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族群.社群.社區.社會共同體的關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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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 楊
[摘要]民族、族群和社群在某個特定空間范圍按照不同的方式組合成了不同的社會共同體。但是,不同社會共同體的活動空間范圍需要位于該空間(或社區)中的人們的集體建構與有效維護。社會共同體的存續、發展抑或散失、瓦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構成該共同體的民族、族群或社群的意識消長、競爭力大小以及國家的政策支持。民族與社群在不同的情境下會形成不同的共同體,并有可能朝著“民族主義”和“社群主義”的方向發展。族群的認同雖然也會隨著情境變化而產生不同的認同,但它基本上是“文化”層面的,而且往往是運用這種“文化”上的認同去謀求利益或效益,亦即它更多地表現為“工具性”的生存策略。但是,在民族認同與族群認同重合和民族社區、族群社區與社群社區趨于一致的情況下,族群的“文化”認同亦有可能轉化為政治認同。
[關鍵詞]民族;族群;社群;社會共同體;關聯
[作者]廖揚,蘭州大學民族學博士后,廣西師范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教授。桂林,541001
[中圖分類號]C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54X(2008)02―0029―010
一、“族群”與“民族”概念上的交叉關聯
對于“族群”的含義,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20世紀50年代馬克斯?韋伯(Marx Weber)所做的定義:族群不同于親屬群體,它是指體質或習俗或對殖民化以及移民的記憶認同的相似而對共同的血統擁有主觀信仰的群體,這種信仰對非親屬的共同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他所界定的“族群”實際上是安德森所說的“想象的社群”,因為這個定義中的“族群”的重要特點是強調主觀信念及其歷史因素。
納丹?格雷澤(Nathan Glazer)和戴尼爾(Daniel)認為,“族群”(ethnic group)是指在一個較大的文化和社會體系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質的一種群體,其中最顯著的特質就是這一群體的宗教、語言特征,以及其成員或祖先所具有的體質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查理斯?奇茲(Charles F,Keyes)認為:約定俗成而且仍然流行的族群概念是指共享同一種文化、語言并從屬于同一個社會的人。尼加塔認為:族群是一種共享文化的某些觀念的一種分類或群體,這些觀念的一個或更多方面原生地構成群體成員資格的許可證。史提芬?科尼爾主張:族群是一種社會群體,其成員宣稱具有共同世系(或在繼嗣方面相近)和歷史上(或現實)的共同文化。在史密斯?西摩爾和克羅特主編的《人類學詞典》中,“族群”被認為是指一群或自成一部分、或從其他群體分離而成的人們,他們與其他共存的、或交往的群體具有不同的語言、種族和文化特征。這一概念包含著這些群體交互關系及其認同的社會過程。托馬斯?巴爾菲爾德主編的《人類學詞典》中認為:族群是指同一社會中共享文化尤其是共享同一語言、且其文化和語言能夠沒有什么變化地代代傳承下去的一群人。
斯蒂文?郝瑞認為,族群群體包括兩個特點:一是族群成員認為擁有共同的祖先和文化,這種認同既可以是客觀實在,也可以是虛擬的;二是族群群體以共同祖先和共同文化有意識地與其他群體相區分,從而形成內部的統一和外部的差異?!癊thnic group的概念就是這樣在地方性的語境中得以界定。它所依據的是在地方社區里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觸的、他們自認為自己是擁有不同的歷史、文化的群體時感覺。西歐和美國關于群體意識本質的學術話語就是由此產生的”。
