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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國為視角探究死刑存廢與文明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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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盡管并不是世界上每個國家都應認同禁止所有情形下的嚴重犯罪判處死刑的觀點,但死刑的確在適用過程中暴露出了非常多的弊病。在以人權、平等、正義和文明為基礎的現代社會,死刑的適用不可能是完全安全且適當的。本文總結了當前國際環境下死刑存廢的現狀及原因,并討論了中國語境下的死刑存廢與文明之間存在的沖突,以及解決這種沖突的趨勢。
  【關鍵詞】死刑 死刑存廢 死刑歷史 死刑制度改革
  有言常道,刑法是保護罪犯的法律。德國刑法學家馮·李斯特也曾說,“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憲章,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一方面,刑法懲治犯罪,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刑法適用原則也在保護犯罪人的利益,要求司法審判公平公正,客觀真實。隨著社會發展、文明進步,人類對物質條件和安全感的關注逐漸轉變成為對自由和文明的追求,要給予犯罪人更多的人道主義關懷作為一種嶄新的觀點首次進入普羅大眾的視野。伴隨著國際上對于死刑正當性的討論,再加上人權運動蓬勃發展的催化,1849年,羅馬共和國頒布了帶有廢除死刑條文的憲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明文規定廢止死刑的國家。
  一、世界范圍內保留與廢除死刑的分布及原因
  在歐洲大陸,直到18世紀末啟蒙時代,自由功利主義和人權思想改革運動蓬勃發展之后,死刑在其文明中根深蒂固的地位才被動搖。在全球范圍內,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是以基督教、東正教、天主教為主流宗教的國家,如法國、德國、梵蒂岡、立陶宛、克羅地亞等。這些國家偏重于現代人道主義思想,即強調個人,注重人本,崇尚自由和民主、尊嚴和寬容、平等與博愛。截至2017年7月,全球共有105個國家和地區明確規定廢止死刑。
  而仍保留死刑的國家則更側重傳統的人本主義,如主要多數的東亞國家、一部分伊斯蘭國家和受佛教影響更大的國家,以阿富汗、印度、中國、日本、朝鮮為例。這些國家通常同樣把人本位和宗法倫理給予同樣的重要性,重視血緣和家庭。雖然他們仍對死刑的執行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但仍在廢止死刑的路上取得了很大的進步。
  從辯論競技到公共討論,死刑存廢問題歷久常新,筆者概括性地總結了保留死刑論者和廢除死刑論者分別持有的觀點。
  (一)主張保留死刑的理由
  1.與無假釋的終身監禁相比,死刑的成本要更低
  終身監禁是現在學界內普遍認同的死刑代替刑罰。隨著時代發展,由于社會越來越強調人的價值和對服刑人員的人道主義關懷,所以未來獄政設施和獄政管理將會需要更多的財政投入。在這樣的情況下,保留死刑論者認為,死刑的成本遠低于終身監禁所需的成本。
  2.死刑的存在有助于阻止潛在的犯罪人犯重罪
  美國經濟學教授加里·貝克爾認為,如果將犯罪人看作是一個符合經濟學規律的理性經濟人,那么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會通過考慮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平衡,來決定是否實施犯罪。從這個角度來看,死刑作為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對于可能實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的犯罪人來說,犯罪成本就是自己的生命。當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時,通常會因為自己的生命作為犯罪成本而放棄實施犯罪行為。所以,死刑對于潛在的罪犯具備必然的威懾力。
  3.死刑是對侵犯被害人生命、自由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正當懲罰
  由公權力干預并統一執行死刑,防止私力救濟,有利于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穩定。并且,死刑在預防功能上具有徹底性,即要求犯罪人完全失去再犯罪的可能性。出于對生命的平等性的肯定,死刑支持論者認為死刑的存在是對受害者的生命及他人生命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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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與無假釋的終身監禁相比,死刑的經濟效益與機會成本要更低
  假設死刑被廢止,犯罪人在服刑過程中及出獄后仍可以通過勞動對社會產生收益,而死刑既剝奪了犯罪人的生命,也剝奪了犯罪人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潛在勞動收益的可能性,并不是一種經濟的刑罰。
  2.死刑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
  在現代人道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廢除死刑論者認為,為了他人的謀殺行為而殺人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和人格尊嚴。其次,死刑案件的判決一旦出錯,其后果是無法挽回的。雖然正義本身的公理性不會因為時間而產生改變,但是對于被判決死刑的受害人來說,遲到的正義并不是正義,呼格吉勒圖案就是最好的例證。
  3.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死刑與犯罪率之間著必然的關系
  2016年,一家美國民意調查機構發布了一項調查,顯示有51%的美國公民對于死刑持有否定意見,只有49%的大眾選擇了支持死刑(1974年有多達80%的美國公民支持死刑),這個數據已經跌到了40年來的最低點。與此同時,美國最高法院與部分仍保留死刑的州立法院都在減少使用死刑,且廢止死刑的州往往犯罪率相對較低。可見,死刑與暴力犯罪數量的多少也并無因果關系。
  由此得出,死刑存廢的爭論雙方并不是嚴格對立、非黑即白的。保留死刑論者所持的支持死刑的觀點,往往也是廢除死刑論者主張廢除死刑的理由??傊?,無論從死刑的道德或功利因素來看,還是從國際司法環境影響來看,逐漸廢止死刑將會成為一個全球范圍內的必然趨勢。
  二、我國保留死刑的原因及死刑適用現狀
