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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術等級劃分及實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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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航道技術等級是航道建設、養護、保護及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據。《航道法》對航道技術等級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堅持問題導向,對航道技術等級和航道規劃的關系進行了系統分析,解答了行業內多年來對二者關系的困惑。從不同角度,闡述了航道技術等級劃分的必要性,并對航道技術等級劃分提出了比選方案和實施建議,對航道主管部門依法劃分航道技術等級、科學管理航道,以及新建、改建、擴建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單位開展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提供了有益參考。
  關鍵詞:航道法;航道技術等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航道規劃
  中圖分類號:U61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973(2019)06-0065-02
  《航道法》于2015年3月1日起實施,在《航道法》正式出臺前,《航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1994年,交通部牽頭,會同水利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開展了第一次全國內河航道定級工作[1]。經過近6年的努力,共確定并批準航道等級里程達11.73萬公里(其中含海輪航道里程2864.3公里)。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與交通部聯合印發了《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規劃重點為內河高等級航道,規劃航道里程約1.9萬公里。當時并存航道技術等級、航道規劃等級、航道規劃等不同概念,這些關鍵要素與航道建設、養護、保護以及確定水上過河建筑物的通航凈空尺度等標準密切相關,如何正確理解并合理使用對于航道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航道意義重大。
  1 相關概念及區別
  《航道管理條例》規定的航道等級包括航道現維護等級和航道技術等級,它是航道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航道現維護等級即航道現狀等級,航道技術等級是根據航道自身條件經科學論證所能達到的最終等級,它是充分利用航道自然資源,科學合理做好航道建設、養護、保護等工作的重要管理依據。因此,航道技術等級水平年一般較長,如第一次評定航道技術等級時制定的《內河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大綱》規定:Ⅰ至Ⅳ級航道水平年為2030年(即36年),Ⅴ級及以下航道為2020年(即26年),重要航道經論證可采取更長的水平年[3]。
  航道規劃等級是根據航道規劃確定的,由航道規劃部門研究確定,其水平年一般為5年或10年,較長不超過20年,如《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2006-2020年)》。航道規劃是指導航道建設、保護航道資源的重要依據,根據《航道法》第六條規定,航道規劃分為全國航道規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4]。
  在《航道法》出臺過程中,關于航道技術等級和航道規劃等級的關系,以及如何在法條中作出規定,主管部門和行業內存在較大爭議。最后,經研究協調,將二者關注的重點進行融合,命名為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并作為航道規劃的一部分。同時,將航道等級統一改為航道技術等級,規定其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是指航道現有的技術等級,是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開展航道維護工作的等級依據,同時也是船舶航行的主要依據[2]。因此,航道技術等級與航道規劃有共性,都是指導航道建設與管理的主要依據?,F階段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是開展建設與航道有關攔河、跨河、臨河(海、湖)建筑物等設施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保護航道資源的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劃分技術等級包括確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和評定規劃發展技術等級兩方面內容。航道技術等級是航道考慮本身現狀與長遠發展所應具備的屬性,而航道規劃屬于事物規劃領域的范疇,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屬于航道規劃的一部分,二者在航道建設、養護、保護方面相輔相成。
  2 航道技術等級劃分的必要性
  2.1法定職責
  航道技術等級劃分一直是法規確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職責。如《航道管理條例》規定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逗降拦芾項l例實施細則》第十條明確各級航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其中第三項規定“參加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擬訂航道技術等級,組織航道建設計劃的實施”。在《航道法》起草及出臺過程中,仍保留了該項職責,《航道法》第七條同樣明確應當劃分航道技術等級。在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三定方案”中,航道技術等級劃分歷來被作為航道處的處室職能。
  2.2國外航道均開展定級工作
  為統一和規范航道管理和維護,國外水運發達國家按照法定或標準要求,依據航道水深或船舶噸級劃分航道等級,統一航道尺度,確保通行船舶、船隊與航道、通航建筑物和過河建筑物等在尺度上協調一致,保障通航安全。如美國,根據航道水深將航道分為5級,分別為:小于1.83m、1.83m、2.74m、3.66m、大于或等于4.26m。德國按照船舶噸級分為6級,分別為:200噸級、600噸級、1000噸級、2000噸級、3000噸級及3000噸級以上[5]。
  2.3航道發展的迫切需要
  三部委組織開展的第一次全國內河航道定級工作時至今日已近20年,我國水運形勢發生較大變化,《航道法》已實施4年,考慮近年來新增及改善航道里程在增加、船舶大型化發展已成趨勢,部分航道存在著技術等級偏低、與現狀及規劃不匹配等問題,不適應航道管理和航運發展需求。如第一次航道定級確定的航道里程為11.73萬公里,2004年第二次全國內河航道普查到2002年底,全國內河航道里程達到13.51萬公里,經對比,有近1.8萬公里的內河航道未能確定航道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與內河航道普查成果無法銜接[6]。上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給部分地方的航道管理機構在依法管理和保護航道的工作中帶來困難。
  3 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實施方案及建議
  3.1 實施方案
  方案一:組織開展全國第二次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參照第一次全國航道技術等級評定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要求組織開展新一輪的全國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工作,便于全面掌握全國航道的基本情況,摸清家底。審批程序仍按照《航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部派駐水系的管理機構根據通航標準提出方案。一至四級航道由交通部會同水利電力部及其他有關部門研究批準,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的航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報交通部備案。
  方案二:開展部分航道技術等級重新評定(推薦方案)。重新開展新一輪全國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存在工作量大、牽涉部門較多、短時間內較難完成等困難,建議根據問題導向,僅對航道技術等級存在問題的航道開展技術等級重新評定工作。工作程序和報批流程,按照《航道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第一次全國航道技術等級評定的規定和程序執行。
  3.2相關建議
  針對推薦方案,考慮航道規劃的水平年低于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的水平年,而航道技術等級評定要完成航道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兩項評定工作等因素,牽涉機構和部門處室較多,建議交通運輸部牽頭發文啟動航道技術等級評定工作,委托第三方技術咨詢機構負責技術指導,各省級交通運輸廳負責具體評定工作,組織各轄區航道管理機構對需要重新開展航道技術等級評定的航道進行梳理,并按照程序開展航道技術等級論證以及審批、備案工作。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水運司. 全國內河航道技術等級評定文件資料匯編[M]. 內部資料,2001,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釋義[M].法律出版社,2015,3.
  [3] 曾文,吳肖燕. 航道技術等級與航道規劃關系析論[J].武漢交通職業學院學報,2012,14(2):12-14+25.
  [4] 交通運輸部. 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R]. 北京:交通運輸部,2007.
  [5]劉壘,王宇川. 我國航道技術等級重新評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中國水運,2014,14(7):58-60.
  [6]劉壘,王宇川. 我國航道重新定級的必要性分析及建議[J].水利水運工程學報,2014(4):52-57.
  支撐項目:
  1.交通運輸戰略規劃政策項目:新形勢下航道養護管理模式及市場化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19-6-4),2019.01-2020.12
  2.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項目:新形勢下航道養護管理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31805),2018.06-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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