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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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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年終獎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式備受關注。對于居民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年終獎,可以選擇按照年終獎的計稅方式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構成情況,選擇有利的方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一般來說,全年綜合所得較高的納稅人,選擇年終獎年終獎單獨計稅方式更有利,全年綜合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項目的納稅人,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更劃算。
  【關鍵詞】年終獎 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
  一、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
  稅法上的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員工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年終獎不僅僅包括貨幣形式,還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其他經濟利益。目前,法律上并沒有對年終獎的發放形式和發放標準做出特別的規定,一般按照企事業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自主決定。比如,有的單位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員工獎勵房子、汽車、股票等有較大價值的財產,有的單位給業績突出的員工購買保險或者提供免費旅游,這些都可以作為年終獎的支付形式,可以按照年終獎的計稅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8年12月2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對個人所得稅法修訂以后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處理進行了明確。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于居民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的年終獎,可以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也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按照年終獎的計稅方式單獨計稅。如果納稅人不含年終獎的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與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應納稅額的合計數大于將年終獎計入綜合所得的應納稅額,應該選擇綜合計稅,反之,則選擇單獨計稅。當然,在過渡期,年終獎是否計入綜合所得合并計稅,還應考慮年終獎與工資薪金的發放形式以及發放比例,以及納稅人可以享受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的情況。因為采用年終獎單獨計稅方式,就不能享受綜合所得的費用扣除額。
  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只允許使用一次,除了年終獎以外,其他名目的獎金,比如加班獎、季度獎、全勤獎、先進獎等應該與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不能再采用單獨計稅的方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的案例解析
  為了更加透徹地理解有關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下面以某科技公司技術員李明和辦公室文員曹立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和年終獎的發放情況來進行分析說明。
  根據表一的數據,技術員李明2019年度綜合所得扣除費用后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1160元,年終獎為30000元,如果年終獎選擇合并計稅,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71160元(41160+30000=71160),應納稅額為4596元(71160×10%-2520=4596)。如果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先將年終獎30000元除以12,得到商數為2500,以2500去對應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為3%,年終獎應納稅額為900元(30000×3%=900)。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1596元(41160×10%-2520=1596)。李明綜合所得和年終獎合計應納稅額為2496元(1596+900=2496)。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李明的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時,全年的應納稅額要比將年終獎合并計入綜合所得的應納稅額少2100元。
  辦公室文員曹立2019年度綜合所得扣除費用后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年終獎合并計入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32元(93600+20400-60000-16968-36000=1032),應納稅額為30.96元(1032×3%=30.96)。如果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先將年終獎20400元除以12,得到商數為1700,以1700去對應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稅率為3%,年終獎應納稅額為612元(20400×3%=612)。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曹立的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稅時,全年的應納稅額要比將年終獎合并計入綜合所得的應納稅額多581.04元。
  綜上所述,如果納稅人不含年終獎的全年綜合所得扣除基本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以及其他扣除項目之后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年終獎應該選擇單獨計稅。如果納稅人不含年終獎的全年綜合所得扣除基本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以及其他扣除項目之后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年終獎應該選擇與綜合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納稅人年終獎單獨計稅的適用稅率低于或者等于其他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選擇年終獎單獨計稅更有利。
  當然,納稅人在選擇年終獎的計稅方式時,還應該充分考慮年終獎與全年綜合所得收入配比,是否存在合并以后稅率跳檔的問題。如果居民個人全年的工資性收入是固定的,年終獎和工資收入一定會存在一個最佳的分配數額,能實現全年稅負最低。
  三、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處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1.制定合理的薪酬結構
  工資和獎金是企業員工最為關注的核心問題,合理的薪酬結構對企業人才的選、用、留乃至企業的經營業績有直接的影響。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對企業的薪酬結構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年終獎可以單獨計稅,也可以與綜合所得合并計稅。在年終獎選擇性計稅的過渡期,對于全年工資性收入的規劃上,一定存在一個年終獎的最優發放數額,可以使全年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者應該對員工全部的工資性收入進行分解,一部分作為工資薪金按月發放,剩下的部分作為年終獎一次性發放。考慮到工資和年終獎都存在超額累進稅率的問題,具體的分解數額需要根據企業既定的收入總額,按照數學分段函數區間去計算。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年終獎只能并入綜合所得計稅,納稅人不再有選擇權,也就失去了稅收籌劃的空間,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者應該提前做好薪酬結構的調整和完善。
  2.避開年終獎的無效區間
  過渡期間年終獎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以年終獎全額除以12的商對應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在某一些特定的點上,年終獎多發一元錢,就會引起稅率跳檔,從而出現多發一元錢,實際到手的稅后獎金反而會減少,這也就是所謂的年終獎的無效區間。通過計算得知,這樣的無效區間一共有六個,分別是36000—38567,144000—160500,300000—318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960000—1120000。
  假定某單位員工王某2019年度取得的稅前年終獎為3600C元,李某2019年度取得稅前年終獎為36001元,兩人都選擇單獨計稅。36000元除以12得到的商數是3000,對應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的稅率為3%,王某2019年度取得的年終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080元(36000×3%=1080),稅后所得為34920元。36001元除以12得到的商數是3000.08,對應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李某2019年度取得的年終獎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390.1元(36001×10%-210=3390.1),稅后所得為32610.9元。年終獎多1元,稅額增加2310.1元。
  因此,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者應該盡量避免在上述區間發放年終獎,達到企業少出錢,員工多拿錢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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