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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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編輯部
近年,央行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銀行紛紛縮減信貸規模,各中小企業普遍出現“錢荒”。而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又不愿將“閑錢”存入銀行。于是,民間借貸現象開始日益增多。如何規避民間借貸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防范法律風險,下面這些案例或許能幫你擦亮雙眼,不再水中望月,霧里看花!
約定利率要合法
案例:孫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李某。今年元月,李某因資金周轉發生困難,向孫某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3個月,利息10%。協議簽訂后,孫某將20萬元交給李某。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孫某歸還本金和利息。孫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歸還借款20萬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萬元。法院認為,孫某和李某有關利息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判決李某向孫某歸還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雙方約定借款3個月,利息10%,已遠遠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須在借據中寫明,否則視為無息借貸。
房屋抵押需登記
案例:一心想為自己積蓄找個出路的丁某,將20萬元借給了做煤炭生意的王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利息4萬元。為了防范風險,丁某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應,并從家中取來房產證交給丁某。拿來房產證后,丁某如約將20萬元交給王某。誰知王某在拿到錢后,便以自己的原房產證遺失為由補辦了房產證,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劉某。丁某獲悉后,以該房屋已設立抵押為由要求劉某退房,但法院卻認為,丁某和王某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據此駁回了丁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80條、第187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其抵押權的設立必須到房管部門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非法用途勿借款
案例:為了使閑置的資金保值,李某一直尋思著給自己的20萬元存款找個去處。而就在此時,老同學鐘某找上門來,說自己準備開一家賭博游戲機室,想向他借款10萬元,并允諾可以給予月息4分的高額利息。李某雖然知道開賭博游戲機室違法,但是在高額利息的誘惑下,還是將錢借給了鐘某。然而,鐘某的游戲機室開業不到一個月便被公安機關查封了。李某見此情形,趕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不但沒有支持他的訴訟請求,還對他進行了罰款。
說法:《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還可以予以訓誡、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本案中,李某明知鐘某借款用于開賭博游戲機室卻仍然出借,這種借貸關系顯屬違法,當然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借款到期莫忘討
案例:2008年6月,王某的同學趙某因資金周轉不開向王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還款期限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趙某沒有按約還款,王某也沒有急著催要。今年元月,王某因結婚需要錢,便多次向趙某提出還款請求,但每次趙某都以種種理由推脫。無耐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趙某辯稱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而王某又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其在訴訟時效內向趙某主張過權利,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說法:《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予保護。由此可見,借款也是有“保質期”的,愈期行使可能就會“過期作廢”。因此,切莫因礙于面子對這一“保質期”等閑觀之,一再拖延催款時間,否則將喪失法律的保護,令自己后悔不迭。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 陶家平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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