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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群對腦死亡認識及立法可行性調查報告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要:目的  了解不同人群對腦死亡以及進行腦死亡立法可行性的認識情況。方法  2017年9月~2018年8月對30000名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人群進行腦死亡認識及立法的可行性問卷調查,并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結果  30000名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接受腦死亡概念者24567名(81.89%),不能接受腦死亡概念者5433名(18.11%);調查對象隨年齡增長,接受腦死亡概念的比例下降;將接受腦死亡概念的24567名志愿者按年齡分組,不同年齡段志愿者對腦死亡立法的觀點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調查對象文化程度越高,接受腦死亡概念的比例也越高;將接受腦死亡概念的24567名志愿者按文化程度分組,文化程度越高,接受腦死亡立法觀點的比率也越高。結論  提升人們尤其是中老年和文化程度較低人群對腦死亡概念及相關知識的認識水平,對于推進腦死亡立法具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腦死亡;立法;醫學倫理;器官移植
  中圖分類號:R74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9.10.044
  文章編號:1006-1959(2019)10-0133-03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feasibility of brain death and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in different populations.Methods    From September 2017 to August 2018, a questionnaire survey on the brain death awareness and legislation was conducted for 30,000 people of different ages and educations, and the results were analyzed.Results  Among the 30,000 volunteers who were surveyed, 24,567 (81.89%) were conceptually involved in brain death, and 5,433 (18.11%) were not able to accept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The proportion of patients who accepted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decreased with age;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will be accepted. The 24,567 volunteers were grouped by age. The differences in the views on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among different age group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0.05). The higher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the respondents,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The 24,567 volunteers in the concept of brain death were grouped according to their level of education. The higher the level of education, the higher the rate of acceptance of brain death legislation.Conclusion    Improving the level of understanding of brain death concepts and related knowledge among people, especially middle-aged and low-educated people,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advancing brain death legislation.
  Key words:Brain death;Legislation;Medical ethics;Organ transplantation
  腦死亡(brain death)是指包括腦干、間腦、大腦發生永久性不可逆功能喪失以及患者出現自主呼吸功能的不可逆喪失[1]。“腦死亡”概念于1959年由英國學者首次提出,1986年我國學者開始在學術層面進行討論,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腦死亡立法多次被提案卻始終沒有通過[2]。近年來,國內越來越多的學者提出或支持腦死亡立法的觀點。本次調查對30000名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人群進行腦死亡概念認知及進行腦死亡立法可行性進行分析,現匯報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2017年9月~2018年8月對30000名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人群志愿者進行腦死亡認識及立法的可行性調查,其中男性志愿者16038名,女性13962名,年齡18~72歲。
