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在疑難裁判中的司法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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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事業的不斷推進,其發展的步伐越來越離不開法律方法的牽引,無論是在立法上的進步還是司法、執法水平的提高,都對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特別是在判決疑難案件時,法律解釋方法的獨特理論地位和實踐價值尤顯重要。為此,選取一個典型的指導性案例,分析其中所適用的法律解釋方法,探析該方法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是如何具體運用的,以明確法律解釋方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 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司法適用;疑難裁判;侵權損害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 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3.067
法律是應然的文本,只有經過合理的解釋,其才能達到成為司法裁判直接可適用的規范依據的實然效果,這長久以來就是眾多法學者、法律人的基本共識。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規范進行充分的解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疑難案例的裁判中,這種適用法律的方法顯得更為至關重要。其次,法學作為一門應用型學科,法律解釋的方法在其中的適用更應該貫徹至案件裁判的始終,只要我們將法律運用于生活實踐,法律就必須被解釋、被修正。
而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法律規范的解釋工作主要由法官來進行,這對其充分應用法律解釋的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必須建立在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礎上,才能做出公允的裁判。合法性主要是指,法官務必遵從正當的法律程序行使其司法權力,包括在法律解釋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定的正當程序,對法律條文作出正確理解和適用,并且所采用的解釋方法必須符合其基本要求與合理限度,其次,法官必須對其法律解釋的結論提供合法的論證理由,未充分證明其合法性的解釋結論不得作為司法裁判的先決條件。合理性主要是指,法官在解釋和判決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對有關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的討論,并應當有意識地對此予以持續關注,及時作出理性測評和回應,在司法裁判過程隨時關注到社會輿論的基本走向,最終做出既具有內在合理性又不乏產生良好社會效果的司法判決,并以此為深服人心的裁判環境創造積極條件。由此,法律解釋與司法判決的產生過程,就是一個以法官為主導的有權解釋結合并凝聚溝通諸社會主體的無權解釋,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積極性的系統工程。
可見,法律解釋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不容小覷,值得我們深入理解探析。因此,本文選取了最高法頒布的指導性案例之一“第74號案例”這一典型案例,以此詳細剖析該疑難案件裁判中所適用的法律解釋方法,并結合其他類似案例的中對該方法的考量,總結提煉一定的法司法裁判路徑,以發掘法律解釋研究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奧秘。
1 “最高法第74號案例”的疑難裁判
1.1 案情簡介
被保險人華東制罐公司與被告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先行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被保險人的工廠機器設備安裝工程承包給被告,并約定被告不得再次分包。后被告與亞民運輸公司公司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將前述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分包給亞民運輸公司。雙方簽訂合同后不久,被保險人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了該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簽訂后數日,亞民運輸公司工作人員安裝過程中,操作失誤,發生意外,導致部分安裝設備損壞,損失慘重。由此,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了索賠,并獲得相應保險賠償金后,向保險人出具了權益轉讓書及相關賠款收據,將上述賠款涉及的保險標的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同意保險人以其自身名義向責任方追償。后保險人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被告因違反與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違法分包,構成違約存有過錯,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責任,應支付保險人相應賠償款和公估費。
本案經一審,判決原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又改判原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不成立,原審原告又申請再審,最終法院判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
1.2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所規定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是否僅限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以違約形式造成的過錯下,本案中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否應該成立。對此,需要結合本案的保險事故事實發生原因以及對該法律條文的充分理解來加以認定。
1.3 裁判邏輯
本案裁判所依據的大前提即法律規定主要是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關于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在此前提下,裁判過程中,被告方主要以原告方無保險人代位求償請求權基礎為由抗辯,認為其行為不屬于《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侵權損害行為,故不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并不成立。原告則認為,該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被告方首先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不得分包工程卻進行了分包,具有違約的過錯造成的,理應構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中對損害結果的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違約行為與侵權損害行為一樣具有過錯,因而判定原告保險人勝訴,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被告不服,由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則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所規定的損害并不包括違約損害,因此判定撤銷原判,否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后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的情形也應包含第三人的違約行為給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害,保險人以此為由向第三人請求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應獲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本案最終應判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
結合本案的最終裁決結論,可以得知法官主要運用了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對該案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所指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范圍作出了合理的界定,以解決了該案的疑難問題。對此,以下,筆者將具體從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具體分析該案是如何進行法律解釋,以獲得正確判論的。 2 文義解釋方法在該案中的適用
