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新“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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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林 朱雨晨
3月8日,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在全國人大記者會上表示,民政部正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抓緊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三部條例中,《基金會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修訂進展最快。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民政部與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就修訂內容反復磋商,即將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如無意外,新《條例》今年內即將頒布。
民政部提交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顯示,民政部門可能成為唯一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的注冊登記和日常監管。這意味著,在社會組織領域,有望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廢除“雙重管理”制度。
此前數輪不公開征求意見中,基金會業界對“總資產10%投資最高限”和“70%收入來自主要捐贈人”條款反應最為激烈。
在一些基金會看來,10%的投資最高限,將令基金會保值增值、自我存續能力大大削弱;而學者則擔憂,非公募基金會70%捐贈收入來自主要捐贈人的規定,會讓其愈加依附于發起企業,難以真正獨立決策。
一位不愿具名的學者擔憂,按照現有修法思路,國內大型基金會面臨萎縮。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未對基金會的獨立法人財產權加以明確,盡管新增了關于內部治理的程序性規定,但在基金會財產權不明、收入來源受限的情況下,其自治能力、獨立性必將大受影響。
“重登記、輕管理”的舊體制將被拋棄,新制度下,如何既能實現有效監管,又不會抑制行業活力,博弈仍在繼續。
基金會曲折發展路
基金會是利用個人或組織捐贈的資產從事公益性活動的非營利組織,為中國三類社會組織之一。與另兩類組織――24.3萬家社會團體、19.5萬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相比,僅有2618家的基金會雖然數量不多,卻集聚了大量資金,其影響力、組織化、專業化程度較高。
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馬宏表示,基金會應該是社會創新的引擎,“它是有錢的,錢就是資源,基金會是整個社會組織的資源提供方?!?
1981年,中國首家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其后一度發展緩慢,至2004年,基金會的數量為1200家,且大多數與政府關系密切,民間色彩較弱。
中國關于基金會最早的立法是1988年的《基金會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當時的《辦法》中,基金會被看做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登記體制是: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或各省分行審批,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當時,基金會被定義為一種社會團體,其公益性尚未明確,政府主要監管職責是保證基金會的資金安全,防范金融風險。
至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將基金會管理權移交民政部。也就是從那時起,新基金會管理立法啟動。
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并取代了之前的《辦法》?!稐l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非公募兩類,原先的官辦基金會多轉身為公募基金會。而民間資本設立的基金會,在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后,也可以登記注冊為非公募基金會,這為社會資本的進入,打開了一扇門。
客觀而言,《條例》的頒布促進了基金會的發展。2004年至今的六七年間,全國新增基金會1400余家,超過了此前20余年的基金會總量。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近年來年增速一直保持在30%左右。
此外,《條例》還有頗多突破之處,包括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屬性,對基金會內部治理、信息公開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允許境外基金會在中國設立代表處。因此,學界評價,《條例》是中國有關社會組織三部行政法規中最具操作性的一部。
但是,《條例》仍然延續了一直以來的“雙重管理”體制。
與發達國家相比,國內基金會普遍規模偏小。比如,美國比爾?蓋茨基金會的資產總額已達數百億美元,但在中國,公募基金會募款額度最高的是上海慈善總會,每年約為十幾億元,此外,全國性基金會資本額一般都在5000萬元左右,地方性基金會則以數百萬元的居多。
在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忠祥看來,國內基金會在行業規范、內部治理、對外信息披露上,仍有諸多問題,需要規范,2004年的《條例》已跟不上現實的發展。
2009年,民政部啟動《條例》修訂工作,2010年11月,《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雙重管理”終結有望