我國學者通常認為,族群是一個由民族和種族自己集聚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這種結合的界限在其成員中是無意識地承認,而外界則認為它們是同一體);也可能是由于語言、種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來一向有交往或共處的人群所排擠而集居。因此,族群是一個含義極廣的概念,它既可指社會階級、都市和工業社會中的種族體或少數民族群體,也可以用來區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會集團。它綜合了社會標準和文化標準。隨著國家與國家之間交往的日益密切,民族與種族之間的關系逐漸變得復雜起來。盡管學者們對“族群”概念的認識不盡一致,但基本上強調族群的本質內涵是具有大致相同的社會歷史文化背景。
概括地說,族群就是相信共享相同的歷史、文化或祖先的人們共同體。一個特定的人們共同體區別于其他人們共同體的主要特征,通常包括語言、宗教、共同歷史、共同文化、區域的地方化、專門化的職業及自我認同和他人認同等。換言之,族群共享的種族的(膚色)、宗教的、語言的、職業的或區域的特征,或者至少分享最基本的文化特質(信仰、觀念、習慣、風俗及規范等)構成了一個族群區別于另一個族群的有效標識。這些有效標識通常構成族群的基本內涵,即族群性(ethnicity)。族群性的變化,影響著族群認同,進而影響著特定的人們共同體(族群)的構成,亦即族群外延的變化。在這里,族群的外延不僅是指具有共同歷史、文化或祖先的人們共同體本身,而且也包括著族群性、族群認同和族群關系的相關變數。
我國學者對于“民族”概念的看法不一。最近的學者對近年提出的“中國特色的民族概念”進行回應,認為1949年前的中國“民族”概念并非“舶來品”,而是本土產生的概念?!懊褡濉焙汀白迦骸边@樣的概念本身具有彈性,常常會因為認定者的立場不同而異。但近三十年來的研究狀況表明,無論是“民族”還是“族群”,都非客觀的體質、語言與文化所能界定。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一個人群的血緣、語言、文化與“認同”有其內部差異,既有血緣、語言、文化與“認同”的輸出,也有新的血緣、語言、文化與“認同”移入。因此,我們不能把“文本”(text)與“表征”(representation)當作“歷史事實”(historical facts)和“民族志事實”,亦即不能忽略“歷史文本”的社會記憶本質和“文化表征”的展演本質。對于“族群”概念的探討,研究者或重于“族群”的內涵,或重于“族群”邊界或外延。完整的“族群”概念,應該把它的“外延”和“內涵”結合起來。
事實上,“民族”與“族群”這兩個概念存在一些交叉關聯之處。徐杰舜先生在綜合比較有關“族群”概念的基礎上,概括“族群”的外延和內涵。他認為,族群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認同而自覺為我的一種社會實體,族群與民族的聯系是:族群可能是一個民族,也可能不是一個民族;民族不僅可以稱為族群,還可以包含不同的族群。族群與民族的區別是:族群強調的是文化性,民族強調的是政治性;族群在社會效果上顯現的是學術性,民族顯現的是法律性;族群概念的使用范圍十分寬泛,而民族使用的范圍則比較小。納日碧力戈先生認為,族群從本質上說是情感一文化共同體,而民族則是情感一政治共同體。
對于“族群”與“民族”的英漢互譯問題,學者們尚有不同意見。有的學者反對把ethnicgroup譯為“族群”,而主張譯為“民族”;但大多數學者主張把ethnic group譯為“族群”。前者以阮西湖先生為代表,他認為“族群”顯然是指那些尚未發展成為民族的人們共同體,無論是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還是各國人類學者,當今使用的ethnic group涵義都是指“民族”,而不是“族群”;他還認為,“族群”這一術語既不符合馬克思主義關于“人們共同體”的各個演進階段的表述,也不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們對當代社會人類群體的劃分。同時也有悖于世界各國人類學者所表述的“人們共同體”的原意。石奕龍等人認為,ethnic除了指“民族的”以外,也可以指種族的、部落的、民族或國家以及某一特定的文化群體;ethnic group的含義可大可小,大可指華人族群、族別,小可指民系、某某人或某類小群體,它有時可譯為民族,有時又不能,故應當譯為“族群”。
