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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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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對政府干預經濟權利的合理約束以及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的合理分配,而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梢娚鐣洕δ苁墙洕ǖ闹匾δ苤弧Mㄟ^分析,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主要體現為五個方面,分別是:利益分配功能、信息傳遞功能、激勵功能、節約交易費用功能和整合功能。五種功能彼此并非獨立存在,而是共同構成了一個整體系統,從而共同努力,彼此作用,以實現經濟法的社會經濟目標,最終保障各個功能的實現來推動整個經濟法系統功能的最佳發揮。
  關鍵詞:經濟法 社會經濟 功能
  一、經濟法功能的涵義和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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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使用,以及任何法律部門的存在,都有其特定的目的,而為了讓該特定目的能夠真正實現,法律也需要在立法過程中明確其價值取向和設立初衷,以及為實現何種功能。法律的功能幫助法律劃分為不同的部門,也是能夠讓我們理解部門法內涵所在的一種重要視角。因此,經濟法功能是什么,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它決定了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我們認識經濟法本質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和視角。
  經濟法在社會經濟系統中的作用舉足輕重,經濟法是推動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有效動力,因此,經濟法的設立以社會經濟高速健康發展為目標,從而通過實施經濟法實現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結果。因此,經濟法和社會經濟之間具有如何的關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法的功能。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分析,也就是對經濟法在社會經濟整體中所發生的積極貢獻和行動后果進行分析。不過,經濟法和經濟社會之間,前者涵蓋于后者之中但又不僅僅是后者的一部分,所以它對于整個經濟社會的影響不是不變的,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以及根據各國的不同國情狀況,而體現出不同的功能。這種功能的體現的不同,還可以根據經濟法隨著時代和國家的不同,由不同的法律法規組成,或者分成不同的下屬子部門而體現。這些下屬子部門或者下屬子經濟法制度,它們具體體現了經濟法制度的某一方面功能,彼此之間也存在功能上的差異性。在對經濟法功能進行分析的過程中,要能夠具體指出它通過對何種社會經濟單位發揮作用,從而體現其社會經濟功能。
  二、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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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分配功能既體現為經濟學上的資源分配要求,又體現了法學上的權利義務分配要求。經濟法作為法律文件,其首先滿足的是法律文件的要求,即具有邏輯聯系,在內容構成上以權利義務為核心。而這也意味著,通過權利義務的合理劃分,經濟法也就體現了經濟學上對資源合理分配的要求,實現了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分配利益的結果。
  經濟法的利益分配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對資格和生產資源的分配,第二個層次則是對收入的分配。
  其中,在第一個層次中,資格和生產資源,意味著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經濟活動主體進行某項具體生產經營的必備要素。有些經濟活動的從事,存在進入門檻,當事人只有具備了準入資格,才能從事該方面的經濟交易,或者對某些社會資源進行利用。而生產資源的分配,意味著資源在不同主體之間流動和配置的結果不同,所將形成的收益的取得也不同。當然,經濟法對于資格和資源的分配,是一種間接的分配,市場才是基礎的、首要的配置。經濟法往往通過對各種市場主體的規制來實現分配,比如在公司法中,對不同公司的設立設置不同的要求,使得不同主體形成不同性質的公司,從而在經營范圍和經營活動方面形成差異,對于社會資本和資源的利用也因此有所不同。最終,通過經濟法設置的條件也就對社會資源的分配進行了干預,從而使得社會中從事不同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取得了不同的收益。
  而在第一個層次的基礎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于是社會中從事不同行業,來自不同階層和參與不同性質的經濟活動的經濟主體,從社會經濟活動中獲得了不同的收入。而經濟法對經濟主體收入的分配,又通過兩個方面實現,第一是通過在法律中規定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節假日加班費用以及各種補貼要求等,這些是經濟主體收入的構成。對于失業者,或者滿足條件者,同時也通過失業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障來給予其最低收入,以維持生存。第二是通過對獲得的收入的納稅規定,用稅收杠桿來調節貧富差距,實現公正分配。經濟法正是通過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分配方式,來實現各種利益的平衡,使得公正的利益分配在所有經濟主體中實現。
