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的信息不對稱及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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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環境和資源緊約束下,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發展綠色金融是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受到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嚴重制約,其成因主要包括信息披露體制的不健全、行業之間信息共享程度低、企業信息披露積極性差和環保部門全面掌握綠色信息難度大等方面。因此,推動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應積極從法律法規建設、行業信息共享、企業信息披露、公眾參與監督等方面尋求信息不對稱的化解方法,進而促進我國綠色金融的長遠發展。
關鍵詞:綠色金融;信息不對稱;成因;化解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9)06-0062-03
一、綠色金融的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經濟已經告別高速持續增長階段,進入“新常態”。長期的經濟粗放發展,引發了環境污染、資源浪費、生態破壞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實現經濟轉型、產業升級的壓力下,我國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實現經濟綠色可持續發展。在G20杭州峰會召開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財政部等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要發展綠色金融。在此基礎上,杭州G20峰會將綠色金融寫入《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公報》,這些政策的出臺使之成為備受關注的議題。除此之外,綠色金融作為金融行業發展的新方向,既是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的新契機,也是其面臨的新挑戰[1]。
綠色金融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自2014年以來取得較大進步。2014年我國綠色信貸余額在商業銀行信貸規模中占比僅為2%,其中綜合排名前18家銀行的綠色信貸余額占資產比率約為1.81%,排名第一的興業銀行該比率也只有3.46%(數據來源于《中國低碳發展2014年度報告》);截至2016年我國銀行綠色信貸總量已經超過10%,興業銀行綠色信貸占比提升至14%。隨著銀行業綠色金融業務的高速增長,該領域的問題也開始顯露,其中最突出為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銀行綠色金融資金并沒有真正輸送到綠色企業,真正的綠色企業無法得到資金的支持;二是投資綠色金融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
二、信息不對稱對綠色金融的影響
(一)從供給方分析
1.造成綠色信貸供給不足。由于商業銀行和綠色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銀行難以有效識別真正的綠色企業,這將直接導致綠色信貸規模設計的不合理,其存在會進而造成銀行綠色信貸的供給不足。這不僅不利于綠色企業的發展,而且還影響銀行資金的有效配置。當綠色企業急需發展資金投入時,卻由于綠色信貸規模的限制而無法獲得綠色信貸資金,進而到影響銀行信貸規模的擴大,甚至造成綠色企業的破產。對銀行而言,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綠色信貸供給不足對經濟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一是削減了綠色信貸對于環境保護、低碳發展以及解決一系列環境問題的效果,二是不利于銀行社會責任的承擔和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的提升[2]。
2.加劇銀行信貸風險。信息不對稱會加大銀行獲得企業環保信息的難度,無法獲取充足的環境信息會使綠色金融投資失去準確性和有效性。如果銀行在信息獲取不充分的情況下貿然對企業和項目進行投資,就可能使部分非綠色企業獲得綠色金融支持,這部分投資資金將具有較大的風險,直接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益,一旦該類企業和項目因違反國家環保政策而停產或項目擱置,銀行就會面臨虧損的風險。除此之外,即使銀行信貸真正流入綠色企業,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依舊不容忽視。因為環保企業一般是高新技術產業,鑒于自身經營特征其向銀行提供高質量擔保的難度較大。加之銀行目前對綠色信貸的管理經驗不足,缺乏系統的風險評估體系,各類因素綜合使道德風險發生的概率大幅提高。此外,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受技術和管理等因素影響在發展初期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客觀上的信息不對稱同樣會加劇銀行的信貸風險。
3.提高銀行綠色金融業務成本。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會提高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成本,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銀行進行貸前信息調查時,由于企業對綠色信息披露的不足,造成銀行在甄別企業是否為綠色企業時,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還會降低資金的利用率。其次,由于綠色企業發展不夠成熟,經營管理的不確定性較大,銀行對綠色信貸的評估周期會比一般信貸更長,也會提高項目的管理成本。同時,發展綠色金融會壓縮銀行對傳統行業貸款的投入,但就目前而言傳統行業更愿意接受較高的利率[3]。最后,由于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且銀行發展綠色金融業務的經驗不足,需要在人才培育和管理系統上增加投入。因此,信息不對稱必然會提高綠色金融業務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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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導致綠色企業資金需求不足。由于當前銀行綠色金融規模不大且有部分資金無法真正投入到綠色企業中,必然造成了綠色企業資金需求難以滿足。信息不對稱導致銀行在做綠色企業信貸資金預算時會控制規模,該情況會減少市場上綠色信貸的數量,加之一些非綠色企業通過隱瞞或者假造綠色信息獲得銀行綠色信貸的支持,導致綠色金融真正運用到綠色企業額度大幅度降低,綠色企業的資金需求缺口增大。資金需求無法滿足制約綠色企業規模的擴大,影響其環保設施的投入,同時降低其產業升級的速度,不利于綠色企業在創新發展中更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改善環境,不符合綠色金融的發展初衷[4]。
