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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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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信用體系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在研究民商法的基礎上,對信用的概念與體系進行了分析,并對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及如何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措施進行了研究,希望能為我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提供有益的參考。
  關鍵詞:民商法;民法;商法;信用體系
  民商法在我國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對發展市場經濟的作用可以說是至關重要,市場經濟中的誠實信用準則,與民商法有著高度的一致性,這同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因此,構建科學實用的民商法信用體系有著十分現實的意義。
  1 民商法及信用概述
  1.1 民商法
  民商法通常指的是民法與商法,在法律體系中,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統帥商法,兩者都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都是以保護個體或單位的利益為出發點,但目前法學界對兩者尚未有明確的界限和統一標準的定義。
  1.2 民商法信用體系
  信用體系是現代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在民事主體經濟活動中,承擔法律責任并履行義務及償還債務等都是民事主體必備的能力,民事主體要降低交易風險,就需要采取適當且合法的相關措施對合作者的信用進行了解。而民商法信用體系正是提供這一信息的可靠渠道。
  2 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現狀
  目前,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概念與定義還沒有達成共識,因而建設方面也有較多爭議,這些分歧與爭議對我國信用體系的建設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其一,構建信用體系時并未做好準備工作,社會尚未形成統一的信用原則解釋,同時也沒有對其做出權威性和統一性的定義。業內對信用原則的研究眾多,信用價值的文獻資料也十分豐富,但是民商法中對信用原則并未做出清晰的界定,這使得信用體系構建中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不足。
  其二,信用體系構建的意識相對較差?,F階段,在出現嚴重的失信事件和信用危機后,雖然會主動地對原有體系進行優化和改善,但是其內容依然不夠完善。
  再者,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這也會出現較為嚴重的信用危機。在個人信用體系缺失中,延期支付行為較為常見,當事人不具備償還能力,或具備貸款手續,但沒有償還消費的產品,因而致使市場秩序混亂,阻礙了市場的平穩發展。
  3完善信用體系的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民商法信用體系不僅是市場對信用信息的需求,同時也是市場對規范信用而立法的需要:
  第一,市場對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的需求。市場活動得到保障和維護的重要條件和基礎是信用,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信用的地位牢不可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信用成為許多人關注的焦點,在法律層面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對失信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但是,目前信用市場的監督和管理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甚至薄弱之處,其原因主要是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等。因此,必須在法律中構建健全的信用體系,以使市場行為受到保障,經濟事件能夠得到可靠及時的處理,進而讓社會經濟的秩序能夠得到更有效的維護。
  第二,市場對信用立法方面的需要。信用系統保障下的市場交易,不僅為交易主體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同時也為增強交易信心提供了保證。比如,我國幾乎所有的企業都會在經營交易中遇到拖欠問題,有些欠款隨著時間的推移,會積累的越來越嚴重,最終成為壞賬,損失的數額較大,而如果有了強有力的信用體系和監督機制,在信用層面上,就可以及時止損,以此來為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保障。
  4 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一些建議和措施
  要更好的發揮出民商法信用體系應有的作用,建設科學有效的民商法信用體系,就一定要對信用結構的可靠性和全面性進行分析。具體來說,可以從確立信用權機制,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構建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以及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等方面來進行。
  4.1 確立信用權機制
  信用權機制是整個信用體系的核心。對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也是如此。
  為保證信用權機制能夠快速的確立和落實,就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給信用權機制以強制性,通過立法規范人們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從而維持生存經濟的良好秩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此外,還要不斷的完善法律的框架,促進信用權機制向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4.2 建立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
  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也是構建和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目的是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履行自身的義務,并有序的開展相關的活動,從而保證市場的秩序。
  4.3 加強構建信用權
  積極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促進信用權的構建。在以往的發展中,人們無法正確認識信用權的構建工作,進而導致信用無法充分發揮其作用,失信問題日漸增多。因此,若要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就必須建立完善的信用權,有效鞏固法律的地位。在建立信用權時,需充分結合法律法規的要求,與人格權有機整合,明確信用的定義和主體,同時法人和自然人應在特定的范圍內行使其享有的權利,其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權,且在行使權利時,要自覺接受監督,有效減少市場糾紛。再者,還需完善信用體系,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信用體系間的相互融合與發展。
  4.4注重政府在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的引導作用
  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方面的引導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能夠強化信用體系的理解和普及,使民事主體都能夠更深入認知信用體系的重要性,并引導相關的人員將利益與信用體系相結合,促進其更好的落實信用體系,并落實到位??梢哉f,政府是實現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僅如此,政府還可以在信用體系之中發揮出一些特殊的作用,如政府可以針對一些不守信用的個體或是行為進行打擊,從而保證信用體系能夠發揮最大作用。
  5 結束語
  綜上,通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不僅能夠協助民商法更好的推進和落實,還能夠使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道路上,民事主體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從而更好的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婁偉偉.談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J].法制博覽,2018(02).
  [2]杜玉婷.淺析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影響[J].法制博覽,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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