法律解釋在法學理論以及部門法中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其中“文義”是法律解釋的關鍵。這要求法律解釋的結果不得超出其文義范圍,否則就會出現“補充法律”、“造法”或“法律續造”等問題。因此,在法律條文與案件事實沒有百分之百匹配的文字含義時,對法律條文的作出合理的文義解釋至關重要。
在實踐中,采用文義解釋的方法通常要從法律條文的文字排列、語言結構、上下文之間的關系和標點符號等來理解其含義,說明其內容。文義解釋又可劃分為字面解釋、限縮解釋、擴充解釋、法意解釋等具體的解釋方法。就本案而言,其裁判所采用的法律規范主要為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成立條件的規定,當因第三人的過錯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即對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償的權利。據此,對該款中涉及的“損害”一詞應當作出何種解釋,是本案的關鍵。
首先,從字面意思出發,“損害”在《漢語詞典》中的意義為:“事業、利益、健康、名譽等遭受的損失?!笨梢哉J定,該條法律條文中的損害應該是指財產、人身等一切保險人權利所遭受的損失。其次,從擴充解釋的角度來看,日常生活中的損害應該是千奇百怪,范圍甚廣的,由此,該條所規定的“損害”不僅僅指侵權損害一種。再者,從本條文的文字排列和語言結構來看,該款內容表述的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其并未對“損害”的內涵和范圍加以限制,也并非表達的是僅指侵權損害。因此,將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范圍理解為限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實有不妥。
綜上,針對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保險法》第六十條所規定的保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不應該僅限于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理應包括本案中第三人的違約行為對被保險人造成的其他損害,由此,該案中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最終判定應成立。事實上,在2018年9月1日新出臺的《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七條中也對此“損害”作出了界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边@正是基于本案的指導性意義而作出的調整,對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所指的損害范圍作出了進一步準確的界定,對以后的司法案例裁判具有良好的指引參照作用。
結合本案對法律解釋方法的適用,我們可以得知,文義解釋的法律方法在判案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先性,法官在適用該種方法時,通常要從該法律條文的字義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含義出發,再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尋求二者之間的緊密關系而得出解釋結論。也就意味著,文義解釋往往對應著日常生活語言中的一般含義,這也更容易被社會公眾所了解和認知,其在司法中的運用也更容易“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利于提升司法權威以及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機關依法辦事的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但對于一個疑難案例而言,僅僅只采用文義解釋的方法進行裁判是遠遠不夠說理的,對此,仍需要采用其他的法律解釋方法對文義解釋進行補強,加以充分論證,方可得出正確的裁判結論,才能讓公眾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
3 目的解釋方法在該案中的適用
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法官往往還會采用目的解釋的方法來對裁判理由加以論證,本案的最終裁判結論就是更多偏向于使用目的解釋的方法而得出的。從學理上來看,目的解釋的方法主要是指,通過對特定法律文本的制定目的加以探索,結合具體案件的司法背景,來解釋法律的含義。目的解釋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日趨凸顯,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解釋方法,其具有較強的理論地位和實踐意義。從學理上的分析來看,相對于對法律文本原義的 “固守”,目的解釋方法的確能在文義解釋的 “射程”之外,有效構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從而使得裁判結果具有更強的可接受性。
就本案而言,從我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制度的法律設置目的來看,賦予保險人此項權利,旨在于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分別從保險人及第三人出獲得雙重賠償,取得超出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風險,此外,主要是要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人即第三人逃脫責任,防止其因為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保護,而放任其行為不承擔經濟上的不利后果??梢?,如果將本案所適用的《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的“損害”理解為僅指“侵權損害”,不符合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法律設立上的目的,不能夠對該案中第三人的違約損害形成強力的懲罰效果。事實上,該案所涉承包合同在簽訂時就已經明確了承包人不得再將該工程進行分包,而承包人不顧合同約定依然分包,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其直接原因在于承包人的違法分包,承包人對此具有違約的過錯。 故,雖然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前提, 但該賠償請求權不僅僅只包括第三人對保險標的實施的侵權損害請求權,亦包括因第三人的違約行為等形成的其他損害形式產生的賠償請求權。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目的解釋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是一種重要的技術性要素存在,當通過文義解釋不能完全確定條文所表達的內涵時,目的解釋的方法可從法律的立法目的與宗旨出發,從源頭上找到法條如此規定的原因,有助于幫助法官結合具體案件事實,通過價值判斷,盡可能實現法律所確定的多元價值目標,又在多元價值目標中有所取舍,最終作出符合該項制度背后所蘊藏的目的解釋,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4 結語
法社會學家龐德曾經指出,法律的發現與法律解釋、法律適用是緊密相連的。由此,法律解釋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推動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是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技術性手段。在司法實踐中,以司法三段論來看,法律解釋就是為了正確解決“大前提”的問題,但其不僅僅是一個找法的過程,而是法律適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需要圍繞案件的基本事實而展開,在法律與事實之間交互闡釋以追求裁判規范的過程,這將有助于法官作出正確合理的判斷。從本文選取的案例可知,司法裁判中對于案件事實所涉法律規范的解釋往往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尤其是在疑難裁判中,法官所需借助的法律解釋方法遠不止文義解釋一種。如本案所言,文義解釋在該案中發揮的是基礎作用,但目的解釋則是其強有力的補充,進而最終的判決才是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公允裁判。同時,我們可以看到,該案所適用的法律解釋方法,直接促成了相關司法解釋對案涉名詞的解釋,彌補了法律的漏洞,為以后類似的裁判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依據。
因此,我們應該明確法律解釋方法在疑難裁判中的重要性,注意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靈活應用,運用正確的解釋方法,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以追求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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