在新近發表的論著中,阮西湖先生對“ethnic group”究竟是“民族”還是“族群”的詞義問題重新作了解釋,認為國際人類學界用ethnic group來表述“民族”,并強調“氏族―部落―民族”是人們共同體演進的普遍規律,在世界人們共同體演進的過程中沒有“族群”的位置,不宜以“族群”取代民族,也不宜以“族群”表達民族以下的支系。
陳志明先生認為,族群的名稱關系到族群認同和族群關系,我們不僅以固定的文化特征去識別族群,更能以動態的方式探討族群認同及其文化認同,進而可以弄清一個族群如何劃分巴斯所說的族群分界線。族群的名稱不僅僅是一個族群的名稱和標志,它的使用反映了族群意識和族群之間的關系以及族群與國家之間的關系。有些族群所使用的名稱與其他族群甚至國家對他們所使用的名稱不一樣,其中有權力關系的因素。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政府(殖民地政府)往往將不同的群體納入一個共同體,以一個“民族”的名稱稱之。1949年以后,中國政府采取新的民族政策,給少數民族以參政的機會和優惠政策。為了貫徹實施民族政策,經過民族識別工作之后,中國政府把全國民族定為漢族和55個少數民族。這樣的民族分類比族群還大,因此,新中國成立后識別的民族不等同于英、美人類學界所使用的“族群”(ethnic group)分類?!爸袊娜祟悓W者不必硬讓自己國內的分類去配合英美人類學的分類。英美的人類學沒有‘民族’這個概念,這是英美人類學的問題,不是中國人類學的不足。中國現今所使用的‘民族’這詞在英文里可以譯為meta ethnic category(大族群分類)。民族可以是一個族群,可以是幾個群體所組成的大的‘想像社群’(imagined community,安德森的概念),也可以僅僅是一種大分類而已”;“中國這么大,不可能只有56個族群,這也就是說研究中國的族群,離不了民族這種分類,‘族群’與‘民族’可并用”;“通過族群的名稱,我們可以認識到一個族群的主觀認同情況,了解到一個族群在一個國家內與其他族群、與國家的關系和它的地位。中國民族政策的實施對各族群群體的重組和認同有深遠的影響,這正是人類學者可作研究的領域,包括名稱的使用。
族群與民族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民族相當于英文nation或nationality,但nation包含有“民族”或“國家”的雙重含義,而nationality的準確含義卻是國籍?!坝梅从持鳈嗵卣鞯囊辉~來套用我國沒有主權意識的少數民族,本身就不確切”。許多學者對此亦有所認識。林耀華先生認為,在民族的許多含義中,當今最常用的是民族相當于族群(ethnic group),或相當于nation(漢語仍譯作民族)。他指出,“族群(ethnic group)專用于處于同一社會體系中,以起源和文化認同為特征的群體,適用范圍主要在一國之內;民族(nation)的定義即‘民族國家’,適用范圍主要在各國之間”。這種區分基本上反映了族群與民族的區別,得到了許多學者的支持。有的學者作了進一步闡述,認為“族群概念適用于民族的文化定義,民族概念適用于族群的政治含義”。有的學者雖然仍用民族指代國內各種民族,但其所用的民族含義即ethnic group(族群)。有的學者則認為,族群(ethnic group)不同于民族(minzu),它可以包括“民族”、“民系”,也可以包括從政府角度看并不十分確定的“人”(如“摩梭人”和“門巴人”等);或者說族群是相對“自然”的文化或利益群體,它們不一定要經過政府“識別”,不一定要享受“優惠政策”(即不以“優惠政策”為其邊界),而民族則須經過政府“識別”并以享受“優惠政策”為族際界限。在以國為本、以人為本的當今時代,“民族”正在被“族群”重新“分界”,“族群”邊界可以無視“民族”的邊界。也就是說,“民族”更多的是歷史結構的產物,而“族群”更多的卻是利益互動的“寵兒”。
