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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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來,隨著網絡媒體的不斷發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頻繁出現,成為社會人民高度關注的話題。對未成年人來說,這些報道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終堅持教育挽救的原則,以減輕對未成年人所造成的傷害。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刑訴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本文就刑訴法的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完善了不公開審理制度展開說明,闡述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限制。
關鍵詞:刑訴法;未成年人;犯罪報道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發育成熟,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報道法律就要有嚴格的限制。本文就刑訴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不公開審理制度闡述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限制。
一、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犯罪都是人們關注的社會問題,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成為媒體爭相報道的熱門話題之一。但是在早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報道中,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強,很多媒體對報道的細節處理不夠重視,有的甚至直接將未成年人的名字進行曝光,對犯罪未成年人重回社會后的生活造成了及其負面的影響。
此后,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方式有了一定的修正,在進行此類報道時,媒體開始對敏感信息加以處理,但是為了能夠吸引眼球,開始對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社會關系、生活細節下文章,導致了報道在形式上依然存在著很多問題。隨著現在網絡的發展,一些報道在網絡上持續發酵,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討論,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二、刑訴法對犯罪報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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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犯罪不滿18周歲且被判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有關機關應對犯罪記錄封存,只能根據規定在司法機關和有關單位辦案時可查詢使用,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除此之外不得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提供[1]。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外界獲取犯罪記錄的途徑,但是在特定情況下某些特定單位依然可以查詢犯罪記錄。法律明確規定,對犯罪記錄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使用。但是法律并未對媒體是否在有關單位的范圍內給出結論。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不讓外界得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媒體的報道作為人們了解外部信息的途徑之一,如果媒體可以查詢獲知犯罪記錄并將其報道出去,那么建立記錄封存制度便失去了原本的意義,所以媒體不應該在有關單位的范圍內。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律制度將會不斷完善,屆時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將會更加傾向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達到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絕對封存,就會大大得限制媒體的報道空間。
?。ǘ└綏l件不起訴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暫緩不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性格、情況、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就應做出不起訴的決定[2]。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矯正,促使其盡快、順利地回歸社會,有助于維護家庭和睦與社會穩定。由于刑訴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增設,將會導致媒體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選題范圍大幅減小。
?。ㄈ┎还_審理制度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所謂不公開即不允許群眾旁聽,不允許記者采訪報道,但對當事人仍要公開進行。刑訴法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此制度有利于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減輕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傷害,但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媒體不能介入,只有宣布審判結果時,才能參加,使得無法采集與案件相關的重要信息。由于庭審類法制節目的直播特色,而這一制度的出臺,庭審類法制節目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選題方面將會被直接排除在外。
刑訴法的進一步落實縮小了媒體的可報道范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以及不公開審理制度導致了媒體在選題等各個方面都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隨著社會的發展,會對人權的保護制度越來越完善,媒體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受限已是必然趨勢,這樣對犯罪未成年人來說,能夠在根本上降低他人的歧視行為,減少心理陰影,使他們能夠快速的開始新生活。
參考文獻:
[1]羅世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之反思與完善[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40(02):37-49.
[2]陳敏.淺析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覽,2018 (27):95-96.
[3]姚廣宜,李汶龍.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報道的法律限制及影響[J].當代傳播,2013(03):75-77.
作者簡介:
章天怡(1990~ ),女,漢族,浙江杭州人,法學學士,任職于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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