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偵證據審查相關問題的思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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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偵證據審查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針對技偵證據審查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脈絡可以梳理出三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即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針對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可以通過限制技術偵查啟動頻率、建立技偵證據強制移送制度等措施予以消除。針對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對于存在技偵證據的案件,強制召開庭前會議符合法理,且有助于實現訴訟價值、提升訴訟效率,庭前會議上可對技偵證據進行實質審查,我國法律也應寫入召開庭前會議的命令性規范。針對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依照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技偵證據應進入到庭審程序接受審查,并且要堅決排除非法獲取的技偵證據。技偵證據的審查模式可劃分為一般審查、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和庭外核實,三種模式存在位階順序,即主要采取一般審查,特殊情況下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庭外核實則作為紓解雙重目標緊張關系時的必要補充。
〔關鍵詞〕 技術偵查,技偵證據,審查原則,橫向移送審查,庭前會議,縱向訴訟結
〔中圖分類號〕DF7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9)03-0118-06
一、引言
人權保障和犯罪懲戒是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兩大基石,在思考各類訴訟問題時須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以通信自由為代表的隱私權作為世界性的基本人權受到保護,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人們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找尋、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薄妒澜缛藱嘈浴返?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边@些權利也必然受到我國法律保護,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與此同時,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基于打擊犯罪需要,人們有必要在特殊情況下讓渡部分權利,《憲法》第40條規定了“可以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奔夹g偵查因其內含的高科技手段,有可能對公民通信自由等隱私權造成重大侵犯,對基本人權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其在實施過程中必然違背偵查對象的自由意志,即使一方明確同意,另一方因不知情仍屬非自愿。所以,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應當作為證據予以審查,以便從根本上對技術偵查進行控制,保障個人安全和穩私不被任意侵犯。
作為一類特殊的刑事訴訟程序,技偵證據的審查必須遵循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指導和規范。然而基于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利益、控制壓縮犯罪的要求,相較于其他證據,技偵證據的審查原則可作適當調整 〔1 〕,但也應處于一般性的較高水平,因為“法律上劃出一塊‘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方案領域’,意義是說,在這個領域中根據每個具體情況所施加的限制,需要提供重要的理由” 〔2 〕499。對公民隱私權的干涉尤其需要充分的緣由。據此,技偵證據審查原則具體可確立為以下三種:
