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增資時股東對放棄份額優先認購問題探討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 貴州捷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安公司)與貴陽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黔峰公司)、重慶大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林公司)、貴州益康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康公司)、深圳市億工盛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工盛達公司)的股東增資糾紛的爭議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部分原有股東放棄了優先認購權,其他股東是否可以要求優先認購公司其他增資。該案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時公司利益同股東信任之間的權衡以及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排除適用情形的具體體現,是對優先認購權缺漏的實踐案例彌補。《公司法》在2013年修訂后,將其中增資時原股東優先認購權內容調整至第34條,但內容未明確規定,而本案是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時優先認購權法律規范的有力補充,因此以該案為切入,論述股東優先認購權的排除適用情形。
關鍵詞: 股東有限認購權;增資擴股;排除適用
中圖分類號: F23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2.061
1 最高院指導案例貴州捷安增資份額優先認購案分析基本案情
捷安公司與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益康公司、億工盛達公司,以公司增資時優先認購權爭議向法院起訴,經一審、二審及重審,最終終審判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作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黔峰公司在2007年2月時其具體持股分別為大林公司54%、益康公司19%、億工盛達公司18%、捷安公司9%。后改制上市,同年5月8日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公司擴股2000萬股,引入戰略投資者。其中大林、益康、億工盛達等公司同意增資擴股,但放棄認繳的增資份額(共1820萬股,占比91%),給戰略投資者認購。捷安公司同意增資擴股,但拒絕戰略投資者進入,要求除應按比例可認繳180萬股,還主張優先認購其他股東放棄認繳的份額。股東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為此,捷安公司以其他公司均放棄新股認購權后,在其已明確表示行使優先認購權時,仍由其他投資者認購剩余份額,違反公司法,侵犯優先認購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對黔峰公司擴股部分(1820萬新股)享有優先認購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捷安公司對其他股東放棄的擴股份額是不享有優先認購權的。首先,優先權的享有須基于法律規定。而目前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該情形的優先權。其次,針對第71條中公司股權轉讓與第34條中股權讓與問題,法院認為股權轉讓情形同增資擴股對公司的影響分別不同。最后,捷安公司本身增資時可以優先認購180萬,權利未受損。綜上,捷安公司要求對剩余增資的優先權請求被駁回。捷安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捷安公司向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可二審法院判決理由,裁定本案不應再審。
2 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
2.1 概念
目前我國法律將股東優先認購權分為,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和新股優先認購權。在本文中主要討論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是指原有股東在公司增發新股時優先于外部投資者按照比例認購公司新股。盡管我國不同學者具體看法有不同的側重,但是我國目前公司法針對新股優先認購是嚴格要求按照原股東實繳出資比例認購。
2.2 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功能定位
股東的新股認購權被認為“一項保全出資比例性價值的重要權利”。這種比例性利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現實的比例性利益,也就是在公司事務決策的過程中享有的表決權分體。二是期待性的比例性利益,是指公司在增資擴股時,股東擁有按原有比例優先認購的權利。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對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我國目前公司制度尚存許多空白,控股大股東的權利集中使得中小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通過優先認購權的存在能夠一定程度上保障中小股東能繼續保證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
3 新股優先認購權的立法現狀
國外的新股認購優先權法律制度的發展要遠遠早于我國。美國是1807年時通過Gray Portland Bank最早確立新股優先認購權制度的,認定該權利是一項與歐的,不可剝奪的既得權利。在發展過程中,各州公司法存在差異因此新股優先認購權被視為非常態的存在,公司自行選擇章程中是否包含優先認購權。但從實踐來看,該制度導致的中小股東訴訟比較嚴重。股東優先認購權在英國則是通過歐共體1976年的《第2號公司法指令》確立的,其中英國普通法將優先認購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并對其中排除適用情形做了相關規定。2006年英國更是加入了優先認購權的例外、排除和不使用等情形,立法工作較為完善。德國的新股優先認購權制度則是嚴格的法定主義加特殊情況的排除模式,其《股份法》就明確寫明在特殊情況公司可以排除現有股東適用新股優先認購權。
目前我國股東優先認購權制度的立法相對較少,沒有完備的制度設計,
也卻飯相應的配套輔助措施,這對公司現實發展的需求是矛盾與不利的。目前在我國公司法第34條做簡單規定,這種簡單表述使得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時間特性、權利來源、權利限制、權利排除等具體要求都極其不確定。