一直以來,中國對社會組織實施“雙重管理”體制,除民政部門任登記管理機關之外,另有相關政府部門任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社會組織登記前的審批和年檢初審,分擔監管職責。
在“雙重管理”體制下,業務主管單位對基金會的監管,多是通過對其人、財、物控制實現的。實際上,很多業務主管單位本身就是基金會的發起單位,后者的人員、資金、辦公地點都由業務主管單位提供。這種控制本身,使得基金會和官方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難以實現公平和公開的監管。
此外,對民間資金而言,由于難以找到可掛靠的業務主管單位,由其發起基金會存在注冊難問題。實踐中,不少出資人只能采取變通方式,掛靠大型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但因無法成立獨立的運作團隊,資金使用效率大受影響。
多一個“婆婆”也造成了社會組織官民不分、活力不足、競爭乏力等現象。多年來,學界、業界呼吁取消雙重管理之聲不絕,民政系統內部逐漸形成了共識,地方也展開嘗試,深圳、廣東、上海、北京等地,在慈善公益、福利救助、工商經濟等領域,“雙重管理”逐步取消。
此次在《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沒有再出現關于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僅在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基金會依法開展活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業務指導和相關管理工作。
清華大學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分析,依照新法,基金會的設立、年檢,均無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雙重管理”已告終結。
民政部有關人士表示,在目前的立法討論中,取消“雙重管理”體制幾無爭議。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另一個突破在于,非公募基金會可向設區的市級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而此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僅限于省級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民政部門。
“雙重管理”體制取消后,民政部門成為唯一的登記管理機關,這意味著其獨立承擔起基金會監管職責。從《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看來,其中相當篇幅用于設立基金會內部架構規范,以及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對基金會進行監管。
由于基金會財產用于公益事業、具備公共屬性,如何保證其資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成為《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著力重點?!啊p重管理’放開以后,隨后的綜合監管要跟上,比如稅務、財政,開戶行對資金監控的管理,還有審計部門對審計報告的管理。”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馬宏表示。
民政擴權
據了解立法進程的人士透露,民政部門成為基金會唯一的登記管理機關已成大勢所趨,原有的分散管理模式將向集中管理過渡,民政部門擴大監管權成為必然。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增加了大量對民政部門的授權條款。比如,登記管理機關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以及查閱復印有關文件、證照、賬簿、電子數據等方式,并可根據需要對印章和有關資料臨時封存。
而在現行規定中,囿于“雙重管理”體制,民政部門一直苦于缺乏監管手段,只能在登記注冊時做資格審查,日常監管依靠年檢,往往流于形式。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還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審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據接近民政部的人士介紹,民政部正考慮在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設置審計制度,每年抽查一定基金會,提請國家審計署審計。
實際上,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已經嘗試加強行政執法職能。2009年,吉林省建立了省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該省還下發了《吉林省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江蘇省為增加執法監察工作的權威性,不僅將主管機構名稱改為“社會組織管理局”,還增掛了“社會組織執法監察局”牌子。
“這也會造成新的問題,誰來監督民政部門?”鄧國勝說。
一些基金會擔憂,民政部門擴權之后,政府之手伸得過長。今年初,北京不少基金會接到北京市民政局電話,要求其加強黨建工作,今年“兩會”期間,這些基金會被要求逐日上報情況。
“對民政部門的監管,就是要求其依法行政,若有違規,自然有行政申訴、行政訴訟等程序來保障基金會權利?!眲⒅蚁檎f。
而《條例》修訂的影響,將不止于基金會行業。《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四十七條強調,基金會不得資助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成立的組織,不得與其合作開展活動,不得吸收會員。這一規定,被認為直指大量存在于灰色地帶的NGO組織。
