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交通事故殘疾程度評定新舊標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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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院等五部門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新標準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舊標準于2017年3月23日廢止。司法實踐中,在舊標準廢止后,對舊標準廢止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殘疾評定適用標準,各地規定不一,導致同案不同判。筆者認為,應以2017年3月23日舊標準廢止為時點,之后發生的交通事故,一律適用新標準評定;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以終審判決作出時間為節點,終審判決在舊標準廢止日之前作出的,適用舊標準評定;之后作出的,適用新標準評定。
【關鍵詞】交通事故 評定殘疾程度 新舊標準適用
一、問題提出
2016年4月18日,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稱“新標準”)于2017年1月1日施行。2017年3月23日,GBl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下稱“舊標準”)廢止。新標準施行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體損傷的,應當依據何種鑒定標準評定殘疾程度?查閱各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在舊標準廢止后,各地規定比較統一:交通事故發生在舊標準廢止后,適用新標準。但交通事故發生在舊標準廢止前,適用何種標準,各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各不相同??v觀各地規定,筆者對關于2017年3月23日以后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據新標準評定殘疾程度沒有異議,但對2017年3月22日以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體損傷的,一律按舊標準評殘,不敢茍同。那么,對舊標準廢止前該適用何種標準進行殘疾評定呢?
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
?。ㄒ唬┙K省、山東省有關規定
2017年4月17日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下發的蘇鑒協(2017)6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在司法部、最高院等主管部門出臺明確意見之前,江蘇省按以下意見執行:一是,自2017年3月23日起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應適用新標準;二是,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時,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舊標準時,按照委托要求適用舊標準,不能徑行適用;三是,辦案機關在2017年3月23日以前委托鑒定中明確要求適用舊標準的,鑒定機構未出具鑒定意見的,應與辦案機關確認何種標準,再出鑒定意見。2017年4月12日山東省司法鑒定協會發布的《山東省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其內容與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意見一致。
?。ǘ┥虾J杏嘘P規定
2017年5月23日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上海市司法鑒定協會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在司法部、最高院等主管部門出臺明確意見前,上海按如下意見執行:一是,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損害,適用的評殘標準,以鑒定委托為準。二是,2017年3月23日起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損害,適用新標準。三是,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專門性規定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ㄈ┙魇∮嘘P規定
根據2017年5月27日江西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局、江西省司法鑒定協會發布的(2017)贛司鑒8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一是,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生的人身損害,既往按照舊標準評定傷殘,現在如需重新鑒定的,原則上適用舊標準評定;如鑒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鑒定委托為準。二是,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生的人身損害現在評定傷殘,原則上一律適用新標準進行評定。如鑒定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鑒定委托為準,但鑒定機構應告知不同標準適用的風險。三是,2017年3月23日起發生的人身損害,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傷殘評定時,適用新標準。
?。ㄋ模V東省有關規定
根據2017年5月11日廣東省司法鑒定協會發布的粵鑒協(2017)14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在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主管部門明確意見前,為保證機構鑒定活動的正常開展,現將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自2017年6月1日起,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應適用新標準。二是,辦案機關在2017年6月1日以前的委托鑒定中明確要求適用舊標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尚未出具鑒定意見的,應提請辦案機關對適用何種傷殘鑒定標準進行確認后,再出具鑒定意見。三是,對于在2017年6月1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重新鑒定的,依照舊標準進行評定。四是,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時,以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舊標準的,鑒定機構應按委托要求適用。
?。ㄎ澹┖笔∮嘘P規定
根據2017年7月4日湖北省司法鑒定協會發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通知》,一是,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時應依照新標準進行評定;本通知發布時,尚未出具鑒定意見,且未采用新標準作為評定標準的,應提請委托人對鑒定標準進行變更和確認后,再出具鑒定意見。二是,委托人委托鑒定時,以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依據,對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委托人要求適用舊標準進行傷殘程度評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可按委托要求適用該標準。三是,對于2017年3月23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往按照舊標準評定傷殘,現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依照舊標準進行評定;如委托人另有指定的,可按委托人指定的國家標準進行鑒定。四是,2015年12月17日印發的《關于法醫臨床傷殘程度鑒定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即日廢止。五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或有關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新疆有關規定
根據2017年4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鑒定協會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在司法部、最高院、公安部等主管部門出臺明確意見之前,按以下意見執行:一是,自2017年4月17日起,進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的,應適用新標準。二是,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時,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舊標準進行傷殘程度評定的,按照委托要求適用該標準,而不能徑行適用。 三、規定類型特征
將上述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對新舊標準銜接意見進行分類,呈現以下特征:
?。ㄒ唬┙煌ㄊ鹿拾l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后,一律適用新標準