4 增資擴股時股東優先認購權帶來的沖突
本案中法院前后判決都對增資擴股時股東優先認購權行使會帶來的多方沖突作出一定的闡釋,整體上圍繞著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公司人合性與公司發展、公司法內部條款沖突。
4.1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的沖突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使得企業經濟實力增強,從而投資于必要的項目,謀求公司長遠發展。但部分股東對不看好公司增資擴股行為時會直接拒絕認購增資,也有部分股東是資金短缺而無法完成新股的認購。所以公司新增資本的某些情形是會引入新的戰略投資者,也就是新的股東,這時部分股東的利益會與謀求發展的公司利益發生沖突。原有股東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獲取收益的權利具體體現在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份額上。但與之矛盾的是,股東的新股認購優先權有時在公司戰略發展需要資金拓展時需要協調原股東與新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貽誤投資時機,抑或是原股東間無法達成認購一致意見從而拖延公司籌資事項。 4.2 有限公司的發展與人合性的沖突
公司增資擴股目的是尋求公司的發展,籌措資金目標在于尋找有力的出資者。對于公司來說,發行新股籌措資金,引入戰略投資,擴大公司經營規模,開拓市場份額以期許更多的效益回報。并且即使在原股東有能力認購出資,但為改制上市或長期規劃發展來講希望引入新的投資者,進而更好推動公司發展。與此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相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著較強的人合性,公司股東比較固定,股東之間信賴度和親密度較高,往往是親戚或是朋友,這一特點對公司的設立與發展具有重要異議。而在公司增資擴股時,股東結構會發生變化,進而影響了原有股東的權益。就我國目前的規定,原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購新股。但在原股東放棄其可認繳新股時,其他投資者認繳其放棄的新股,從而新增股東,打破結構。此種做法等于原有全體股東將權利給予外來第三人,顯然可能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結構被打破。正是增資擴股帶來的公司發展機會同公司人合性特性沖突帶來了決策時的矛盾糾紛。
4.3 《公司法》第34條與第71條沖突
目前我國《公司法》第34條和第71條均涉及優先認購內容。其中第34條是公司增資擴股時的優先認購,第71條是股權轉讓時的優先認購,二者存在極大的區別。根據法院的判決以及體系解釋的理解,股權轉讓的行為目的和結果是股東更替,是一種被動的更替選擇,公司不得通過章程約定來排除股東轉讓的權利,優先權是否行使對公司的戰略發展沒有明顯的影響。這時法律中會突出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于增資擴股來說,會涉及到新股東進入的問題,行為本身是為了公司新發展,行為的結果可能會引入新投資者。從該案來看,實際上各公司對增資擴股實現公司發展是不存在異議的,異議在于新投資者是否可以進入。從二者適用情形與突出保護傾向來看,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與股權轉讓優先受讓權而言,如同最高院在判決書論述一般,其實際為不同性質、不同情形、不同救濟渠道下的權利,因此不得將股權轉讓時優先認購權的具體適用情形同樣規范增資擴股時的優先認購權。
5 股東優先認購權行使的排除適用情形
從嚴謹的德國法來看,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是可以被合理排除與限制。同樣美國公司法規定由,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適當條款來限制或否決優先認購權。韓國公司法也規定,在合理理由下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全部新股認購權均可以加以剝奪。
本文案例的黔峰公司對其他股東放棄增資份額是否能夠優先認購擁有優先認購的問題即是黔峰公司在其他股東放棄新股份額時其優先認購權是否被排除的問題。在商法領域,強調經濟效益最大化原則,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股東利益同公司利益在特定條件下是需要進行權衡取舍,股東優先認購權在一定情形下需要被限制行使。在理論上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是密切相關的,準確來講,公司的利益得到保護后其成果實質歸于股東。因此,在二者利益權衡的情況下,如果要突出股東權利那么應當具有更為嚴格的判斷標準。捷安公司已經按照實繳比例行使了優先認購,那么其在公司原出資比例保持不變這一權利已經得到保障。這也是為什么法院認為此處原告本身的權利已經得到保護,而考慮到公司戰略的發展,公司引入戰略第三人所帶的利益大于單個股東所受損失的總和,站在促進經濟生活發展的公司法立法精神的角度不能支持捷安公司對其他股東享有的增資份額享有優先認購。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正在蓬勃發展,法律法規中對相關情形的適用尚未完備規范。在日后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釋活動中,應當盡快為各種經濟情形提供立法供給,通過司法解釋和結合具體經典案例進一步解答各種疑惑。
參考文獻
[1] [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公司法概要[M].北京:中國科學出版社,1999:122.
[2]施天濤.公司法論[M].法律出版社,2006:196.
[3]張士元.企業法[M].法律出版社,2015:134.
[4]葉林.公司法研究[M].中國人民法學出版社,2008:262.
[5]朱樟坤.論優先股權[J].蘭州歐學刊,2003,(5).
[6]徐自立.公司增資中的異議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5,(2):89-90.
[7][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美國公司法[M].第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49.
[8]張曜.新股認購優先權對新股發行稀釋效應的功能分析[J].法制博覽,2015,(02).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2/view-148922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