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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48小時”視同認定工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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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工傷保險條例》關于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如何認定工傷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容易引發很大爭議,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這里,我們對現有的工傷認定標準進行簡要分析,完善工傷認定條件。
  關鍵詞:48小時;工傷認定;視同工傷
  一、存在的問題
  1.巨大的待遇落差可能會引發逆向選擇
  能否認定工傷之所以引發很大爭議,根本原因在于待遇差別懸殊:工傷死亡待遇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當地社平工資×6)、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非工傷死亡待遇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兩種不同的認定,待遇相差數十萬元!巨大待遇差距可能會造成逆向選擇:家屬在醫院搶救勞動者即將超出48小時時,竟然要在“繼續冒險搶救而無法被認定工傷”和“放棄搶救獲得工傷賠償”之間做出兩難選擇,有的家屬為保工傷待遇選擇“安樂死”或提前終止搶救;由于我國沒有腦死亡的具體標準,而某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工傷保險責任,他們憑借先進的醫療技術或其它的人為因素,將某些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
  2.對48小時的起算時間存在爭議
  對于48小時的起算時間,存在不同的觀點。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也有觀點認為應以醫院的確診時間為準;再有就是轉院的情形,通常會轉到高級別的醫院,以哪級醫院的接診時間為準?轉院途中所需時間咋算?從事發到死亡,總共只有48小時,到底如何起算,對于工傷的認定關系很大。
  3.死亡標準的確認
  48小時,是以腦死亡為標準,還是以結束搶救的時間為準?2014年,對于遼寧本溪市中心醫院職工張某工傷認定上,遼寧的兩審法院對視同工傷認識不一致,就同一工傷認定案做出了不同的判決。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設備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而腦死亡是全腦功能包括腦干功能不可逆終止,若勞動者在48小時內出現了腦死亡,可否確認其死亡,認可工傷,接著順應家屬和人道出發,期待奇跡?
  4.認定標準過于僵化單一,合理性存疑
  我國現行的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傷。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都嚴格硬性執行了這一規定,只要是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時間超過48小時,法院都不予認定其為工傷,哪怕確實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也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雖與工作因素無關聯,但在時間上沒過48小時,獲得了工傷認定。嚴格執行工傷認定48小時的規定將本應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拒之門外,是否有違背立法公平原則的嫌疑?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對完善視同認定工傷的建議
 ?。?)應用本條進行裁判,會造成工傷和非工傷待遇的巨大差異,“不死不算工傷”。建議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待遇體系,形成一個梯級。增加搶救脫離危險后傷殘評級和待遇保障,這樣即使超過48小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待遇也不會差得太遠,也能對勞動者家屬有所安撫。
  (2)要確保48小時是實實在在的搶救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利益。48小時的起算時間按理應以確診時間起算,但在實踐中有些疾病往往難以確診,甚至要在死亡后解剖才能確診,還是以初診為起算時間。個別轉院的情形,應以高級醫院初診為起算時間,中間轉院時間不計入。
  (3)在“48小時時限”內,應當將腦死亡作為死亡鑒定標準。在48小時內,若出現了不可逆轉的腦死亡,就做出死亡認定。依賴輔助設施維持生命的時間不計入48小時,再就是雖搶救過了48小時,只要去掉生命維持設施,勞動者在十分鐘之內生命跡象消失,也認定為工傷死亡。這樣可以考慮家屬的感受,避免家屬擔當道義上的選擇、良心上的不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魯行申127號:本院認為,我國法律目前對死亡標準的判定沒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時不宜做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
  (4)立法者設定“48小時時限”,過于側重對死亡時間的認定,沒有強調“突發疾病”與工作的原因之間的關聯性。《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第八條第四款:“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建議改用原條款,更能體現工傷保險本質。
  參考文獻:
  [1]趙龍.《工傷保險條例》“48小時”規定的合理性檢視與法律適用[J].天津市工會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5.12.
  [2]劉仁堂.48小時時限視同工傷的法律探索[J].法制博覽,2015.09(中).
  [3]管星明.不能直接依據48小時內死亡來認定勞動者是否構成工傷[N].廣西法院網,2019-02-13.
  [4]高陽,孫偉.48小時內腦死亡法院認定為工傷[N].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網,2015年06月17日.
  [5]李紅剛.對工傷認定“突發疾病”和“48小時”及相關問題的思考[J].勞動保障世界,2016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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