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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成本”實現“高保障”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馬飛孝

  
  人隨時會遇到疾病、意外傷害等風險,使生命遭受傷害。人并非孤立存在的:有父母,有丈夫或妻子,有孩子,誰都不愿因為自己的不幸意外而給家人留下債務,或者是經濟上的損失。尤其是家庭的頂梁柱更會產生這種想法。正是對未來風險的不確定性,或者說是恐懼,催生了對保險的需求。于是,保險的保障功能就成為購買保險的首要需求。
  所謂的保障是指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身故或全殘后,保險公司支付給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減輕其經濟負擔。保障體現的效用不僅僅是經濟上的,還有心理上的,購買了保險后,被保險人不必整天擔心出現意外后,還不起貸款,或者老幼無所養等情形。既然沒有了后顧之憂,做事情時可以減少很多顧慮,換得心安。
  
  保額相同,選擇定期壽險
  
  人們都希望保障越大越好。但保障是與所繳保費、所選險種直接掛鉤的,保費越高,保障越大,不能不計成本地擴大保障。那么,怎樣通過險種取舍做到以低成本獲得高保障呢?在不考慮養老等其他因素,只考慮保障額度的情況下,定期壽險能提供最大保障。
  定期壽險是提供純人壽保障的保險,若被保險人不幸因病或意外身故,或者全殘,其受益人便可獲得保險金。不久前有媒體報道,一名男士繳納了700多元辦理了一份某保險公司的定期壽險,保障額為30萬元。購買保險一年多之后,該男士橫穿鐵路時與急速行駛的列車相撞,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立即勘察了現場,不到一個月,就把30萬元的給付款送到該男士家中,為他的妻子與孩子今后的生活提供了經濟上的保障。
  與儲蓄型保險(例如養老保險)不同的是,定期壽險不具備儲蓄的功能,如果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沒有身故或者全殘,那么,保險期滿后將得不到現金返還、養老金領取等保障。因而,在同等保障情況下,定期壽險的保費要低得多。
  以國內某壽險公司的定期壽險和養老保險為例,繳費期間為10年,在這10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其受益人將得到40萬元的保險金:
  
  從上表可以看出,同樣的保障額,定期壽險的繳費要遠遠少于養老保險,而保障的額度是一致的。所以,定期壽險能以最低廉的保費換取最大的保障。
  上表也給了我們另外一個結論:保障大小與年齡密切相關,同樣的保費,同等保障期間,年齡越小,保障越大。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定價依據的是生命表,死亡與年齡正相關,年齡越小,死亡幾率越低,保費就越便宜;相反,年齡越大,死亡幾率越高,保費就越高。
  
  投保定期壽險的五個“關鍵詞”
  
  定期壽險通常是為有經濟收入的人設計的,具有普遍性。不管收入高低,很多人都希望一旦遭遇不幸,家人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定期壽險繳納的保費少,是獲取高保障的比較經濟的險種。幾乎每家壽險公司都有定期壽險,雖然名稱一樣,但還是有差別的,在投保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要素,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保障期限。定期壽險通常采取定期保障的方式,如保障10年,15年,20年等,繳費采取一次繳清和分期繳清等方式。但也有采用滿期年限的,也就是保障到多少歲的方式,如中國人壽的“祥運定期保險”,在保險期限上,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險到55歲,60歲等。很多定期壽險對保障期限有一個總體框架,如投保年齡+保障年限<70歲。
  保障范圍。通常情況下,定期壽險的責任范圍是疾病或意外導致的身故或全殘。也有例外,如平安人壽的“幸福定期保險”只對疾病身故賠償,對疾病全殘的給付沒有規定。在因疾病出險后的給付上,也有一些差別。如平安、新華人壽的定期保險規定,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身體高殘,按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或身體高殘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合同效力終止;太保壽險的定期保險則有另外的規定:疾病身故180天內給付所繳保費,180天后至保險期滿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殘給付當年度保險金額,從保障的即時性上看,這款產品更能產生保障效果。
  投保條件。年齡門檻,平安的“幸福定期”和太保的“長安定期”都要求18~60歲才可投保;新華人壽的定期壽險則將門檻降至最低,70歲以前都可投保。年齡跨度越大,投保人的選擇面越廣。條件門檻,不少定期壽險是作為附加險形式存在的,投保人必須在購買了相應的險種后才能購買定期壽險。
  附加價值。保險公司提供的一些“小優惠”,有時卻能發揮巨大作用。如太保壽險的定期壽險對意外身故的保障額度采取每年遞增,如10萬元保額的保險最高可獲24.5萬元保障;平安人壽的定期壽險附送7級34項意外殘疾保障,不只是全殘或高殘才給付;金盛人壽的安心定期壽險期滿一年后可以轉成終身保險。
  年齡告知。因為保費與投保時的年齡直接相關,所以不能馬虎,目前已經發生了多起因為年齡告知不實而發生的拒賠或少賠,使投保人遭受不應有的損失。根據定期壽險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低于實際年齡,那么,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致使實繳保險費少于應繳保險費的,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繳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年齡高于實際年齡,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于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但還是損失了利息等費用。
  在美國及香港地區,定期人壽保險還分為固定保費和遞增保費兩種,后者根據年齡的增長提高保費。隨著保險種類的豐富,國內市場上也會開發出遞增保費的定期壽險。按照測算,30歲之前購買固定保費的定期壽險,30歲之后購買遞增保費的定期壽險,可以實現最大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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