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的認定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微信作為一種流行的社交工具,具有網上聊天、支付、購物等多種功能。伴隨著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證據也逐漸進入司法視野。微信證據除了具有一般電子證據的特征,還有其所獨有的轉化的物化性、使用的開放性的特點。正是基于此,使得微信證據的認定工作陷入尷尬的境地。微信證據認證中存在的困難主要有:一是“點對點”式的封閉溝通,篡改操作容易,難以認定真實性。二是微信證據的種類多樣,難以認定關聯性。
關鍵詞:電子證據;微信;司法視野
針對以上難題,本文將提出兩條破解微信證據認證難的合理路徑。首先,我們需要在多方的努力下,構建一個全方位的大數據云存儲體系。同時,培養公民正確運用微信證據的意識至關重要。
一、微信證據的定義
“微信證據”并非專業的法律術語,而是借助“微信”這個應用程序而呈現的信息作為證據出現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簡稱。顧名思義微信證據是典型的電子證據。
二、微信證據的特點
“微信證據”除了和其他電子證據一樣,具有介質高科技性、介質依賴性、精確性、脆弱性等特征,還有異于其他電子證據的明顯特征。
1.轉換的物化性
由于微信證據主要是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于手機等電子介質的平臺上,需要運用一定的技術手段將其物化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微信證據的轉化,即將微信證據中的文字、影像、錄音或者圖片轉移到紙質上或者存儲在其他電子設備上,以新的承載方式作為證據使用。
2.使用的開放性
微信對注冊人、使用人并沒有任何限制。相對于其他證據,微信證據不具備隱秘性,人們在微信中傳送的各種數據和內容容易被多人知曉和獲取。正是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數龐大和使用群體復雜,決定了其具有開放性的特點。
三、微信證據認證中存在的困難
1.封閉溝通,容易篡改,難以認定真實性
難以認定主體的真實性。微信并非實行實名注冊制,在使用過程中顯示的昵稱可以自由設置,在舉證過程中存在難以認定主體真實性的問題。
2.種類多樣,忽略備注,難以認定關聯性
微信證據的種類包括文字、圖像、音頻等,其種類的多樣化決定了某些音頻、視頻等材料并不存在原件,這就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要盡可能出具微信證據的原始載體,否則將影響微信證據的關聯性。
四、破解微信證據認證難的合理路徑
1.構建全方位的大數據云存儲體系
隨著微信證據被大量運用于訴訟活動,如何能讓微信證據保持“素顏”成為當下最急需解決的問題。首先,我們必須從源頭上確保微信證據的真實、完整。因此我們必須在微信證據的存儲和傳輸以及輸出和取得兩方面研究開發新技術。據筆者了解,杭州安存科技公司在實現電子數據的存管與證明等方面,已經有所進展。安存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包括“安存語錄”、“無憂存證”、“無憂保全”、“公證郵”、“果凍錄音”。具體而言,在電子數據的生成環節就實行實時數據同步備份,在第一時間將證據固化保存。如果是進行交易,在交易產生的瞬間以加密傳輸的方式將平臺交易數據即時同步到金融級保全云中固化存儲,用第三方保全的方式記錄事實真相,明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防范法律風險。目前微信證據采納率低的癥結就在原始數據的取得難、證明難,因此要想在源頭上攻破微信證據的真偽,就需要軟件供應商、第三方信息保全平臺、公證處等機構進行合作,繼續推進數據云存儲體系的構建。
2.培養公民正確運用微信證據的意識
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的微信證據是由訴訟主體提供的,我們要突破微信證據認證難的困境,就要從培養公民正確運用微信證據的意識著手。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由于微信的聊天記錄很容易被丟失,比如賬號丟失、誤刪等。所以,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應當及時將重要的聊天記錄,使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妥善地保存下來。對文字可以通過截屏作為圖像保存,對于語音可以通過收藏功能保存。
3.利用“轉賬”或“發紅包”功能進行交易時,備注款項內容
在實踐中,存在許多案件因為無法證明通過微信平臺進行的交易與待證事實有關,如證明成立債權債務關系,而導致微信證據無法被采納。其實,只要在“轉賬”或“發紅包”時備注上此次款項的用途,發出人,時間等信息。這樣的微信“轉賬”記錄就較容易證明款項的關聯性。
參考文獻:
[1]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何家弘,劉品新.電子證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學軍.電子數據與證據[M].北京:檢察出版社,2001.
[4]廖中洪.證據法精要與依據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蔣平,楊莉莉.電子數據證據[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
[6]劉品新.電子取證的法律規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
[7]王繼福.民事科技證據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8]卞建林.證據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9]武文舉.民事訴訟法學原理與實務研宄[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10]譚兵,李浩.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1]畢玉謙.證據法要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張楚.網絡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3]劉顯鵬.電子證據認證規則研究:以三大訴訟法修改為背景[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
[14]馬克為,俞衛鋒.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法律前沿[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3.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1/view-148075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