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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轉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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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分化程度較高的社會結構基礎上,富人作為新型治理主體治村一直成為基層治理的普遍現象,隨著國家意識通過基層政權向村莊不斷滲透的過程中,通過治理任務、治理方式、治理空間的不斷轉變,基層治理進行著相應的調試,逐漸出現富人治村回歸的現象。在基層治理過程中,不同的政府意識、不同的政策以及不同的中心工作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看到政府、村集體與個人的互動機制,反映出不同的治理任務體現不同的基層政權滲透狀況,影響著治理主體的參政動機。同時,治理任務和監督體系的不斷轉變也影響著治理空間,治理方式也相應得到調整,形塑出基層治理所遵循的不同的治理邏輯。
  [關鍵詞]互動;治理任務;富人治村;基層治理
  [中圖分類號] D638[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8-4479(2019)03-0085-08
  一、引言
  基層治理是一個政治制度框架或政治結構之中最基層的權力運作過程,基于不同的視角,可以將其理解為一個政策過程,或者一種民主發展形式,或者一系列現代國家建構的方式與手段[1]。其中,基層治理中出現的富人治村,不僅僅依賴于社會結構,同時也在中央政策的號召和地方政府的主觀倡導下,逐漸成為普遍現象。經濟精英通過進入村級組織,置身村莊權力結構,運用其優勢成為新型的治理主體。學界針對富人治村的認識主要從其治理效果出發來談,從社會結構等角度出發,總結富人治村的類型,分為經營致富型、資源壟斷型、項目分肥型、回饋家鄉型等四種類型,而不同的類型相應的具備不同的形成機制,從而產生不同的治理后果[2]。其中有學者認為這類新興的經濟精英治理村莊受社會結構分化、非農經濟發展等影響,是農村中經濟社會文化變遷的必然結果,其符合國家和農民的需求,具備其內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積極意義大于其治理弊端[3]。但也有學者認為,富人治村在實踐中實際通過構筑公共權力結構網絡吸納精英群體,同時運用營造道義合法性形象的方式,將弱勢群體吸納進民意合法性根基當中,富人治村對普通村民政治參與存在排斥機制[4]。在基層治理中,應該主要發展基層民主,富人治村有局部的合理性,但其行塑的政治生態影響著農民參與度,同時可能帶來嚴重村莊政治排斥[5],阻礙基層民主良好運行。富人治村遵循著競爭邏輯,放大了基層場域中權力—利益網絡的“結構洞”效應,導致鄉村治理發生內卷化[6]。
  基層治理中出現的富人治村,客觀上是農村經濟社會分化的產物,又是主觀層面農村基層治理制度安排尤其是黨建指導思想促成的結果。在社會分化程度較高的村莊,富人治村作為基層治理的一種類型,其存在普遍性。但在當前由于自上而下的政策,政府不同意識的推行,對基層治理有了一定的影響作用,在完成不同的中心工作過程中,基層治理發生了相應的轉型。本文主要是以浙江省L村為期20天的調研為基礎討論,通過政府、集體與個人互動的視角來看,在不同政策、不同政府意識的推導下,當前不同中心工作推行過程中,基層治理面臨的調試過程。在鄉鎮政府與村莊集體的關系、村莊集體的再生產機制以及村莊集體與村民個人的關系中體現出不同中心工作推行過程中的互動機制。本文是在政府意識貫徹以及制度安排的基礎上來理解富人治村的形成及治理機制,在基層治理任務發生根本性轉變的情況下,了解基層治理主體間的互動機制,以此來理解基層治理的轉型過程。
  二、基層治理的變遷過程