一是直接審查原則。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不含偵查人員身份、技術手段細節的信息,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常規刑事證據無異,公開后不會造成威脅偵查人員的嚴重后果,可以直接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審查。二是轉化審查原則。在某些容易暴露偵查手段或危及偵查人員身份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采取轉化審查:首先是偵查結果的轉化,通過出具情況說明的方式,技偵部門將工作獲取材料的來源、內容和結果以出具情況說明的方式予以說明,不直接將材料作為證據使用,審判人員如果存在疑問,可前往技偵部門查閱相關材料,并與偵查人員進行溝通,以達到內心確認的效果;其次是偵查手段的轉化,通過偵查手段交接的方法,將技偵獲取的材料轉化為其他偵查手段獲取,從而消除了技偵證據的涉密內容;最后是線索轉化,通過技術偵查確定案件偵查方向,以“群眾舉報”等方式引導其他偵查手段獲取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材料。三是最后審查原則。技偵獲取的材料并不必然作為證據使用。在使用常規證據能夠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不必使用技偵證據,因為不論是直接使用還是轉化使用,均容易暴露技偵手段秘密,甚至給偵查人員身份帶來威脅。偵查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也不能過于依賴技術偵查,需要提高常規證據的收集水準,在常規證據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情況下,最后考慮使用技偵證據?,F代法律要求不論某人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都需要足夠可靠的證據,才能認定該人有罪,故應將直接審查原則確立為技偵證據審查的帝王原則,轉化審查原則和最后審查原則作為特殊情況下對直接審查原則的必要補充。
被指控的人并不等同于罪犯,其與被確定為有罪的人,地位存在明顯區別。不論是審判前還是審判中,技偵證據所要證明的仍然是那些尚未被確定為有罪的人有可能實施某項犯罪,依照技偵證據的審查原則,在面臨指控的過程中,任何人都應有條件去質詢對其可能產生不利后果的技偵證據,即使基于特殊需求,對該質詢權的限縮也應控制在必要范圍內。針對技偵證據審查目前面臨的諸多問題,筆者按照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脈絡梳理出三個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加以研究。
二、技偵證據的橫向移送審查問題
毋庸諱言,目前我國大陸偵查部門往往以涉秘為由,拒絕提供技偵材料,僅附條件的允許部分案件的法官對技偵材料進行庭外調查,客觀上阻礙了技偵證據的橫向移動。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技偵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而非“應當”作為證據使用,導致偵查機關可能基于多種因素考量阻礙技偵材料成為證據,法官只能結合庭外調查情況形成判決,極有可能引發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條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庭外調查結果辯方不能充分質詢,有悖于證據裁判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進一步加劇了上述風險。有學者已通過司法實踐樣態分析得出,在包含“技術偵查”關鍵詞的案例當中,技偵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案例僅占百分之五 〔3 〕,雖然案例檢索得出的研究結論存在局限性,但如此低比例的技偵證據使用率,與技術偵查廣泛應用于案件偵查形成鮮明反差。 偵查部門作為一種特殊的組織系統,其效率主要指對已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人進行較高比例的逮捕、促成審判和判決的能力,破案率、刑拘數理所當然成為了偵查部門內部評價體系的核心指標,偵查部分受限于績效考核結果,以及保障社會治安的需求,在案件數量較大且處理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額外重視甄別犯罪嫌疑人和打擊犯罪的效率,為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提供了內部動因 〔4 〕。另一方面,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為偵查的技術化客觀上提供了有力保障,采取技術偵查已是刑事偵查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創造了外部環境。此外,站在經濟角度衡量,技術偵查手段的稀缺性緣于其鮮為人知,偵查部門為最大化追求偵查產量,不斷加大稀缺資源的投入,必然引發機會成本遞增,進而帶來打擊犯罪效能下降、單位產量損耗上升等風險,這屬于一般選擇理論在對付犯罪行為方面的探討,暫不探究偵查員個人風險偏好、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增強等特殊范疇的影響。偵查部門為了降低這種風險,往往急于選擇舍遠求近的快速解決方式,即限制技術偵查的知情范圍,典型做法便是拒絕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審查領域,以保持手段稀缺性,但此舉本質上卻有損于技術偵查的規范化發展。信息殘缺容易導致非理性行為和隨意行為,偵查部門一方面出于紀律約束被限制與外界的非工作接觸,另一方面基于維護職業尊嚴本能地排斥他方建議,便可能導致偵查部門即使通過內部反思,往往也無法理性分析此舉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最終只會本能地試圖通過全盤掌控的方式以展示出對技術偵查的關懷,客觀上卻造成了技偵證據橫向移動障礙,阻礙了技術偵查的健康發展。
