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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與功能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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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下的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用以確定罪名、衡量罪行的危害性,是犯罪構成四要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刑法中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圍繞合理界定犯罪類型、明確認清犯罪本質、正確裁量刑罰輕重三個層面,探討了刑法中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具體功能,以供參考。
  關鍵詞:刑法;犯罪客體;犯罪構成
  一、引言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中的要件之一,當前針對犯罪客體的概念與內涵主要存在兩種學說:社會關系說認為刑法在保護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基礎上,針對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非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也應當給予保護;法益說認為社會關系涵蓋一定的利益屬性,犯罪行為必然侵犯法益或利益,其犯罪客體不具有普遍性。
  二、刑法中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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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義犯罪構成的系統性
  前蘇聯刑法學家特拉伊寧在其著作《犯罪構成的一般條件》中首次針對犯罪客體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將其認定成為犯罪構成中的要件之一。他認為犯罪實質上是一種對刑法保護的法益產生侵犯的行為,而被侵犯的法益則恰好體現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由此將其劃歸到犯罪構成的要件中[1]。同時,不同要件在犯罪構成系統內獨立存在,犯罪實質上是由犯罪主體對刑法保護的客體產生的侵害,而主體的侵害行為需經由中介對客體產生作用,由此定義了犯罪構成的系統性,也對于犯罪客體的存在意義給予了肯定。
  2.明確犯罪四要件的依存關系
  鑒于犯罪構成包含四要件,不同要件彼此間保持相互獨立,其在整體犯罪構成系統中也是缺一不可的。在界定犯罪構成的內容時,既要明確認定某一要件,同時也應當認定其他要件,四要件共同存在方能體現出犯罪成立意義,倘若某一要件缺失則無法形成犯罪構成系統。
  3.論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在進行犯罪行為判定時,主要需判斷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條件,我國刑法針對犯罪的概念、本質做出了明確界定,認為犯罪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二)基于否定說角度
  1.界定犯罪客體與犯罪定性的關系
  否定說主要包含積極與消極兩個層面,消極層面認為犯罪客體并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只承認其解釋機能;積極層面同樣認為犯罪客體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主張保留其他三個犯罪構成要件。否定說理論認為犯罪客體并非進行犯罪定性的必要條件,也不會對犯罪定性產生影響,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實則是由違法構成要件及事實共同決定的,因此在進行此罪、彼罪的區分時應將滿足構成要件要求的違法事實及行為人責任內容作為衡量標準,無法僅依靠犯罪客體進行犯罪定性。
  2.厘清犯罪客體的領屬范疇
  該理論對犯罪構成的定義持不認可態度,認為犯罪客體一詞便已認定其犯罪行為,明確犯罪行為的成立。同時,在犯罪客體的領屬范圍層面存在一定爭議,部分學者認為犯罪客體被涵蓋在犯罪概念之中,但并不應將其定義為犯罪構成要件,定義犯罪的實質是該行為是否存在社會危害性,然而犯罪客體僅代表犯罪行為本質。
  3.判斷犯罪客體與司法實踐的關系
  鑒于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客體的意義并未得到明確突出,立法者在定義某一行為是否屬于犯罪時,主要依據該行為是否侵犯法益進行判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需要綜合圍繞主客觀兩個層面判定行為人的特定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因此犯罪客體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具備良好的適用性。
  三、刑法中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具體功能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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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犯罪客體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社會關系,不同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系也存在顯著差異,通常社會關系帶有一定的序列、層級,因此可以推斷出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當前我國依托犯罪客體進行刑法分則體系建設,將犯罪行為劃分為三大類與十小類,并依照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進行層級排序,例如針對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行為,將其細化為侵犯公民生命權、身體健康權、人身自由權等,以此進行量刑輕重的判斷,從而決定刑法打擊力度。
  (二)明確認清犯罪本質,決定犯罪行為性質
  從立法角度進行判斷,犯罪客體一定程度上昭示出為刑法保護的法益,由立法者決定刑法保護的具體利益及保護程度;從司法層面上進行判斷,主要運用犯罪客體衡量某一行為能否定性為犯罪,只要確保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利益屬于刑法保護范疇之內,既可以判斷其符合犯罪客體要求。因此可以判斷,倘若某一行為并未侵犯社會關系,亦或所侵犯的社會關系被囊括在其他部門法的保護范疇之內,則不應將該行為定義為犯罪。犯罪客體的差異化特性往往決定了犯罪行為的不同性質,進而用以區分此罪與彼罪。
 ?。ㄈ┱_裁量刑罰輕重,有效落實罪行原則
  刑法基于罪行相適應原則進行刑罰輕重的裁量,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要由行為人主觀惡性、客觀危害、社會危險性等因素決定,因此在衡量犯罪行為嚴重性時需要注重考查其所侵犯的社會關系。通常來說,社會關系的性質、侵害程度往往決定了犯罪行為危害性的強弱,也為裁量刑罰的輕重提供了參考依據,因此犯罪客體一定程度上能夠輔助裁量刑罰,進一步推動罪行相適應原則落實在刑罰論之中。例如針對持兇器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由于該行為具有嚴重人身危險性,因此刑法將其以搶劫罪進行定罪處罰[2]。
  四、結論
  刑法通過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定性,用以判斷如何懲罰犯罪,而犯罪客體恰好是犯罪定性所需考量的首要問題,在刑法總則指導下成為劃分罪名、衡量刑罰的重要依據。在當前依法治國深入貫徹實施的背景下,更應當明晰犯罪客體的作用與功能,并將其應用于司法實踐中,使刑法作為保障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潘偉軍.對中國刑法學犯罪構成理論的思考[J].職工法律天地, 2017,(10):4.
  [2]馮曉陽.試析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必要地位[J].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8):72-74.
  作者簡介:
  郭鵬(1996.3~ ),男,漢族,河南新鄉人,本科在讀,專業:刑事偵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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