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建立符合市場規律的法人治理結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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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國企制度中,法人治理結構屬于最為重要的組織架構,甚至能夠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國企中建立與市場規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結構已經成為大勢所趨。對此,需要企業樹立長遠的發展眼光,對當前法人治理結構進行優化和調整,使其能夠順應市場發展潮流,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效益?;诖?,本文將對國企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決對策,使法人治理結構能夠與市場規律充分符合。
關鍵詞:國有企業;市場規律;法人治理結構;構建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1 文獻標識碼:A
國企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對社會整體經濟發展起到決定性作用。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企中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已經難以充分適應飛速發展的市場需求,使企業治理績效受到嚴重影響。對此,需要國企加強重視,通過創新法人治理結構的方式,使其更加符合市場規律,使國企改革獲得更加理想的效果。
1國企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問題
1.1國有產權較為單一
我國企業改革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實施的,許多企業在改革的過程中,沒有吸收更多的投資者,成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產權較為單一,在國企產權制度改革中出現國有股獨大的情況。長期以來,國企對多項政策優惠與資源照顧的依賴較大,加上相關利益者的干擾,使體制未能得到有效的更新,重組、并購等也難以得到下屬公司的配合。另外,與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的互動性較差,企業內部缺乏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制衡,即便部分企業中建立了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由于國有企業具有股權的絕對控制權,使法人治理結構逐漸形式化,無法充分發揮相互制約與激勵的作用,影響了企業效益的提升。
1.2監事會作用難以發揮
《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在于對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與制約?,F階段,大部分國企中的監事會在企業內部組成,成員來自于企業的各個階層,如工會、黨委等,對董事、經理負責,這種自下而上的監督方式,勢必會阻礙監事會職能的充分發揮。另外,在《公司法》中還規定,應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對法人治理結構進行規范,突顯了董事會的作用與價值,卻忽視了監事會,對其運作的規定較為簡單,使其在監督工作開展時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作為保障。如若,監事會只具備監督權,卻沒有決策權與控制權,即便監事會發現了問題,由于缺乏有力的手段無法對董事與經理的不合法行為進行制約和制止,加上許多監事會成員身兼數職,沒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監督工作中,導致監事會的作用難以發揮,逐漸流于形式。
1.3“內部人控制”逐漸加劇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對公司具有控制權,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由董事會選擇經營班子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由于經營者具有對企業的籌資權、投資權與人事任免權,而股東由于受到身份限制,無法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因此“內部人控制”不可避免地產生。另外,企業內部監督管理的機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激勵措施,導致許多經營者以自身利益為重,不惜做出損害企業利益之事,如信息披露不規范、公款過度消費、轉移企業資產、忽視小股東權益、大量拖欠債務等等,導致國企的健康運行受到嚴重不良影響。
2國企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構建措施
2.1促進股權多元化發展
國企中的股權由國家掌控,這是無可厚非的,但大量實踐表明,國企改制后成為國有獨資企業,不利于法人治理結構的優化與健全,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發展。實現股權多元化發展的主要途徑為: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與管理的前提下,積極引進更多的股東與投資者,將債權轉變為股權,將貸款轉變為投資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并購、重組時,采用企業高層持股、制定管理人員激勵機制,通過法人持股、中外合資等方式,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在國家控股方面,可以選舉出多個主體擔任國有所有權代表,如社會保障基金企業、資源管理公司、企業集團等,通過股權的多元化發展,使國企法人治理結構得到有效優化,更加符合現代市場規律。
2.2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
在國有企業中,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受監事會的影響較大,如若監事會職能得以充分發揮,則法人治理結構將變得更加有效,反之,則治理結構不完善,制約著企業健康發展?,F階段,部分國企中監事會職能無法充分發揮,該職能部門也形同虛設,控制職能弱化甚至喪失,監事會的各項相關制度也無法得到充分發揮。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國企中除了職工擔任監事會成員以外,其他監事由股東直接任命,導致監事工作性質、任務不夠明確,部分工作內容出現空擋,而部分工作又有所重疊,無法從股東的基本立場出發,獲取更多的資本與盈利。在國企中,監事職責與審計、黨紀檢、行政監察等工作重疊,難免會淡化這些部門原本的監督職能,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使監事會的職能得以回歸,構建出與市場發展規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結構,具體措施如下:
建立健全監事會工作規則。對監事會中的各項工作內容、范圍、職能、方法等進行明確,確保各項工作能夠科學、系統地進行,為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便利。對監事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針對工作質量進行考評,以企業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對該部門進行獎勵或者懲罰,以此來促進監事工作的高效開展。
監事會成員的多元化發展。監事會團隊應由多個利益相關主體構成,如債權人代表、股東代表、政府等,同時將企業外部人引入到監事會中,健全內部人員結構,可以從社會上聘請高等院校學者或者科研機構專家等,使其能夠從外部人士的角度出發,從客觀層面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 確保監事會的獨立性。監事會屬于公司的監督機構,全資控股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切實履行工作職權。監事(會)代表出資人對董事會、經理層成員的職務行為具有監督權。企業應嚴格遵循《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對監事會成員進行選舉與任用,監事會負責人應由利益主導者的大股東來擔任,并由其提名,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選舉產生,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公務員、董事會、經理以及親屬無權兼任監事職務,確保監事會能夠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行使法定職責。
提高監事會成員技能與素質。在《國企監事會暫行條例》中指出,監事會的主要工作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中的財務活動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因此,需要監事會成員具備高超的業務能力與專業素質,并且熟悉法律、財務、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理論知識,才能夠在實際工作中認真高效地完成自身職責。
2.3理順董事會與經理層的權責關系
對于國有企業來說,董事會與經理層的職能交叉將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對此,應盡可能地避免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擔任,使董事會能夠真正對股東負責,經理層也能夠對董事會負責。理順二者的權責關系,還有助于經理約束與激勵機制的完成。對于公司制企業來說,高層領導者作為委托人的股東在利益目標上具有一定的差別,從而產生了代理風險。為了有效應對此類風險,需要股東對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另外,還應堅持黨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將黨的領導與優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相結合,明確企業黨組織在結構改革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力量,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
我國以國有股東為主導的公司中,經理實際上是由股東負責選拔,這樣做打破了企業制度中的相關要求,即經理由董事會負責選舉,并對董事會負責,不利于市場經營機制的優化。另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對國企法人治理結構的優化如若缺乏市場機制的保障以及實施過程中充分的信息支持,都無法獲得有效的結果。因此,在現代企業制度優化的過程中,無論是國企資產的重組,還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優化,都應確保財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相互獨立,也就是所有者并非親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是將其委托給另一方,即公司法人代為經營,這樣便產生了對職業經理人的內在需求。但經營者屬于與公司具有合同關系的代理人,其目標通常是獲取最大收益,且追求舒適輕松的生活,在工作中寧愿偷懶也不愿迎合所有者的意愿。當經營者具備企業中專用人力資本時,與獲取企業最大效益相比來看,其更愿意減少企業破產的可能性,因此要想充分發揮經理層的作用,則需要依靠市場化手段來解決經營者的激勵與約束問題。通過建立企業內部競爭、社會公開競爭等方式,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完善經理人市場,構建出與市場規律相符合的法人治理結構。
3結束語
綜上所述,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國有企業為了在市場上獲取更大的競爭優勢,對法人治理結構進行改革和優化顯得十分必要,不但能夠有效改善以往國有產權較為單一、監事會作用難以發揮、“內部人控制”逐漸加劇等問題,還能夠有效調節企業領導層與政府問關系、企業領導之間的關系,促進國有企業的健康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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