要消除上述障礙,首先應緩解技術偵查啟動率高位運行的現狀。偵查產量的增加必然伴隨著成本要素的投入,隨著案件數量的增多,不僅人財物消耗等固定成本增加,技術偵查濫用導致手段失靈的風險成本也越來越無法忽視。考慮到我國大陸對大多數犯罪所采取的國家追訴主義態度,偵查部門表面上直接承受了總體成本上升所帶來的工作量加大、責任被追究等不利后果,但由于風險成本攀升所造成的犯罪打擊不利,由此衍生出的治安環境惡化苦果最終仍由普羅大眾品嘗,所以風險成本控制應優先予以考慮。降低風險成本較為切實可行的措施便是限制技術偵查在一般案件偵查中的使用頻率,嚴格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要求,僅在立案后對“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才能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世界上很多國家同樣對技術偵查的啟動進行了嚴格限制,例如美國《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規定:“一般偵查手段失敗或者采用可能導致危險或不成功”,以及具有“合理根據”時,才能夠進行通訊竊聽?!兑獯罄淌略V訟法典》規定必須對“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非過失犯罪和妨害公共管理的犯罪”以及涉爆、走私之類的嚴重犯罪,才允許采取竊聽手段 〔5 〕。
其次,我國大陸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技偵證據強制移送制度。長遠來看,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實踐領域,有利于技術偵查健康發展,也是公平審判的要求。技偵證據可以謹慎使用、最后使用,但不能因噎廢食,游離于司法審查之外。首先是移送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關對那些無法通過偵查手段轉化和線索轉化獲取的,并且對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必不可少的技偵證據,必須全部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通過審查,專門出具《技偵證據清單》,列明技偵證據的名稱、來源、種類以及證明的對象和內容,確定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綜合考慮公開審查可能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偵查人員身份產生的影響,通過出具《情況說明》加以釋明,必要時也可在《情況說明》中向法院提出不公開審查的建議。如果公安機關拒絕移送技偵證據,該證據又屬定罪量刑所必需,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要求通知公安機關提供。公安機關拒絕提供的,檢察機關應按照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向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移送技偵證據,或者進行線索轉化后再行移送。對于二次退回公安機關仍拒絕移送,并且沒有移送通過線索轉化獲取的證據,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技偵證據材料內容不論是否與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直接相關,都會觸及公民隱私。比較發現,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明確規定了技偵材料的強制移送或類似制度。例如美國《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規定:“任何監聽的內容或者派生證據在聯邦或州的法院的任何審判、聽證或其他程序中被用作證據,必須在法庭審理聽證或程序開始10日內提供給每一方當事人?!?〔6 〕140《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竊聽的筆錄和錄音應當完整地保存在作出竊聽決定的公訴人那里。” 〔5 〕我國香港地區《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也有規定:“訂明授權的申請及相關事宜的記錄應當保存在各執法部門的中央檔案室?!?〔5 〕
