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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法益侵犯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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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新媒體的出現,為言論發表提供了新的選擇路徑。對言論自由權利的過度行使,從而引發的網絡暴力卻愈演愈烈。人們在網絡上自由發表言論時,越過言論自由權利的邊界,就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等權利。加上人肉搜索助力,受害者會遭受來自身體和精神上的打擊,網絡語言最終演化成了暴力。確定在人肉搜索不同階段對哪些權利會產生侵犯,劃定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邊界,用立法限制人肉搜索的泛濫,成為有效控制網絡暴力發生發展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言論自由;人肉搜索;網絡暴力;隱私權
   中圖分類號:D9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 — 2234(2019)03 — 0132 — 03
   互聯網的日新月異,讓人們與數字技術無法剝離,主要傳播方式的改變,也意味著發表言論途徑的改變,過去讀者與傳統媒體的交流渠道還停留在書信、郵件等方式,單調且隱蔽。新媒體的興起改變了這一傳統的格局。時下的微博,社交網站、社區論壇、視頻網站、直播平臺等新型網絡交流平臺打破了傳統媒體的壟斷,小規模性、雙向互動性的自主性傳播行為得以實現。2018年1月31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布第4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普及率達到55.8%。手機網民規模達7.53億。這些技術層面的改變,對新的社會輿論環境產生了重大影響,通過手機、平板電腦、電腦等多項端口,網絡使用者可以足不出戶查看到別人在網絡上發布的消息,不加限制,也可以發布他人信息。報紙、雜志、電視單項信息傳播演進為網絡平臺雙向互動,網民自身成為了信息交流的參與者,時下最流行且應用最廣的“彈幕”表現甚為明顯,在電視臺播放電視劇時,觀看者在電視機前進行評論,當下在網絡平臺上觀看電視劇時,可以通過屏幕上方的彈幕跟網友一起互動交流。人肉搜索在信息飛速暴漲的互聯網時代產生了,尤其在社會熱點事件發生時表現更甚,從“微軟陳自瑤事件”、“踩貓事件”、“華南虎事件”到“江歌案”中對案件相關者劉鑫個人信息的曝光,人肉搜索給生活在這個時代的人帶來了影響和改變。
   一、人肉搜索法益侵犯的階段性
   互聯網的使用讓言論表達渠道變得多樣且便捷,法律問題也隨之產生,譬如,2008年出現了“人肉搜索第一案”——王菲姜巖案,2010年,北京金山安全軟件公司起訴周鴻祎名譽侵權案件,2018年初,演員馬蘇起訴黃毅清誹謗,理由是黃毅清在網絡上公開評論自己的私生活。披著正義的外衣,借助網絡平臺作為工具,對某一個或一類對象發動輿論攻擊,也有造成人身和財產法益受損的可能。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是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表現,一旦超過限度就會濫用權利,忽視責任,侵犯他人法益?!叭巳馑阉鳌笔恰熬W絡暴力”最基本的表現形態之一。社區論壇、交友網站等平臺,在網絡上為獲得他人隱私提供了空間,但發表言論變成了詆毀他人名譽,披露他人隱私等表面上看似在行使言論自由權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人肉搜索是一系列行動的集合體,基本的行為模式為搜索需求方會在相關網絡平臺上發帖詢問,再由來自不同領域的網友回帖,最終得到答案,發帖者或其他人再通過此平臺或其他途徑散播。網絡在整個過程中充當了一個連接者的作用,把不同背景的人通過一件事聯系在了一起。根據上述行為模式,人肉搜索實際上可分為兩個階段:信息搜集發布和公開批評懲罰。
   (一)信息搜集發布階段: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沖突與保護
   人肉搜索第一階段,即信息搜集發布階段,再進行細化,可分為信息采集和信息發布兩個時期。從人肉搜索的基本行為模式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階段,搜索需求方會在相關網絡平臺上發帖詢問,再由來自不同領域的網友回帖,此階段可歸于信息采集期。得到答案,通過此平臺或其他途徑散播屬于信息發布期。
