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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案件筆錄制作要點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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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竊是最為常見多發的違法犯罪行為。盜竊案件筆錄制作也是基層民警日常接觸最多的。有些民警認為此類筆錄的制作司空見慣、不足為奇,甚至不以為然。但是,由于某些基層民警對相關司法解釋理解不透徹、犯罪構成要件把握不準,筆錄制作抓不住要點,造成案件性質難以把握,訴不下去、判不下來,中途夭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宣告無罪,造成冤假錯案,以致被定性為執法過錯。如果我們基層民警能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就能大大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現針對常見盜竊案件的一些具體特征以及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予以分析,進而闡述盜竊案件筆錄制作的要點與技巧。
  盜竊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即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公私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經手人發覺的方法將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秘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視,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在公開竊取構成盜竊的場合,也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是采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但客觀上對于其他人而言則是公開的,或者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竊取他人財物,比較典型的,如扒竊行為、盜竊快遞員臨時寄放于小區門衛室的他人快遞包裹行為、在有監控錄像的場所實施盜竊行為,等等。如果行為人認識到他人已發覺或者正在注視自己,繼而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是為搶奪,不成立盜竊。竊取財物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如出于逞強、泄憤等動機,故意將他人喂養的鳥、魚放走,便不是竊取行為,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或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
  “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別其他侵財犯罪的主要因素。在筆錄中必須記錄清楚采取這種秘密的手段的作案經過,這是區別搶奪、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根本之處,是構成此罪與彼罪的標志。
  “非法占有”是盜竊嫌疑人的違法犯罪目的。包括自用和出售、出租、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在詢問或訊問盜竊嫌疑人筆錄上必須問清、記錄其贓物的處置去向或準備處理渠道、意向。
  一般的盜竊案件,從詢問被害人開始,抓住“七要素”,即何時(被盜的具體時間段)、何地(案發現場的詳細位置)、何人(嫌疑人特征、數量,是否熟人)、發生了何事(被盜)、被盜的經過(被害人或其財物如何到達案發現場、當時處于什么狀態、財物是如何被嫌疑人發現的)、什么手段(嫌疑人采取的方法是撬鎖、入戶盜竊、扒竊等)、造成什么結果和損失(被盜財物的購買時間、財物購買時價值、被盜時價值,是否留存購買時的發票、維保憑據、支付信息等)。除了這些案件的基本情況,還應記錄案發現場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員,現場附近是否有視頻監控錄像,現場附近是否有目擊證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警時通過簡單詢問被害人即能判定是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就直接使用《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或《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在筆錄中注明出示告知書情況以及回答“該告知書我本人已經閱讀過,并已收到”(或“該告知書民警已向我本人宣讀過,并已收到”)。如果對物品的損失價值一時無法辨別或確定,數額又在刑事立案關鍵數額點附近的案件(比如河南省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建議先立為行政案件,待被盜財物價格評估認定以后,再轉為刑事案件。此外,除了送達告知書以外,還應當在筆錄中明確告知被害人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防止案件久偵不破時,被害人對辦案民警偵查工作進展產生異議,埋怨辦案人員當初沒有告知其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當然,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筆錄,也應該明確告知其有申請辦案民警回避的權利, 讓其在筆錄回答中明確表示不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在盜竊案件筆錄中應注意記錄以下幾點案件細節特征:
 ?。ㄒ唬Ρ槐I物品的存放地點、周圍環境應詳細描述、記錄,這是對案發現場的空間定位,只有到達過案發現場的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才能準確描述出來案發現場的細節特征。
  (二)對被盜物品的種類、特征應詳細記錄。比如被盜財物的品相、新舊程度、表相特征(長短、高低、重量、面積、體積、顏色、花紋等)。另外,對被盜財物具有的個性特征,更要詳細詢問,重點記錄。即細節特征,比如財物瑕疵處的形狀、大小、面積;電動車被刮蹭處的具體位置、傷痕大小、深淺。當然,正規廠家生產的電動車,應有車架號和電機號,被害人只需提供相關維保憑證和發票,就能說明被盜財物的個性特征。與詢問筆錄結合,敘述清楚購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防止產生歧義。
  這些細節特征為以后查找贓物、辨別贓物提供客觀的依據。由于目前盜竊案件破案率較低,有些基層民警制作詢問被害人筆錄時敷衍了事、應付差事,不重視記錄被盜財物的特征,這給以后的偵查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動。一旦被害人在某處發現了贓物,與當事人對質時,雙方就會出現難解難分、僵持不下的場面。根據相關規定,在辨認前,辨認人是不允許接觸辨認對象的,一旦接觸,便失去辨認的意義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辨認過程下所產生的辨認結果,辦案人員更是無所適從。在現實生活中,被害人碰巧發現自己曾經被盜的贓物時有發生,贓物外觀被改頭換面的情況也時常出現。如果被害人報案時所陳述被盜物品的細節特征,與目前發現的贓物相吻合,被害人證言的可信度是極高的。如果辦案民警當時沒有詢問、記錄有關細節特征,待發現贓物后,雙方就歸屬權爭論時,問題就復雜了,無形中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
  當然,最好能讓失主提供以前留存的被盜財物照片。即使沒有留被盜財物照片,也應該提供反映該物品類別特征的照片,比如同款金首飾式樣、同款電動車外貌、同款手機外觀等,打印附卷,以利于查找贓物,更有利于以后的訊問工作。它能喚起違法嫌疑人的記憶,便于甄別、突破案件。
 ?。ㄈ┍槐I財物的購買時間、價格,購買的地點,已使用的年限,新舊程度,很容易被辦案民警忽視,沒有在詢問筆錄中問清,更沒有記錄,這給被盜物品的價格評估帶來很多困惑和障礙。被盜物品的種類不同,折價程度就大不一樣,如手機、電動三輪車,在物價部門進行價格評估時,新舊程度和使用年限是評估時考慮的重要因素。
 ?。ㄋ模┙邮苋罕妶蟀笗r,如果被盜財物中有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一定要問清這些大額現金的來路。大額現金是從銀行取的還是向熟人借的,或是日常積攢、存放的?應問明有無取款票據、憑證等記錄,并要求被害人提供復印件,簽名、捺印,附卷。另外,及時固定其他知情證人的證言,確定被盜現金的實際數額。因為,有些犯罪嫌疑人為了欺騙同伙、自己多獲利,或者在被抓獲后意圖逃避處罰,經常謊稱自己沒有盜得那么多的現金。這種情況下,被盜現金數額的多少就是定案的疑難點。在盜竊案件發生后,被害人恐慌焦慮,出于立即報案、求助于公安機關盡快破案的心理,無暇考慮太多與案件無關的因素,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虛報被盜數額,民警應盡快固定詢問筆錄,記錄被盜經過以及被盜現金的面值、特征和實際數額。只有這樣,才能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對其展開凌厲的訊問攻勢,力爭查清盜竊現金的數額,相互印證,認定犯罪事實,使公檢法辦案人員對被害人當時被盜現金的具體數額,達到“內心確信”,不枉不縱,為依法定罪量刑打好堅實基礎。
  (五)如果被盜財物中包括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比如超市的購物卡、商場或飯店的代金券等,要問清購物卡、代金券被盜時的余額,卡、劵、證的具體特征以及是否能折抵現金等。還要問清被害人是否能通過正常的掛失或者補辦手續予以補領,能否避免全部或部分的財產損失,以便準確認定盜竊財物的數額,為訴訟打下堅實的基礎。
  作為基層辦案民警,應該掌握盜竊案件筆錄的制作要點,準確記錄案件基本情況,結合具體盜竊案件的個性特征,盡可能搜集較多的犯罪證據、獲取現場的痕跡物證,去證明犯罪,準確地鎖定、查獲嫌疑人,獲取贓物或銷贓渠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以上淺見,希望對基層民警,特別是剛剛進入工作崗位的民警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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