三、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边@一程序設計允許法官在庭審前,在各方同時參與下,對案件的程序性和部分實體性問題進行集中討論,有助于法官在庭審時把握重點,提高訴訟效率,推動庭審順利進行 〔7 〕215?!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183條規定了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具體條件,包括 “案情重大復雜的”。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換言之,能夠采取技術偵查的案件,除追捕被通緝和已批捕犯罪嫌疑人的追逃類案件外,均為重大案件,而追逃類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潛逃已使得偵查工作更為復雜,恰恰也滿足了召開庭前會議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的”的要求。此外,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對技術偵查采取的司法令狀干預模式又多體現在審前程序中,例如美國《電子通訊與隱私法》《愛國者法》均要求進行電子監聽前,需檢察官經授權后向法官申請司法令狀。《意大利刑事訴訟法》規定通訊竊聽由負責初期偵查的法官決定是否進行。日本的《關于犯罪偵查中監聽通訊的法律》要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員監聽前應向地方法院的法官請求監聽令狀 〔5 〕。我國臺灣和香港地區也要求開展通訊截收需要由法官決定,僅在極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下可采取行政審批方式。我國大陸目前對技術偵查的審查并未采取司法令狀的提前介入模式,但作為富有中國特色的一種審前程序,積極探索庭前會議如何對技偵證據進行審查,能夠作為解決中國問題的一項制度創新,這既符合我國法理,又能夠在某種程序上達到司法令狀審查模式的效果。 此外,基于程序價值考量,庭前會議上對技偵證據進行審查,有助于實現公正價值、提高訴訟效率。就結果公正而言,一方面相比于庭審程序,庭前會議參與方更少,可以緩解偵查機關對于暴露技術偵查手段的擔憂,督促更多技偵證據進入到司法審查領域;另一方面,庭前會議可以集中處理技偵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法官也可借此機會促使控辯雙方對某些有可能涉密的技偵證據的后續審查標準達成統一,避免庭審時雙方糾纏于此類事項,將更多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案件審理中。就程序公正而言,雖然法律賦予了辯方對技偵證據的審查權利,但現階段權利難以落實亦是不爭事實,考慮到目前司法實踐當中技偵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案件比例 〔3 〕,將全部技偵證據在庭審程序中進行審查的一步到位式解決方式并不現實,而穩步推進的解決辦法更容易讓控辯雙方達成妥協,辯方也能夠通過庭前會議參與到技偵證據審查當中。訴訟程序不僅要追求公正,也要考慮效率,庭前會議完成對部分技偵證據的審查,為庭審環節技偵證據審查做好庭前準備,能夠有效緩解技偵證據審查所帶來的緊張情緒,有利于庭審的順利進行。
針對庭前會議的審查方式,理論界大部分觀點認為應局限于程序性審查,避免進行實質性審查,并且庭前會議的召集法官不參與法庭審理 〔8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中并未采納上述觀點,仍規定了“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以及“庭前會議由承辦法官主持,其他合議庭成員也可以主持或者參加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承辦法官可以指導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卑凑辗山忉屧恚槍ΜF有法條的合法性以及合目的性進行解釋時,不僅要秉承權利保障原則,也應符合立法原意。既然法律賦予了庭前會議部分實質審查職能,同時根據最高院的解釋 〔7 〕,立法者的本意仍是在不損害辯方權利的基礎上,提升司法效率,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集中到雙方爭議較大、對定罪量刑起關鍵作用的證據材料上?!叭绻斠粋€人采取了某種行為使自己的利益(或效益)上升時,對方或其他人的利益不僅沒有受損,而且也同時受益,各方境況都變得更好 〔9 〕39,采取這種行為便是合理的。綜合立法本意和訴訟經濟,將技偵證據的部分實質性審查事項前置,在庭前會議階段采取以程序性事項審查為主、實質性事項審查為輔的原則,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增強訴訟經濟性,并且無損于辯方的質詢權。庭前會議對技偵證據的審查方式上,可以從程序問題的集中解決和實體問題的匯總明晰兩個方面進行。程序方面,可以將技偵證據或轉化材料向辯方展示,這樣既對技偵證據的特殊內容進行了屏蔽,又充分保障了辯方的質詢權,同時也為辯護律師提供了一次閱卷救濟的機會。如果辯方申請了對技偵證據的非法證據排除,也可考慮一并解決,因為非法證據排除主要解決的是證據的證據能力問題,其中主要涉及偵查人員取證資格、技偵證據表現形式以及取證手段合法性等問題,公開解決這些問題并不會產生泄密風險,控辯雙方爭議不大的問題應盡可能在庭前會議上解決,以兼顧訴訟效率與程序正義;基于保障被告人基本權利要求,對于存在爭議或相對復雜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則可于庭前會議上聽取雙方意見,在后續庭審時重點審理 〔10 〕。實體方面,法官可以詢問辯方對技偵證據的質證意見,重點梳理和明晰存在的爭議,對于可以進行一般審查的技偵證據存在爭議的,在庭審時作為焦點問題重點查明,而對于轉化材料產生較大爭議的,應由控方予以釋明,如果爭議仍未平息,法官認為確有必要時,也可進行庭外調查并形成調查結論,并再次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上法官作出的決定和控辯雙方形成的一致意見,應對后續的法庭審理具有約束力 〔10 〕。尤其是因啟動調查程序而得出的結論材料,控辯雙方如無異議則應記錄在案,在法庭調查時直接予以認定。