  1.2方法  建立問卷對不同人群進行調查,問卷涵蓋以下內容:調查對象的文化程度、年齡、從事職業、是否具有醫學背景、是否了解腦死亡、是否接受腦死亡概念、對腦死亡否有立法的必要等內容。調查人員發放調查問卷,志愿者填寫后當場收回,調查組人員對回收問卷的內容進行匯總和分析。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21.0統計軟件包對研究的數據進行分析,計數資料用(%)表示,比較用?字2檢驗,P<0.05表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志愿者接受腦死亡概念情況  本次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30000份,均成功回收,回收率及有效率均為100.00%。在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接受腦死亡概念者24567名,占81.89%;不能接受腦死亡概念者5433名,占18.11%。
  2.2接受腦死亡概念志愿者對立法的觀點  在24567名接受腦死亡概念的志愿者中,絕大多數認為有必要對腦死亡進行立法,部分認為無所謂或沒必要,見表1。
  2.3不同年齡段志愿者對腦死亡及其立法的觀點  在30000名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隨調查對象年齡增長,接受腦死亡概念的比例呈下降趨勢;將接受腦死亡概念的24567名志愿者按年齡分組,不同年齡段志愿者對腦死亡立法的觀點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表3。
  2.4不同文化程度志愿者調查結果分析 在30000名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隨調查對象文化程度越高,接受腦死亡概念的比率也越高;將接受腦死亡概念的24567名志愿者按文化程度分組,文化程度越高,接受腦死亡立法觀點的比率也越高,見表4、表5。
  3討論
  以往人們常以呼吸、心跳終止作為判定患者死亡的金標準,近年來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一部分已經心跳、呼吸停止的患者經過及時、正確救治而“起死回生”的案例不計其數,這就使傳統的死亡判定標準受到很大挑戰。腦死亡是全腦機能出現不可逆轉的停止或腦細胞永久、廣泛性喪失功能,一旦出現腦死亡,雖然借助于先進的醫療技術可使患者維持血液循環、呼吸,但腦復蘇已經不可逆轉[3]。
  本研究對不同年齡、不同學歷人群進行腦死亡認識及立法的可行性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30000名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接受腦死亡概念者24567名,占81.89%,另有5433名調查對象不能接受腦死亡概念者5433名(18.11%);在接受腦死亡概念的志愿者中,17480名志愿者(71.15%)認為有必要進行腦死亡立法;隨調查對象年齡增長,接受腦死亡概念的比率呈下降趨勢;隨調查對象文化程度越高,接受腦死亡概念和腦死亡立法觀點的比率也越高。研究結果表明,在接受調查的志愿者中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對腦死亡的認識不甚了解,因此,積極在普通人群中普及腦死亡概念的認識,對推動腦死亡立法具有積極意義。
  判定腦死亡對于節約有限的醫療資源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占世界人口總數的19.27%,但衛生資源僅占2%,如何使用有限的醫療資源對確保人民群眾的健康尤為重要[4]。目前,我國尚未通過關于腦死亡的立法,法律也未承認腦死亡概念,因此,即使醫務人員根據醫學診斷標準宣布患者腦死亡,但家屬不認可也不能撤回治療[5]。因而,患者腦死亡以后臨床所進行的搶救、治療給患者家庭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同時也造成有限醫療資源的巨大浪費。研究顯示,每年我國為搶救、治療腦死亡患者支出的醫療費用可高達數億,其中ICU病區患者的治療費用是普通病區患者的好幾倍甚至幾十倍,而在ICU搶救腦死亡患者的費用是搶救其他患者的2~3倍[6]。因此,以腦死亡為評判患者的死亡標準,將可大幅度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同時,把稀缺資源用于有康復希望的患者,減少患者的痛苦,才是資源分配的合理利用。
  判定腦死亡對于臨床進行器官移植也非常重要,我國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患者因為沒有及時的進行器官移植而死亡,無數的生命因為缺乏匹配的器官而消失。研究顯示,目前我國器官移植現狀是,一方面器官移植供需比為1:30,器官嚴重短缺;另一方面,已經有臨床案例經過實踐,在供者或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經過一定必要程序,從腦死亡者身體上取得身體器官進行移植已經成功[7,8]。腦死亡立法后極有可能會帶動更多的人愿意捐獻器官,為更多的人帶去幫助,此外,腦死亡者更多的是呼吸心跳依舊存在,血液循環得以維持,作為供體,這些臟器組織有較強的活力,為移植成功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先決條件[9]。
  綜上所述,提升人們尤其是中老年年和文化程度較低人群對腦死亡概念的認識及相關知識的認識水平,對于推進腦死亡立法具有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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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明煜,睢素利.關于腦死亡標準的倫理和法律問題探討[J].中國醫院,2016,20(2):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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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楊春華,陳雪霞,陳麗,等.重癥監護病房腦死亡后器官捐獻認知調查[J].中華醫學雜志,2014,94(20):1570-1572.
  [7]余文靜,高興蓮,王曾妍,等.146例腦死亡器官捐獻心臟移植手術期管理[J].臨床心血管病雜志,2016,32(4):418-421.
  [8]江賢亮,柯立,徐美青,等.肺移植8例臨床經驗總結[J].臨床肺科雜志,2019,24(1):1-4.
  [9]張平,賀光社,王慧鵬,等.從2起案例看腦死亡立法的現實需求[J].中國醫學倫理學,2016,29(3):452-454.
  收稿日期:2019-1-16;修回日期:2019-2-1
  編輯/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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