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損失的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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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國對純粹經濟損失的討論存在一定的爭議,現通過對純粹經濟損失的內涵和賠償的理論基礎進行分析,提出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法律體系和采取加法模式的保護方式的救濟路徑。
關鍵詞:純粹經濟;損失;路徑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9)05-0083-02
純粹經濟損失是合同法和侵權法里所討論的經濟利益損失。對民事權益的保護使得對純粹經濟損失進行救濟具有了正當性。由于缺乏關于純粹經濟損失的一般規定,司法實踐中訴諸于其他部門法中的相關規定也比較少,這種做法導致利益救濟的混亂。因此,應當在侵權法體系中尋求構建純粹經濟損失救濟路徑。
一、純粹經濟損失的內涵
?。ㄒ唬┘兇饨洕鷵p失的概念
純粹經濟損失起源于英美法,意義概括為經濟上的不利益或者單純的金錢損失,與其遭受的有形人身傷害和實體財產損害沒有任何關系。王澤鑒教授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指受害人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直接遭受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李昊先生則在其著作中把純粹經濟損失定義為:純粹經濟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或者說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權或物權遭到侵權而間接引起的。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純粹經濟損失概括為一種純粹的經濟上的不利益,不依附于被害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可以表現為現在財產的減少,也可以表現為未來利益的受損。
?。ǘ┘兇饨洕鷵p失的類型
1.反射型經濟損失。反射型經濟損失又稱為關聯經濟損失,是指由于前一損失而發生的其他經濟上的損失。
2.轉移型經濟損失。轉移型經濟損失是指基于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次級受害人B承擔了原本應由初始受害人A承擔的經濟損失,且B自身的人身或者財產未有任何損失。
3.信賴型經濟損失。信賴型經濟損失是指因為信賴特殊行業中的專家提供的專業服務、專業意見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專家包括會計師、律師、理財顧問、鑒定機構、公證機關等具有專業資格證書或者社會公認具有較強專業技術能力、專業知識的人士。信賴型經濟損失的案件類型主要包括不實陳述案件、遺囑案件、不當信息披露等。
4.產品責任中的純粹經濟損失。關于產品責任案件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各國立法基本采用純粹經濟損失排除規則。根據《歐盟產品責任指令》第9條,產品自身的貶值或毀損滅失等損害屬于純粹財產上的損失,不包括在缺陷產品所致損害之內。根據德國和法國的相關規定,缺陷產品自身損害不屬于產品責任中損害請求賠償的范圍。王澤鑒先生認為產品責任中產生的純粹經濟損失包括產品因瑕疵減少的價值、修理費用、產生的營業利益、產品毀損滅失造成的損失及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5.公共設施損壞或關閉帶來的經濟損失。公共設施的毀損或關閉帶來的經濟損失是我們日常生活較為常見的一類經濟損失。例如,發生交通故事的公共道路發生擁堵,致使被堵在路上的人群無法工作遲到被罰款、會議無法召開、交易難以履行以及合同無法簽訂等。相比其他類型的純粹經濟損失,該類型的損失的影響范圍要廣泛得多,受害人難以確定,損失金額難以估計。因此,這類的純粹經濟損失通常難以獲得法律的支持。
二、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理論基礎
我國現行立法已基本確立起純粹經濟損失保護的請求權基礎,《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2 款和《侵權責任法》第2 條第1 款可以作為純粹經濟損失保護的一般性條款,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關于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規定則構成純粹經濟損失保護的特別規范。《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2 款確立了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該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睆牧⒎ū疽獬霭l,該條款使用了“財產”而非“財產權”,意味著侵害任何財產利益的行為都可能承擔侵權責任,而純粹經濟利益屬于財產利益的一種,故應當認為該條款的保護范圍包括純粹經濟損失,可以作為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依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純粹經濟損失都可以得到賠償,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采取的是限制原則,即不予救濟為原則,以救濟為例外。確立這項原則的理由是多方面的,我們從以下的幾個方面來了解這一原則。