目前我國法律對庭前會議的召開均是授權性規范,而對于存在技偵證據案件,應當增加命令性規范,規定法官強制啟動庭前會議的義務,如果法官未依職權召集各方啟動會議,便違背了正當程序,后續庭審程序中對于技偵證據應當按照直接審查原則,進行一般審查,如果技偵證據因其包含的手段內容和偵查人員身份等涉密信息不宜公開審查,這份證據便不允許進入到法庭審理程序,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尤其不允許讓被剝奪質詢權的辯方去承擔不利后果。
四、縱向訴訟結構下對技偵證據的審查問題
我國的縱向刑事訴訟結構被劃分為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三段程序具有較為清晰的界線,偵查程序獨立于審查起訴程序,被告人最終的定罪量刑由審判程序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其實質是對偵查、起訴、審判職能之間構成的縱向訴訟結構的反思與重構。它強調訴訟職能定位而不是機關部門地位,站在價值角度衡量,不要求整個訴訟程序統一圭臬,而是將庭審環節塑造成縱向刑事訴訟結構的中心 〔11 〕。庭審環節的核心便是對控辯雙方提出的各類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以審判為中心等同于以證據審查為中心,即通過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發揮庭審防止錯判、保護無辜的功能 〔12 〕。但由于我國審判機關相較于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并無更高權威,并且基于打擊犯罪的迫切需求,以及個人為規避可能泄密所造成的職業風險,偵查機關所收集的技偵證據,大部分消失于偵查階段,少部分經由檢察機關移送的,審判機關最終也全盤接納,因此很難出現庭審中對于技偵證據進行審查的情況,更不可能進行非法證據排除。在縱向訴訟結構下,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對于技偵證據的審查仿佛是在一道流水線上進行作業,偵查部門有選擇性提供的技偵證據作為“原材料”,最終一定會被審判機關加工進入判決“產品”中,其中有“瑕疵”甚至“不合格”的“原材料”并未得到糾正,遑論剔除,這種作業方式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標相去甚遠。 鑒于改革要求以及技術偵查對公民隱私權的強大干預,必須保證法律授權的正當性和技偵證據的合法性經過法庭調查,確保技偵證據是由被正當授權者在職權范圍內獲取,并且技偵證據指向的目標對象,與其被采取其他偵查措施時享有同等權利,尤其是針對于己不利的技偵證據有進行質詢的權利。同時,要堅決剔除“不合格”的“原材料”,對嚴重違法的技偵證據適用非法證據排除,否則偵查人員將缺乏依照規范辦事的必要約束,會極大損害基本人權,社會的道德風尚將最終淪喪,人們對法律的敬畏將消失殆盡 〔13 〕53。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明確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根據文義解釋,庭審階段技偵證據審查可以采取三種方式:首先是一般審查。技偵證據審查需要符合直接言詞原則,必須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接觸,經控辯雙方當庭調查,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其次是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通常情況下,可能采取隱匿身份信息、屏蔽容貌、異化聲音等方式不暴露偵查人員身份 〔14 〕,也可能截取處理,刪除可能暴露偵查方法的內容,然后將技偵證據提交法庭進行一般審查。最后是庭外核實。當前兩種審查方式均不足以避免泄露手段操作內容和偵查人員身份信息,同時庭前會議上控辯雙方仍對技偵證據產生較大爭議的,審判人員可啟動庭外核實程序。一般審查和采取保護措施的審查注重保護辯方的質詢權,強調對于被告人和辯護人的人權保障,但有可能危及國家公共利益和偵查人員的身份安全。而庭外核實雖有助于保守偵查秘密,卻有損于辯方的質詢權。
