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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中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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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自體育運動誕生以來,體育群體性事件也伴隨而來。體育運動的規?;?、職業化進程,體育群體性事件也頻頻發生,逐漸蔓延。本文通過對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特征進行分析與研究,并將其作為研究對象。通過文獻資料法和邏輯歸納法,以國內外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的不同階段來分析群體性事件的界定與歷史演變。根據不同性質將體育活動中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分為事件爆發突然性、人群聚集快速性、擴散變異暴力性、社會影響深遠性、參與人群復雜性和政府形象破壞性。在此基礎上對體育活動中發生的群體性事件提出相應的應對機制。
  關鍵詞:體育活動  群體性事件  特征
  中圖分類號:G8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813(2019)06(c)-0212-02
  各國的體育項目逐漸與世界接軌,它不僅豐富了人們的業余生活、為人們提供視覺的享受,同時也成為了各國之間溝通的橋梁,但群體性事件也隨之愈演愈烈。體育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使社會秩序動蕩不安,留有社會安全隱患,嚴重的會導致家庭破裂,社會秩序混亂。體育賽事中出現的群體性事件,不僅會讓體育賽事不能正常順利進行,而且還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對于這種群體性事件要用積極的心態去面對,要有效努力地解決這些難題。政府部門也對其采取了相應的防御措施和政治手段,警戒我們要正確去認識每一件事情,切勿讓感性戰勝了理性。因此通過對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研究,分析其特征屬性,有利于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建設。
  1  群體性事件的界定與演變
  1.1 國內群體性事件的界定
  對于分析界定“群體性事件”這一詞的概念,國內已經有許多學者通過考察群體性事件的時代演變得到一些說法。下面表述的是公安部,中中央辦公廳和研究學界對群體性事件的不同認識所表達出的各自意見。
  肖唐鏢認為:“民眾通過一些聚眾的抗爭活動,以此來表達他們的訴求,維護自己利益和權利的訴求,這種行動是一種不反對體制但是又在體制范圍外的一種活動[1]?!庇诮◣V將群體性事件解釋為:“群體性事件是指不是單個個體,而是有一定的人參與其中,做一些沒有法律依據的某些行為,不受法律控制的,但是會對社會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行為[2]?!?
  2000年公安部執行的文件《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規定》所指其是所做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擾亂和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導致社會公共安全存在隱患,危害和侵犯公民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活動[1]。2004年開始對“群體性事件”的界定有了新的認識,中共中央辦公廳制定的《關于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中,明確提出:“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1]。”也有學者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為了滿足某種共同利益或表達某種共同關心而臨時聚集在一起的人群實施的集體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規范的行為,并提出以‘人員規模10人以上’‘具有一定的違法事實’‘具有一定危害程度’為構成要件[3]?!?
  在國內對群體性事件的概念研究還是有些模糊,由于一些的法制問題和受時代發展的影響,對其界定存在一些缺陷。我認為群體性事件應該是觸犯了法律范圍,以不正當的行為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情緒,有一定人數參與的,有一定危害程度的行為活動。所以,就目前為止,更應該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務實創新,以更標準更科學的認知去提出問題,解決問題。
  1.2 國外群體性事件的界定
  西方學術界將群體性事件比作是社會沖突范疇,主要關注的也是有關社會中出現的一些沖突問題,涉及的內容包含從無組織、無計劃的集體行為,到有一定組織性、目的性和計劃性的集體行動,到有完善的組織結構、明確的活動目的和能夠動員大量社會資源的社會運動。
  1.3 群體性事件的歷史演變
  我國對群體性事件相關屬性的認知發展,體現在近60年的歷史變遷中,從一開始簡單的聚眾鬧事、不可預見性事件的爆發演變為現在大規模影響治安的群體性事件,充分反映出單一歸類到多元化認知的改變。
