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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結構經濟學“新”在哪?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林毅夫

  就相似性而言,“新”與“舊”結構經濟學都以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結構性差異為基礎,并且都承認政府在協助經濟從較低發展階段向較高階段提升時所起的積極作用。
  然而,就政府的目標和干預措施而言,新舊結構經濟學卻有著諸多根本性的差異。
  舊結構經濟學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采用違背經濟體比較優勢的發展政策,通過行政手段和價格扭曲措施來優先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而新結構經濟學則強調市場對于配置資源的中心作用,并認為政府應在產業升級過程中對企業所面臨的外部性和協調問題起到因勢利導的作用。
  新舊結構經濟學之間的差異,植根于對結構剛性根源的不同看法:舊結構經濟學認為,導致發展中國家難以發展資本密集型產業的市場失靈,是由不正確的價格信號所外生決定的,而這些價格信號又被壟斷、或勞動力對價格信號的遲緩反應、或要素的不可流動性等因素所扭曲。
  與之相反,新結構經濟學認為,發展中國家之所以無法建立起資本密集型產業,是由其要素稟賦結構所內生決定的;資本的稀缺、軟性和硬性基礎設置的落后都使得資源從已有產業向資本密集型產業配置并不能給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帶來利潤。
  同時,舊結構經濟學持有世界兩極化這種相當局限的看法,認為僅有“低收入的外圍國家”和“高收入的中心國家”這兩類國家之分,因而也就相應地用兩點分布來描述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異。
  與之相反,新結構經濟學則認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差異反映了包括很多不同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在內的發展連續頻譜。
  對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兩極分化的看法,使得舊結構經濟學家們忽略了一個重要事實,即經濟發展是一個連續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個遵循自身比較優勢的國家都有機會在每一個發展階段調整和改進該階段的最優經濟結構,而這一點正是新結構經濟學所強調的。
  舊結構經濟學家總認為,外在的、政治和經濟都占主導地位的發達國家讓初級大宗商品的價格進入下降的惡性循環,使得高度依賴資源出口的發展中國家成為依附于發達國家的受害者;而新結構經濟學卻否定了這種依附理論,認為在全球化不斷加深的世界里,參與世界復雜多樣的分工正是發展中國家克服不利的歷史趨勢的機遇,借此可以建立起符合自身比較優勢的產業,從而加速經濟增長,不斷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
  新舊結構經濟學之間的另一主要區別,在于對經濟管理中關鍵工具的運用方式不同。
  舊結構經濟學認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系統性干預是從“發展中國家”轉變為“工業化國家”、實現現代化目標的核心手段,泛保護主義(如政府強加進口關稅以保護國內幼稚產業)、嚴格控制的匯率政策,以及在大多數產業部門設立國有企業等都是這種系統性干預的組成部分。
  與之相反,新結構經濟學視進口替代為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順產業階梯而上的自然現象,只要替代的產業符合變化后的稟賦結構所決定的新的比較優勢。
  然而,對于在低收入的、勞動或資源密集的經濟中推行傳統進口替代戰略,即通過財稅政策或其他扭曲政策來發展并不符合經濟體比較優勢、成本較高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則被新結構經濟學所否定。新結構經濟學強調,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升級過程,必須與反映物質人力資本積累和要素稟賦結構變化的比較優勢變化相一致;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新產業中的企業具備自生能力。
  新結構經濟學認為,政府在產業多樣化和產業升級過程中的作為,應被限制在為新產業提供信息、為同一產業中不同企業的相互關聯投資提供協調、為先驅企業補償信息外部性,以及通過鼓勵外商直接投資來培育新產業這四個方面。政府必須有效承擔起在提供硬性和軟性基礎設置過程中的領導作用,以降低單個企業的交易費用,促進經濟體的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過程。
  (節選自作者的學術論文《新結構經濟學――重構發展經濟學的框架》,原載《經濟學季刊》2011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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