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風險不同對信貸配給制約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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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討論了當其他因素完全相同,只有項目風險高低不同時,風險項目與安全項目所受的信貸配給制約程度的相對大小。通過分析得出,在投資者給企業家足夠的激勵強度時,安全項目相比于風險項目更容易受到信貸配給的制約;而當投資者給企業家的激勵不足時,風險項目相比于安全項目更容易受到信貸配給的制約。
【關鍵詞】公司金融 信貸配給 激勵強度 風險程度
1引言
所謂信貸配給,是指商業銀行在面臨對貸款的超額需求時,不是通過提高利率的途徑來增加存款供給,同時抑制貸款的需求來實現信貸市場的均衡;而是通過實行配給,來部分的滿足借款人的信貸需求、或者只滿足部分借款人的信貸需求的這樣一種金融現象。信貸配給在微觀層面上的意義就是,它是在銀行處于信息不對稱境地時,對信貸供給的一種保護性處理程序。在我國,信貸配給的微觀機制就更具有現實性了,當銀行處于產權關系不清晰、不良資產比重較大、信息不對稱較嚴重時,信貸配給便成為銀行自我保護的一種主要手段。
近三十年來,巴塞爾協議指引下的資本充足性約束監管的實施,被各國監管當局普遍視為一種有效防范和控制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機制設計。而由此也帶來許多的負面效應。例如隨著銀行資本約束的不斷強化,商業銀行的信貸配給尤其是針對小企業的信貸配給難題日趨嚴重,越來越多的即便是符合了貸款條件的小企業也無法充分的從商業銀行獲取到資金支持。當巴塞爾協議Ⅲ進一步提高了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之后,我們有必要結合現實情況充分考慮分析商業銀行信貸配給產生的各種原因。本文從數理方面進行理論研究,分析當銀行面臨兩個不同風險的項目時,信貸配給會如何發生作用?
2信貸配給的簡單模型:固定投資模型
假設企業家有一個項目,項目需要投資I。企業家擁有初始資產AO的可驗證收入,也可能失敗,不產生收入,即收入為0。成功的可能性記為p。項目受道德風險的約束,企業家可以“盡職”或者“卸責”;如果企業家“盡職”的話,成功的概率為p=pH,但企業家沒有私人受益,“卸責”的話,成功的概率p=pL0。借款人和放貸者都是風險中性的,該投資者預期收益率為0。借款人受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他的收入不可能為負。在此模型下,我們假設如果企業家盡職,項目的凈現值為正,企業家卸責,項目的凈現值為負。項目成功,雙方分享利潤R,投資者獲得RI,企業家獲得Rb。項目失敗,雙方收入為0。由于只有在企業家盡職的條件下項目的凈現值才為正,投資者會設定激勵使得企業家選擇“盡職”,只有當企業家“盡職”時所獲得的私人受益比“卸責”是更大時,企業家才會選擇“盡職”。因此,我們推導出投資者給企業家設定的激勵相容約束為:
我們可以從這一激勵相容約束條件中推出,在不損害借款人激勵的條件下,成功時能夠保證給投資者的最高收入為:
為了使投資者愿意為項目融資,必須使投資者收支相抵,因此企業家獲得貸款的必要條件是,預期的可保證收入超過投資者的初始費用:
因此,企業家必須擁有足夠的資產,才能獲得貸款。如果A
3不同項目風險下的信貸配給
根據上述討論,我們知道了企業家項目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不同的項目收到的信貸配給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接下來我們將討論的是不同風險的項目,是風險大的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還是風險小的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
考慮基本的固定投資模型,投資為I;企業家貸款I-A;成功的概率為PH(沒有私人收益);或PL(私人收益為B);項目成功或失敗會分別產生可驗證的收入R或0;項目有兩個變體A和B,兩者的區別僅在于“風險性不同”。
3.1足夠激勵條件下的信貸配給
根據上文,我們知道項目想要獲得投資者的投資,都有一個門檻,這個門檻限制的是企業家的自有資金,如果企業家的自有資金不能邁過這個門檻,即使項目的凈現值為正,企業家也不能為項目融得資金。在此案例中,兩個項目變體除了項目風險不同之外,其他并沒有什么不同。因此,我們可以因此來分析一下項目風險不同會不會造成“門檻”的不同,我們仍然按照一般的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首先,我們需要算出項目的最低的管理層報酬,這個與前文所說的激勵相容條件是一致的。
但是,在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假設的是投資者給企業家夠強的激勵,使得企業家一定會盡職。但是,如果我們放送這個假設,即投資者不給企業家那么多激勵,那么結論還是相同的嗎?安全項目還是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嗎?
3.2激勵不足條件下的信貸配給
在前文中,我們分析了在足夠的激勵強度下,安全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那么可不可以存在一種情況,使得安全項目在融到資的條件下,風險項目卻無法獲得融資呢?首先,我們放松一個假設,即投資者不定會給企業家夠強的激勵使得企業家一定盡職,企業家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也不一定會盡職。我們列出一下四個不等式:
不等式①代表了在B項目中投資者給了企業家足夠的激勵后,企業家選擇盡職,項目的凈現值小于零,因此B項目不可以獲得融資。不等式②代表了在B項目中即使投資者沒有給企業家任何激勵,使得企業家卸責,項目B的凈現值依舊是小于零的,項目B依然不可以獲得融資。因此項目①②同時成立就代表了不管投資者給企業家什么樣的激勵條件,不管企業家是選擇盡職還是卸責,項目B即風險項目的凈現值都是小于零的,企業家都不可以獲得投資者的投資。不等式③代表了即使在完全沒有激勵的條件下,投資者掌握完全的現金流,企業家選擇卸責,項目A可以產生充足的可保證現金流;不等式④表示整個A項目的凈現值為正。因此④不等式表示了即使沒有激勵,A項目即安全項目仍然可以融到資。
如果上述四個不等式能夠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全部成立的話,就代表了在這種特定的情況下,安全項目可以融到資,而風險項目不能融到資,風險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
4結論
俗話說,錢只借給有錢的人,這就是信貸配給的制約。在一個項目中,企業家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一定的“門檻”,才會有投資者把錢借給企業家。而這個“門檻”也是與項目風險掛鉤的。一般來說,項目的風險越高,融資的難度也就越大。但是如果有兩個項目,所有的因素都一樣,可保證收入也相同,唯一的區別就是項目風險大小不同。那么它們受信貸制約的影響就取決于給企業家的激勵程度。在激勵強度足夠的情況下,安全項目相對于風險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在激勵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風險項目相對于安全項目更容易收到信貸配給的制約。對于以上結論,我們給出以下解釋:當投資者給企業家足夠的激勵時,企業家會選擇盡職,因此項目成功的概率會上升,在可保證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安全項目的收益更低。因此在成功率相對有保障的情況下,企業家會將資金投資給風險項目。而當投資者給企業家的激勵不足時,企業家不一定會選擇盡職,此時風險項目就會變得更加危險,于是企業家會選擇相對安全的安全項目。當然,這只是其中的一種解釋,并且,我認為,投資者愿意投資安全項目還是風險項目并不僅僅只受制于信貸配給的制約,還取決于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態度,當下投資環境的影響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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