  1.3.1 我國最初的群體性事件范疇:“群眾鬧事”
  20世紀50年代中期,在1956年社會主義社會處于轉折時期和剛剛完善基本制度的關鍵時刻,發生了一系列的不和諧公社現象,如:鬧社、退社等現象。由于此事引起了很多的社會治安問題,被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稱為“群眾鬧事”或者“少數人鬧事”。
  1.3.2 改革開放后的群體性事件范疇:“治安事件”
  從20世紀80年代初至80年代中后期,從鬧事的范疇轉換為治安的范疇。在當時改革的時代背景下,這種變革最先體現在對群體性事件界定的轉變上。從“群眾鬧事”轉變為“治安事件”的概念范疇,使得群體性事件概念的界定由口語化和直接性的范疇轉變為法律化的范疇,在法制化的社會背景下,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
  1.3.3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群體性事件范疇:“突發事件”和“緊急治安事件”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期,群體性事件從治安的角度逐漸轉換為突發事件的角度。如1988年把群體性事件概念稱為“突發事件”,1993年稱為“突發性群體性事件”,1994年改稱“緊急治安事件”,1996年又稱為“群眾性突發事件”,20世紀90年代“突發性”貫穿政府對群體性事件社會屬性的認知。
  1.3.4 21世紀群體性事件范疇:“群體性事件”
  進入21世紀大家對群體性事件的認識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實現了從單一維度到多元維度的轉換,即21世紀的群體性事件分為四個過程:“口語化”“違法性”“合理性”、“維權性”。這體現了國家對群體性事件的深度了解和廣度認知,在此基礎上才能運籌帷幄的應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   通過這四個階段的劃分可以清晰表述了不同時期的不同變化過程。對于群體性事件的屬性認知,我國隨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以及思想理論基礎的不斷深化,使得認知階段在一步步不斷前進和改善。
  2  體育活動中群體性事件的特征分析
  2.1 事件爆發突然性
  面對現在城鄉公共場所的建設越來越齊全,運動器材琳瑯滿目的情況。例如一些廣場,操場,籃球場地等。這些場所逐漸成為人們不可或缺的運動圣地,體育賽事成為人們不斷追求精神生活的場所,與此同時體育群體性事件也不斷出現在人們的視野里,如2002年發生在陜西的“3.24”事件;同年發生在北京的“9.8”事件等。根據這些頻頻上演的突發性事件,有資料顯示:從1902到2000年,在這近百年里,有關體育賽事中的群體性事件,包括球迷騷亂事件,觀眾突發性事件,球迷暴力事件等,傷亡率遠遠超過了交通事故。
  2.2 人群聚集快速性
  根據資料顯示,如果某個個體有不好的情緒,就會把這種不好的情緒接二連三地感染給周圍的人或群體,這種行為會逐漸擴散,使第一個人的情緒和行為強化,再逐漸感染并上升。這種集體在特定場合,特定事件因為某個個體特定的情緒行為,會隨著事態的發展而相互感染不斷蔓延和膨脹,從而爆發群體性行為,即群體性事件的快速聚集性。由此不難看出,當一個人的沖動心理有反應時,其他具有心理認同的人會做出相同反應,產生的這種情感共鳴無形中會達成情緒擴散性和人群快速聚集性,而造成群體性事件。
  2.3 擴散變異暴力性
  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會隨著時間、人的影響快速擴散且很容易變異為暴力性事件。毋庸置疑,足球自始至終都受大家的喜愛,也是我國的第一大球類運動。20世紀60年代,由于社會環境的影響產生的“道德恐慌”出現在青年人這一群體中,這使他們做事時會產生抵觸心理,變得煩躁。這也導致本來就處于叛逆期的青少年易走上犯罪道路,導致犯罪率上升。足球場上的打架斗毆就是典型事件,足球觀眾暴力事件的數量也急劇增加。隨事態發展,不僅是在賽場中,場外或比賽前也時有發生,但是發生概率最大的還是在比賽結束后。
  2.4 社會影響深遠性
  2009年,距離南非世界杯的舉辦還有幾個月的時候,發生了一起出人意料的群體性事件。警察為維持秩序上前阻攔一些黑人,他們不但不懼怕還與警察扭打成了一團,之后警察用器械強力制止了這群黑人。事后了解到此暴亂是為了阻止政府投資來翻新舉辦世界杯的足球場館而開展的,有一個暴亂者瑞沃里認為:“政府能把錢花在維修場館上,就不能把錢給我們么?如果不能解決我們的需要,世界杯也不能順利舉行?!贝_實在之后的幾個月里,各種暴亂、抗議罷工、游行示威等行為就像浪潮似得一波接一波,持續不斷,次數越來越多,事件的嚴重程度一直持續到世界杯結束。這些行為活動不僅僅對南非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產生影響,更對南非在國際的地位產生影響。
  3  結語
  從國內外兩方面來分析群體性事件,與國外相比,國內的研究起步要晚,對群體性事件的界定也沒有國外的完善和清晰,還有一些不足之處。體育活動中的群體性事件主要以事件爆發突然性、人群聚集快速性、擴散變異暴力性、社會影響深遠性、參與人群復雜性為主要特征。
  參考文獻
  [1] 肖唐鏢.當代中國的“群體性事件”:概念、類型與性質辨析[J].人文雜志,2012(4):147-155.
  [2] 魏治勛,桑田.“群體性事件”的新概念于新思維[J].山東社會科學,2014(8):45-50.
  [3] 曾海若.群體性事件:從政治概念到法律概念[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6):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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