  在社會分化程度較高的村莊,富人治村作為基層治理的一種類型,在浙江地區存在一定普遍性。但隨著政策的不同,推行不同的中心工作,使得富人治村經歷了興起到回歸的過程。本文研究中的案例地區T街道中的L村莊,從2005年至今,從政策層面、競爭空間和利益空間等方面經歷了轉變階段,從富人開始進入政治舞臺,到富人缺乏動力逐漸退出政治舞臺,富人治村受不同的政府意識、不同的政策和不同的中心工作影響,經歷了相應的興起與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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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理解富人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條件,正是經濟社會分化使得經濟精英與其他村民在經濟能力上有了顯著差異后,開始以自身的經濟優勢轉化為實際的社會政治地位,使得富人通過個人的經濟資源投入到村莊治理之中,以此獲得社會政治資源。經濟精英這種在經濟和社會上與普通村民的差異,即經濟社會分化是經濟精英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社會基礎,為富人治村提供條件。正如所調研的L村,早在1994年其所隸屬的地級市就進入開發區時期,村莊內部貧富差距開始顯現。由于年齡、精力等因素,傳統精英開始退出政治舞臺,同時由于市場化、城鎮化和產業化的不斷發展,傳統的村莊觀念規范被打破,相應的體制帶來相應的理念的轉變,經濟精英有了進入舞臺的基礎和條件,以及相應的政治生態背景。
  其次,在富人可以進入政治舞臺時,其主要是通過經濟優勢來競選,在相對關聯度較低的村莊,在海選過程中,富人為了能夠當選村干部,與村民主要進行一次性的利益交換,賄選就成為富人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手段。在2005年期間,雖然海選制度的出發點是民主投票選舉,但是富人的經濟優勢以及進入基層組織的強烈意愿,使得L村出現激烈的派性斗爭和賄選現象,最高花費到300多萬元。鄉鎮政府也出于主觀意愿希望吸納富人進基層組織,發揮其相應的經濟能力、社會關系網絡資源以及治理釘子戶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同時,賄選主要是私下暗自操作,過程隱蔽難以取證,只要是不出現明顯的問題,則鄉鎮政府也采取默認的態度,其選舉政策并沒有形成高壓態勢以震懾及規范選舉過程。因此,富人村干部產生機制主要是以經濟利益導向為主,通過賄選的手段在村莊社會內部進行金錢運作,使得其通過派性斗爭及賄選方式形成的富人治村獲得鄉鎮政府以及分利村民的默許和認可,是其以經濟導向的合法性來源。
  再者,以經濟為導向的富人治村,利益空間是其通過經濟競爭的最大資源,成為其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最主要的目的,對應的治理行為影響著村莊的公共資源分配以及民主權利的運用。在經濟開發階段,富人通過經濟導向以自身的經濟優勢地位轉化為實際的社會政治地位,將自身的經濟資源作為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成本,獲取相應的社會政治資源,以村干部這類半體制性身份來與基層政府搭建關系平臺,將經濟資本獲得的政治身份逐漸轉化為社會資本,以期利用個人的社會關系網絡來服務于自身的產業,加劇了富人村干部進入政治舞臺的動力。   (二)行政管理的富人治村退出
  首先,監督政策嚴格規范選舉流程,整個高壓態勢使得行塑的政治環境有了一定的回歸正軌的趨勢。整個規范選舉過程后使得賄選的風氣被壓下來,富人需通過正規的選舉程序獲得公共權力的合法性,而并非只通過直接的經濟手段來獲得,在嚴格規范選舉要求的情況下,取得的公共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就不是只依靠與分利村民的一次性經濟交易,而需要在村民間通過各類途徑獲取村民的信任,建立起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從而行塑一定的地方公共規則來制約選舉行為,改變著富人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方式。村民需要報名、資格審查、寫承諾書等過程才能參加選舉,承諾計劃生育、違章建筑、犯罪記錄、非法開采等等方面都沒有違規,文件明確要求,只要其中一項不符合就取消選舉資格。
