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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下的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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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早的特許經營模式起源于美國的Singer的公司,并開始實施了經銷權及加盟權,同時還編寫了第一份經營合同書。雖然特許經營模式起源較早,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明確的關于酒店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因此,論文就該模式下的問題展開了相關的討論。
  【Abstract】The earliest franchise mode originated from Singer's compan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ights of distribution and franchise were began to implemented. At the same time, the first business contract was written. Although the origin of franchising mode is early, there is no clear law and regulation of hotel franchising in China. Therefore, the paper has launched the related discussion on the question of this mode.
  【關鍵詞】酒店特許經營;法律問題;酒店經營模式
  【Keywords】 hotel franchising; legal issues; hotel management mode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9)05-0114-02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型的酒店在我國的酒店行業也是不斷發展。因此,對于酒店的法律法規需求也在不斷增加,但是我國目前的酒店相關法規并不完善?;诖朔N情況,該行業存在的法律問題受到了社會上一些學者的廣泛關注,學術界也進行了相關的研究討論。
  2 我國酒店特許經營模式法律問題的現狀
  第一,我國目前酒店經營特許模式存在著市場機制的欠缺,征信制度的不完善,知識產權問題的缺失等,都導致了我國現階段酒店特許經營法律問題的不完善及不成熟。第二,對于酒店特許經營的當事人利益的保障也沒有相關明確的制度,不能合理有效地保證當事人的利益,使得該受保護人利益問題只是參考該行業的相關規則進行。第三,基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酒店特許經營模式起步較晚,高等星級酒店連鎖的發展還是相對比較落后,并且加之我國經濟型酒店的競爭,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都導致了該類型酒店發展的阻礙。
  3 我國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下的法律問題
  3.1 責任制度的不明確
  一方面,如果是因為酒店加盟店的經營不善或者銷售業績不好,而對酒店總店的聲譽造成了一些影響,是加盟酒店對總店進行賠償,還是總店對加盟店盡心損失補償,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還沒給出明確的規范,使得這一類型問題還沒有明確的制度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總店的經營不善或者經濟效不理想而造成破產,而對加盟店造成的影響如何進行賠償,就此種情況我國也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3.2 加盟店與總店相關的地位不平等
  在我國現階段的加盟店與總店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多數加盟店都沒有總店進貨及方案的優勢。但是,在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下,酒店的總店與酒店的加盟店之間應該使互利互惠及平等競爭的模式。
  4 我國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下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4.1 明確酒店特許經營的法律責任制度
  對于我國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中,制定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至關重要的事情。并以此來嚴格區分外部責任和內部責任,可以使得該行業穩定發展。例如,在合同中約定被特許酒店在與第三人發生的任何糾紛由其自身負責對于這種免責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其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對外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在對外責任中,當被特許人對外造成侵權或違約時,應當區別對待。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雖然特許企業對被特許企業實施種種控制,但特許經營者與被特許企業畢竟是不同的企業主體,在法律地位上各自獨立且平等。因此,對于被特許人對第三人的侵權或違約,原則上特許人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特許人是以向被特許人提供系列經營特許,此時可以要求特許人水擔連帶賠償責任[1]。
  4.2 強化特許酒店的自身素質
  在我國特許連鎖經營模式下,還存在很多不足。例如,部分酒店企業為擴大經營規模,增強品牌效應,通常會擴張經營,當自身財力不足時,會以特許模式許可一些小型企業去經營自己的品牌,由此使自己的規模擴大。但是,此種情況很容易忽略加盟店的資質,因此,在進行連鎖經營時,總店一定要盡到審核義務,查明所要加盟的企業在綜合實力上是否能夠促進連鎖企業的發展,而不至于因加盟店經營管理的不善而使得整個連鎖企業受到影響。在這個過程中,加盟店也應提高自身的素質,在經營過程中,維護整個企業的聲譽,讓企業可以長遠發展。并且建立平等地位,使得加盟店可以與總店長期共同發展[2]。
  4.3 建立簡單化的經營模式
  在我國,雖然特許酒店經營模式較晚,但是,經過人們的努力,現階段也具有一定的規模,可以還有一些不合理的存在,所以,經過人們的改革創新發現,具有標準化是我國目前特許酒店經營模式的基本形式,而使其簡單化是可以實現標準化工作的前提,因此,在我國的特許酒店經營模式中,簡單是經營模式的基礎,標準是經營模式的形式,使得該酒店具體內容作業簡單明了,從而可以更好地節省工作人員的精力,同時也使得工作效率提升,進而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5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特許酒店的經營模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問題已經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同時我國的立法也做出了相關回應,雖然此類的相關法律問題還有著很多缺失,但是可以借鑒外國相關的律法,結合我國實際,完善我國特許酒店經營的相關制度。
  【參考文獻】
  【1】蘇東海.如何規避酒店經營管理的風險[J].中外企業家,2017(20):145.
  【2】馬煥秋,王軍,楊艷.酒店特許經營模式下的法律問題探析[J].宿州學院學報,2017,32(04):19-20+28.
轉載注明來源:http://www.hailuomaifang.com/4/view-149116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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