2.加大綠色企業獲得貸款的難度。信息不對稱使銀行對于發放貸款更加謹慎。銀行在甄別綠色信息方面沒有成熟經驗可以借鑒,企業刻意隱瞞的不實財務及經營信息會加大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銀行在無法確定企業是否為綠色企業時普遍都會惜貸。銀行尚未著力發展綠色金融之前,未將環境信息列入信貸考核指標之中,不要求所有的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非綠色企業與綠色企業獲得貸款的機會幾乎是均等的。缺乏行業和社會的信息支持,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將由銀行獨自承擔,銀行為降低投資風險會采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審核貸款,企業在通過綠色信貸審核方面難度增大,而綠色企業獲取綠色信貸也將面臨更多的競爭,兩個方面共同提高了綠色企業獲得貸款的難度。 3.提高企業獲取信貸資金的成本。信息不對稱客觀存在且無法消除,銀行若期望降低經營風險,較簡便的方法為要求綠色企業提供更多的抵押質押品。但是,環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專利、新技術、人才等無形資產方面,向銀行提供高質量擔保存在困難。除此之外,企業環保項目在初期具有高投入、低收益的特點,導致前期需要的資金較多,發展壓力較大,提供過多抵押會向市場傳遞負面信號,將會提高企業的成本和經營風險,無法達到政府發展綠色金融的預期效果。
三、綠色金融信息不對稱成因分析
第一,信息披露體制不健全。2016年我國才開始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目前尚沒有形成企業綠色信息披露方面的完備的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僅對高污染企業提出必須披露列舉范圍內的指標,對于一般企業的綠色信息披露則采取自愿原則。2010年9月14日環保部出臺《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首次將突發事件納入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范圍,在原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基礎上更廣泛地規定環境信息的披露范圍和更細致地劃分了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但其僅為指導性文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而且僅適用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的A股上市公司,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沒有改變綠色信息不對稱的現狀。國家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即使仍對企業信息采取自愿披露,也應該有標準化的管理和程序,以確保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并且完整,保證信息具有較強可信性[5]。除法律上的不完善之外,其問題還包括企業沒有一個固定的綠色信息披露渠道。在綠色信息披露缺少強制性和規則,又無披露內容和固定披露渠道的前提下,綠色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愈加嚴重[6]。
第二,環保信息共享程度低。一般而言,銀行所獲取的企業環保信息相當有限,無法滿足它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需要,且掌握大量信息的環保部門也沒有動力分享其所掌握的環保信息。環保部門雖然掌握了大量環保信息,但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信息卻非常有限,且它們處于不同的系統內,銀行不能強制要求環保部門分享或提供環保信息。環保部門多為政府機構,銀行無法通過市場手段獲得環保信息,即向政府部門購買信息,環保部門沒有利益驅動也不會自愿向銀行提供環保信息。因此,環保信息難以形成有效共享,只有在綠色金融體系的統一框架內,中央政府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共建環保信息數據庫,并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服務,銀行才會順利獲取相關信息。
第三,企業綠色信息披露積極性差。綠色企業是市場上的新興主體,對于改善環境節約資源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契合當前發展需要的方面貢獻突出。但在綠色信息披露不足的前提下,區分企業是否屬于綠色企業有一定難度。企業進行綠色信息披露會提高其成本,當企業進行信息披露產生的收益少于因此耗費的成本時,企業將選擇不進行或者少進行披露綠色信息。此外,企業還有從眾心理,若其他企業未進行綠色信息披露,其中有意愿進行綠色信息披露的企業也將選擇不披露,從而對已經進行綠色信息披露的企業也會產生不利影響,多種因素綜合影響下企業綠色信息披露積極性會不同程度地降低。
第四,環保部門信息收集難度大。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結構轉型升級,環保企業的數量與日俱增,僅依靠環保部門全面收集環保信息難度較大。企業綠色信息的披露缺乏主動性,環保部門若要獲得可靠的企業環境信息,就必須依靠部門力量開展實地調查。然而,實地調查需要耗費較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況且企業環境信息的調查,不能依靠一次性的調查就得出結論,需要動態監測和更新數據。環保部門現有工作人員完成如此龐大的工作量并不現實,環保部門作為政府部門增加人員編制困難也很大,人力資源的無法滿足,從而使環保信息的收集無法實現常態化,綠色金融信息不對稱也將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然存在。