  其次,政府貫徹意志主要體現在工作任務上,正是工作任務的轉變,使得原本發展型的工作逐漸變為服務型的工作,原本富人可以通過政策信息、資源分配、政策福利、項目承接等方面獲得相應的優勢來服務于其產業,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而在服務型工作階段,大規模的開發階段已經過去,當前的服務型工作任務則由于嚴格化的要求,使得村干部不論在村內治理還是村外的資源競爭過程中都必須嚴格規范操作流程,權力運作過程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規定,使得其利益空間不論從任務性質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都被壓縮,其公共權力的運用得到嚴格要求后,不再像過去那樣利于個人事業的繼續發展。之前通過置身權利結構來獲得資源競爭的能力弱化,這直接影響到富人進入政治舞臺的積極性。
  再次,行政體系逐漸轉變為壓力型體制時,村干部職業化等行政管理措施使得村干部需花費更多時間精力應對其常規化管理。對于村級治理來說,首先,科層化、行政化使得村級組織衍生形式主義,疲于應付上級的各項工作,消解了村級治理的效力。村莊主要是應對上級的工作任務,而非真正考慮村民實際需求,從村莊內部產生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需求,無法形成互動式的治理。在當前村干部職業化、坐班制及網格化管理等制度推行,使得村干部的主要精力處理諸多的文字材料等工作,花費在這類事務性的、行政化的工作任務。正是這類行政化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的制度推行,使得村干部需要比過去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在工作崗位上,從原先單純的“政務官”逐漸地向“事務官”轉變。上面整個科層化、制度化管理模式,不斷滲透到村莊內部,在資源豐富的村莊推進政策執行過程中,又使得制度更加的細化和量化,形成制度再生產的過程。這些制度化的安排都需要村干部大量時間精力的投入,直接影響到富人進入村莊組織的積極性。
  三、政府、集體與個人互動的治理邏輯
  基層治理過程中,基層政權設立在鄉鎮政府層面,而村莊集體是村民實行民主自治的組織單元,國家意志最主要的就是通過最基層的鄉鎮政府以及相應的制度來執行。因此,本文中政府主要是作為國家意志的基層執行單位的鄉鎮政府,而集體在本文中則是作為與鄉鎮政府對接的行政權力末端的村莊,其既是國家的代理人,也是農民的當家人[7]。在基層治理過程中,不同的國家意志,不同的政策執行時,政府、集體與個人的互動機制不僅體現出了國家與農民關系,也反映出基層治理中的鄉村關系;同時還體現出基層政權,也反映出治理能力,表現出不同的動員能力和動員方式,政府、集體與個人互動過程中在不同中心工作中體現不同的治理邏輯。
  (一)政府與集體的關系
  1.發展型中心工作中政府對集體的行政放權