由于注冊難問題長期存在,在中國,大量社會組織處于未登記注冊的“灰色地帶”。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社會組織約44萬家,學界普遍認為,處于未登記狀態的社會組織在100萬家以上,甚至有學者通過抽樣調查,估計其總數在800萬家以上。
實踐中,大量非公募基金會通過資助社團、民非的項目來從事公益,其對象不乏未登記注冊者。業界擔憂,若修法嚴格限制這一點,對大量無法正常注冊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來說,輸血動脈將被切斷,生存無以為繼。
誰來評估
對基金會的監督,僅靠政府遠遠不夠。一個自由競爭、充分發育的基金會行業,為爭取公信力、公眾資源,競相信息公開,公眾、媒體則可借此問責,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應隨之出現,承擔信息分析的中立角色。
但現實情況是,中國基金會行業尚在襁褓中,信息披露程度普遍不高。根據基金會中心網統計,截至2010年10月12日,該網采集到信息的1925家基金會中,主動披露年報的僅占40%, 20%的年報存在邏輯錯誤和信息殘缺,67%的基金會尚無官方網站。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對基金會的信息公開作出進一步規定,除規定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使用、管理情況之外,明確“社會公眾”同樣有此權利。
在鄧國勝看來,信息公開只是第一步,未來還應當有獨立的評估機構涌現,對數據做后續分析,給出具備公信力的分析結果,給捐贈人提供參照。
實際上,基金會評估體系已經具備雛形?!渡鐣M織評估管理辦法》2011年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定,依照評估結果,3A級以上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可以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稅收制度的捆綁,讓評估成為半強制措施。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中,也新增了基金會評估的內容,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建立基金會評估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基金會評估,對社會效益突出的基金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但目前的評估機構仍為政府主導,多以各級民政部門下設評估中心的方式存在,評估人員也由民政部門指定?!澳壳埃瑖鴥冗€沒有真正的民間第三方評估機構?!眲⒅蚁槌姓J。
在基金會方面,對現行以官方為主體的評估制度并不滿意。南都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徐永光認為,評估對非公募基金會就不公平,“非公募做得再好也到不了5A。因為評估內容中有一項是捐款收入和公益支出,與公募基金會相比,非公募基金會肯定處于弱勢地位,大的公募基金會一年支出可以達到兩個億,南都公益基金會一年最多也就兩三千萬,現在的評估中,每1000萬可得一分,對我們不夠公平?!?
政府身負監管職責,應當保持一定的超然地位,評估的職責應當讓渡給社會,由市場自發進行。對此劉忠祥認為,這只是時間問題,等基金會行業發展到一定程度,自然會趨向分工,民間評估機構會隨之出現。
投資限制爭議
就《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而言,目前爭議最大的是第四十條,“基金會為保值、增值進行的投資總額不得高于上年末總資產的10%,投資的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現行《條例》中有“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的規定。2004年,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孫偉林在廣西“基金會管理條例”培訓班發表講話稱,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
為引導基金會審慎投資,《條例》還列明“失誤賠償”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賠償。
兩相對比,《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投資額的限制,無疑是一種后退。
多位基金會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投資總額一旦受限,受沖擊最大的是大型基金會尤其是非公募基金會。
在一次有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座談會上,一家大型非公募基金會負責人表示,現實中,大多數基金會都通過投資,以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據基金會中心網數據,2009年國內總資產排名前100家的基金會,總資產265億元,投資增值率4.64%,基金會平均收益1200余萬元,是同期銀行利率的兩倍多。若按照《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四十條規定,前100家基金會的資產增值額至少降低一半以上。
“這筆收入不是可有可無,而是至關重要的”,對于部分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而言,基金增值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如果加以限制,可能會導致大部分基金會動用本金,最終難以為繼。
另據一位不愿具名的學者估算,目前國內基金會的資產總額在1000億元左右,其中可用于投資的資產在300億元左右,如果這些資產中的90%只能存入銀行,在高通脹的環境之下,其價值不升反降。
此外,按照中國現行稅收制度,基金會從事經營性行為,需繳納25%的所得稅,如此一來,基金會不僅難以成長,反而會不斷萎縮。
原始出資額為2億元的華民慈善基金會,是中國大陸注冊資金最大的非公募基金會,除去每年行政事業經費和公益支出,該基金會自有資產全部進入資本市場,其中委托投資部分的收益率保持在12%。
