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股東權益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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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于現代公司制企業而言,其根本目標在于保障與實現公司股東利益最大化。在對現代公司制企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以構建和完善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管理核心,這也與企業進行資本籌集,實現規?;l展戰略目標息息相關。然而,目前許多上市公司在其管理內部呈現出了“一股獨大”的局面,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則處于極為弱勢的地位,他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了其他股東的侵害?;诖耍恼孪仁菍ξ覈鲜泄局卫斫Y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進而闡述了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保護的弊端,探討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障股東權益的有效途徑,以期為實現公司制企業股東利益最大化提供有效參考。
關鍵詞: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權益;有效途徑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9)010-0326-02
一、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指的是基于公司產權結構及組成,以股東與公司經營者既互相分離又互相整合的方式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進行連接并規范的制度安排。當前,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較為普遍的是股東會、董事會及經理層的權力結構。因為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處于絕對強勢的地位,為保障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必須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有效完善。
現階段,我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是直接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又或者是由國家、國家授權機構投資新建而成。加上《證券法》中,對企業改制過程進行了相關規定,例如國有凈資產折股比例應在65%以上,這樣就從制度上對國有股絕對優勢地位進行了進一步強化。因而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在股權結構方面出現了諸多弊端,如股權結構失衡、國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等,進而使企業在治理結構方面衍生出許多問題:
成為當前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方面的重要弊端隨之在企業治理結構方面派生出如下問題:
?。ㄒ唬┊a權主體缺位代理觀念模糊
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上市公司,因為在產權主體存在缺位問題,導致混淆了主要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身份。而絕對控股股東通過對管理層進行直接任命,對其工作進行過度干預,進而是公司的決策效果受到了不良影響,無法充分發揮決策管理應有的作用。此外,上市公司管理結構中,董事長與總經理都是同一人擔任,如此便造成了權力上的失控,造成了公司經營效益不高,同時也造成了公司管理制度中約束體系與激勵體系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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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獨立的董事制度,其主要是為避免出現重疊的董事、經理人員等出現大權獨攬的現象,進而使其他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數量應大于或等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然而在實際上,上市公司中能夠獨力行使職權的董事數量極少。
?。ㄈ┤狈∪募钆c約束機制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在制度管理方面普遍存管理人員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不夠完善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如在上市公司經理層及其以上級別管理人員年薪制、持股制的具體實踐過程中,存在企業主要經營者自定高額薪酬的現象,不但使企業資產流失,而且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
(四)股東法律保護程度低
缺乏對股權高度集中證券市場的依法監管,是萬難保障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豆痉ā放c《證券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落實對違法者的行政、刑事制裁,缺失了民事責任制度方面,受害者無法得到民事賠償的救濟。如此上市公司管理層違規處罰的成本并不高,卻助長了侵害公司股東利益行為的發生。也正是因為外在的法律強制壓力不足,上市公司管理層沒有足夠的動力去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來保障其他股東利益。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東權益保護的弊端
企業管理與控制圈里的分布、設置通常是由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鑒于我國上市公司在股權結構方面,呈現出“一股獨大”的特點,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保障如何實現,是上市公司管理者應該深思的問題。經過實踐分析,“一股獨大”下,其他股東權利和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資本多數表決原則遭到濫用
《公司法》規定,資本多數表決是我國上市公司的一項重要決策管理原則。然而,目前對于大股東絕對管理優勢,缺少必要的約束機制對其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大股東通過對公司經營管理局面進行操縱和控制,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屢見不鮮。中小股東對于公司的管理職權遭到了嚴重削弱,進一步使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失去了有效保障。
?。ǘ┲行」蓶|的權利意識淡薄
大部分中小股東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在參加股東大會過程中不積極體現和行使自身權力,其合法權益受到大股東損害后,缺乏依法維權的意識。
(三)中小股東缺乏對公司戰略目標的關注
我國的股市背景較為特殊,股票市場上還未形成有效的理念引導長期投資與價值投資,導致中小股東的在股票市場上的投機性較強,看不到公司戰略發展對自身長遠利益的保障,因此中小股東鮮有去重視和關注公司戰略目標的發展,通常致使關注公司股票的漲跌與自己賬戶資金增減。
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障股東權益的有效途徑
保護股東權益,尤其是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效保護一直是當前較為熱門的話題,基于對我國上市企業發展現狀的分析,完善其治理結構,保障股東權益應從以下方面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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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呈現出的大股東股權結構過于單一的現狀,可通過國家投資、企業投資、個人投資等途徑,增加投資主體達到分散公司股權的目的,逐漸地將相對單一的股權結構轉變為多元化股權結構,有效地抑制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利,提高中小股東的話語能量,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制度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內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應充分確保召集機制與決議機制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公平公正性。在股東會會議召集制度管理方面應確保董事會一定的召集權力,避免占據著董事會大部分數量的大股東,為了自身利益阻撓或影響股東大會的召開。在決議管理制度方面,應實現最高股權的分散、弱化,加強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障,允許中小股東直接參與并監督公司決策。此外,作為上市公司職權行使的主要機關,董事會做出的相關決策也是極為重要的。完善董事會制度,使中小股東能夠擁有選擇獨立董事的權利與機會,必須降低大股東對董事會的控制力度,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有效維護。
?。ㄈ┲行」蓶|應加強自我保護
不少中小股東由于維權意識較為薄弱,往往只對自身的直接投資收益予以關注,忽視了公司戰略經營對自身長期利益的影響,如此便使中小股東處于較為被動的狀態,不利于對公司內部管理的充分。所以,中小股東應在提高維權意識的前提下,不斷地提升自身綜合素質,獲得更高的內部話語權,通過對大股東不良行為的監督與制約,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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