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農機鑒定體制改革 積極適應農業機械化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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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農業農村部發布了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實施。這次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適應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發展的新要求,在暢通農機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優化農機鑒定體系、減輕申請企業負擔、轉變管理服務方式等方面邁出了新步伐。
農機試驗鑒定工作作用大
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農機試驗鑒定工作起步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經過多年發展,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鑒定制度和組織體系。目前,農業農村部設有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各省設有31個省級鑒定機構,每年完成鑒定的農機產品超過5000個。
農機試驗鑒定工作立足于開展農機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驗證評價,為推進農業機械化提供了重要支撐,成為農機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為農機化技術推廣應用提供重要保障。農機試驗鑒定成果為各地因地制宜選擇技術,組織開展示范推廣提供了依據,已經成為農機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推廣現代農業技術裝備的重要抓手。二是為農民選購適用農機提供重要依據。農業機械產品鑒定合格后發放的農機推廣鑒定證,不僅得到了國內廣大農機用戶和企業的認可,也具有了一定的國際知名度,對引導農機市場健康發展、保護農民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三是促進生產企業技術進步。農機試驗鑒定促使企業執行現有國家強制性安全、環保標準,淘汰落后產品;幫助企業了解農民和農業生產對產品性能和適應性的實際反映,分析產品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促進了企業產品技術和質量水平提升。四是為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發揮支撐作用。2004年實施農機購置購機補貼政策以來,一直將農機推廣鑒定證書作為確定補貼產品資質的主要依據,農機鑒定結果信息是實施補貼機具分類分檔的重要技術支撐,為資金的科學使用和政策的有效實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不適應社會需求 農機鑒定體制改革刻不容緩
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是前農業部于2005年制定,2013年和2015年先后做過兩次個別條款修訂。當前,隨著農機化加快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邁進,對增強農機鑒定有效供給、轉變鑒定方式、優化鑒定服務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深化農機試驗鑒定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提高農機試驗鑒定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一是暢通農機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加快農機化新技術推廣應用的需要。當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開展,農業結構調整和綠色發展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生產經營主體對新型農機產品需求日趨旺盛?!艾F行辦法”將農機鑒定分為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三種,多年來實施的重點是推廣鑒定,鑒定的對象主要是已有推廣應用基礎的成熟產品,缺乏對創新產品鑒定的制度性安排。創新產品鑒定渠道不暢,進而無法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等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機化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因此,有必要修訂“現行辦法”,明確創新產品鑒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創新產品鑒定,為加速農機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提供鑒定技術支持,調動科研單位和生產企業創新的積極性。
二是優化鑒定內容,減輕企業負擔的需要。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需要改革“現行《辦法》”中存在的交叉重復和無實際作用的內容,如推廣和選型鑒定內容基本一致,專項鑒定的目的不夠明確;將鑒定分為部省兩級,存在職能交叉重復、鑒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又如要求企業在鑒定證書有效期滿后重新申請鑒定,屬重復性工作;要求企業申請鑒定時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定型證明,以及鑒定時進行的生產條件審查等,都與鑒定工作關系不大,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企業負擔。這些都需要深化改革,形成全國統一、規范、高效的鑒定體系,既有效保障技術推廣的需要,也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是理順職能關系,強化鑒定公益服務的需要。2015年修訂時,將鑒定證書發放工作由農機化主管部門下放到鑒定機構,但涉及的相關規定并未相應修改,如制定公布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獲證產品證后監督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仍由主管部門承擔,需要依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做相應修改,理順政事職責,強化鑒定機構責任和監管要求。同時,2017年3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要求,從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至此,農機鑒定經費保障方式由向企業收費轉變為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保障,鑒定轉變為純公益性服務。目前,農業農村部和各省農機鑒定機構基本都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適應經費保障管理方式變化和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需相應修改“現行《辦法》”相關規定,重新明確行政部門、鑒定機構的相關職責,強化鑒定的公益性服務要求。
推動農機鑒定工作深入開展
據介紹,這次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主要包括5個方面的修改內容。一是修訂鑒定分類和內容,暢通創新產品鑒定渠道。原鑒定分推廣鑒定、選型鑒定、專項鑒定三類,修訂后保留了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刪除了選型鑒定,明確專項鑒定內容為考核、評定農業機械創新產品性能。二是修訂鑒定內容和證書管理方式,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取消了企業申請鑒定提交營業執照、產品定型證明文件,以及對企業生產條件審查等要求;將鑒定證書有效期滿后續展,調整為證書到期仍符合現行鑒定大綱要求的,實行注冊管理;推行申請、受理、審核、發證、注冊信息化管理;大幅減輕企業負擔。相應增加了證書注銷的要求和情形;同時明確企業書面承諾,保證申請鑒定的產品為合格產品、資料真實有效;對違反規定被撤證的嚴重情形,5年內不受理鑒定申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三是修訂鑒定分級、分工,避免交叉重復。取消了鑒定分部、省兩個層級及平行制定鑒定大綱、開展鑒定的制度設置,明確農業農村部制定并公布推廣鑒定大綱、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專項鑒定大綱,農機鑒定機構依據和遵循鑒定大綱開展鑒定,證書全國有效,解決了全國農機鑒定,特別是推廣鑒定部省之間、省與省之間內容、方法、程序等標準不統一、交叉重復等問題,使鑒定分工更為合理,優化了鑒定體系。明確農機鑒定大綱應當根據法規、標準的變化和農機產品技術發展情況進行修訂、廢止,不斷適應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需要。四是修訂鑒定機構服務和監督內容,落實政事分開。明確鑒定屬公益性服務。取消了主管部門確定、公布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產品范圍的規定,將行政主管部門制發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職能下放至鑒定機構,將監管通過鑒定的產品及證書使用情況的工作由行政部門負責改為由鑒定機構負責,取消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進行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的規定等,理順主管部門和鑒定機構的關系,落實“誰發證,誰監管”的原則。同時,增加了相關規定,鼓勵鑒定機構之間開展合作,共享資源,增強能力。五是刪除了不必要和與公益性鑒定工作無直接關系的條款。如鑒定機構從事仲裁檢驗等其他鑒定內容等。
據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抓緊制修訂出臺具體操作層面上的配套規范性文件,盡快發布全國統一的農機推廣鑒定大綱,明確過渡期有關工作安排的意見措施,同時組織開展《辦法》的宣貫和培訓工作,推動《辦法》順利實施。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做好《辦法》宣貫落實,結合實際做好有關制度的清理和“立、改、廢”,特別是要積極研究制定專項鑒定配套制度和大綱,加快創新產品鑒定步伐。農機鑒定機構要樹立主體意識、改革意識,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辦法》各項規定,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過渡,做到工作不停、力度不減,改革到位,推動農機鑒定工作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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