  在20世紀90年代到2010年,伴隨全市范圍內大規模的開發,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直接與集體對接工作,在執行工作期間,在保障政府主導權的情況下,給予集體部分財權與資金、規則制定權以及利益分配權。政府主要確定土地征用的項目類型,土地征用的價格以及土地征用的談判空間,給予集體土地征用賠償款,而分配土征工的指標和賠償款的分配,由集體統一制定相關規定。在此過程中,集體在政府的主導下,被賦予權力的合法性。政府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對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相應地補償征地款,且由集體來制定規則分配資金,同時給予土征工的指標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并賦予集體規則制定權和分配權,再就是給村民少量的青苗費補貼。整個土地征用過程,政府充分調動集體力量,與集體進行很好的對接,在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過程中,充分賦予集體權力,讓國家權力延伸到村莊內部,在工作推行過程中,更好地利用集體力量順利推行工作,降低治理成本。
  2.服務型中心工作中政府對集體的行政收權
  從2013年街道搞試點開始,至今一直推行環境衛生、消防安檢等服務型中心工作。主要形成市創建辦負責布置任務、檢查工作,街道辦負責傳達任務和落實任務,同時市里組成結對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工作,集體則是負責執行任務的組織體系。整個體系分工細化,考核量化,整個體系體現出制度主義的管理模式,既有頻繁的例會、宣傳工作,也有專職監督檢查復查工作程序,同時配套相應的考核排名獎勵制度,整個過程壓力不斷逐層傳導。在這種服務型中心工作中,制度不斷細化,考核不斷量化,資源涉及越多,工作越繁瑣,消耗成本越高,動員群眾越少,村干部積極性不斷下降,形成主要依靠資金來完成工作任務的現象。在這種繁雜的工作任務和制度環境下,村莊集體的權力不斷被政府上收,其主要變為工作推行過程中的執行單位,在治理過程中,主要是執行政府規定的規章制度,缺乏自主的空間,權力與收益空間不斷被壓縮,使得集體的力量不能被激活,在服務型工作中,集體的功能與作用不能被發揮。
 ?。ǘ┘w再生產機制與社會自治空間
  1.發展階段集體的再生產機制
  在發展工作階段。首先,利益分配層面。土地征用過程中,集體掌握土地所有權補償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的分配規則,正如集體可以統一制定規則分配土地征用款的比例及土征工的分配,集體一直作為利益分配的主體存在。其次,權力主導層面。在征地過程中,集體掌握土地所有權以及承包經營權賠償的分配權,集體被政府賦予了權力的合法性。同時在土地調整過程中,集體具有收回剩余土地,并重新分配的權力,集體在此被個人賦予了權力的合法性,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集體的主導權力不斷被激活和再生產。再者,價值認同層面。在土地征用過程中,集體不僅掌握利益分配,也掌握主導權力的合法性,使得在認同體系中,集體既帶來利益,也帶來規則,不斷推動村民土地的集體觀念的生成和再造,不斷加強村民的認同體系,使其在村民的認同中不斷確定,加強并作用于之后的土地征用過程。在土地征用過程中,不僅從利益分配的經濟層面,也從權力主導的政治層面,再從認同體系的社會層面,不斷體現集體的整合功能,使得集體權力不斷被激活和再生產,得到一定的強化作用,推動集體在土地征用中心工作推行中不斷發揮其自身的作用。   2.服務階段集體的社會自治空間
  在服務工作階段。首先,社會結構層面。鄉村關系主要是依靠社會層面的社會關系維持,其很難從經濟層面和政治層面來維系,整個關系體現出低度平衡的模式,集體很難在此鄉村關系中被激活并進行再生產。村莊主要是完成這類服務型工作,政府繞開集體直接與個人進行對接,集體與個人處于一種剝離狀態。在這類政府與個人直接對接的服務型工作中,個人很難被調動和動員,在這種低度的弱關系結構中,集體力量很難被激活。其次,組織制度層面。服務型中心工作形成的組織體系中,分工細化,考核量化,體現出制度主義的管理模式。集體作為執行任務的單位,從配合工作的角度來說,在越來越細化的制度,量化的考核,繁瑣的工作任務中,消耗大量成本,難以動員群眾。在這種制度主義的管理模式下,集體在管理越來越嚴格的時候,利益空間縮小,在制度越細化的情況下,權力空間在壓縮。再者,價值認同層面。服務型工作中,集體只是完成政府工作的執行單位,既不代表集體利益,也不代表公共權力。在認同體系中,集體與村民不需要對接即可完成工作,且涉及家庭內部,集體作為執行單位難以動員群眾。從結構層面、制度層面以及認同層面,集體的利益空間在縮小,權力被壓縮,認同體系得以轉變,集體力量在整個政府與個人對接時沒有被激活,再生產過程無法實現。
