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執行難題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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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被譽為司法守護社會公平正義防線的“最后一公里”,歷來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重要環節。遺憾的是,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一段時間以來,執行難問題成為困擾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突出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執行難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更直接損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影響了人民群眾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
受阻的正義:“最后一公里”執行難題及其根源
執行難問題在我國由來已久,且形態各異。從執行實踐來看,執行難問題大體上可以歸為兩類:一是“難執行”案件,即所謂“老賴”案件,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或有履行能力,但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得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能及時、全部滿足。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大量存在,不僅直接損害勝訴當事人的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而且嚴重踐踏司法權威和法治尊嚴,因而,是執行的重點。二是“執行不能”案件,指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無履行能力,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請求不可能得到滿足。故而,如何處置這類案件既是世界難題和世紀難題,也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難點和痛點。
執行難的成因錯綜復雜,是種種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交錯疊加的結果。從司法的角度來看,我國的執行難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
主觀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執行隊伍力量配備不到位,執行人員的能力素質不能滿足執行工作需要,導致執行不力。二是執行工作規范性不足,執行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諸如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等問題屢禁不止,執行環節的吃拿卡要、冷橫硬推等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執行的公正與效率。三是現有執行體制機制不完善,立案、審判和執行等環節銜接不暢,評估拍賣等環節問題突出,制約了執行工作的有效開展。
客觀原因。現階段,造成執行難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一是執行依據和執行標的種類繁多,執行情況日益復雜,客觀上增加了執行工作的難度。在執行實踐中,各級人民法院不僅要執行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還負責執行仲裁裁決、部分行政決定、公證債權文書、境外法院的判決以及境外仲裁機構的裁決等生效法律文書。對于后一類法律文書,一旦當事人對仲裁、公證行為產生爭議或者被執行人提出不予執行申請或異議,就會直接影響執行工作的質效。同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各種新型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權益等財產形式日趨多樣,加之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形式除了金錢給付外,還包括賠禮道歉、贍養老人、撫養及探視子女、騰退房屋等行為給付,這些新情況的出現均加大了執行中查人找物的難度。二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經濟領域中的各類新舊問題、新舊矛盾交織重疊,大量涉及土地使用權、房產、股權權屬爭議,以及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群體性經濟糾紛案件最終匯集到執行領域,客觀上增加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同時,在執行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僵尸企業”類案件和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個人債務類案件,由于這些案件完全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也難以執行到位,因此,往往使得執行工作陷入困境。三是與執行有關的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夠健全。一方面,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強制執行法,執行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缺少相應法律規定,導致執行工作無法可依;另一方面,我國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與執行有關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導致大量“執行不能”案件久拖不決,難以實現案結事了。此外,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尚未有效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尚未形成,社會成員信用記錄相對缺失,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健全,再加上一些當事人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不夠強,規則意識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有的甚至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達到拖延執行的目的。
基本解決執行難:實現破解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要求,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出了“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莊嚴承諾,確立了破解執行難問題的階段性目標,即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為實踐這一承諾,三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內外兼修,在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力以赴,著力解決群眾關心的突出問題,建立執行聯動、失信懲戒等機制,探索創新執行體制機制,在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的同時,積極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執行體制機制的初步形成,促進我國法治建設和誠信社會建設。
第一,解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問題,破解“老賴”欠債不還難題。一是借助現代科技,推進網絡查控系統建設。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人民銀行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等信息,基本做到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 “一網打盡”式覆蓋,實現執行查控方式的根本變革。二是推進聯合懲戒體系建設,促使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2016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發改委等60家單位簽署文件,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采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公職,以及出行、購房、投資、招投標等進行限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格局,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
第二,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適用,破解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難題。針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探索推進以下解決路徑:一是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的結案。對于窮盡一切手段、仍未能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宣告“終結本次執行”,將案件列入“終本案件庫”予以管理。同時,為避免“終結本次執行”的濫用,嚴格限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條件,明確了恢復執行程序的情形。二是依法有序分流、解決“終本案件庫”中的“執行不能”案件。其中,對于因“僵尸企業”而形成的執行不能案件,積極推進執行轉破產工作,從根本上化解執行難題。對于個人無力償還債務而形成的執行不能案件,通過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引入社會救助、商業保險等方式,對因債權不能實現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有效化解矛盾。 第三,強化執行管理,規范執行活動。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狠抓執行規范體系建設,共出臺55項重要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尤其是2016年以來,密集出臺涉及財產保全、財產調查、執行和解、執行擔保、先予仲裁等37個重要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發布規范執行行為的“十個嚴禁”,嚴密執行規則體系,有效約束和規范執行權。此外,為有效破解執行財產變現難題,克服傳統司法拍賣方式的弊端,在全國范圍全面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斬斷不法利益鏈條,實現拍賣環節違紀違法“零投訴”,并升級了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全面公開執行流程信息,確保執行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第四,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促進執行工作可持續發展。為加強立案、審判、執行、保全等環節的有機銜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復了廣東等地法院試點方案,推進審執分離改革,出臺立審執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同時,為探索執行不能或者整體執行不能類案件的解決路徑,2018年底和201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準在深圳、北京、上海三地成立破產法庭,進一步推動完善執行轉破產案件的體制機制建設。
破解執行難:讓天下不再有難執行的案件
在如期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這一階段性目標后,為繼續破解執行難,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執行制度的完善與發展,真正實現“讓天下沒有難執行的案件”這一目標,需要堅持問題導向,立足頂層設計,構建科學合理的執行制度,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進行。
一要加強執行立法。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加快制定實施強制執行法,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允許法院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簡化民事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將執行不能的案件依法轉入破產程序,對于既未在判決規定期間履行,又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報告履行情況、主動申報財產或申報財產不實等情形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以有效控制強制執行案件的增量。
二要完善配套制度。對于執行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執行不能案件,應通過制度設計暢通出口。具體路徑有二:其一,對于個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形成的執行不能案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在最大程度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同時,為“執行不能”案件提供司法退出路徑,解決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問題。其二,對于企業法人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形成的執行不能案件,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破產制度和機制,將案件轉入破產審判程序,通過破產審判消解此類案件,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體制機制保障。其三,借鑒域外先進經驗,進一步健全完善執行救助制度和司法救助保險制度,確保涉民生案件中的困難當事人能夠依法得到救濟。
三要繼續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完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體系,實現聯合懲戒體系的全覆蓋,形成不敢逃債、不能逃債、不愿逃債的制度體系。
四要堅持依法執行。堅持以正義的方式實現“最后一公里正義”,在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破解執行難問題本身就蘊含著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開展執行活動之意。為此,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不僅要確保執行程序、執行內容、執行手段和方式的合法正當性,還應切實處理好以下問題:一是保障案外人的正當權益問題。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企業家個人財產,在處理企業案件時謹防牽連企業家個人財產及其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理涉案當事人財產的時候,要注意區分其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維護和保障其家庭成員的正當權益。二是保障被執行人正當權益問題。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除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外,還應當依法保障被執行人的信息安全。在公布失信人名單信息時,一方面,要注意合理控制發布信息的內容;另一方面,要注意防范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于已經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要嚴格遵守有關刪除、撤銷、屏蔽被執行失信人員名單的規定;對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三是處理好依法懲治被執行人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問題。在依法懲治失信被執行人時,要恪守刑法謙抑原則,準確適用法律條款和政策,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將一般違法違規行為上升為犯罪行為,防范因刑法的濫用誤用而侵犯被執行人的正當權益。
?。ㄕ浴度嗣裾搲?019年5月下。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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