華民慈善基金會發起人盧德之曾表示,夢想將華民基金會發展到百億元規模。如果10%投資最高限的條文得以通過,盧德之的夢想無疑將變得遙不可及。據《財經》記者了解,為繞過“防火墻”,華民基金會已調整計劃,在保持原始出資額不變的情況下,新成立一家“社會企業”,以公益信托的形式,將經營所得全部投入基金會。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介紹,國外并無類似的投資總額限制。比如美國主要以稅法對非營利組織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當某一組織收入來源的一定比例以上都來自投資,即可認定該組織的性質類似企業,不再是非營利組織,因此不得免稅。而在英國,則是由慈善委員會制定的《公益慈善投資指引》對此進行引導,亦無強制性規定。
在學界看來,完善基金會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證公眾和監管部門的信息對稱,至于具體如何投資,可由基金會自行決定,市場自會優勝劣汰,無須設限。
“主要捐贈人”存疑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還對基金會收入來源增加了規定。
第三十七條規定,非公募基金會每年來自主要捐贈人的捐贈,不得低于當年捐贈總收入的70%。根據附則中的解釋,主要捐贈人是指向基金會進行大額或經常性捐贈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現實操作中,非公募基金會在設立時,需向民政部門登記其主要捐贈人。根據民政部門的解釋,主要捐贈人大多是指非公募基金會的發起人。
對此,有非公募基金會人士認為,不少非公募基金會在發起人之外,還在不斷開發更廣泛的捐贈資源,對這些基金會來說,70%的規定限制了它們的發展空間。
金錦萍評價這一條文時表示,中國對公募、非公募基金會的分類,是從能否對公眾募款來區分的,有了募款方式的限制,沒必要再限制資金來源。就現行規定而言,非公募基金會除了不能對公眾募捐,對多少人、采取何種方式私下募款,其實并無限制。
在金錦萍看來,如果第三十七條最終得以確定,那么非公募基金會不僅募款方式受到限制,資金來源也得特定化,屬于雙重限制。對于那些擁有較高募款能力的非公募基金會非常不利。
金錦萍認為,政府規定70%資金來源限制的初衷,是希望把中國的非公募基金會引導成為類似美國的私人基金會,但這些私人基金會的資金來自特定家族、公司或個人,其治理結構與公共慈善機構有明顯差異。而《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并未對公募、非公募基金會的治理結構等作出區別性規定,既然如此,就不應對募款方式和募款對象進行人為限制。
更讓有些學者擔憂的是,收入70%來自主要捐贈人的規定,會讓非公募基金會更加依附于其發起企業,難以真正獨立。
一位不愿具名的學者表示,現在中國的基金會獨立性普遍較差,公募基金會普遍依附于政府,非公募基金會依附于發起企業,規定非公募基金會70%捐 贈來自主要捐贈人,將會強化這種依附性,“脫離發起企業會很難”。
自治難題
金錦萍認為,基金會的獨立意志,應當通過章程和治理結構來保證,相關的監管制度,也需確保理事會能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現行《條例》給基金會設置了“三權分立”的權力架構,理事會是決策機構,秘書處是執行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但實際上,在大量的公募基金會中,秘書長往往是實際的決策人,有權撤換監事,難以監督;在非公募基金會中,理事長和主要出資理事權力較大,其指定的監事多是內部人,監管難以執行。
目前的修法仍依照此前的分權思路,并增加新的內容?!稐l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二十八、二十九條規定了理事產生、罷免的程序,列舉了理事享有的權利。在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上,新增了制定管理制度、決定副秘書長、財務機構負責人聘任、聽取審議基金會工作報告等內容。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忠祥承認,雖然《條例》確定,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但實際上,好多基金會要么是理事長一人說了算,要么是秘書長說了算,理事會形同虛設?!?
在學者看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關于內部治理結構的規定仍不完善。鄧國勝認為,秘書長應當在理事中產生的規定就不盡合理,其實秘書長相當于企業的職業經理人,而理事大多是基金會主要的出資人,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秘書長應當是理事會聘請來的,并非必須從理事中產生,如此規定,不利于基金會管理人才的專業化。
對此,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忠祥表示,秘書長應當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主要是考慮到秘書長應當進入決策層,避免其對基金會重大事項不知情,便于將來執行。
《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還規定,基金會設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登記管理機關分別選派。而按照現行規定,基金會監事人選完全由理事會決定。
金錦萍分析,這一改變,是希望保證監事的外部性,避免基金會完全由內部人控制?!霸谝欢ǔ潭壬希梢钥醋龉娎娴拇匀??!彼J為,政府可以推薦監事,但從基金會的獨立運作角度,在職政府官員是不能直接兼任監事的。在另一方面,民政部門增派監事進駐基金會,也引發了基金會對政府插手內部事務的擔憂。
前述不愿具名的學者總結,基金會實現獨立意志,邁向完善治理結構的基礎,是承認基金會的法人財產權,但由于基金會收入來源的公共性,目前,中國并未對基金會財產權屬加以明確,以致產權不夠清晰,這大大制約了自治能力,及其獨立性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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