四、化解綠色金融信息不對稱的對策
第一,完善綠色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化解綠色金融信息不對稱,需要完善綠色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強制企業進行綠色信息披露。雖然目前政府已經著手構建不同層級的環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制度,但現有規定還不夠具體和細化,且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滿足現階段綠色金融發展的需求。當前國家關于企業信息披露的制度設計,應該增加企業需要披露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設置量化和其他明確可執行的標準,使企業在綠色信息披露方面有法可依,并要求企業按所規定標準進行環境信息披露[7]。
第二,促進環保信息共享。政府積極構建環保部門與銀行的綠色信息共享平臺,并對環保部門采取一定的激勵措施,使其有動力分享掌握的環保信息,開辟銀行獲得綠色信息的渠道。環保部門作為政府機構應該支持綠色金融的發展,利用信息開放平臺,主動提供企業環保信息,為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業務提供服務,使擁有獲得企業環保信息的有效途徑,并為銀行審核企業是否具備發放綠色信貸的條件提供可靠依據。環保部門還需要關注我國環保新標準的變化,根據國家新標準的規定,對高污染、高耗能企業進行不間斷地監測,包括持續跟蹤企業的發展、及時更新企業的環保信息,以達到降低信息不對稱對綠色金融影響程度的目的,進而提高綠色信貸的配置效率[8]。通過銀行與政府環保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使銀行更加有效地獲取環保信息,提升其確定企業是否符合綠色金融支持的準確度,實現綠色金融支持綠色企業發展的目標。
第三,調動企業綠色信息披露的積極性。由于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需要耗費一定的成本,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企業信息披露的積極性。綠色信息披露是綠色金融發展的基礎,需要銀行和政府的共同促進及企業間良性競爭,具體為:一是銀行可以給予綠色信息披露完整的企業一定的優惠政策,這種優惠政策體現在簡便貸款程序、縮短貸款發放周期和降低貸款利率等方面;二是政府適當加大企業環境責任的處罰力度,使企業違法成本高于綠色信息披露成本,促使企業積極地進行綠色信息披露;三是企業間形成良性競爭,信息披露完整的企業在相關業務往來中更有優勢,企業綠色信息披露越明確、越具體,獲得商業信用越高。企業綠色信息披露為帶來超額收益,自然會調動其環境信息披露的積極性。 第四,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公眾的力量可以破解環保部門對企業環保信息收集的困境,環保部門可以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建立基于大數據的網絡公眾號,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信息收集環節中。在對一般企業采取常規監管的基礎上,對公眾反映有環境問題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控,使環保部門的工作既做到全面管理又完成重點的把握。環境問題與公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公眾有權利對影響自身生存發展的領域進行監督,且由于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的有限,社會上普遍存在環境監管缺位現象,其與公眾對綠色生產、健康生活的訴求相悖。通過發揮公眾力量,對存在此現象的區域進行實地調查,若問題真實存在便可進行有效監管。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不僅可以督促企業進行真實的環境信息披露,而且可以監督環保部門使其做好本職工作,有效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形成全民參與環保信息披露的氛圍,進而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
信息不對稱給綠色金融的發展造成多重困難,不僅降低了商業銀行和企業的收益,而且削弱了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2016年,我國正式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奠定基礎,綠色金融法律法規日益健全,綠色金融政策逐步完善,政府、銀行和企業之間的合作及信息共享日趨常態化,民眾參于市場監督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在多個市場主體共同努力下,綠色金融發展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會不斷降低,負面影響也將大幅降低。
參考文獻:
[1] 辜勝阻.引領綠色發展須大力發展綠色金融[J].中國發展觀察,2016,(3).
[2] 杜莉,張鑫.綠色金融、社會責任與國有商業銀行的行為選擇[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2,(5).
[3] 巴常鋒.新時期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發展瓶頸與創新突破[J].武漢金融,2016,(7).
[4] 秦書生,胡楠.綠色發展視域下綠色企業建設探析[J].環境保護,2016,(9).
[5] 丁丁,黃生娜.論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以中美比較為視角[J].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12,(1).
[6] 王鋼.基層綠色金融發展障礙[J].中國金融,2016,(11).
[7] 俞嵐.綠色金融發展與創新研究[J].經濟問題,2016,(1).
[8] 王欣.創新綠色金融 助力綠色產業——西安銀行綠色信貸的實踐與探索[J].銀行家,2016,(2).
[責任編輯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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