還有的學者建議,為了與英文對應,以族群概念替代56個民族的概念,在中華民族(Chinese nation)的意義上,既可用民族(nationality)概念,也可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即構成the Chinese ethnic nationality;在民族大家庭中的55個單一民族的概念上,可以采用少數族群概念,至于英譯不妨用漢語拼音minzu;當然,至于那些擁有自治權的少數民族,也可以采借美國針對印第安人的national group概念,其次屬群體都可用族群概念來探究;在族群概念的架構下,對于人口數量較少或與主體民族相比人口數量對比懸殊的族群可以明確稱為少數族群。這就是說,“在中國的語境中,用民族指稱包容性的中華民族是適宜的;而用族群指稱一個民族的不同層級單元,即學術意義上的文化含義的分類單元”。另據研究,ethnicgroup既包括“前族體”階段的氏族、部落群體,又涵蓋族體(nationality)本身及其內部分支,同時它還涉及“后族體和后民族”(post―nationality&post―nation)的群體(即日益增多的從族體和民族中分離出來的移民群體),因此,有關對ethnic group的應用范圍要比“民族”更加廣泛的理解是正確的,西方學界所運用的ethnic groups并不涵蓋民族(nation),而主要是指具有移民背景的種族“碎片”和族體、民族“碎片”,同時也包含著屬于前族體、前民族范疇的土著人群體。
根據這些論述,族群既可以是一個民族,也可以是這個民族中的次級群體(甚至次級群體中還可再分),而民族一詞則無法包含這些內容。本研究所運用的族群概念,即是包含一個民族中的次級群體及其群體的再分群體。例如,澳門的華人族群按祖居地或來源地可以分為廣東族群、福建族群、香港族群或其他省市的族群;若按語言及習俗文化的相似性又可以再進行細分,如廣東族群可以分為廣府族群、潮州族群和客家族群,廣府族群還可以細分為中山人、江門人和新會人等。福建族群也可以分為客家族群和閩南族群等,而閩南族群還可以再分為泉州人、廈門人和漳州人等。香港華人族群按其居地、方言及習俗等方面的差異,亦可再分為新界客家族群、水上“蛋民”和新近由祖國大陸移居當地的不同民族的族群。
不久前,中山大學成立了“中國族群研究中心”,加之國內不少學者傾向于在更為廣泛的意義
上來使用ethnic group同一民族的不同支系或其次級群體,說明“族群”概念在我國已經產生了較大的影響。有的學者因此擔心,將ethnic group翻譯成“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級群體會消解中國的民族政策體系。其理由,一是憲法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自實施以來建立了155個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22個自治縣。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規定的是民族自治,而不是“族群”自治。如果用“族群”并用其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級群體,將如何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很顯然,這一方面觸及了學術與政治的深層次問題,另一方面又說明了“族群”強調的是人們共同體的文化屬性,而“民族”表述著人們共同體的政治屬性。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用“族群”對譯ethnic group以表述民族支系或其次級群體仍有其合理之處,在港澳臺特別是港澳這樣一個國際移民區域尤為如此。
二、民族、族群、社群、社區與社會共同體
無論是民族、族群還是社群,都有其生存活動的空間范圍,生活在某個特定空間范圍的中人們往往會按照不同的方式組合成不同的社會共同體。上文已對民族與族群的概念作了討論,這里著重分析“社群”概念及其與社區、社會共同體等方面的關系。
“社群”(Community)一詞在政治哲學中早就出現。從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經西塞羅、奧古斯丁、阿奎那、埃德蒙?伯克,一直到約翰?密爾、黑格爾,社群和社群關系概念的內涵和意義雖然歷經變化,但其重要性卻一直為歷代政治思想家們所重視。亞里士多德把社群界定成為達到某種共同的善的目的而組成的關系或團體,他在《政治學》開篇所說的“城邦或政治共同體”即“政治社群”。