控辯雙方充分、有效的參與證據的審查過程,據此提出不同甚至相反的事實主張,有助于裁判者對案件真相作出清晰、客觀的判斷。同時,刑事訴訟不僅僅是一種以追求真相為目標的認識活動,也代表著一種程序道德價值目標的選擇和實現過程 〔15 〕170。判決的公正性應首先取決于被告人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以及是否經過了正式和理性的程序 〔16 〕4。故上述三種審查模式在選擇使用上存在位階順序。首先是一般審查,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保護性審查。特殊情況主要指:一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技術方法不足以使法官相信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無法作出判決;二是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技術方法等保護性措施,仍無法防止嚴重后果發生 〔17 〕283。庭外核實作為一種紓解人權保障和打擊犯罪的緊張關系,確有必要時采取的例外審查方式。由于這種審查方式背離改革目標,容易損害程序正義,應嚴格限制其啟動。庭審環節的庭外核實審查有別于庭前會議階段的調查程序,前者雖帶有一定的職權主義色彩,但需更多考慮到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詢權和對質權,兼顧人權保障與犯罪懲治的雙重目標,法官作為確保庭審順利進行和解決法律爭議為目標的統治者,調查時應通知控辯雙方到場,而后者則帶有明顯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是法官為了調查事實真相,依職權將證據調查延伸到所有對于裁判具有意義的事實、證據上。庭審階段的庭外核實方式可以考慮兩種選擇:一是法官單方核實證據,之后將核實結果通知控辯雙方,控辯雙方有異議的,可以就相關問題進行書面質詢 〔8 〕;二是控辯雙方可以于法官核實證據時在場,但辯方在場人員限于辯護律師,法官、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必須共同簽署一份類似保密協議的承諾書,明確規定泄密可能承擔的相關責任,并且附于案卷之后以備查看。該種承諾書主要用以規制辯護律師的行為,可以設置從輕至重的法律責任,比如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等 〔18 〕。
五、結語
技偵證據審查不僅僅是運用特殊證據發現真相的過程,更體現出一種價值判斷和選擇。為避免技術偵查陷入濫用風險,技術偵查的啟動應被嚴格限制,其獲取的材料也要通過建立強制移送制度進入到司法審查程序中,接受“陽光下的檢驗”。而技偵證據審查同樣會受到其他現實因素的影響,過度理想化的追求反而有可能阻礙其健康發展。通過對影響技偵證據審查的多種因素進行平衡,謀求最大限度的協調統一,可能是現階段較為理想的選擇。本文僅對一些具體的技偵證據審查問題進行了思考,涵蓋范圍有限,而技偵證據審查制度規范化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還存在著一些短期內難以改變的其他要素,它同我們的司法環境和思維模式密切相關,這其中至少包括偵查員素質、辯護制度以及其他與此相關的司法環境帶來的影響。
首先,從主體角度考量,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高素質的偵查員。目前我國對技術偵查未采用司法令狀審查,仍停留在內部行政審批層面,是否啟動技術偵查均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同時,偵查機關在三機關中較為強勢,技偵證據能否進入司法審查領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偵查機關意志,而偵查機關意志作為一種抽象范疇,對應著其組成人員的個體素養。偵查人員的法學素養、道德修養以及法制格局,都有可能決定偵查機關是否能夠承受技偵證據審查制度之重。因此,如何提升偵查員素質,是技偵證據審查制度規范化包含的另一重要課題。
其次,從司法制度考量,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構建需要發達的辯護制度。構建現代化技偵證據審查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充分保障辯方的質詢權。相較于被告人,律師的專業性使其更有可能辨識技偵證據的重要性,全面落實刑事辯護全覆蓋制度,有助于增強技偵證據審查規范化的呼聲。辯護律師的出庭經驗、抗辯技巧有助于提高庭審對抗性,并促使控方全面開示證據,進一步推動技偵證據進入司法審查領域。對于技偵證據審查的熟悉程度也依賴于接觸次數的多少,通過增加審查次數以加深對技偵證據的了解,容易形成有效辯護與技偵證據審查的良性互動。
本文僅就技偵證據審查的部分問題進行了初步思考,得出的結論仍需實踐檢驗,后續的進一步探索十分必要。筆者希望此類問題能夠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關注,在全面依法治國和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實現技偵證據審查程序規范、審查標準統一的效果,進而推動庭審實質化,實現追訴犯罪和保障人權兼顧的終極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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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楊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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