  (二)信息傳遞功能
  經濟學上理性經濟人理論表明,經濟主體在從事某種經濟活動前,必須對自己行為的經濟后果進行預期,如果預期這種行為能取得的結果是最佳的,對自己最為有利,收益是大于成本的,經濟主體才會決定從事該行為。也即,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決策是非常理性的,必須建立在對各種相關因素的科學決策上。而科學的決策,則是在對各種影響行為后果的內外在因素的充分了解的情況下,在對信息的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作出的綜合判斷。經濟法所提供的,也正是這樣一種經濟信息,它通過對各種經濟活動的制度的建立和對經濟活動本身的優惠或限制,使得人們能夠從中獲悉在市場中從事何種經濟活動,在制度層面上對自己是有利的,是國家所鼓勵和引導的,通過這種經濟信息,經濟主體能夠較好地確定自己的資本投向,并預期與自己相關的其他經濟主體的行動。此外,由于經濟活動很多時候也是經濟主體之間的互動,如何獲取他人的行為信息,知道他人對自己經濟行為的反應,從而在經濟市場上占據優勢,決定自己的行動,調整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關系,滿足自己的經濟目標,也十分重要。而這一切都離不開對經濟信息的獲取。根據博弈論原理,信息缺乏的情況下,人們都將從自己利益出發,獲得對自己利益最佳的結果,而這不一定導致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也即,達不到帕累托最優,而只能導致納什均衡。而從后者變為前者,則必須要通過制度進行調解,因為重復博弈表明,人們在經濟活動中遵守制度比不遵守制度對大家更好,而這是制度告訴大家的信息。故而制度能夠提供對他人行為的保證,并在經濟關系的不確定中盡可能建立秩序和給予更多預期,以創造確定性。   因此,經濟法提供的信息,是幫助經濟主體預期在經濟行為中選擇投資參與方向,以及預測自己和對方之間的關系,并幫助其對如何處理關系作出科學決策。人們也正是通過經濟法提供的這些信息,在經濟交易中發生相互關聯,也正是基于對經濟法提供的信息的相信,才在對對方的個人信息和對方產品服務的信息未完全確認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交易,比如在超市中購買商品,很多時候信賴于商品外面的文字說明,就相信其內容和外面的文字說明一致,就是由于信賴經濟法提供的制度約束的信息。所以,經濟法提供的經濟信息對人們的經濟行為有重要影響。
  (三)激勵功能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建構了三個方面的范式,第一,人在經濟活動中追求自身利益是根本動機,或者說,擴大范圍看,一切社會行為都是人對利益的追求;第二,人在經濟活動中總是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即在外在條件約束的確定情況下,要選擇付出成本最小而獲得利益最大的方式;第三,在沒有較好的制度條件下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與社會利益的實現相互沖突,但當制度條件達到最優的時候,兩者利益的最大化也能同時滿足。也即,經濟法如果設計合理,可以出現“激勵相溶”。因此,現代制度經濟學推崇經濟活動中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為它能夠形成正面激勵,從而提升組織的經濟效率。此外,不同的制度也導致交易過程中社會分工的不同、交易費用的高低等。所以,制度對于社會經濟狀況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在經濟法的所有制度設計中,就要滿足這種對經濟活動激勵和經濟效率提升的激勵,所以經濟法在社會經濟中發揮著重要的激勵功能。
  經濟法的激勵功能,指其對社會經濟活動參與者的某種經濟行為的鼓勵和促進。立法者制定經濟法主要以鼓勵或者抑制特定經濟活動為內容,指導經濟主體安排自身的經濟活動,并且通過獎勵或者懲罰的措施促使經濟主體為或不為特定的經濟行為。可以說經濟法決定著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稅法為例,可以體現經濟法的激勵功能。在稅法中,各國都會設置稅收的優惠措施和加重課稅的方面,顯然,優惠措施是激勵,加重課稅是抑制,兩者均某種程度上決定了經濟活動收益的大小和空間,決定了經濟主體是否從事某方面經濟活動的意愿。因此,某些國家通過稅收的優惠或重課方式,來鼓勵或抑制某一產業的發展。同時,經濟法通過激勵功能推動社會經濟在整體上創新和前進,促使經濟活動主體發揮更大的積極性、創造性以及巨大潛能。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經濟制度的激發力量是不可想象的,它也是現代社會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
 ?。ㄋ模┕澕s交易費用功能
  所謂交易費用,也即交易成本,是人們在進行商業交易的過程中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它是在產權被用于市場商業交易的過程中發生的。其發生原因在于,首先,交易需要信息搜尋成本,人們在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決策前,要對足夠數量的潛在交易對象的狀況、可靠性和其他方面信息進行獲取和了解,這些信息搜尋的成本,往往并不代表交易行為必然成就,但是卻是必須要支出的。此外,還涉及到的交易成本有談判成本、締約成本、監督履約成本等,所有的這些成本,都是會在真正的交易發生以前就先行沉淀的。而它們就構成了交易費用。
  交易費用其實從某種程度上說,也幫助社會彼此連接,是社會運行的費用。由于如今生產和分工都高度專業化,所以人們可以通過交易方式從社會中獲得任何其所需,因此,這些獲得的過程都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根據不同的經濟狀況和制度,人們所需要支出的交易費用有高有低。而市場經濟中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幫助節省交易費用。經濟制度就是通過一種合理的制度模式來降低交易費用,而社會經濟的進步,也往往是新的交易費用更低的經濟制度取代舊的經濟制度。
