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消費者后悔權時間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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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隨著網購交易越來越發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在與時俱進。從天貓“雙十一”預售的規定入手,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析后悔權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之一的具體內涵,并綜合世界上其他國家關于后悔權的立法規定來分析我國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后悔權的規定在時間上的適用問題。
關鍵詞:消保法;后悔權;雙十一;天貓預售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B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19.03.020
文章編號:1009-6922(2019)03-110-03副題引題題一題二
一、消費者后悔權概述
由于信息時代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以及網購的盛行,各種各樣的電商平臺如春筍般出現。在這樣的一個時代背景下,為了維護與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利益失衡這一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針對網絡購物增添了許多相對應條款,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條便是關于后悔權的規定。
所謂消費者后悔權是指消費者在購置商品之后,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合理限期內,無理由、無多余費用地將所購買的商品退還給經營者的權利。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通過網購、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途徑進行的消費,消費者可以在收到相應貨物后七天內進行無理由退貨,同時也列舉了四種性質特殊的不能進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英美法系國家將類似的規定稱之為“消費者冷靜期(cooling-offperiod)”。其立法初衷是為了給予消費者在被直銷誘導消費后有一條救濟途徑,本質則是通過抑制經營者的交易最終決定權來保護和保障消費者的各項合法權益。這個權利的名稱適用于我國針對網購、郵購等途徑所設定的消費者后悔權。因為對于通過網購、郵購、電視購物的消費者而言,無法直接接觸到商品,在經營者一面之詞的宣傳下很容易沖動購物,而后悔權則是給予這種沖動一個“冷靜期”。同時這個“期”字所代表的期限限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經營者的利益以及交易的秩序。
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增加的這一關于后悔權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下述這樣幾個角度來理解。首先,主體上,后悔權所針對的雙方主體分別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也僅有消費者享有“后悔權”這一權利。即如果購買商品一方是非基于生活需要等目的,而是由于商業目的等其他目的,則其無法行使這一“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其次,后悔權具有無因性,消費者在購買后的法定期限內,無需任何理由即可將所購物品(非四種特殊性質商品)退還給經營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中的關于后悔權的規定,乍看之下似乎有違于我們民法上常講的“契約必須遵守”原則。但是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將后悔權理解為經營者與消費者在達成合意簽訂買賣合同時,在合同條款上增添了關于消費者一方解除權的規定,即在一定時限內,消費者一方有權無理由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后悔權性質更類似于解除權,而這個解除權權利來自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設定的、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所共同簽署的后悔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倍W購時商品界面所示的“七天無理由退貨”,就是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對于他們之間的這個買賣合同的合同解除權的約定。網購和實體店購物最鮮明的區別便是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商品,對商品的了解主要來源于商家(經營者)在商品界面給出的介紹。換言之,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信息并不對等,而在這樣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單方面的商品介紹使得消費者無法全面地了解商品的情況,而經營者則有可能利用雙方信息差異來獲得利益,出現不公平交易的情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后悔權”雖然是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但這是在雙方地位不平等的基礎上所做的傾斜。從這一點來講,后悔權應當是公平交易權下延伸發展出的權利。市場經濟條件下信息分布不均衡造成消費者需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和服務的價值。當消費者發現商品實際價值與經營者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時,消費者可以依據后悔權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此一來反而能夠達成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均衡,這有利于經濟發展與市場穩定。
二、后悔權時間限制——以雙十一“定金不退”為例
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后悔權從字面意思來看似乎是僅僅指消費者在買進并收到商品后可以退換,然而,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和成熟,經營者們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手段也花樣百出。
在如今這個已經變成“電商節”的雙十一購物活動中,許多電商平臺與網購app如天貓、京東、蘇寧易購等都推出了一種“預售”模式,即提前支付一定的定金數額之后在另一個時間點再支付尾款,當尾款支付完畢后商家(經營者)再發出貨物。以天貓為例,在雙十一購物時,定金付款的界面都會有一個“我已同意‘定金不退’等條款”的選項,只有在購買者勾選了這個選項之后才能繼續支付定金。其具體規定在《天貓預售業務管理條例》中是這樣表述的,“定金支付后,買家未如期支付尾款,或買家申請退款且根據《天貓規則》《淘寶爭議處理規范》等相關規則判定為非賣家責任的,定金均不退還?!彪m然消費者是在自己同意這個規定后再行付款,但即使如此,這個條款又是真的有效嗎?
