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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借條如何形成的審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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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條是什么?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作為書證一種,其證明力舉足輕重,可謂“王牌證據”?;诮钘l的審查重要性,本文選擇對借條如何形成作以下簡要分析。
  一、為何審查借條如何形成
 ?。ㄒ唬┟耖g借貸市場不斷壯大產生弊端形成的社會因素
  曾經的司法實踐中認為,借條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的直接證據,可以據此認定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但隨著民間借貸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出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融欺詐、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害借款人利益。同時由于民間借貸主體法律意識淡薄,交易法律手續不完備,借貸行為隱蔽性強,容易引起法律糾紛等弊端。故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不能僅依據借條認定借貸關系發生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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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借條的形成情況較多,五花八門。比如后補的借條、換條據形成的借條、結算形成的借條、當場形成的借條等等。因借條形成情況不一,故在審理中明確涉案借條如何形成很有必要。只有明確借條形成情況,才能確定案件審理思路、舉證責任分配,甚至對于被告還款情況作出劃分。
  二、審查方式
  借條如何形成,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的主要有三類:當場形成、換條據形成、結算形成。
  何為當場形成?簡單的說就是寫借條的時間與款項交付時間相隔很短,可能寫完借條就直接給錢,也可能是給錢后寫的借條,或者是一邊寫借條一邊給錢。
  何為換條據形成?舉個例子,借條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后,借款人沒有及時還款,這時候出借人就拿著原始借條找到借款人,讓其重新出具新借條,將原始借條收回或者撕毀,這俗稱換條據。
  何為結算形成的借條?舉個例子,借款人欠出借人錢未歸還,其中還有部分利息沒有給,雙方約個時間算算賬,重新出具借條,這就是結算形成的借條。
  下面分別討論上述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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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意味著在借條出具的這一天,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甚至可能完成款項交付等借貸行為。
  舉個例子,出借人持借條要求借款人還錢,借款人認可出具過借條,但辯稱未收到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故按照該規定理解,被告對于出具借條未收到款項這種行為作出合理說明后,那么法院就需要從細節處開動頭腦風暴仔細審查借貸是否發生等相關事實。筆者可以理解該規定作出的社會背景及最高院的良苦用心,但不能否定的是增加了法官審理的難度,變相的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借款雙方并不熟識,款項交付為大部分轉賬小部分現金,在借款人辯稱未收到現金并作出合理說明后,我們不排除出借人沒有實際交付現金、預扣利息情況,故法院會將舉證責任進一步分配給出借人,如其舉證不能,則會承擔不利后果。
  (二)換條據形成的借條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換條據形成的借條與結算形成的借條存在本質區別,很多人容易混淆兩者概念。通俗來說,結算形成是雙方算賬,可能是累計形成賬也可能僅是一筆賬,可能是本金也可能是本息合計。而換條據形成的借條,僅是替換之前的借條,或許改動個日期,或許改動個借條的書寫習慣,唯獨對原始借款的內容沒有進行更改,通過換條據承繼下來。
  對于換條據形成的借條,是當事人為了防止訴訟時效超過采取的一種民間補救做法,是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的一種體現,也可以側面反映出雙方關系較熟悉,借款人信用度較好等方面。故在案件審查中也會相對輕松些。審查方法同當場形成借條的方法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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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結算形成的借條,法院審查重點也會相應移轉,舉證責任分配也會不同。
  很多時候出借人持有結算形成的借條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借款人抗辯稱不認可結算數額,是否需要重新結算?對此,實踐中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重新結算過,應以結算后的條據為準,不需要重新結算。這種觀點優勢在于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幾乎達到一案一審即刻判的效果,也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同時也提醒結算需謹慎,提高當事人的風險意識。不足是結算后確定的數額可能會存在高息等超過法律保護的情況,這種情況法院如果不予理睬,會不會變相導致社會上人為惡意結算謀求高利情況,這個社會后果顯然是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是結算后的借條,也應審查原始借款,力求查清案件事實真相,防止虛假訴訟。這種觀點優勢是規避虛假訴訟,展現法官勞心勞力的使命感。不足是很多原始借款時間久遠,經常是當事人雙方都很難說清原始借款的來龍去脈,這個時候庭審會出現尷尬情況,作為親身經歷借款的當事人均說不清楚,而法官卻試圖通過當事人還原原始借款的真相,把自己當成偵探一樣去辦案,勞心勞命的,還容易產生主觀感受,不利于公平公正。故太過于主動,反而會陷入被動,判還是不判是個問題。
  第三種觀點認為,借款人如對結算數額不予認可,其要求重新結算的行為意味著推翻之前的結算行為,那么借款人需要向法庭陳述結算形成過程,如果借款人能詳細清晰陳述結算形成過程,其陳述達到法官的內心確信程度,那么法官需要對該結算重新審查,是否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第三種觀點是前兩種觀點的折中做法,既不會保護矯情做作的當事人在法庭胡言亂語,也不會忽略權益受損害的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作為裁判者,其中立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中立的聽取訴辯意見,中立作出裁判,這種中立思維方式應貫徹案件始終。正如審理結算形成借條,同樣中立作出判斷,既不專斷主觀,也不矯枉過正。
  筆者在審理案件中還遇到過一種情況:出借人持結算形成的借條主張借款人還款,借款人提供結算前的還款憑證主張償還過部分款項。對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的大多數做法是一刀切,以結算的時間點作為還款的劃分,結算前的還款一律不認可,結算后的還款進行相應沖抵。這種做法并無不當,但不能絕對排除出借人人為惡意的以結算時間進行還款劃分。但審查起來確實很吃力,所以筆者自己的審理操作是借款人陳述清晰合理的情況下,盡可能還原原始借款,整體的評斷雙方的借還過程,再進行相應抵扣,而不是僅依據借條上的時間點作簡單的劃分。
  三、小結
  綜上,基于上述分析,審查借條如何形成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影響審理思路,故其審查必要性可見一斑。同時隨著借貸市場的復雜化,最高院對于法官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要求同樣越來越高。而很多時候,負責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官大多數是年輕法官,理論知識充實,但沒有足夠的社會經驗,很難作出綜合判斷。這也是筆者在審理案件中的切身體會以及困惑,現將上述觀點與大家分享,請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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