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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義法學視角分析公安民警見危不勇為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公安民警見危不救,不僅被法律所禁止,也被道德所批判。遇到危難,公安民警必須進行救助,這不僅是他們的職責性義務,同時也是他們的身份性義務。但是公安民警也只是普通人,在面對危難的時候,他們也會害怕,現在卻強制性的規定他們必須要見危勇為,甚至可能要犧牲掉自己的性命去救助,這樣所謂的“一命換一命”筆者認為并沒有真的體現憲法規定的平等與自由。同時,由于判斷難度大,在實務中并不好操作。本文基于教義法學的立場,做出合理的分析并提出個人的完善建議。
  一、對見危不勇為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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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危不勇為在內涵上屬于作為行為,是指公安民警遇到他人有危難時去救助了,但是沒有盡全力去救助,雖然與作為的內涵有所區別,但是仍然屬于作為的范疇。
 ?。ǘ┮娢2挥聻榕c見危不救的區別與聯系
  1.兩者的聯系
  首先,針對于公安民警這一主體,二者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不論你是那種行為,法律都不允許。其次,二者也都是被道德所批判的。中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國家,特別是儒學的思想,對我們影響深遠。古語曰:“君子義以為上。君子有勇而無義為亂,小人有勇而無義為盜?!币蚨?,從道德的角度出發,兩者都不被允許。
  2.兩者的區別
  見危不救針對的是不作為。而見危不勇是針對的作為。見危不勇為是指公安民警見到危難去做了,但是沒有盡全力去做。見危不救,大家往往能直接用肉眼和常識判斷的出來。例如在2013年,河南省南陽市的三名交警在開車過程中遇到一名歹徒在瘋狂的追砍被害人而三人卻緊鎖車門。事后三名交警被給予了處分,他們也遭到社會輿論的批評。這種事例就很輕而易舉的表現出公安民警見危不救。而見危不勇卻十分不好判斷。因為見危不勇是作為,只是沒有盡力的去做。假如一名落水的人正在呼救,一名穿著警服的警察看見了,跳入水中后,發現水流太急,要是強行去救的話有可能自己會失去生命,所以他猶豫了,在猶豫的瞬間,大水淹沒了落水者??墒侨藗儏s看見民警義無反顧的跳下水,卻沒人知道他在水里的時候不勇為了,那么又該如何判定呢?所以見危不救和見危不勇的判別方式是不同的。
  二、公安民警見危不勇為規定的弊端
 ?。?)犧牲人數多
  警察,是打擊犯罪的守護正義的使者,卻也成為流血最多,犧牲最大的群體。于法律的模糊規定,導致危險程度難以判斷,很多民警經常在見危必救中犧牲。據不完全的數據統計,每年犧牲的公安民警數平均下來基本上是每天都會有一名警察犧牲,而且大多都是而立之年的警察。十八大以來,全國公安民警因公負傷的約22977人(其中重傷2454人)①。如此觸目驚心的數據看著都讓人心痛,更何況那些犧牲民警的近親屬呢?