江蘇、山東、上海、江西的規定中明確2017年3月23日起進行交通事故殘疾程度評定適用新標準(注:未區分交通事故發生時間是在舊標準廢止前,還是廢止后);湖北、廣東、新疆的規定中雖然有通知時間的節點,但因其規定通知后,進行的傷殘評定適用新標準(注:也未區分交通事故發生時間是在通知前,還是通知后),且無舊標準廢止之日至通知下發之日發生交通事故適用何種標準,例外規定,據此,也可以得出在舊標準廢止之后至通知下發之時發生交通事故,適用新標準進行傷殘評定。
?。ǘ┙煌ㄊ鹿拾l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前,以適用新標準為原則,舊標準為例外
?。?)江蘇、山東規定,對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辦案機關未要求適用舊標準的,不能徑行適用;辦案機關之前已委托并明確適用舊標準的,尚需向其再次確認,方能出具鑒定意見。也即需要辦案機關明確或再次確認,否則適用新標準。
?。?)湖北規定,對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委托人要求適用舊標準進行傷殘程度評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可按委托要求適用該標準。也即若委托人未要求適用舊標準的,則按新標準評定。
?。?)廣東規定,對2017年6月1日前委托鑒定中明確要求適用舊標準,尚未出具鑒定意見的,應提請辦案機關適用何種標準,進行確認后,再出具鑒定意見。因2017年3月23日之后不可能再適用舊標準,也即對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適用何種標準,需要辦案機關指定和確認,否則適用新標準。
?。?)新疆規定,對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時以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為依據,要求適用舊標準,應按照委托要求適用,不能徑行適用。也即對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適用舊標準,需要辦案機關指定和確認,否則適用新標準。
?。ㄈ┙煌ㄊ鹿拾l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前,鑒定標準以委托為準
上海規定,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損害,適用的評殘標準,以鑒定委托為準,即把鑒定的標準選擇交給了委托人。
?。ㄋ模εf標準廢止前發生的交通事故重新鑒定,以舊標準為原則,新標準為例外
江西規定,對于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如需重新鑒定的,原則上適用舊標準,但委托方另有指定的,可按鑒定委托為準。
?。ㄎ澹εf標準廢止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事故重新鑒定,以舊標準為原則,新標準為例外
湖北規定,對2017年3月23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既往按照舊標準評定傷殘,現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原則上依照舊標準進行評定;如委托人另有指定的,可按委托人指定的國家標準進行鑒定。
?。νㄖl布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事故重新鑒定,按舊標準評定
廣東規定,對于2017年6月1日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按照舊標準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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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山東、廣東、新疆、上海的規定序言中均明確了在司法部、最高院等主管部門出臺明確意見之前,按以下意見執行。上海、江西、湖北在有關規定條文中明確,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專門性規定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筆者觀點
根據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對發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前的交通事故殘疾程度評定的有關規定,筆者的觀點是對2017年3月22日以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體損傷的,在2017年3月22日之后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應當適用新標準進行殘疾程度評定;在2017年3月22日之前已經作出終審判決的,則應適用舊標準評定。理由如下:
?。ㄒ唬恼J識論的角度,新標準更科學,是對舊標準不足進行的總結完善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的認識不斷進步,殘疾程度評定的標準也需要不斷完善,新標準顯然是對舊標準在以往實踐中的不足所進行的總結完善,其標準更科學,更符合客觀實際。正因為舊標準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才會被淘汰。如果適用舊標準,從認識論的角度,完全是對真理認識的反動。
(二)從損失填補理論,殘疾賠償金填補未來損失的屬性,決定了不應適用舊標準
殘疾程度評定的目的是損傷者為了獲取殘疾賠償的計算依據,獲得殘疾賠償金,而殘疾賠償金的屬性是對損傷者未來因殘疾而勞動能力缺失所作的損失填補,是對損傷者未來損失的填補,而不是對損傷者過往損失的填補。因此適用新標準更符合客觀實際,以舊標準來對未來損失進行填補,明顯不合理。
?。ㄈ└鶕靶路▋炗谂f法”原則,參照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新標準更能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雖然《立法法》第93條規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是該條中還規定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也即法不溯及既往還存在例外情形?!读⒎ǚā返?2條規定了“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刑法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規定了利于被告人原則。雖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從舊兼從輕”原則屬于刑事法律的范疇,但是為了更好地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依據“新法優于舊法”,參照“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新標準明顯更為妥當。
(四)治療終結后方能進行殘疾程度評定,也為適用新標準提供了時間依據
舊標準3.2條“評定時機”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毙聵藴省拌b定時機”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痹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42條曾規定,因交通事故致殘的,鑒定應當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申請。由此可見,傷殘評定的時間并非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進行的,而是應當在治療結束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才能進行。倘若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前,但其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的時間發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后,仍按已廢止的舊標準去鑒定,如何讓人信服?故新舊標準交替時,傷殘評定不能僅按照事故發生時的標準進行評定,也是有時間依據的。
(五)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及公平原則,也應當適用新標準評定
對于交通事故賠償,每年5月法院都會根據統計局統計的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重新制定新的損失計算標準。由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長,采用新的損失計算標準,賠償數額將逐年增加,受損者若在次年5月之后起訴,其明顯高于本年起訴的賠償金額,但此時法院也是按來年新的標準判決,而非適用舊標準,因此,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及公平原則,殘疾程度評定也應適用新標準。
?。┢渌∈械囊幎?,并未排除適用新標準,而是以適用新標準為原則,舊標準為例外
對發生在舊標準廢止前的交通事故評定適用何種標準,上海是以鑒定委托為準,江蘇、山東、廣東、江西、新疆、湖北都是以新標準為原則,舊標準為例外,只有辦案機關委托時明確適用舊標準的,才適用舊標準,而不能徑行適用舊標準,即使在舊標準廢止以前辦案機關已明確適用舊標準,鑒定機構尚未出具鑒定意見的,還需再次確認相應標準。
五、結語
在新舊標準交替之時,應以2017年3月23日舊標準廢止時間為時點,發生在此之后的交通事故,一律適用新標準評定殘疾程度;發生在舊標準廢止之前的交通事故,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有效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參照司法解釋的慣例,以終審判決作出時間為節點,終審判決作出時間在2017年3月22日之前的,適用舊標準評定;2017年3月23日之后的,適用新標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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