  通過經濟法節省交易費用,其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通過對經濟法中相關制度和規則的遵守,使人們可以依據一套經典的,已經被無數人所利用過的模式來進行交易,自然省去了人們為了摸索交易模式而消耗的費用,從而節省了交易成本。比如,許多國家在社會保障費用的分配上,規定了雇主的交納義務,從表面看,這是對雇主不公平的,因為社會保障最終惠及的是雇員。但是之所以普遍規定交納義務在雇主這里,是因為從經濟學角度看,勞動力所產生的剩余價值為雇主所擁有,雇主在其中占據了優勢地位,而雇主為了獲得更多的剩余價值,可能會對勞動力進行最大程度的壓榨,所以讓雇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費用,是合理的,因為雇主能夠從中扣除自己的成本,并合理轉移到勞動者身上,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由于雇主繳費為勞動者購買勞動保險,也就使得勞動者減輕了自己購買的負擔和不穩定性,客觀上能夠在一些情況下消除勞資雙方為解決勞資矛盾而必須支付的討價還價過程的費用,實際上也就節省了交易成本。
  第二個方面就是,經濟法的相關制度規定本身也能夠節省交易費用。比如,經濟法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對交易費用的節省的功能。消費者每天要維護自己的基本生存,就需要消費生活用品,但是選擇什么樣的生活用品以及這些生活用品的質量如何確定,消費者如果要依據自己的判斷最終確定真實性,是很難達到的。大部分時候,消費者根據標價和產品信息來確定自己的所需。這也就節約了消費者自己尋找交易對象、確認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踐和費用。但是,消費者之所以可以依據產品的信息和標價就相信其和產品實質內容的一致性,就是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支持和約束,使得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敢隨意造假。否則,他們將面臨更大的違法成本,超過其非法所得。因此,交易也就被鼓勵進行,消費者節省了自己的交易費用。在其他許多方面,也同樣如此。經濟法的相關制度和規定,使得市場交易主體因為基于對法律本身權威性的信賴,以及對其背后國家強制力保證的信賴,而信賴交易對象,在自己無需花費許多精力和費用確定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就選擇進行交易,其中也就體現了經濟法節省交易費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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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還具有對社會經濟力量的整合功能。也即,通過對人們提供經濟行為的相關信息,發揮激勵功能,以及對經濟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使得人們的經濟活動能夠在一個較為穩定的框架內進行,也即建立一種經濟秩序。而這種經濟秩序已經從最開始的自發秩序發展為混合秩序,并且隨著法律體系的完善,而成為一種可以自己運行的混合秩序。它能夠將經濟活動中個體的利益以合理的方式化解,并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力量的聚集,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具體而言,經濟法的整合功能在如下兩方面具體體現:
  第一,經濟法的整合功能體現為對整個經濟活動中控制分配過程的整合,通過這種整合,從而產生穩定的經濟秩序。而這種整合,是要在整個社會經濟機體中,實現不同經濟交易主體之間利益分配的平衡,使得參與者因激勵而產生積極參與的動力,最終增進整個社會的發展和總體經濟利益。
  第二,在社會經濟的各個有機體中,存在各種不同的經濟部門和個體,他們分別發揮不同作用,扮演不同角色,從而實現互補,并相互依存。要讓整個社會經濟有機體順利運作,那么其中的各個部門和個體就必須要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能隨意越界,否則就會導致其對自己私利有益,卻不能促進整體利益的增進。經濟法界定了各個有機體的權利義務邊界,并通過強制力對其進行保障,使得各個有機體不敢輕易越界,因此社會合力有賴于此而形成。
  從整體上看,經濟法的整合功能,有效促進了社會福利的增進,也反映了經濟法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而將社會看做一個整體對待,從而在整體視角下具體到各個部門和個體上施加作用,正是社會學方法論進入到法學視野內的產物。也是經濟法之所以產生和不斷發展的原因。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在整合功能方面最為明顯地凸顯出來。
  三、結語
  作為一門新興起的法律,經濟法在性質上很難在傳統的公私法領域中找到合適的問題,它呈現出在兩個領域中相互交錯和牽連的情況,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是其根本目標,通過對政府干預經濟權利的合理約束以及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的合理分配,經濟法發揮了自己獨特的作用,其功能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利益分配功能、信息傳遞功能、激勵功能、節約交易費用功能和整合功能。五種功能彼此作用,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系統,從而實現經濟法的社會經濟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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