  (2)警察數量下降,社會治安問題上升
  由于犧牲數量多,且警察工作辛苦,壓力大,待遇卻和一般的普通國家公職人員差不多,導致現在很多人都不愿意報考警察,警察數量每年都在下降,從而使得犯罪數量增加社會不穩定。這樣又何談法治中國呢?所以,我們應當好好思考下到底如何做才能既要見危要救同時也要保證人民警察自身的安全。
 ?。?)實踐中判斷難度大
  1、從主觀因素來說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面對危險其實就只有那幾分鐘的時間,所以一個人的主觀因素影響非常大。所以,筆者認為有兩種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首先,假如當一名民警在面對一位落水婦女的時候他義無反顧的跳下水去,但是當他感受到冰冷的河水以及河水中的漩渦的時候他心里害怕了,于是在他猶豫的一瞬間,大水沖走了落水者,但是普通民眾卻看見他義不容辭的去救人。那該如何認定該民警的責任呢?再者,這位民警在救助落水人的時候,他努力的想去救人,但是并沒有把人救起來。群眾說他沒有勇為,可是他主觀上明明想要見義勇為的,難道我們就直接判斷這位民警是不勇為嘛?所以,通過以上討論,筆者覺得對于民警見危不勇的主觀因素判斷難度大,當然對于客觀因素,判斷難度同樣也很大。
  2、從客觀因素來說
  通過對客觀的特性的分析以及結合實際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對于公安民警不勇為的客觀判斷難度也十分大。比如一名歹徒在砍殺受害者,民警努力救助,正好旁邊有監控,那么對于民警是否見危勇不勇還比較容易判斷,但是仍然要從物證和證人證言判斷。那如果沒有監控,民警盡力去救了,但是仍然沒有抓到歹徒,人民群眾只是看見了人被砍殺,民警沒有抓到人,那么在證人證言這一塊民警一定是非常吃虧的。所以,對于公安民警的客觀方面的認定難度也十分大。
  三、對于見危不勇為制度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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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優待警不應該只是我們喊的一句口號,因為警察這個職業是所有國家工作人員中最危難最辛苦的。每天到要有民警值夜班,他們要站在危險的第一線。這些年,我們國家為了扭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做了許許多多的努力。但是這樣的努力換來的結果卻是警察的工作量大量增加,得到的待遇卻不能和工作量成正比。所以必須把對警察的優待落到實處,這樣在人民群眾危難之際警察才會對見危要勇的使命感更強。
  (二)增加對輔警的優待
  在當今社會,很多警察都不是正式民警,而是以輔警的身份奮斗在一線。筆者曾做過調研,發現輔警有很多的工作,大多數時候他們都要沖在一線。他們職業的危險程度基本和正式民警一樣,但是他們的待遇卻是正式民警的一半甚至更差,并且輔警的工作經驗肯定是高于剛剛入警的新人。筆者建議可以設置一個考試,專門針對輔警的,就像針對公安院校的學生一樣,使得他們也有機會進入公務員系統,如此利于輔警積極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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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見危不勇實際判斷難度大,所以筆者認為可以制定一個標準來判斷該民警是否見危不勇。首先,民警的在救人的時候他心里在想什么我們完全都不知道,所以,如果該民警已經將人救起我們就不應該在深究什么并且應該給予該民警表揚。其次,如果沒有救起,那么首先就要從客觀因素上面考慮,因為主觀方面確實是難以判斷,首當其沖應該考慮被救者的證言。最后,應當收集當時現場的證據,如果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該民警確實沒有見危不勇為,則不應對民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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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由于沒有對于危難情況的具體劃分標準,使得危難時刻并不好區分,所以對于明確危難情形的的具體范圍是時分有必要的。其次應當進一步規定危難救助的程序。因為一般的危難救助,都屬于緊急時刻,因而對于此程序的規定不應當太繁瑣,應該盡量的清楚明了。最后應該規定一些不屬于公安民警救助的事項用來作為免責條款。
  四、結語
  在一個追求法治的社會中,沒有什么比規則體系本身的完備性、協調性更加重要了,一個規則體系的完備,意味著法律在形式上實質上的滿足,即所謂的“良法”。因而,筆者認為對于公安民警見危不勇為的規定確有之必要。因為警察是一個神圣的職業,他們保護著我們也保護著國家。如果不能從立法上解決這個問題,那么何談公平正義呢?從教義法學出發,尋找根源,解決問題,讓我國的法律體系更加和諧完善社會更加和諧。
  參考文獻
  [1]  熊秉元.論社會法學與教義法學之爭
  [2]  孫海波.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之爭的方法論反省
  [3]  沈沖.見義勇為權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大眾商務,2010年02期
  [4]  王懷章、詹婷、何勤.見危不救的犯罪化初探.齊齊哈爾大學學報;2004(1)56-58
  [5]  余陸維.芻議警察實戰思維.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7
  注釋
 ?、儆嚓懢S《芻議警察實戰思維》
  作者簡介:李琳(1994-),女,四川攀枝花人,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律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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