在14-17世紀的英文中,社群與社區含義相近,主要包括五方面的意義:一是相對于有身份地位的人;二是一個國家或有組織的社會;三是同一個地區內的人;四是指一種共同的性質;五是指一種共同的身份認同和特質。19世紀以來,“社群”在復雜的工業社會中更凸顯一種在地性和一種對立時可見、伸手可及的實在性質。在陸谷孫主編的《英漢大詞典》中,“社區”至少具有七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由同住一地區或一國的人所構成的社會。其二是指團體、社團,如華人社團、婦女社團等。其三指公眾。其四是指國家之間的共同體,如歐洲共同體等。其五指共有、共享、共同責任。其六指共同性、同一性、一致性,如利益的一致(community of interests)等。其七指社交活動、群居狀態。“社區的”也可作形容詞,如同“社會的”、“公眾的”、“團體的”,如社區活動中心(community house)、社區教堂(a community church,指各教派的聯合教堂)等。
英文詞community往往被翻譯成“社群”或“社區”,它表達的是一群人共同居住的地區或共同從屬的社會群體。一般來說,社群是指由個人組成的社會群體,這個群體中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相當親密,具有一定的凝聚力,而且還存在著某種道德上的義務。滕尼斯進而區分了血緣社群(community by blood)、地域社群(community of place)和精神社群(community of spirit)三種社群。而對應于這三種社群的具體例子就是親屬關系(kinship)、鄰居關系(neighhourhood)以及友誼或同志關系(friendship or comradeship)。丹尼?貝爾在他的《社群主義及其批評者》中把社群劃分為地域社群(community Of place)、記憶社群(community Of memory)和心理社群(psychological community)三種。
社群主義代表人物之一邁克爾?桑德爾則提出了工具意義上的社群、感情意義上的社群和構成意義上的社群等三種不同類型的社群。他所說的“社群”就是由那些具有共同的自我認知的參與者組成的,并且通過制度形式得以體現的某種安排。其主要特征是參與者擁有一種共同的認同,如家庭、階級和民族等。在社群主義者看來,“社群”優先于自我與個人,它可以包括家庭、團體、社區、階級、民族和國家等?!吧缛褐髁x者把社群看作是一個擁有某種共同價值、規范和目標的實體,其中每個成員都把共同的目標當作自己的目標。因此,在社群主義的眼中,社群不僅僅是指一群人;它是一個整體,個人都是這個整體的成員,都擁有一種成員資格。”著名的民主社會主義社群論者戴維?米勒認為,社群是由擁有共同信仰的個人組成的,這種共同的信仰就是每個人都屬于他人的信仰。社群的每個成員都能夠效忠于自己的社群,并且愿意共同促進整個社群的公共利益?!皼]有一種共同的民族認同,就不可能把公民聚集在一起;而沒有公民資格,民族就不可能實現全體人民決定未來這一積極理想。……公民將自己看作是集體的一員,對促進共同利益負有責任。”在戴維?米勒看來,社群與“公民資格”密不可分,最常見的社群形式就是民族與國家。
何為“社區”?菲力浦?塞爾茲尼克認為:社區是一群人,其外延包含范圍廣泛的活動和利益;“參與”指的是全體人的參與,而不是部分人的利益和行動。因此,可以說社區是一種變化著的群體經歷,也可以說是具有同一種信念和利益的人的一種組織,是一系列不同的群體和行動所借以依托的單位。所有的社區都是用契約聯系在一起的,社區中的人具有共同的信念和命運,具有個人的同一性、歸屬感以及支持其行為和關系的結構。其成員參與和相互利益接觸的途徑越多,社區的經驗就越豐富。社區是一種綜合性的組織,在這里有一種共同的、多樣性的生活。愛德華和瓊斯則把“社區”定義為:有一群人,居住在一定的地方,在組織他們的社會生活時行使一定程度的自治;他們組織社會生活時以地方為基礎來滿足他們各方面的生活需要。對于這種提法,有人不同意,認為過高地估計了社區的控制能力。上述的定義包括人、地理空間、社會的相互影響以及相互聯系。在社會的相互聯系這點上,這個概念沒有把階級、種族和性在一些社區內造成的分離情況考慮在內。
羅斯的定義更為擴展,他所說的“社區”包括一群人,他們享有共同的利益或功能,如福利、農業、教育、宗教,這些利益并不包括住在社區地域內的每一個人,只包括那些在公共事物中有著特殊利益和功能的人??偟目磥恚鞣綄W者如桑德爾、米勒等人對社群的界定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包含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信仰和政治歸屬等關系。在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中,“社群”這一術語是作為一個規范概念而使用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社群是一個擁有某種共同的價值、規范和目標的實體,其中每個成員都把共同的目標作為自己的目標,這樣的社群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善的。盡管社群主義者對社群的界定不盡相同,但歸納起來一般具有如下三個基本特征:一是它享有完整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為了分享利益而組合的。二是社群的參與者是一種面對面的關系。三是社
