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被犯罪所侵蝕的夕陽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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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老年人犯罪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也成了許多人研究和關注的焦點。另一方面,對于已經犯錯的老人,也應當給予幫助,使他們盡快重回正常的生活,安享晚年。
兩起案件看老年人犯罪
去年7月,陳某某在本市某處竊取被害人張某停放的電動自行車一輛,并意欲騎行回家?!耙驗闆]有啟動鑰匙,陳某某只好將車推行至維修店,要求店內員工修配,卻遭到了后者的拒絕?!睙o奈之下,陳某某便將車輛停放在維修店附近。次日凌晨,被害人張某根據該車定位系統找到車輛,隨后便報警。8月2日,公安民警經偵查,在陳某某的居住地將其抓獲。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黃浦區檢察院”)受理本案后了解到,這是一起老年女性因一時糊涂實施的侵財類案件。有鑒于此,該院也在嚴把案件質量關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老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檢察工作。首先,針對陳某某誤認為自己的電動車遭竊而產生盜竊動機的情況,檢察官與偵查人員溝通,為其找回了被遺忘的車輛,消除了抵觸情緒,同時督促其認罪認罰;其次,針對陳某某平時與子女交流不多,擔心自己的行為被嫌棄的顧慮,檢察官還在之后的訊問等環節通知其子女到場,也化解了陳某某母女間的嫌隙。第三,檢察機關還積極開展公開聽證與公開不訴、訓誡,通過各方規勸與疏導,使老人真誠悔過。
最終,鑒于本案中陳某某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較輕、犯罪情節輕微,且到案后認罪悔罪表現較好,贓物已追回并獲被害人諒解等,適用我國刑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予以訓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定罪不起訴。
無獨有偶。今年2月,黃浦區檢察院老年人犯罪檢察官辦公室在例行走訪派出所的過程中發現了一起慣犯盜竊的案件?!巴跄衬硰?976年至2018年,曾因多次實施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然而,去年9月才刑滿釋放,他又于今年2月25日前往本市黃浦區某水果大賣場,趁店內人員忙碌之際,竊得人民幣640元?!彪S后,公安機關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決定。黃浦區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僅對王某某的盜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故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并于3月5日向公安機關制發并送達《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公安機關對上述案件及時進行了審查,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立案的決定,于同日以涉嫌盜竊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4月10日,公安機關向黃浦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該院受理后及時將該案錄入刑事立案監督信息,并對王某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檢察官告訴記者,縱觀黃浦區檢察院去年辦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暴力犯罪相對較少,大多采取盜竊、詐騙等手段。其中,盜竊、詐騙等侵財類犯罪案件共有33起,占案件受理總量的51.56%。暴力犯罪案件以及涉賭涉毒案件則分別占比26.56%及21.87%。
關于老年人刑罰的思考
總體來說,我國的立法還是體現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理的理念,這既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也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謙抑性的體現。但是,針對老年人犯罪的刑罰,依然有不少值得討論的地方。
首先,在我國刑法中,有三處提到了關于老年人犯罪的處理——17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9條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72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不過我們也發現,這其中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符合年滿七十五周歲這一條件。那么問題在于,對于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尤其是在死刑的適用方面,七十五周歲的年齡設置是否過高?
根據我國現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所謂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這與刑法中的從寬年齡有一定的差距。北京大學的陳興良教授曾經也就這一問題提出過自己的看法。他表示,我國刑法第49條第2款的規定意在體現對老年人犯罪的寬恕立法,但是該規定將年齡設置在七十五周歲,同時還做出了例外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犯罪并且需要適用死刑的情況幾乎沒有,這很有可能導致該法條被虛置。
對此,筆者認為,如今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下,是否可以進行相關的數據統計,在此基礎上再作進一步分析,從而得出結論。比如,從刑法修正案八(該次刑法修正案加入了年滿七十五周歲犯罪的從寬處罰條款)實施至今,全國各地有多少起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死刑適用案件,七十周歲以上又有多少起,向下類推,直至六十周歲。記者了解到,黃浦區檢察院就對2018年全年受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其中:六十周歲至六十四周歲以上的老年犯罪人數為58人,六十五周歲至六十九周歲7人,七十周歲以上3人,七十五周歲以上1人,即偏向青壯年紀的老年犯罪人數多,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數少。
僅僅一個區域一年內的數據盡管并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但如果能有一個更為全面、詳細的數據作為支撐,那么確定一個恰當的年齡門檻就顯得更有說服力。
當然,與此相對的是,針對老年人的死刑適用問題,也有學者提出是否可以將“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改為“犯罪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理由是,如果行為人在不滿七十五周歲時犯下了一起罪大惡極,應當適用死刑的案件,但是卻在若干年后歸案接受審判。屆時,如果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被告人依然適用刑法中關于老年人犯罪的從寬規定是否公平合理。這些都是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辦案人員仔細研究和考量的事項。
其次,老年人犯罪究竟是否應當適用累犯制度。所謂累犯,指的是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兩種構成累犯的情形,即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值得一提的是,對于一般累犯有一個例外規定,也就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構成累犯。
顯而易見,法律并沒有規定老年人犯罪不適用累犯制度。然而,目前在理論界卻不乏呼聲,建議在立法層面增加年滿七十五周歲老年人不成立累犯的規定。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一方面,老年人的辨認力及自控力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降低;另一方面,通常情況下,老年人犯罪相對于一般成年人犯罪來說社會危害性較低,再犯的可能性也相對較小。對此,筆者認為,即便是對老年人,只要其實施了犯罪行為,且符合法律對于累犯的規定,就應當依法懲治。只不過在這其中,要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黃浦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年齡不是犯罪的“擋箭牌”,更不是再犯的“護身符”。對于犯罪人處以刑罰,就是為了預防其重新犯罪,同時警示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因此,對于具有慣犯、職業犯等情節的犯罪,要依法從嚴,從而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功能。
第三,我國刑法規定了年滿七十五周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特別殘忍的手段”?由于該條款屬于老年人不適用死刑的例外規定,因此具有一定的討論意義。從表述來看,對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人是否適用死刑,法律給了司法辦案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然而,如果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容易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形成爭議,對最終的法律適用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蛟S,頒布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特別殘忍的手段”進行解釋是下一步需要考慮的事項。
幫助老年人重回正軌
目前而言,與未成年人犯罪所受到的懲罰和保護相比,針對老年人犯罪的制度尚不健全。比如,司法辦案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對未成年人采取強制措施時要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要確定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實,類似的理念也可以應用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的辦理過程中。
此外,對于老年人適用減刑、假釋的情形依然可以有進一步探索的空間。比如,對于老年犯罪人,如果其悔罪悔改態度較好,認真接受教育改造的,是否可以改為“應當”減刑而非“可以減刑”等。
夕陽無限好,只是近黃昏。人進入老年后,生理功能衰退,情緒多變。當自身的一些消極情緒無法通過合適渠道加以排解時,再加上外界因素的刺激,很可能就會造成老年人用錯誤的方式發泄心中的不滿,走上犯罪道路。對于他們,我們應該投去更多的關注和目光,幫助他們早日重回生活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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