 ?。ㄈ┘w與個人的關系
  1.公私定律
  對于公的領域,集體代表著小公,在村民的認同中,土地屬于集體,相應的土地征用工作在集體層面屬于小公的領域。在與政府對接工作時,主要是大公對小公的層面,政府與集體直接對接,而集體再與個人進行對接,在政府與個人關系中,集體作為銜接力量而存在。集體具備政府賦予權力的合法性,在公的領域中推行相應的工作,未觸及私的領域,政府權力進入時,與集體進行對接,在小公領域中推行工作。而在集體與個人對接的時候,集體又代表著大私,在推行工作期間,集體作為小公以及大私的代表,作為代理人也作為當家人,在推行工作期間,集體作為政府與個人之間的銜接力量,使得小公與大私能夠良好的對接。集體作為中間力量,避免了大公與小私進行直接對接,以小公的身份與政府對接,以大私的身份與個人對接,整個過程降低了工作推行中的治理成本,充分調動了集體的兩面力量。
  對于私的領域,在村民認同中,服務階段工作則是政府作為大公領域與個人小私領域進行直接對接來進行工作,而集體在結構和制度層面,由于利益空間和權力空間被壓縮,無法調動和激活集體的力量來推進工作,集體只是單純作為執行單位,作為代理人與政府進行對接,而由于政府與個人的直接對接,大公直接對應小私,使得服務型工作繞開了集體在大私領域,作為當家人的角色。因此,在工作任務中,集體的小公與大私之間存在著斷裂,只能完成政府安排的工作,而無法在與個人對接時調動和激活集體的力量來推動工作。在政府與個人之間,大公與小私對接的過程中,村莊集體只是執行工作任務,并為調動集體在大私領域的力量,無法完成小公與大私的對接,無法體現集體的兩面力量。政府繞開集體,與個人進行對接時,無法激活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成本,同時降低了工作效率。
  2.權力與義務:行政動員與社會動員
  在發展階段,集體不僅擁有政府賦予的權力的合法性,同時作為土地上享有村莊成員權的代表,因此,集體不僅擁有從外部賦予的權力的合法性,也具有從內部形塑出的權力的權威性。在類似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兩種權力的賦予,集體擁有著與政府對接時執行工作的義務,也擁有著與個人對接動員群眾的義務。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由于外部權力的賦予,政府給予了集體一定的分配權和主導權,使得集體具有一定的利益相關點,相應的利益空間和權力空間存在。在此條件下,集體的力量被激活,由集體作為執行工作的主要單位,承擔著土地征用工作順利推進的義務,不斷地調動內部形塑出的權力的權威性,將行政權力與社會權力結合運用,在集體與個人關系中,充分調動集體的力量,運用行政動員與社會動員相互結合,監督個人工作的配合與完成,整體執行力較強。
  在服務階段,由于這種服務型工作性質,集體只是具有部分政府賦予的權力的合法性,但在政府與個人直接對接時,并未激活集體內部形塑出的權力的權威性,無法動員個人來推動工作。正如在環境衛生工作中,由于只是執行單位,其相應的由外部賦予的權力也在被壓縮,其利益空間相應的被壓縮,整體外部的由政府賦予的權力被減弱,沒有實在的利益相關點來調動和激活集體內部形塑的權力的權威性。整個過程中,由政府與個人進行對接,政府直接進入到村莊內部家庭層面來推動環境衛生工作,由于集體內部形塑的權威性沒有被激活,無法充分運用社會動員來推動工作,只依靠行政動員,很難監督個人家庭內部層面的垃圾分類等工作的配合與完成,只能是依靠集體經濟收入來購買市場服務,完成環境衛生工作,整體執行力度下降。
  四、基層治理轉型的調適機制
