個體經濟利益的保護,但是這些利益的維護需要以保障集體和國家利益為前提的基礎上來實現的,因此民商法中所包含的一些法律內容在經濟法當中也存在,兩者之間具有一定關聯性,例如在合同法和公司法這兩部法律雖都屬于民商法的重要內容,但在經濟法當中也有一定的體現,所以說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內容上具有存在交叉和重疊的部分。
2.法律要素一致
基于民商法和經濟法特征,使得兩者在法律要素上具有一致性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二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則實施上兩個方面。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都包含了企業法人制度,并通過采用誠實守信原則來不斷的規范和調整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要素的一致性是探析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聯系的重要體現。
3.本質相同
當前,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雖然從表象上看屬于平行的法律關系,但是兩者在法律本質上卻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其設置的目的都是通過法律手段來為市場經濟穩定發展構建良好的市場環境,確保各民事主體在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遠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新常態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主要區別
1.調整方法不同
當前,在市場經濟不斷快速的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隨著各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往來越來越頻繁,各主體之間的矛盾也在不斷增多,對此就需要根據造成矛盾問題的原因,采用合適的法律依據對其進行調整。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調節市場經濟主體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兩者在調整方法上存在諸多差異,民商法主要針對的是個體而言,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存在的法律糾紛,通過采取有效單位法律手段來維護民事主體合法的利益。與民商法不同,經濟法則更加注重從社會的角度出發來對市場經濟進行多維度綜合性的調整。
2.調整對象不同
我國民商法調整對象重要針對的是個體,其在新常態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被廣泛應用于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人身和財產權益糾紛法律關系,因此更加注重和強調民事個體的合法經濟權益的保護。經濟法則與之不同,經濟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調整對象主要包括國家、企業等社會主體,比較從宏觀角度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護,由此可以可知,我國民商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3.價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現階段,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繁榮發展,民商法和市場法被廣泛的應用于市場經濟關系的調整當中,但從事實角度出發,這兩種法律在價值取向上卻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民商法更加強調對于個體人權的保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為個體構架良好的法律環境來實現和促進個體合法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經濟法則更注重從社會集體和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通過采用多維度的宏觀調控措施和經濟法律手段來維護各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從而為我國國民經濟穩定發展構建良好的市場經濟法律環境。
4.主體關系存在一定差異
人權作為民商法重點保護的重點,其主體不僅包含自然人,同時包括公司、企業法人等擁有一定民事權利的主體,相對于公權力而言,民商法更注重對私權力的保護。而經濟法強調和保護的權利主體則與民商法存在著一定差異,其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有國家機關、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其所涉及的主體范圍和階層相對比較廣泛,且各法律關系主體并不一定處于絕對平等關系當中,所以說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法律關系主體上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和區別。
5.承擔的社會職能不同
基于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法律內容所存在的差異性,使得二者在承擔社會職能方面必然會存在不同之處,如民商法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勞動法等,民商法主要承擔保證民事關系主體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實現公平等價交換的社會職能。經濟法則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競爭法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這其中不僅包含了民事關系的主體,同時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由此可見,經濟法與民商法相比其所承擔和維護社會職能更加廣泛。因此,在我國新常態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需要我們不斷的做好民商法與經濟法完善工作,從而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社會保障職能。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結構不斷調整,民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重要法律規范,對于完善和維護我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做好對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關系的探討工作,既要把握好兩者在內容上、本質上和法律要素上的緊密聯系,同時要注重兩者在調整方式、調整對象、價值取向、關系主體和承擔社會職能上存在的差異,從而為進一步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好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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