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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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正當防衛的司法認定中,司法部門總是“唯結果論”的判斷防衛是否過當,縮小不法侵害的范圍,輕易地認定相互斗毆,以致最終做出正當防衛不能成立的結論。
【關鍵詞】正當防衛;司法認定;問題
引言
正當防衛作為刑法所設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對于保護公民權益有重要作用。但在現實司法實務中,許多正當防衛的案件不能被正確認定。本文立足于當前正當防衛的認定現狀,力圖歸納總結出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本文力圖對正當防衛司法認定存在問題進行歸納,總結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為將來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破解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奠定基礎。以期讓正當防衛制度發揮出其立法原意,更好的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一、正當防衛概述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其目的是使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解決與正當防衛相關問題時,都應當立足于此。如果單純從損害了利益來看,正當防衛的卻能為某些犯罪所容納,但我們必須要看到正當防衛保護的利益,大于或等于其所損害的利益,而且我國刑法也明文規定了正當防衛,所以正當防衛缺乏形式、實質的違法性。
作為刑法設定的一項排除犯罪的事由,正當防衛本應當成為公民權益的盾牌,但通過許多的案件我們發現,正當防衛的很多案件被錯誤的認定為防衛過當,使得立法者賦予公民保護權益的盾牌成為空想。
二、正當防衛司法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ㄒ唬┪ā敖Y果論”的認定防衛行為
在司法實務對正當防衛認定中所存在的大部分問題,我們能發現從防衛結果標準認定是絕大多數案件的誘因,司法裁判者極其的重視防衛行為人和受害者之間的利益均衡。以至于在防衛行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結果的情況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辯護理由在往往得不到法庭認可。
在“肖某過失致人死亡案”中,肖某受到非法拘禁并被毆打時,持刀反抗造成多人死傷的嚴重后果。審理中,法院認定非法拘禁、傳銷以及暴力毆打都是不法侵害,但其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因此不能成立正當防衛。最終認定其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雖然肖某被免于刑事處罰,但認定其構成犯罪本身就不正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我們很難研判不法侵害人的意圖以及可能會產生什么樣的損害后果,故而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一般不應當苛求行為人去三思而后行,而是應該給予行為人以較大的、可選擇的防衛空間。
顯而易見,上述“唯結果論”做法將防衛者和攻擊者之間的利益進行了簡單的量化。“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如果防衛人必須這樣做,才能使自身權利免受侵害,法律就應當賦予防衛者這樣做權利。特別是在本身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溫和的防衛手段,防衛人采取傷害侵害人健康或生命的行為也應被允許。
?。ǘ┤藶榈目s小“不法侵害”范圍
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然而,通過閱讀大量的司法裁判文書卻發現,裁判者在很多時候對案件中的不法侵害卻避而不談,甚至否認不法侵害的存在,使得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不完備,正當防衛的辯護也無法得到法院采納。
在一些受害者主動挑釁的場景下,如果挑釁行為不是特別惡劣,法院判決一般持否定態度,對個別挑釁行為更是否認防衛可能性的存在。在“黃某故意傷害案”中,陳某被黃某挑釁,在黃某離開后,陳某打電話叫來多人進行報復,黃某反抗時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亂捅,一人被捅傷搶救無效死亡。在本案中,公訴方和辯護方都認為黃某屬于防衛過當,但法院認為:黃某的挑釁行為引發報復,繼而反擊造成死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不具備正當性,不構成正當防衛過當,成立故意傷害罪。然而,黃某的挑釁行為與陳某等人的報復行為,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時空間隔,因而不應當成為其否定黃某行為防衛性的依據。本案中,陳某等人持械對黃某進行毆打是一種嚴重的傷害,理應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者已經習慣性的認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嚴重的不法侵害。在防衛行為造成死傷的情況下,不法侵害甚至會被否認,而不為法院所提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所設定的正當防衛的前提要件,便被人為的限制,使得正當防衛難以進入公眾視野,而淪為僵尸條款。
?。ㄈU大“互毆”的認定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遭受侵害后進行反擊而使得雙方進人膠著的打斗狀態,這就是“互毆”而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這種刑事裁判的慣性思維已經在很多的刑事判決在展現出來。
在“吳某故意傷害案”中,吳某與刁某發生口角,刁某持棍毆打吳某,期間刁某的兒子趕來并用刀捅吳某,吳某拿起剪刀刺向刁某及其子二人。后刁某被捅中不治身亡。浙江省高院認定爭斗雙方互毆,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最終認定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在本案中,吳某持剪刀而對方持的是刀,且對方人數明顯占優勢,其行為認定為特殊正當防衛也是可能的。然而法院看來只要客觀上表現為互相打斗,就認定為“互毆”,并不探究案件起因,這明顯是錯誤的。因為在不法侵害人面對防衛未停止其侵害,雙方的行為就成了“互毆”,那么正當防衛恐怕很難容身了。
三、結語
正當防衛制度對個人權益的保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司法部門習慣性地傾向于以一種嚴苛的態度去對待正當防衛,其不僅嚴重阻礙公民正當權利的行使,也違背正當防衛的刑事政策目的,更不利于從根本上實現犯罪的一般預防。
筆者相信:實現社會法治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所在,也是每一個法律人的愿望所在,更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正當防衛制度面臨的問題會得到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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