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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返鄉遇糾紛 各方責任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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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節步步臨近,春運大幕即將拉開。近年來,隨著鐵路旅客發送量的不斷攀升,客運期間旅客人身損害糾紛也明顯增多。那么,發生糾紛后,到底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旅客乘車受傷,運輸企業擔責
  【案例】
  農民工秦某購票乘坐某鐵路局所屬旅客列車返鄉。途中火車到站剎車時,秦某在車廂連接處摔倒,造成腿部、腳部受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愈出院后,秦某與鐵路局協商賠償未果,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等費用6.3萬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78萬元。
  【說法】
  旅客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及行李運抵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這就是說,有償的旅客運輸合同通常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的書面形式和有效憑證。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又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但有權提出免責抗辯。其免責情形有兩種,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過失等行為。就是說,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論承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原告購票乘車,雙方形成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某鐵路局作為承運人負有安全運送旅客到達目的地的義務?,F原告在乘車過程中受傷,并非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是由原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車廂里打架受傷,責任人備擔其責
  【案例】
  劉某乘坐列車從打工地回老家。途中就餐時,因泡面汁兒不慎灑到鄰座徐某身上,引發雙方爭吵進而互相廝打。列車員發現后立即通知乘警和列車長到場,對沖突雙方予以隔離,對該事件開展調查處理,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列車到站后,乘務人員又立即將傷者劉某送醫應診。經醫院檢查,劉某兩顆牙齒松動,頭面部多處軟組織損傷。經治療傷愈后,劉某以承運人未能保護旅客人身安全、致使自己遭受徐某侵害受傷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1.2萬余元,鐵路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徐某賠償原告84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
  在合同關系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一方應承擔責任的情況分為兩種:一是因合同關系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造成侵權的;二是非合同關系的其他方造成侵權,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未履行救助義務或未能履行適當的管理和提示責任的。
  本案中,雖然劉某憑票乘車與鐵路企業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但在打架事件發生后承運人已經履行了及時處置、積極救助等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在列車上遭受侵害,是因其與他人發生沖突所致,應按過錯歸責原則,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劉某遭受徐某侵害的事實成立,故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有一定責任,相應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候車室跌倒受傷,管理者未盡職須賠償
  【案例】
  10歲的兒童月月跟隨母親陳某前往火車站搭乘列車。因當天下雨,候車室內屋頂漏水導致地面積水濕滑,月月在候車玩耍時摔倒受傷,構成九級傷殘。事后,陳某以月月法定代理人的名義將涉事某鐵路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8.6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鐵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85萬元。
  【說法】
  火車站作為旅客乘車的公共場所,人流量大,極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鐵路企業必須加強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旅客出行安全。如鐵路企業存在過錯,因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或組織管理工作缺位等原因導致旅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八條規定: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從售出車票時起成立,至按票面規定運輸結束旅客出站時止,為合同履行完畢。旅客運輸的運送期間自檢票進站起至到站出站時止計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運輸期間內旅客發生傷亡情形的,既可以要求鐵路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主張鐵路企業的侵權責任。兩種請求權競合時,旅客可以兩者擇—行使。
  對于運輸期間外如候車室內發生的傷亡,鐵路企業存在過錯的,則可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被告鐵路公司負有保障旅客安全候車、乘車的義務,但其疏于管理,對車站候車室內可能造成旅客摔倒的地面積水未予及時清除或設置警示標識,致使原告滑倒摔傷,存在過錯,對原告受傷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其監護人沒有履行必要的監護職責,自身存在過錯,相應減輕了被告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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