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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社會福利效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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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現階段,隨著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我國的社會福利的發展也越來越進步。2014年,我國開始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其中就有“完善稅收制度”一大任務。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是在1993年個人所得稅法基礎上經過1999年、2005年、2007年、2008年和2011年五次修改發展而來。五次修改總體來看只是對1993年個人所得稅法的調整,沒有涉及實質性的稅制改革。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人民物質生活水平逐漸提高,對精神生活的追求隨之而來,人們的個人權利、社會公平、社會福利等意識越來越強。同時,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對效率的追求,也造成貧富差距迅速擴大,分配不公等問題。
  【關鍵詞】我國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效應研究
  引言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收入分配問題的凸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定位越來越清晰,但當前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效應的研究多局限于基尼系數、MT指數等。通過引入效用函數建立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指數,具體實證分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最低邊際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及最高邊際稅率對應的最低收入限額四要素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認為當前單純談論提高費用扣除標準或是降低邊際稅率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現實的需要,在進一步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要整體把握各稅制要素之間的變動關系,防止出現逆向調節作用。
  1研究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問題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我國經濟可持續增長和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在2018年中國經濟形勢與改革研討會上,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理事長、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長宋曉梧表示稅收作為二次分配的手段,中國的稅收又進一步加大了一次分配的收入差距。而功能定位為收入分配調節的個人所得稅一直以來也是也是備受爭議。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實現一定的財政收入,并將這部分財政收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渠道,以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形式實現收入的轉移和再分配,提高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質量,縮小收入差距,提升社會福利水平。
  2個人所得稅社會福利指標體系構建
  目前最基本的且最為常用的衡量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指數為基尼系數和MT指數,但這些指標對于收入情況的衡量是建立在居民貨幣收入基礎之上,盡管以居民收入作為標準有其優越性,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問題準確來說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因此,我們在考察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效應的時候,所強調的也不應該是社會成員在貨幣收入上的完全均等,而更應該看中它所帶來的效用的變化,根據人們效用的更好或更壞來判斷個人所得稅改革所帶來的社會效應。
  3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
  綜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要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作用,增強個人所得稅的社會福利效應,我國個人所得稅進一步的改革勢必要擺脫過去單個調整稅制要素的做法,進行整體規劃、調整和把握。
  3.1綜合考慮稅前扣除
  在費用扣除標準方面,目前已有很多學者提出加大生計費用扣除的觀點,這是十分必要的,但如何實行、以什么標準來定義如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的數額又對我們的稅制設計和稅收征管帶來了更高的要求。美國作為個人所得稅最為完善的國家,我們可以從其做法上吸取諸多的經驗:將稅前扣除分為兩大部分,其中一部分為基本扣除,包括居民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行開支,由國家根據全國平均情況規定一個統一基本的標準額度,考慮到不同地區生活成本差異較大,可以允許地方在標準額度的基礎上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根據本地具體情況選擇上浮或是下降;另一部分就是我們所提到的房貸利息、教育支出、醫療支出等費用,這部分等價于美國個人稅制中的寬免額,由于這一部分靈活性較高,如果按照個人實際支出進行扣除,會帶來實際征收工作量的大量增加或是個人為了獲得更多的扣除金額進行虛假上報的問題,因此建議這一部分仍然由國家根據全國平均情況規定統一的扣除金額。同時,為了保證這些政策真的惠及低收入群體,真正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應該對第二部分的扣除資格做出嚴格的規定,比如房貸利息扣除,僅限家庭首套不超過規定面積的普通住房貸款利息才能給予扣除,而第二第三套房的、面積過大的、不是普通住房的房貸利息均不予扣除。另外考慮到我國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向綜合方向的改革,由于綜合征收需要個人自行申報,因此對于第二部分的扣除,可要求個人在自行申報收入時一并申請扣除資格,在完成個人收入申報及扣除資格審查通過后才能給予扣除,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人們自行申報的作用。對基本扣除部分進行指數化處理,國家可以根據實際的價格變動情況和征管水平選擇每年進行調整,或是隔幾年進行調整,或者是規定當消費價格指數增長超過一定數額時進行調整,從而抵消物價上漲帶來的沖擊,避免因物價原因帶來的人們實際費用扣除標準的下降。
  3.2重點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最低邊際稅率已經處在一個較低的狀態,針對最低邊際稅率的調整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在逐漸減弱。因此,在進一步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應保持目前3%的邊際稅率,無須再做調整。這不僅符合最優所得稅理論提出的對于低收入者設置較低的邊際稅率的觀點,同時也符合社會現實。對于最高邊際稅率,前面我們也已經提到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偷漏稅問題愈發嚴重,不僅減少了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也使公平性與效率得到破壞,因此對最高邊際稅率的下調勢在必行。但具體將其下調至多少,還要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來決定,針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由于個人所得中除工資薪金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之外的大部分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考慮到當累進稅率的最高邊際稅率與比例稅率相差過多時,納稅人可能采用改變收入獲得渠道的方式,將適用累進稅率的收入轉化為適用比例稅率的收入從而少繳納稅款,因此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的設置要注意保持在比例稅率的一定幅度內,以降低高收入群體的逃稅動機。另外,由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較20%的比例稅率高很多,下降的空間還很大,可以采取分步緩降的方式,避免最高邊際稅率大幅度下降所帶來的社會動蕩,加強稅收知識及稅制改革成果的宣傳,為稅制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群眾基礎。
  結語
  隨著不公厭惡參數的增大,最高邊際稅率對應收入限額與社會福利同方向變動,此時收入效應大于收入分配效應。但從我國目前收入差距過大的國情以及從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功能定位出發,現行的最高邊際稅率對應收入限額標準過高,使個人所得稅最高征收級次無法正常發揮其調節高收入者收入的作用,因此收入限額的下降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功能的實現。且進一步的個人所得稅改革要求最高邊際稅率的下降,要想使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更好的發揮,就要求最高征稅級次能真正實現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確保進入該級次的納稅者的比例,因此結合我國城鎮居民收入的實際情況以及收入分布情況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對應收入限額是必要的。同時,借鑒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的方法,對收入限額實現指數化,一方面避免物價變動損害納稅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減少物價變動對政府稅收收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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