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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長期股權投資中權益法與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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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課題針對企業長期股權投資中采用的權益法與成本法兩種不同計量方法對相關會計賬務處理以及對企業財務報表編制的影響這兩個角度來分析權益法與成本法各自的特點以及優缺點,并提出筆者的觀點。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成本法;投資企業;被投資企業
  一、引言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持有,以期通過股權投資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股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長、風險大以及能為企業帶來較大的利益等特點。根據占有被投資單位股份的不同比例,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可分為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響。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獲取利益,如果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形成了控制,那么投資企業稱為被投資企業的母公司,被投資企業稱為投資企業的子公司。一般母公司占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權,即可認為形成了控制。如果對被投資企業形成了控制,那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要求采用成本法進行核算。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此時投資企業稱為被投資企業的合營企業。共同控制下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一般投資企業占有被投資企業20%-50%的股份,此時投資企業稱為被投資企業的聯營企業。重大影響下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二、成本法賬務處理及特點
  所謂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賬戶賬面價值反映的是這項投資的實際成本,且以成本反映的賬面價值一般不得調整變更,只有在追加或者收回投資的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這也就意味著成本法下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如分紅)直接計入“投資收益”科目,不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造成影響,這種處理方法簡單易懂。
  一般來說,成本法的賬務處理一年只要做一次帳,即為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從以上特點不難看出,只要把握了被投資單位宣告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到底是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還是接受投資前產生的累計凈利潤即可。
  三、權益法賬務處理及特點
  所謂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權益資本中所占比例計價的方法。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時,除增加、減少因股權影響長期股權投資而引起的賬面價值的增減變動外,被投資企業發生利潤或虧損,相應要增加或減少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相對于成本法的核算,它的賬務處理更復雜,但這種方法更能體現投資的本質,核心即是將長期股權投資理解為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擁有的凈資產量,被投資方實現凈利潤、出現虧損、分派現金股利、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都會引起投資方凈資產量的相應變動。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根據權益法的要求,被投資企業發生盈利或者虧損、分派股利、綜合收益發生變動,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均應該發生變動。這也就意味著,投資企業的財務報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投資企業的財務狀況。但這樣是否合理,是值得商榷的一個問題。
  權益法相對于成本法,能披露更多財務信息,同時體現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觀點。投資收益反映了投資企業經濟意義上的投資利益,無論被投資單位分配多少利潤或現金股利,什么時間分配利潤或現金股利,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凈利潤的份額或應當承擔虧損的份額,才是真正實現的投資收益,而不受利潤分配政策的影響,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四、權益法與成本法對比
  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盡管其體現了投資的本質所在,但我們不能忽略的一點是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真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嗎?不妨舉一個極端的例子,權益法下,如果投資企業本身盈利但被投資企業發生巨額虧損,投資企業需要對其投資收益進行沖減,投資收益科目會影響到利潤的核算,由于巨額虧損,不排除投資企業最終財務報表上本年利潤為負的可能。可投資企業今年的經營業績真的是虧損嗎?這是否客觀的反映了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呢?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投資企業發生虧損,但被投資企業發生盈利,權益法下,投資企業也需要確認應享有份額的那部分利潤,增加本年的投資收益,從而調增利潤,最終投資企業財務報表上利潤可能是一個很樂觀的數字。
  綜上兩個例子,權益法是否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真實性與客觀性呢?筆者認為,如果能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單獨披露在附注中,而不是直接影響投資企業的利潤與所有者權益,財務報告提供的財務信息才是更加真實客觀的。
  在筆者看來,權益法下的企業法人與法律意義上的企業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雖然從經濟利益上看是一個整體,但從法律意義上看,仍然是兩個分別獨立的法人實體。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不可能成為投資企業的利潤,被投資單位發生的虧損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資企業的虧損。投資企業在被投資單位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潤或現金股利的。如果要求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是有違客觀事實的,從而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分析財務信息,做出有用的決策。
  反觀成本法,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才會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這樣的核算方式雖不能反映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卻客觀真實反映了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是一種簡單且無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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