?。ㄒ唬┰V訟閘門理論
訴訟閘門理論是純粹經濟損失賠償限制原則確立的最重要的原因。世界上很多國家都認同這一理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防止濫訴,如果法律對所有的損失都提供救濟手段,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訴訟,這些訴訟也許是真實可靠的,也許是夸大事實,甚至是虛假、錯誤的。大規模的訴訟也必將浪費司法資源,造成司法濫訴,因此,資源的合理配置需要被合理安排。二是提高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因此,在人身、財產或者純粹經濟損失的選擇時,法律或司法資源的配置應更多地向前者傾斜,而對于相對較少的純粹經濟損失的資源分配不應更多或者不應該有。三是為了防止侵權責任的擴張。無論是出于哪一種實際考量,訴訟閘門理論理應被采納。
?。ǘ┘兇饨洕鷵p失的價值定位
民事權益分為絕對權、相對權、其他民事利益。其中從價值位階上看,純粹經濟損失的價值位階是低于絕對權的。在法律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不能同時充分保護所有利益,根據不同的價值位階,對其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其次對純粹經濟損失的限制保護有利于維護行為人的基本行動自由、避免行為人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任何侵權規范的基本問題都圍繞著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沖突上。侵權法的目標就是根據最合理的平衡或實際合理性來解決這一沖突。”因此,當行為自由與利益保護發生沖突時,行為自由應當優先予以保護。
?。ㄈ﹤惱碛^念的影響
大多數人認為純粹經濟損失是一種壞運氣,這種觀念是基于真實的社會基礎,并不是學者、法官或者個人意志的影響。比如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遲到或錯過簽約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一般人認為這是應忍受之事。盡管倫理觀念并不能構成法學意義上的不予賠償的理論依據,但是這樣的觀念是符合社會基礎和正義觀的。因此,在處理這種問題時,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其合理部分,另一方面也要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法律文化傳統,在公平和效率、行動和自由、救濟與限制之間找到平衡點,從而找到最佳解決方式。 三、純粹經濟損失救濟路徑構建
?。ㄒ唬┪覈兘洕鷵p失救濟的現有路徑
純粹經濟損失的一般性規定主要是在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中,對于權益的救濟主要存在于各個特別法當中。主要有《公司法》207條、《證券法》171條、《公證法》43條,《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21、22、23、27、28條也做了相應規定。除此之外,其余的特別法也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的理論基礎并非來源于純粹經濟損失的理論基礎,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針對純粹經濟損失的救濟并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
?。ǘ┪覈兇饨洕鷵p失救濟路徑的構想
1.將純粹經濟損失納入法律體系。純粹經濟損失并非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層面對其定義有利于對其進行法律保護。這一點可以借鑒瑞典的做法,在法律中規定這一概念,肯定其法律地位。
2.采取加法模式的保護方式。由于我國和德國的立法模式相似,方式選擇上借鑒德國方式更符合我國總體的法律體系與思想。在德國模式中,它以不予賠償為原則,賠償為例外,德國需通過制定特別法律或者判例形式對不予賠償的例外做出說明。而我國現行體系是一般性規定不夠明確,特別法規定較少不足以涵蓋層出不窮的案件,凸顯了體系的欠缺?;趯兇饨洕鷵p失限制性保護的原則,我們可以做一個一般性規定,以不予賠償為原則,賠償為例外。在這個原則指導下,通過對特別法的規定加以規制,采取加法的方式,對予以賠償的情況作出列舉,對不予賠償的情況作出排除規定。由于權利和權益是區分保護的狀態,列舉式立法顯得操作性更強,但是立法存在的滯后性使其不可避免的存在問題,反過來對于一般性規定立法的需求就更多一些。
純粹經濟損失也是一個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權法交叉的問題,在我國通過合同法處理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不成問題,因為法律規定比較完善,在合同關系下處理純粹經濟損失賠償也比較簡單。由于我國侵權法采用了跟法國相似的寬泛保護模式,我們可以認為純粹經濟損失也在侵權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在我國應該更多的運用侵權法來調節純粹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因此,救濟途徑的完善顯得很有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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