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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借貸的入罪與非罪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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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有借條的民間借貸和以借條為名的詐騙在表現形式上有著非常相似之處,二者都有借條,但有借條的借貸究竟是屬于民間借貸糾紛還是構成以借條為名的詐騙罪,關鍵看借款人借錢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沒有,則可排除詐騙罪的可能性。而認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從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的用途、面對出借人催還的態度、借款時是否采用了否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等方面綜合考慮。
  關鍵詞:借條;民間借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
  司法實踐中對于有借條的借貸是屬于一般的民間借貸還是構成以借款為名的詐騙罪常常讓辦案人員難以區分和認定,入罪與非罪的關鍵區別在哪里?筆者結合辦理的王某詐騙案,對借條借貸的入罪與非罪進行淺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社會上無業人員,無正當職業和經濟來源。2017年7月至9月王某在銅仁市人民醫院住院期間,王某通過虛構自己在搞養殖急需資金周轉、銀行卡被凍結急需資金解凍等虛假理由騙取方小甲人民幣32800元,并向其寫了一張肆萬伍仟元的虛假借條;通過虛構朋友開車撞死人急需要錢賠償,騙取受害人方小甲哥哥方小乙人民幣5500元;通過虛構朋友開車撞死人急需要錢賠償騙取銅仁市人民醫院實習護士饒某某人民幣26700元,同時將自己的戶口簿和事先寫好的伍萬元借條和一個叫駱某的人借王某150000元人民幣的借條和駱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抵押給饒某某;通過虛構朋友嫖娼急需要錢保釋的虛假理由騙取任某某人民幣1300元,同時為了取得任某某的借款寫了一張3300元的借條。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認為該案系民間借貸糾紛,不予立案,于是受害人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經檢察機關審查:客觀方面王某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從四名受害人那里借得人民幣六萬六千三百元,主觀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而認定王某涉嫌詐騙罪,于是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該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江口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因詐騙罪被江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民間借貸與以借款為名詐騙罪的異同
  民間借貸和以借款為名的詐騙都有借條,這二者有什么區別呢?筆者從二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區分如下:
  1.民間借貸和詐騙罪定義
  (1)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從二者的定義看,主觀目的存在明顯的不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民間借貸是一種真實意思借貸,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二者的相同點
  民間借貸和以借條為名的詐騙罪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借款時二者都打有借條,而借條內容寫著借款的時間、還款時間、借款人、借款數量和借款利息,借條為借款人親筆所寫。有時借款人為了騙到錢,往往向出借人寫下高額的還款利息和還款時間。從形式看,二者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
  3.二者的主要不同點
 ?。?)侵害的法律關系不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刑事法律關系,違法者將受到刑法的非難,犯罪成立的違法者將受到刑事處罰,被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民間借貸侵犯是是民事法律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財產法律關系。從違法的嚴重性講,詐騙罪的嚴重性大于民間借貸。
  (2)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而民間借貸侵犯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
  (3)行為人主觀目的不同。這也是借條借貸入罪與非罪組關鍵的區別,詐騙罪刑法條文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條為名的詐騙罪,寫借條的人通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詐騙。借款人并不想償還借款,一旦詐騙成功后,借款人會千方百計逃避受害人的討債。而民間借貸的當事人雙方缺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觀性,借款的原因常?;谝欢袷略?,借款有具體的用途,如用于做生意,搞投資、用來購買物品等正當的民事用途。
  總之兩者在形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區別的關鍵是借款的目的以及否具以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三、以借條為名的借貸認定詐騙罪的一般構成要件
  (1)主體。以借條為名的詐騙罪的主體應為刑法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主體。
  (2)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點也是區別民間借貸的關鍵,即行為人是否具有以后要還錢的意思,是否想把借的錢占為己有,關于這一點應進行綜合考慮。
 ?。?)客體。所謂的“借”貸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僅限于個人的財物。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即行為人采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讓出借人陷入了一種錯誤認識,從而做出出借人民幣的行為。如果上述四條都具備,則可認定詐騙罪
  四、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幾方面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也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以借款為名的詐騙罪在認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素時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考慮。
  第一,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考慮。借款人借款時所聲稱的用途,如果借款人將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時所聲稱的用途,借款后在積極從事自己借款時所聲稱的事務,則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借款人沒有將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時所聲稱的用途,而是用來進行自己揮霍或者將借款用于非法活動,如非法經營、賭博、投機行為等,借錢時的用途是自己虛構的,目的是為了騙取出借人的信任,則可能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社會無業人員,根本不是什么政府工作人員,也不存在搞養殖、銀行卡被凍結的事實,編造虛假用途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顯的。   第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成立非法占有的目的應考慮借款人償還的能力的因素,即借款人是否有最基本的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沒有任何還款能力或者借款后根本沒有可能進行償還的,而編制虛假理由或者制造一種假象讓人相信他具有還款能能力,向他人故意借款,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較大。相反如果借款人有一定的經濟來源或者正當職業,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借款只是解燃眉之急,過后很快都會還上的,則可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本案中王某系社會無業人員,無正當職業和經濟來源,無還款能力,而在向四位受害人借款時,謊稱自己的政府工作人員、在搞養殖、銀行被凍結等虛假理由,在根本沒有任何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向四位受害人成功“借款”,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非常明顯的。
  第三,面對出借人崔還的態度。面對出借人催款的態度也是考量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一般情況下借款人面對出借的人催款都會表現出一種積極的態度,即使因為某種原因不能還上借款也應作出積極的說明和解釋或者作出還款的承諾。如果面對出借人的催款,借款人表現為一種消極的態度和還不還無所謂的賴賬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如本案借款人王某借款后,面對出借人的崔款采用不接電話、玩失蹤、躲避、拖延等方法進行逃避,對借款時承諾的還款期限置之不理,則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反之,如果借款人面對出借人的催款態度積極,并且答應在一定期限內兌現自己的承諾,則可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第四,在借錢時是采用了否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借款人借錢時是否采用虛構的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即借錢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真實存在,借條內容是否是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如果借錢時采用了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借錢,事后并不想償還借款,就如本案的王某通過虛構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員、在搞什么項目、銀行卡被凍結需要解凍等虛假理由打借條,讓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后處置財產,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清晰的。相反,如果存在的真實借款用途,真實的意思表達,通過普通平常相互信任的方式打借條,事后積極還款的,則可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性
  本案中,王某系社會無業人員,無正當職業和經濟來源,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借”得方小甲、饒某某、任某某、方小乙等人財物66300元,王某為了取得上述四人信任,在借錢的同時還打給他們借條。王某“借”得錢后,并不是將錢用于借錢時聲稱的用途,而是拿來自己揮霍,進KTV喝酒娛樂,在受害人問其還錢時,王某一拖再拖、避而不見,并沒有任何償還的意思,因此王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非常明顯。
  綜合全案證據和以上區分要點進行分析,王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讓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對其實施詐騙行為,認定王某構成詐騙罪。
  由此可見,在以借條為名的借貸是構成民間借貸關系還是構成詐騙罪,需結合具體案情,從犯罪構成要件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進行分析,堅持主客觀一致原則,分析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主觀方面,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犯罪動機和目的,來分析是否構成詐騙罪。在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時,應從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與實際一致、面對出借人催款時的態度、以及借錢時是否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等進行綜合判斷,而不是單純從借條的表面形式進行判決,認為只要有借條就是民間借貸。
  作者簡介:
  吳江湖(1978~ ),男,侗族,法律碩士,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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