群是其成員自我認同的核心,社群的關系、義務、習俗、規范和傳統對成員有著決定的意義。實際上,社群主義者心目中的社群,即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為了達到最大和最高的善而組成的人類團體或人類關系?!吧鐓^”也包羅萬象,可以說在西方社會無所不在,因而有人說社區是當今西方社會的基本結構。
中文的“社區”一詞是輾轉翻譯而來的,它經歷了從德文的Gemeinschaft到英文的community,然后到中文的“社區”的語言的旅行過程。學者們一般認為,“社區”這一概念進入社會學視野是從1887年滕尼斯的《社區與社會》(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一書算起。德文Gemeinschaft一詞一般可譯作“共同體”,表示任何基于協作關系的有機組織形式。滕尼斯提出社區與社會這兩個概念,主要是用它們來表征近代社會的整體變遷趨勢。他認為從傳統的鄉村社會向現代的商業化社會過渡后,人際關系的特征以及社會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他提出“社區”與“社會”這兩個概念來分別表征人類共同生活的兩種表現形式。他強調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親密關系和對社區強烈的歸屬感與認同感,而沒有明確提出社區的地域性特征。因此,滕尼斯的“社區”涵義十分寬泛,它不僅包括地域共同體,還包括血緣共同體和精神共同體,人與人之間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識以及親密無間的關系是社區的精髓,Gemeinschaft一詞譯作“共同體”可能更貼近滕尼斯的本意。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種種社會問題,逐漸引起了社會學家對于滕尼斯所提出的“社區”研究興趣。20世紀20年代(即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美國社會學家把滕尼斯的社區(Gemeinschaft)譯為英文的community,并很快成為美國社會學的主要概念,芝加哥學派還把社區問題作為其研究重點,對美國不同類型的社區及其發展變遷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
20世紀30年代,中國學界從美國“轉口”引進了“社區”術語,費孝通等燕京大學社會學系的部分學生首次將英文的community譯為“社區”,“社區”逐漸成為中國社會學的通用語。這一術語的引進是否符合當時中國的實際?現今一些學者反思了這一問題。有的學者認為,到漢語古代文獻里去搜尋“社”加上“區”當作德文C-emeinschaft對譯語“社區”的所謂“詞源”,是不足取的緣木求魚的考證。社區的定義眾說紛紜,但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一類是功能主義觀點,認為社區是由有共同目標和共同利害關系的人組成的社會團體,即功能社區;另一類是地域主義觀點,認為社區是在一個地區內共同生活的有組織的人群,即地域性社區。功能社區是有特殊目的的人所組成的群體,社區成員的目的和手段不是特別明確,組織化的程度也不是很高,但是它強調為了共同的利益而參與群體的活動。我國大部分社會學者則采取地域主義觀點給社區下定義,認為社區是指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們組成的多種社會關系和社會群體,從事多種社會活動所構成的區域生活共同體。社區被界定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地域性社會之后,與滕尼斯提出的Gemeinschaft所具有的豐富內涵相比,社區概念已經發生了一定的偏離。中國社會學界把社區界定為地域性社會,其中既有社區研究歷史上的淵源,也是社區研究在我國現代化進程中的應用與實踐的必然結果。