   在人肉搜素的第一階段中,主要會對兩項法益造成侵害,即個人信息權和隱私權。相較于個人信息權,更為人熟知。自1890年,美國兩位法學家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一篇文章,文章中首次使用了“隱私權”,隱私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概念被提出,美國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將其認可,后上升為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這三條背后,是隱私權憲法基礎的體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之規定,隱私權正式確立。想要區分在人肉搜索的哪個環節涉及到對隱私權的侵犯,先要明白隱私權所欲保護的法益是什么,從世界各國的憲法規定來看,隱私權主要圍繞人格尊嚴、住宅、通信、私生活等方面進行保護,可以總結為私人生活安寧和生活秘密兩個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在信息發布期,最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信息發布期主要的行為方式就是在網絡平臺上散播他人個人信息、照片或影像資料。還有一種情況需要討論,如果發布的信息受害者本人自愿發布在公眾網絡平臺上的,網友再次將信息散播,是否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例如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網友從馬蓉之前的微博中翻出了馬蓉與第三者宋喆的合照并在網絡上進行公布傳播,筆者認為,本人基于自愿披露自己生活細節和秘密的行為屬于對自己信息的處分,不能再將傳播者認定為侵權。那是不是意味著在信息采集期,不涉及對隱私權的侵犯?從隱私權欲保護的法益出發,一般認為,侵害他人隱私權的方式是未經權利人同意而披露,主觀上為故意,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曉。當未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曉時,很難界定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但在公眾平臺上進行的信息采集,發帖和回帖都可被第三人觀看,就會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在信息采集期,因為信息未被披露,搜查證據也不是一件易事。但并不意味著在這個時期,沒有造成對其他法益的侵犯。個人信息權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司法實踐中,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很難被區分得十分清楚,但個人信息權超越了隱私權的范疇。隨著社會進步,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數據也成為了一種“商品”,可以被販賣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對個人信息法益保護的程度要求更高,非法收集也會涉及對個人信息法益的侵害。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不同的地方在于,個人信息更強調信息的重要性與識別性。但二者聯系緊密,可能會發生部分重合,例如,一個人進行了單位體檢,查出患上了胃癌,患者不想體檢結果被他人知曉,體檢中心卻將此信息賣給了其他癌癥治療中心,這一行為同時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F代社會,個人的身份證號、醫??ㄌ?、手機號碼都是可以被販賣的“商品”,但很多時候,為了工作或生活需要,將此信息投放到公開網絡上,他人加以利用盈利的行為,不涉及對隱私權法益的侵犯,卻涉及到侵犯個人信息權。因此,在信息采集期,更多涉及的是對個人信息權的侵犯。在信息發布期,更多的是對隱私權法益的侵犯。    2.公開批評懲罰階段:名譽權與言論自由權的平衡
   公開批評階段,有可能會對被披露人的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侵犯。本文主要探討對自然人名譽法益的侵犯。名譽權屬于具體人格權的一種,我國民法總則第110條對此亦有規定,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時享有名譽權。人格利益是人格權的客體,人格尊嚴是人格權的基礎,人格尊嚴是人基于自己所處的工作、家庭和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社會評價與自我認同。名譽權是人格權在法律條文中的一種具體化體現,屬于人格權。名譽權最主要的兩種侵權方式,從法條中也可以看出,是侮辱和誹謗。在人肉搜索名譽侵權案中,沖突點在于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間的矛盾。
   《紐約時報》當地時間2017年5月23日報道,美國總統唐納德·特朗普在推特上屏蔽7名網友的行為,被曼哈頓的聯邦法官宣布違憲。特朗普的推特擁有5200萬粉絲,但總有人在評論中發表一些令人不悅的言論,特朗普選擇了屏蔽部分網友。法官認為總統的推特是一個公眾論壇,人們無法查看或評論總統的推特時,意味著限制了他們發表言論的權利,是對言論自由權的侵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在《<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朱蘇力教授認為賈桂花訴北京青年電影制片廠和邱滿囤就邱氏鼠藥提出的侵犯名譽權的訴訟中, 主要涉及肖像權、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權利之間對沖突,繼而提到了權力配置,一種配置方式是制度化方式,強調言論自由的位階高于名譽權,此項研究的基礎是科斯“社會成本理論”。蘇力教授主張言論優先,近代社會的經濟發展與文化繁榮,言論自由會對其起到積極客觀的促進作用。但隨著社會開放與發達程度不斷增加,言論自由成為了呈現出需要正向引導的需求。這就就涉及到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的選擇與平衡。如密爾所說: “一切意見是應當允許其自由發表的,但條件是方式上須有節制,不要超出公平討論的界限?!痹诶碚摻纾瑱嗔εc權力之間發生沖突,有不同的理論觀點作為支撐。筆者認為,在更好地解決言論自由與名譽權沖突這一問題上,用權利邊界論更為適合。
