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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之納稅探討

來源:用戶上傳      作者:

  摘 要:股權投資實際上是在分享企業的智慧和成果,如果通過股權投資找到了質地好的企業,就能伴隨企業共同成長。在這種需求背景下,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便應運而生,并在國內資本市場得到迅猛發展,極大激發了資本市場的活力?,F行稅收政策對企業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如果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能在帶有“對賭條款”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上發力,以明確稅收政策,降低企業資金壓力,從而減少稅務風險,對于正在飛速發展的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有良好的推動作用。
  關鍵詞:對賭條款;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9)09-0062-02
  中國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滬深兩地交易所成立至今已有將近三十年時間,已有3 000多家企業在交易所上市。但是,上市公司數量仍然偏少,滿足不了資本市場對交易的現實需求。在交易所之外,中國有5 000多萬家中小企業,特別是企業工商注冊制度改革之后,每年新增企業上千萬,股權投資選擇空間極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股權投資實際上分享的不只當下還有企業的未來,如果通過股權投資找到了質地好的企業,我們就能伴隨企業共同成長。
  在這種需求背景下,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便應運而生,并在國內資本市場得到迅猛發展,極大促進了資本市場的活力。但個人認為,如果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能在帶有“對賭條款”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上發力,以明確稅收政策,降低企業資金壓力,從而減少稅務風險,那么正在飛速發展的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必能一飛沖天。最近A股受全球經濟周期性影響迎來全線下跌,下跌幅度已超越了2015年股災,而隨著股價的集體下行,很多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質押出現了爆倉的風險,政府也安排數百億專項資金,用于改善上市公司流動性,對于一些很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可以考慮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來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作為解決之道。
  “對賭條款”即“估值調整協議”,通過條款的設計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指股權投資機構與被投資方因公司經營情況信息的不對等,而基于未來的不確定情況進行約定,根據約定條款的實現與否,由投資方或者融資方實現一定的權利或者義務。這種約定的內容較為廣泛,包括對公司的業績標準、利潤實現、管理層和公司上市等內容作為約定條件。如果約定的條件達成,受讓方需向出讓方讓渡預定份額的股權、支付預定數額的現金或讓渡其他利益,如果約定的條件未達成,則反之。實際上,雖然“對賭協議”通常并不體現在股權轉讓合同或投資協議中,而是作為其附屬協議存在,但它屬于股權轉讓合同或投資協議的一部分,影響著合同最終的走向?!皩€協議”帶來的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使股權交易的稅務處理變得更加復雜。在現行稅收政策下股權轉讓附加對賭協議時,轉讓方需要足額、及時申報股權轉讓收益。
  例: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開發國際領先的VR/AR技術和產品,專注VR的硬件設計和生產、軟件開發、內容聚合平臺運營的綜合性公司,注冊資本1 000萬元已全部出資到位,A投資公司作為該公司的大股東,占股為70%。2016年12月31日,與某B股權投資基金簽訂協議,轉讓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200萬股,每股25元,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本次轉讓占該公司已全部股權的比例為20%,對該公司具有重大影響。投資補充協議約定,若浙江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A股資本市場成功上市,則A公司將向B公司回購其持有全部股權,回購價格為出資本金加8%的年化利息,轉讓協議于2016年12月31日簽訂生效。
  案例中,A公司是基于未來能否在A股市場上市作為對賭的條件,以股權轉讓款加8%的年化利息向風險投資公司回購其股份。對于能否在A股資本市場上市是A公司自身無法把握的事情,不確定因素很多,A公司不能完全避免向B公司回購股權的義務。雖然雙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簽署了“帶有‘對賭條款’的協議”,在未到達約定的時間及條款之前,合同還處于履行階段,非常有可能需要回購股權,看似是股權轉讓所得,實則是企業的一種另類負債,不應該就該筆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稅務機關認定“對賭條款”是合同中股權轉讓行為的一種補充,雙方約定的條款針對的是股權回購行為,因此認定“對賭條款”中的股權回購和股權轉讓行為是兩件不同的事情。A投資公司必須在收到股權轉讓款項且轉讓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就A投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及時、全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即A投資公司在2016年12月份申報(5 000-200)×0.25=1 2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稅會無差異。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5 0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200萬元
  投資收益 4 800萬元
  同時,按回購股權的成本確認長期負債以計算利息(為便于計算,不考慮現值因素):
  借:庫存股5 000萬元
  貸:長期借款5 000萬元
  后續期間,A公司應按合同約定的年化收益率計算利息:
  2017年末:
  借:財務費用400萬元
  貸:長期借款400萬元
  2018年末:
  借:財務費用400萬元
  貸:長期借款400萬元
  2019年,如果A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則應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回購股份:
  借:財務費用400萬元
  貸:長期借款400萬元
  借:長期借款6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6 2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5 000萬元
  貸:庫存股5 000萬元
  假設A公司在2019年成功上市,B公司將繼續持有該公司股權,應將長期借款進行沖銷:   借:長期借款6 200萬元
  貸:庫存股5 000萬元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留存收益)1 200萬元
  現行稅收政策極大地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上例中企業完成上市是一種不確定性很大工作,且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股權5 000萬元的估值是建立“上市”的基礎之上的,如果企業估值沒有“上市”作為其支撐,肯定就不值這個估值。A投資公司需在2016年年底基于以上市為基礎的估值5 000萬元繳納1 20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若將來發生了股權回購,也沒有可以申請退還該部分對應企業所得稅款的政策,這對企業來說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面對新形式下的“新生兒”,稅法應該尊重市場的創新與發展,提供公平、和諧的稅收收環境,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是市場發展的產物,也是激發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的重要活力,在我國應用時間很短,且暫未出臺具體的法規予以明確,建議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文件規范“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筆者認為,雙方在未達到約定的期限之前,合同屬于未履行完畢狀態,極有可能需要補足差價或回購股份,看似是一種股權轉讓行為,實則是企業的一種另類負債,投資方也是利用“對賭條款”來降低本身的投資風險。因此在合同未履行完畢前,不應就該筆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需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等到合同約定期限到期時就該筆股權轉讓進行清算后的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承上例,即A投資公在2016不需申報本次“帶有對賭條款”的股權轉讓所得,只需帶相關股權轉讓協議、承諾函等資料到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等到2019年年底,視浙江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完成上市及股權回購情況,以此決定該筆股權轉讓所得的清算,假設A公司上市成功,B公司將繼續持有該公司股權,則A投資公司在2016年調減股權轉讓所得4 800萬元,并在2019年調增股權轉讓所得4 800萬元,即企業在2019年底申報本次股權轉讓收益對應的企業所得稅1 200萬元,分錄如下:
  2016年:
  借:銀行存款5 0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200萬元
  投資收益4 800萬元
  借:財務費用400萬元
  貸:應付債券400萬元
  2019年:
  借:長期借款6 200萬元
  貸:庫存股5 000萬元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留存收益)1 200萬元
  2019年,假設A公司未上市成功,應按合同約定回購股份,則A投資公司在2016年調減股權轉讓所得4 800萬元,2019年也不需要進行調增,屬于永久化稅會差異。A投資公司實質上在本資股權轉讓中并沒有取得收益,只是一種變相借款,無須申報本次股權轉讓,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5 0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200萬元
  投資收益 4 800萬元
  借:財務費用400萬元
  貸:長期借款400萬元
  借:長期借款6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6 200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5 000萬元
  貸:庫存股5 000萬元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S].201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S].2017.
  [3]  對賭協議的會計處理問題[EB/OL].360個人圖書館,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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