首先,在前述中,后悔權的范圍不應該狹隘地拘束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雖然大陸法系的“反悔權”設定和英美法系的“冷靜期”設定都沒有退款的相關限制,但是結合他們的立法初衷,即“使得消費者在上門推銷時被誘導消費后有救濟途徑”,我們可以發現不同國家法律規定“后悔權”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保障和維護消費者的各項權益,讓消費者在購物后擁有自由退貨的權利,借此來擁有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以此保障買賣雙方的交易公平。然而這一條雖規定了消費者可以退貨的時間限制,卻沒有明確規定退款上的時間限制。誠然在消費者退貨成功、雙方成功解除買賣合同后是一個合理的退款期間,但是收貨前、合同訂立后的這個時間段消費者也應當有維護自身權利的途徑。所以這個“購物后”的范圍不應該局限于消費者實際拿到貨物后這一時間段,而應該包括“付定金未付尾款后”,甚至延伸到“付完全款后經營者未發貨前”,以及“付完全款后經營者已發貨而消費者尚未收貨”這三個時間段。只有這樣限定,后悔權在行使時的時間范圍才能達到后悔權即“冷靜期”的立法目的并達成其立法初衷,更加全面地維護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此來看,“定金不退”顯然侵犯了消費者的后悔權。 其次,在后悔權條款的下一條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有這樣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倍A售的“定金不退”規則就是典型的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以這樣的不公平條款來限制了消費者的后悔權,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等一系列相關權利的一種侵犯。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九條也有明確的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边@樣看來,所謂“定金不退”的條款,應當是完全無效的,消費者在遭遇支付定金未付尾款而不想要繼續購買該商品或服務時完全可以要求電商平臺一方介入來取消交易并退還定金,而無需遵循所謂的“定金不退”的霸王條款。
三、后悔權時間適用
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由西方引入,這一權利制度在許多英美法系國度已有數十年歷史。而在對于這個權利的具體行使時間的限制上,各國有所不同。除了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類似的“收到貨后的七天內無條件退貨”外,英國在1964年《租賃買賣法》中便規定,在其余條件滿足的情況下,買方“有權在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起四天內解除該合同”;歐盟1997年的《關于遠距離合同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指令》中也有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經營者商品之日起或者與經營者締結合同之日起7日內,解除合同?!边@兩個立法都是將后悔權開始的時間節點規定在“訂立合同后”或者是“收到合同副本后”,使消費者有了更加靈活的時間選擇。相較而言,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上缺失了“訂立合同后”到“收到貨后”這一段時間,以至于產生了上述預售模式中的經營者一方的霸王條款。
綜上所述,在消費者行使后悔權和實際應用消費者后悔權制度時,不應當只是將后悔權使用時間限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二十五條“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之中。這一條本意應當是使得消費者在發現商品不合心意或是有瑕疵時有合法的救濟途徑,然而卻只規定了退貨,忽略了在消費者未收到貨便已發現商品不合心意或有瑕疵的情況,使得消費者缺少了“僅退款而無貨需退”的救濟途徑。要完善上述存在的問題,除去第二十五條所列舉的特殊商品的情況,合理使用后悔權退款的時間應當包括了消費者支付定金后、未付尾款前,消費者支付全款而經營者未發貨時,消費者支付全款經營者已發貨而消費者未收貨時,以及消費者收到貨后的七天內。
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要對我國后悔權的立法進行完善,可以參考前述歐盟法和英國法的方式,除了已有的“收到貨后七天內”的無條件退貨權利外,還應當增加當經營者與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后一定時間期限內消費者有權無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合同,也就是增添消費者在訂立合同后到收到貨物前這段時間內的后悔權的行使權限。當然,這里同樣要將特殊類別的商品排除在外。
后悔權從本質上來講,是對消費者一方的保護。完善后悔權不僅是進一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還能夠有效地排除經營者的一些規避法律、投機得利的不當行為,以節省社會資源。尤其是在網購飛速發展的現在,使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在現代消費者保護法律的體系中更加地正當、合理才能順應時代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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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利民
[收稿日期]2019-03-22
[作者簡介]鄭聿舒,(1997—),女,四川樂山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學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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