  在不同國家政策的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同的中心工作性質,使得在工作推行過程中,村莊集體權力的行政賦予與行政上收,使得政府與集體以及個人互動過程中,有不同的治理樣態。在不同的中心工作中,基層治理方式、利益空間、治理空間不同,影響不同的治理行為,形成不同的治理效果,這反映著基層治理依賴不同的治理邏輯,形成其變遷的內在機制。正是從不同中心工作中看到政府、集體與個人的互動機制,鄉村關系從過去的利益合謀型不斷轉變為行政管理型,由過去的利益空間較大轉變為現在的行政壓力體制,治理空間由過去的存在一定的社會自治空間轉變為行政權威壓縮一定的治理空間。因此,在不同政府意識的推導下,不同政策的執行下,不同治理任務的開展下,整個基層治理面臨著轉型過程。
 ?。ㄒ唬┲卫砣蝿张c治理方式
  1.發展階段的策略性治理
  在不同的政府意識以及不同的政策推行下,執行不同的治理任務,在發展時期,政府與集體直接對接,對集體賦予相應的行政權力,并調動村莊的社會權力。土地征用過程中,政府與集體直接對接,政府不僅賦予集體一定的利益空間,同時賦予了集體一定的社會自治空間,使集體來推動政府的行政工作,政府與集體之間形成相互依賴的利益合謀型鄉村關系。土地征用過程中涉及一定的經濟利益體量,允許一部分灰色利益空間存在,為推行工作的順利進行,政府相應的給予集體一定的利益分配權以及規則制定權,使得富人在村莊中依靠權力的獲得以及規則的制定來取得社會治理的能力,相應地提升了村莊內部的治理空間,使得富人治村出于謀利型導向中在治理過程中將個人經濟資源優勢轉變為社會政治地位,在村莊內行塑出相應的權威,利于提升決策的執行能力,能夠很好地解決釘子戶問題,較快且順利地落實治理任務,整個治理過程留有一定空間進行策略性治理。   2.服務階段的常規化治理
  在服務時期,行政管理使得村干部需花費更多時間精力應對其常規化管理,當前村干部職業化、坐班制及網格化管理等制度推行,使得村干部的主要精力處理諸多的文字材料等工作,花費在這類事務性的、行政化的工作任務。正是這類行政化的工作以及行政管理的制度推行,使得村干部需要比過去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在工作崗位上,從原先單純的“政務官”逐漸地向“事務官”轉變。同時,由于治理任務的性質,政府則繞開了集體,與個人進行直接對接,相應的在政府與個人的關系中,集體則沒有被賦予行政權力,也未調動起集體的社會權力。通過這種公對私的關系,使得集體缺乏相應的權力,從而相應的治理能力逐漸由于權力的上收或未激活而不斷弱化,只能主要依靠獎勵的制度以及宣傳、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來動員群眾。由于其權力的上收,以及由于服務型工作性質的利益空間缺乏,相應的治理空間在壓縮,抑制了村干部的動力機制,主要依靠行政動員來完成工作,無法調動村莊內部的社會動員力量,村莊主要是通過政府撥款和集體墊資的形式購買市場服務來完成這類服務型工作,只能進行相應的行政動員,而無法調動起來社會動員。
  (二)參政動機與利益空間
  1.發展階段的利益密集
  正是發展階段村莊之外的利益密集形成了資源競爭,其遵循著高度依賴社會關系網絡的邏輯,且大部分的富人村干部,其發家于本地,也經營于本地,因此,其產業也高度嵌入和依賴于本地范圍,其加劇了富人村干部進入政治舞臺的動力。通過經濟競爭的最大資源,成為其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最主要的目的,對應的治理行為影響著村莊的公共資源分配以及民主權利的運用。在發展階段,富人通過經濟導向以自身的經濟優勢地位轉化為實際的社會政治地位,其將自身的經濟資源作為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成本,獲取相應的社會政治資源。正是村干部這類半體制化身份,使得村干部能夠與基層政府密切打交道,獲取相應的政策信息,甚至能夠獲得相應的政策福利,這些都不斷地加劇了村干部進入村莊權力結構的動力,與基層政府搭建關系,提升自己資源競爭的能力,服務于自身的產業利益。
  2.服務階段的行政主導
