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的幾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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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件是最為常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類型之一。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刑事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社會對抗具有重要意義?;鶎用窬谵k理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從案件事實、刑事和解的條件、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被害人的自愿程度以及解釋疏導等方面做好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以實現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案件事實要查清
任何案件的辦理中證據都是基礎,故意傷害案件也不例外。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在故意傷害案件中進行刑事和解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實。一般情況下應在偵查終結后進行比較妥當。因為偵查終結后,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從證據方面大多數案件已經十分明確。此時刑事和解就有了比較扎實的證據基礎。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是案發后被害人住院治療,在立案后被害人因為治療費用、生活費用等問題發生困難,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可以動員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墊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但不可刑事和解。因為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尚未明確,當事人事后如果反悔,將嚴重影響執法的嚴肅性。
刑事和解是一種通過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的制度,但在刑事和解過程中絕不可以“和稀泥”,對于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故意傷害案件首先要按照普通案件的辦案流程查清案件事實之后再組織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在案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也要慎用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的條件要嚴格把握
并不是所有的故意傷害案件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按照法律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故意傷害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才能適用和解程序。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實務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案件的起因屬“民間糾紛”。如民事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經濟糾紛等,一般屬于民間糾紛。因為此類案件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一般具有偶發性,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深。通過刑事和解,當事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但是雇兇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中的故意傷害以及黑社會性質犯罪中的故意傷害等不屬于“民間糾紛”引發的,因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就不具備刑事和解的條件。
第二,量刑條件。要求“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里的“三年以下”應理解為法定刑而非宣告刑。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睆姆梢幎磳τ诠室鈧χ氯溯p傷以下才可以刑事和解。如果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即使將來犯罪嫌疑人存在立功、自首、防衛過當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宣告刑可能在三年以下,也不能進行刑事和解。因為致人重傷表明該犯罪行為已經屬于社會危害性巨大,進行刑事和解不利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懲罰,影響刑法的打擊效果。
第三,犯罪嫌疑人要真誠悔罪。真誠的悔罪是刑事和解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降低的重要表現。犯罪嫌疑人要真誠認罪,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破壞了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從而向公安機關真誠認罪、向被害人及其親屬真誠地賠禮道歉,承認自己的錯誤。這有利于消解被害人的怨恨情緒,以促成刑事和解的達成。在實務中出現的問題是有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只要出錢就可以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以“財大氣粗”的態度對待被害人,沒有真誠的悔意,就很難實現刑事和解的消解社會矛盾的效果。要注意刑事和解絕不是“花錢買刑”,被害人的諒解必須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基礎上,如果沒有被害人的真誠悔罪,也就不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礎條件。
第四,被害人諒解要自愿。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一樣,必須取得被害人的同意才能進行。實踐中,一般在傷害案件發生后,很多被害人“復仇”的情緒比較強烈,希望對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作為公安機關要從消解社會矛盾的大局出發,盡力做好被害人的情緒疏導工作,通過情緒疏導讓被害人認識到刑事和解對被害人帶來的訴訟利益,如快速拿到醫療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減少訟累等,讓被害人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刑事和解。當然有的被害人在刑事和解過程中會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在犯罪嫌疑人難以接受的情況下,民警可以引導被害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賠償標準、賠償方式進行索賠。有的被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雖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規定的賠償項目并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可以酌情考慮。
三、刑事和解協議履行要到位
履行刑事和解協議是犯罪嫌疑人承擔責任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被害人最好的情緒安撫。辦案人員要積極督促犯罪嫌疑人履行和解協議。在履行中如果不能及時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可以與被害人協商分期分批給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擔?;虮WC,以提高辦案效率。
如果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不能及時履行,則意味著刑事和解的失敗,辦案人員在移送案卷時應就刑事和解的情況向檢察院說明情況,在檢察院移送起訴階段由檢察院繼續督促協議的履行。
四、解釋疏導要跟上
通過刑事和解程序的啟動,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這一和解協議表明當事人雙方社會矛盾得以彌合,犯罪嫌疑人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但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刑事和解不同于治安調解,即使刑事和解成功,犯罪嫌疑人仍然面臨刑事犯罪指控的可能性,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對當事人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實務中常出現的問題是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議,有的是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解除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甚至要求公安機關按照無罪處理,等等。另外,有的辦案人員信口開河,為了讓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對當事人進行違背法律規定的許諾,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
從法律規定看,公安機關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只有從輕處罰的建議權,無權決定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辦案人員在刑事和解過程中不可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作擴大承諾,從而影響執法的嚴肅性。
總之,從有效平息社會矛盾的大局出發,辦案人員對符合和解條件的傷害案件要盡可能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但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案,才能實現刑事和解制度維護社會穩定、消除社會矛盾的制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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