  中國是依舊保留死刑的48個國家之一。在全球仍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中,中國擁有最根深蒂固的宗法倫理思想觀念。原始社會的正義觀體現在“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態復仇,指對加害人實施被害人遭受的侵害行為,即以彼之道還治彼身。在文明的演化中,儒學文化成為我國古代的正統思想,儒學文化中所強調的公平和報應被代代相傳。報應觀講究犯罪人只要實施了將會判處死刑的犯罪行為,那么死刑就是他理應接受的刑罰。兩千多年后,基于個人責任和懲罰的對等性,康德和黑格爾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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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隨著宗法倫理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血親復仇也隨之出現。東漢靈帝時期趙家女為父報仇被無罪釋放,唐朝武則天時期徐元慶為父報仇謀殺朝廷命官,武則天對其做出了“宜正國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間墓,嘉其徽烈”的判決。在中國傳統的忠孝義節的價值觀影響下,為血親復仇是作為子女的責任與義務,會得到社會的表揚和嘉獎。但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地位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同時也要兼顧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情緒,由公權力統一執行的死刑制度應運而生。于是,在同態復仇和血親復仇的基礎上,我國古代司法理念逐步演化出了殺人償命的樸素正義觀。以這種樸素正義觀為代表的民族司法觀念對中國人產生了非常深厚的影響,使其幾乎不可能立刻接受廢除死刑。  ?。ǘ┪覈佬讨贫鹊臍v史背景
  最早追溯到夏商時期,奴隸制五刑形成:墨、劓、臏、宮、大辟。其中,大辟即為死刑。秦漢之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死刑執行方式,如戮、烹、絞刑、車裂,棄市、凌遲等。秦漢之后,社會逐漸趨向于統一和穩定,統治者為了發展生產力,便逐漸開始廢除肉刑、寬緩刑罰,隋唐時便確立了更為柔和的以笞、杖、徒、流、死為內容的封建五刑。隋唐之后,死刑的種類限制在了絞和斬兩種執行方式上。括而言之,在社會動蕩、戰亂頻發時期,死刑種類繁多殘忍,是以“亂世用重典”。而在社會穩定國家統一的時期,死刑相對來說比較溫和。即便如此,死刑仍在中國歷史上存在及發展了四千多年,其地位輕易不能被撼動。
  關于死刑存廢距今最近的一次大型民調顯示,支持廢除死刑、支持保留死刑和中立態度的占比分別為20%、68%、12%。結合死刑的思想淵源和歷史背景來看,不難解釋相較于其它國家,為何死刑在我國有如此大的群眾基礎。中國人相信因果報應,信奉“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于是“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成為了大眾所理解的正義,而拒絕死刑又是國際環境下的大勢所趨,當國際呼吁與本國文明相碰撞時,我國廢除死刑的道路便會舉步維艱。
  綜上,中國學界內基本已經形成了應逐漸限制繼而廢除死刑的普遍觀念,而普羅大眾仍對廢止死刑持有相對強烈的反對意見。我國群眾的正義觀仍未實現對報應觀的超越,對“殺人償命”的強大公眾認同將會是我國廢止死刑最大的障礙。
  三、我國死刑制度的未來發展趨勢
  雖然死刑在我國歷史上有非常深厚的歷史基礎,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現存的死刑制度是完美無瑕的。本文認為,我國死刑制度未來的發展趨勢將會有以下三種方向:
  (一)制度改革會與觀念變化同步進行
  總結前人經驗,幾乎所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在廢止死刑之后,民眾對死刑的態度都會發生轉變,對于死刑的支持率會逐漸凋零。在廢除死刑之后,英國的死刑支持率逐年下降,從1986年的74%,到1996年的65%,再降至2004年的54%。人們逐漸認識到,無論有沒有死刑,社會治安、犯罪率的高低都不會有明顯變化。恰當的法律需要審時度勢,滿足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發展。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通過限制死刑將會導致民意變化,而限制死刑的范圍正是廢止死刑的第一步。制度改革將會一步步地引導公眾觀念變化,公眾觀念變化也會促進制度改革。
 ?。ǘ﹫髲托运痉▽⒅鸩睫D變為恢復性司法
  報復性司法強調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的對等,且為了達到這種對等,對犯罪人的處罰不惜從嚴從重,總是在“向后看”。而恢復性司法則更側重于“向前看”,是一種以被害人為導向的刑事保護政策和犯罪處理模式,側重于對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的修復、對被侵犯的合法權益的修復。我國已有某些地區的司法機關開始對特定的案件嘗試運用恢復性司法,例如輕傷害案件或未成年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給我國的司法實踐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未來的死刑制度改革和刑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應會起到更大的作用。
 ?。ㄈ┲鸩浇⒁环N適當的死刑代替措施
  現在學界內普遍認同的死刑替代措施是有假釋的終身監禁和無假釋的終身監禁。公眾關心的是廢除死刑之后,刑罰的威懾力會降低,并且允許具有潛在再犯罪危險的人重返社會,仍是一種社會威脅。于是,提出一個可以讓公眾接受的死刑替代制度也是我國刑事司法理論界及實務界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國也在這方面付諸了很多努力,例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設置了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貪污罪、受賄罪,取消死刑而適用終身監禁。
  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首次提出限制和廢除死刑以來,死刑的存廢之爭已存在有近兩個半世紀。逐漸有更多人意識到,死刑存廢并不是一個零和博弈。與之前長達兩個半世紀的研究作對比,對于死刑存廢的爭論在本質上仍是一樣的,只是原來的平衡發生了傾斜。其中,對人權的日益強調是毋庸置疑的。過去被視為純粹國內法律政策的死刑存廢問題也已經越來越區域化、國際化。
  正如南非憲法法院院長阿瑟·查斯卡勒斯所說:“只有我們愿意保護我們之中最惡劣、最軟弱的人,我們才能確保我們自己的權利將受到保護?!本C上,在我國,廢除死刑是理性的選擇,是必然的趨勢,并且需要一個由嚴格限制到完全廢止的過渡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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