韋伯曾沿用滕尼斯的“社區”與“社會”概念來界定“共同體關系”和“結合體關系”這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當參與者主觀感受到彼此間有相互隸屬關系,并建立在情感性或傳統的基礎上時,這可以說是“共同體關系”;當個人在群體或組織中只尋求利益的平衡與結合,那么這便是“結合體關系”。這種在關系中對“社群”與“社會”兩概念進行區分的方法雖然包含著一定的合理性,但概念在關系中的混雜性和模糊性卻十分明顯。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Society)是在一定物質生產活動的基礎上形成的相互聯系的生活共同體。馬克思說:“社會,即聯合起來的單個人”。這種聯合不是單個人的機械相加,而“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系和關系的總和”,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
社群與社會都是“共同體”概念,而“共同體”的主體是面對面交往的人,個體在“共同體”內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而且個體的行為規范要受“共同體”內的道德、習俗或制度等的制約。自然經濟條件下的“社群”與“社會”概念的內涵基本一致。古希臘城邦社會中的“城邦”是其政治社群的范圍,城邦內的公民利益與共、休戚相關,他們與外界基本上“不相往來”。因此,在自然經濟下的個體所在的社群也就是社會。但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域從合一狀態走向分離,社會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發生分化,這時“社群”與“社會”兩概念有顯著的差異:一是“社會”以物質資料的生產為自己存在的根本條件,以其內部的矛盾為推動自己發展的動力;“社群”則以群體內成員間的情感、語言、信仰和種族等為其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二是“社會”的范圍較“社群”廣。三是“社群”與“社會”兩共同體內的個體間關系不同,“社會”主要是一種工具意義上的存在,“社群”主要是一種價值意義上的存在。四是“社會”有自己較為完備的生產方式和政治、法律等制度;“社群”只有零碎的、不系統的習俗、規則,缺乏應該有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
中國社會學自1979年恢復重建以來,社區與社會分解成為community和society的譯名。這樣,兩個概念便都有社會學給出的專有名稱。然而,譯名雖然確定了,但按我國社會學流行讀本給出的社區與社會的定義,卻又出現了兩個概念的界限問題――一個決定社會學定義的社區和社會兩個概念是否實際上是重合的問題,即,究竟多大的地域范圍才算是社xE?圍繞這個問題出現兩種學術觀點。社區與社會在概念上的混淆,使得現今社會學無力對社會現象做出準確而全面的概括,同時也制約了社會學對社區深入認識和研究。為此,有的學者建議把community譯作“社會”,而把society譯作“社群”,認為:社會學目前定義的社區不妨作為社會概念體系中的一個從屬概念,用它來表示社會的一個較小區域單位。這個單位究竟應該有多大,似應以社區的成員能在空間上便于直接面對面地相互直接聯系為準。實際上,如今人們開始使用的“社區服務”一類詞匯,早已把社區的地域界限規定在居住小區的范圍之內了。而society的譯名選擇社群一詞,則是考慮到這個詞既能直接地表現出“人以群分”這一特點,又能體現出個人對應于作為“群”的集體和團體的關系。同時,用社群來表示它是與經濟、政治和文化等概念相并列的概念,也能免去用社會來表示尚須再作解釋的麻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當今社會的電子信息技術十分發達,信息網絡化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由于互聯網實現了跨時空的人際互動,人們在互聯網上通過交流形成了具有共同價值觀、共同歸屬感的群體,因此,強調具有“精神共同體”屬性的“虛擬社區”(Virtual community)便逐漸凸顯出來。虛擬社區是與傳統的實在社區(real community)相對應的,它與實在社區最大的差