   言論自由權利與名譽權沖突的邊界在哪里,主要看侮辱和誹謗兩種主要侵權方式的邊界。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進行價值貶損且達到嚴重程度,因此言論自由權利與名譽權的邊界在于是否對他人進行了價值貶損。以誹謗方式進行侵權,最主要的邊界在于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未達到誹謗程度,只是單純的言論失實,能否侵犯名譽權?根據被侵犯的主體不同,結論也不同,僅是針對公民,言論失實則構成侵權,對于身份特殊的社會公共人物則要看言論失實的程度和侵權人的“實際惡意”。
   二、如何避免人肉搜索對法益進行侵犯
   (一)細化網絡服務商責任
   網絡服務商在人肉搜索或更高層次的網絡暴力事件中,不是言論的直接制造者,例如在新浪微博中,直接上傳信息的是網友,新浪公司只是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是技術支撐,并沒有直接制造或傳播言論。但細化網絡服務商的責任,有利于加強對人肉搜索和網絡暴力的控制,有利于網絡平臺的法制化發展。《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后增加一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在此之前,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義務進行了確認,刑法修正案九將其上升到法律,提高了法律層級,表明了立法者對時代發展的認識和重視。嚴厲的懲罰制度之下,網絡服務提供商會加大對網民言論的監管,控制言論自由權利實施。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用戶信息泄露所造成嚴重后果的程度,不同程度匹配相應的懲罰,同時細化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義務。
   (二)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
   微博、論壇、知乎等自發性的網絡社區的發展,有利于刺激網民之間的知識交流與互動,間接地促進了網絡文化與社會文化的成長,但網絡是自由開放、兼容并蓄的平臺,也是私人數據、生活方式的虛擬空間。網絡言論自由的真正的邊界在于信息的真實與否,網絡上不真實言論衍生出的暴力,蔓延到生活中的后果不易控制,“四川德陽女醫生自殺事件”中,作為當事人之一的安姓女醫生,正是難以忍受網絡暴力對生活的襲擊,最終選擇了自殺身亡。人肉搜索中,言論的不真實性而產生的網絡暴力所產生的影響不限于網絡空間,更有現實生活。界定言論自由的邊界,把握言論真實性,才能不侵犯他人權益,同時也可保障自身權益。
   (三)加強對青少年法制教育
   “吃瓜群眾”是形容網絡事件出現后圍觀的群體,通過圍觀的方式,在網絡上發表自己對事件的看法,甚至是發泄自己的情緒。在一個事件發生后,呈現出一開始大家意見各不相同,最后在少數網絡大V發表過言論之后,輿論開始向一邊或兩邊發展。這恰恰說明,大多數人在事件突發后,很難做到理智評判,容易隨波逐流,就像古斯塔夫·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所說,群體會聽命于暗示,失去批判能力,除了極端輕信再無其他的可能。在“江歌案”中,被害人江歌慘遭劉鑫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在新聞出現后,大家開始人肉搜索劉鑫,網絡上到處都是謾罵與詛咒,人在這種狀態下很難理智,網友中很大一部分人是青少年,在青少年時期,還沒有形成成熟的價值觀和世界觀,更不要說知悉法律法理。他們更多的表達來自自身感受和周圍親友的影響。民間有俗語說:“不知者不為罪?!钡@時道德層次的評價,從法律層次上講,法律默認每一個人都知法懂法。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有利于維持社會秩序,更有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全面發展。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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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利明.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J〕.現代法學,2013,35,(04):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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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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