  在服務階段,行政體系逐漸轉變為壓力型體制時,村干部職業化要求等行政管理使得村干部需花費更多時間精力應對其常規化管理。利益空間由于相應的政策及制度不斷壓縮,政策的嚴格,制度的推行使得村干部的利益和權力空間不斷壓縮,而對富人村干部來說,當前的鄉村關系只能維持社會層面的低度平衡,難以發揮村干部的動力,使得村干部逐漸退出政治舞臺。對于村級治理來說,科層化、行政化使得村級組織衍生形式主義,疲于應付上級的各項工作,消解了村級治理的效力。涉及的資源越多,工作越繁瑣,制度設定越復雜,消耗成本越高,動員群眾越少,村干部逐漸在制度化的管理模式下執行任務、完成工作,與村民的對接不夠密切,主要形成依靠資金、資源完成工作任務。整個科層化、制度化管理模式,不斷滲透到村莊內部,在資源豐富的村莊推進政策執行過程中,又使得制度更加的細化和量化,形成制度再生產的過程,形成整體的行政化要求趨勢。
 ?。ㄈ┍O督體制與治理空間
  1.發展階段的硬任務與軟約束
  在鄉村建設、資源不斷輸入的大背景下,由于發展階段所要求落實的征地拆遷等工作任務,根據社會基礎按照當時社會層面的內在邏輯,雖然要求村干部負責村莊事務,但實際上村支書等富人村干部主要是“政務官”,實際的事務則由聘請的出納等工作人員來完成。由于發展階段的中心工作需要村干部去充分與村民做思想工作,作為硬任務,在行政化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空間進行一定的轉化,留有一定的利益及治理空間,對村干部執行硬任務的過程中實行軟約束。處于發展階段,其相應的資源豐富,將科層要求納入基層組織,強調的主要是具體資源、項目落地中的自主性,即最主要的是完成具體的硬任務,對于行政化這類制度性的要求并未嚴格要求,整個過程體現其軟約束的本質。其硬任務,硬指標,相應地可以量化,彈性比較小,做的任務相應明確清晰,從上到下治理任務,主要是看硬性的結果,其相應的對過程就顯得更加次要,給予過程中一定的自主權,有一定的彈性和空間,對干部進行軟約束。
  2.服務階段的軟任務與硬約束
  服務階段,鄉政府開始嚴格管控村莊三資,且大規模開發項目已經完成,村莊利益空間逐漸縮小,僅表現于維持狀態。鄉政府對村莊進行的制度化管理使得村莊的財權和主導權都不斷減弱,鄉政府逐漸加強權力管控,村級的基層政權不斷被上收,工作任務執行能力降低,基層治理能力相對減弱。已經進入到服務型階段,相應的不像發展階段采取硬指標、進行軟約束,在發展過程中注重結果,而非過程,其鄉政府對村莊主要體現采取保護型面向,而服務期間政府對村干部主要是一種不信任態度,并未形成保護型面向,因此,其主要采取的軟指標,進行硬約束,在治理過程中要求辦事留痕,細化制度,完成相應的任務。對于軟指標、軟任務,其彈性大,主要是通過考核制度來進行相應的硬約束,將制度細化、復雜化,因此,整體關注的細化的過程,從建設到服務期,根據其當地的需求,將服務的目的貫徹。
  五、結語
  本文通過對富人治村的變遷過程描述,分析富人治村過程中政府、集體與個人互動中的治理邏輯,研究了社會分化背景下,基層治理的轉型過程及其內在機制,在此基礎上能夠更好地理解在當前中國轉型期的背景下,基層治理在國家的意志下,不斷地進行調適過程,逐漸轉變為基層治理現代化過程。在社會分化程度較高的村莊中,富人治村一直以來成為基層治理的普遍現象,但在國家權力向村莊不斷滲透的過程中,改變著國家與農民的關系以及鄉村關系。在基層治理過程中,不同的政府意識、不同的政策以及不同的中心工作執行過程中,可以看到政府、集體與個人的互動邏輯,在這基礎上反映不同的基層政權的狀況,村干部不同的動力機制,以及治理過程中不同的治理方式、治理空間,形塑出基層治理所遵循的不同的治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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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范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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