異是在地域空間的界定上。由此看來,虛擬社區無疑更強調作為“共同體”的功能或精神方面的因素而不關注其地域屬性。虛擬社區的出現對傳統社區概念的界定提出了理論挑戰,它不再是傳統社會中那種封閉的、狹隘的、基于血緣或地緣的親密關系,而是具有開放性、平等性和文化共享性的特質,在虛擬社區中相隔萬里的人們建立了親密的感情。虛擬社區的出現,解構了人們對社區是關于地域性生活共同體的統一認識,它為人們重新認識社區的概念拓展了視野,關于社區概念的界定因此出現了兩種不同的取向:地域性社區和精神共同體。社區概念和社區實體與人們的生活實踐有著極為密切的互動關系。一方面,社區概念的界定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和實踐,有助于社區工作和社區建設,乃至地域社會的蓬勃發展;另一方面,人們改造客觀世界的生活實踐又不斷拓寬了人們認識社區的視野,使人們根據不同的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界定社區這個客體。
總之,民族、族群和社群在某個特定空間范圍按照不同的方式組合成了不同的社會共同體。但是,不同社會共同體的活動空間(包括有形的實在空間和無形的網絡虛擬空間)范圍需要位于該空間(或社區)中的人們的集體建構與有效維護。社會共同體的存續、發展抑或散失、瓦解,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構成該共同體的民族、族群或社群的意識消長、競爭力大小以及國家的政策支持。
三、民族、族群、社群、社區與社會共同體的內在關聯
民族、族群和社群都有一定的邊界,且其邊界并非一成不變。但問題在于,民族、族群和社群的邊界是如何變動的?它們能否重合為一?在何種情況下能夠重合為一?
從地理邊界上看,民族、族群和社群的地域邊界應該是相對穩定的,但民族、族群及社群之間的跨界社會經濟交往和文化交流會變動其邊界,而其邊界的真正改變則往往是移民和人口遷移的結果。在民族意識與族群意識合一、民族認同與族群認同重合的情況下,民族社區、族群社區與社群社區的自然或地理邊界與社會文化邊界趨于一致。
從文化邊界上看,“民族”往往為國家賦予象征和意義,其邊界相對清晰;“族群”往往強調“我群”與“他群”的差異,傾向于在與“他群”的差異中強調“我群”的認同,其邊界相對模糊;“社群”的邊界則介乎于“民族”與“族群”之間。
從行政邊界上看,“民族”的政治邊界相對清晰,“族群”和“社群”的行政邊界相對模糊。在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社會中,“民族”的政治邊界主要表現為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民族地方自治與非聚居區的地方“共治”,其社區邊界因之變得錯綜復雜,但均應內化于國家統一的行政疆界。社群主義者認為,社群、民族與國家三者是緊密相關、相輔相成的?!皩嶋H上,社群主義者心目中的社群,即是亞里士多德所說的,為了達到最大和最高的善而組成的人類團體或人類關系,即政治社群?!鄙缛褐髁x者通過論證,將個人、社群、公共利益、民族、國家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在其定義中的社群、政治共同體、民族、國家是密切相關的,也即國家從某種意義上可以作為一種類型的社群;同時,社群主義由社群優先于個人得出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權利;兩相結合,國家與公共利益也即具有了一定的相關性。
總的看來,民族與社群在不同的情境下會形成不同的共同體,并有可能朝著“民族主義”和“社群主義”的方向發展。族群的認同雖然也會隨著情境變化而產生不同的認同,但它基本上是“文化”層面的,而且往往是運用這種“文化”上的認同去謀求利益或效益,亦即它更多地表現為“工具性”的生存策略。但是,在民族認同與族群認同重合和民族社區、族群社區與社群社區趨于一致的情況下,族群的“文化”認同亦有可能轉化為政治認同。
責任編輯 陳家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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